說起家暴 我們往往會想到女方遭遇男方家暴 然而施暴者不分男女 夫妻雙方離婚后 雖已不再是家庭成員 但前妻不斷騷擾 甚至還會堵鎖孔封門、鎖車、跟蹤… 也讓人細思極恐 近期,福田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離婚后家暴”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遭遇前妻騷擾家暴,并依此向法院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0年9月,黎慶(化名,男)與曾麗(化名,女)離婚,之后黎慶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區A小區;曾麗與患有抑郁癥的兒子小黎租住在與A小區步行距離約250米的B小區,黎慶偶爾會去父親居住的C小區,與父親同住。 黎慶稱,離婚后,曾麗持續對其及家人實施騷擾,包括封門、鎖車、威脅、辱罵、跟蹤、散發不實言論等惡劣行為;離婚訴訟期間,曾麗更是多次對其大打出手,其因此多次報警。黎慶認為曾麗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其與父親的正常生活,遂向福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請求法院裁定:一、禁止曾麗威脅、毆打和傷害黎慶或實施其他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二、禁止曾麗騷擾、跟蹤和接觸黎慶及其父親;三、責令曾麗不得接近或進入黎慶現居住的A小區房產200米的距離。 為證明其言論的真實性,黎慶向法院提交了多份相關照片及視頻。 法院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該規定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存在特殊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之中,應受到法律約束。 本案中,申請人黎慶與被申請人曾麗已于2020年9月解除婚姻關系,但雙方于離婚后仍多次發生爭吵,申請人亦多次報警,為緩解雙方之間的矛盾,減少雙方之間的對立沖突,避免雙方日后發生肢體沖突,法院同意申請人關于保護其人身安全,禁止被申請人威脅、毆打、傷害申請人或實施其他任何形式暴力行為的請求。 另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視頻及被申請人當庭陳述,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確實存在在申請人生活場所張貼不雅告示、將申請人使用車輛上鎖等不文明行為,且以上行為確已實際影響到申請人及其父親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對申請人關于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和接觸申請人及其父親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與其住所保持200米安全距離的主張,法院考慮到被申請人與其兒子目前正居住在與申請人住所步行距離不足300米的小區,若支持申請人該項請求,必定會影響到被申請人及其兒子目前穩定的生活狀態,故法院對申請人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相關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曾麗威脅、毆打、傷害申請人黎慶或實施其他任何形式暴力行為; 二、禁止被申請人曾麗騷擾、跟蹤和接觸申請人黎慶及其父親; 三、駁回申請人黎慶的其他請求。 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的特點 1. 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受害者往往因為“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束縛而忍氣吞聲,施暴者變本加歷,同時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在一起,朝夕相處,施暴者可充分選擇作案時間和手段,很容易實施暴力。 2. 具有較大的危害性。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導致受害人一般處于無助狀態,施暴者的行為不受控制而容易走向極端,導致惡性案件的發生。另外,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不穩定也影響社會的安寧,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走向破裂,受害婦女身心受到摧殘,孩子心靈遭受創傷,容易引發惡性犯罪和一系列社會問題。 3. 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和漸近性。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日積月累,其中的一些惡性案件也是拳打腳踢而慢慢演變成的。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搜集證據 在發生家暴時,可用家用攝像頭、手機、電腦等設備進行錄音錄像,并保留視頻、圖片等證據。 及時求助 在家暴發生后,第一時間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撥打12338向婦聯、街道求助。 保留證據 因家暴受傷的,應及時就醫驗傷,并保留好公安機關告誡書、報警回執、驗傷報告、門診病歷、傷情照片等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