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津02民終38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軍,天津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無職業。
上訴人劉一×因與被上訴人王××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建軍,被上訴人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一×上訴請求:撤銷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3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不予支付被上訴人經濟幫助款80000元;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審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超出請求范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顯失公平,偏袒一方,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王××辯稱,原審訴訟中主張過分割房產,未超出請求范圍,同意原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劉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庭審中,雙方均認可于2016年1月1日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經詢,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另查,原告陳述共同財產包括有夏普37寸電視一臺,西門子兩開門冰箱一臺,三菱空調掛機(1.5匹)兩臺,老板牌油煙機一臺,史密斯熱水器一臺,三洋洗衣機一臺,原、被告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庭審中,被告稱婚前取得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97號內2號樓3門501-5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系企業產房屋,被告系承租人。再查,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截至2015年9月,原告住房公積金的余額為5299.85元,至今一直未再繳納住房公積金。截至2016年3月,被告的住房公積金的余額為83994.28元,原告同意分割被告自2007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公積金。雙方對以上公積金數額未提出異議,均要求對公積金進行分割。一審法院認為,婚姻是以感情作為基礎,雙方在婚后生活中發生矛盾,沒有注重雙方感情的培養,以致感情淡漠,現原告起訴離婚,經詢,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依法準許。關于子女撫養一節,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被告婚生女劉二×隨被告劉一×共同生活,原告王××自2016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給付劉二×子女撫養費5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原告王××每周探視子女一次,被告劉一×予以配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共同財產中夏普37寸電視一臺,西門子兩開門冰箱一臺,三菱空調掛機兩臺,老板牌油煙機一臺,史密斯熱水器一臺,三洋洗衣機一臺歸被告所有,對此予以照準。關于股票問題,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劉一×名下股票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15000元,予以照準。關于津K×××××夏利汽車一輛,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車輛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折價款10000元,對此予以照準。關于原、被告公積金,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截至2016年3月,原告公積金余額5299.85元,被告的公積金余額83994.28元,合計89294.13元,在離婚時應進行平均分割,經計算,應為離婚后雙方的公積金各歸己有,被告再給付原告公積金分割款39347.21元。關于原告主張有2萬元投資一節,經詢,被告不予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上述主張,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要求分割住房一節,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離婚后住房問題應當自行解決,原告要求分割該住房,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該上述主張,對其要求分割房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認定該企業產房屋系被告婚前個人財產,同時考慮被告婚前已承租一套企業產房屋,離婚后原告名下無住房,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就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等因素,酌定由被告給付原告經濟幫助款8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一、準原告王××與被告劉一×離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劉二×隨被告劉一×共同生活,原告王××自2016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給付劉二×子女撫養費5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原告王××每周探視子女劉二×一次,被告劉一×予以配合;三、原、被告婚前財產及各自衣物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中夏普37寸電視一臺,西門子兩開門冰箱一臺,三菱空調掛機兩臺,老板牌油煙機一臺,史密斯熱水器一臺,三洋洗衣機一臺歸被告劉一×所有;四、坐落天津市河東區衛國道97號內2號樓3門501-502號企業產房屋繼續由被告劉一×承租;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一×給付原告王××經濟幫助款80000元;五、津K×××××夏利汽車一輛歸原告王××所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原告王××給付被告劉一×補償款10000元;六、被告劉一×名下股票資產歸被告劉一×所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一×給付原告王××股票分割款16000元;七、原告王××與被告劉一×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歸各自所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劉一×給付原告王××公積金分割款39347.21元;八、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元,原告負擔100元,被告負擔100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其父母的病歷,證明生活負擔較重,無力支付被上訴人經濟幫助款80000元。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核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劉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上訴人起訴離婚,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關于上訴人主張不予給付被上訴人住房經濟幫助款80000元問題,坐落于天津市××市政樓××樓××501房屋,是上訴人婚前承租的一套企業產房屋,被上訴人名下無房產,原審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等因素,酌定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經濟幫助款80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關于上訴人提出該項判決超出訴訟請求問題,經審查,在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曾提出分割訴爭房產,原審判決并未超出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劉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劉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艷軍
審 判 員 李 靜
代理審判員 解 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郭智臣
速 錄 員 劉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