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805號
原告湯某某,男。
被告陳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常湘寧,湖南天恒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訴訟代理。
原告湯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付海鷹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江義知、人民陪審員蔣光榮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波擔任庭審記錄。原告湯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湘寧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湯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3年7月9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現年11周歲)。婚后不久,被告即赴美國定居。2008年10月,原告赴美國團聚,期間因生活瑣事等產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回國。現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相應撫養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陳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中有部分不屬實,如原告堅持離婚,可同意離婚,但必須達到被告的下列條件,因小孩一直在美國生活,故應由被告撫養;對于財產,位于益陽市的房產歸被告所有,房貸可由被告負責償還,南縣的房產歸原告所有;可對于美國的房產,依法應該在美國來解決,在本案中應不予處理,另美國的房產首付是11萬多美元,當時是向被告的哥哥、姐姐借款買的房,并且還有房貸未還完。
原告湯某某就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被告的綠卡復印件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結婚證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3、證明一份,以證明原、被告在南縣一中擁有單位集資房一套;
4、益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被告通過按揭貸款在益陽購有商品房一套;
5、洛杉磯房產網絡資料打印件一組,以證明原、被告在洛杉磯擁有房產,系按揭購買,現估值22萬美元;
6、拉斯維加斯房產網絡資料打印件一組,以證明原、被告在拉斯維加斯擁有房產,現估值10萬美元,現正在出租,租金850美元/月;
7、車輛資料打印件一組,以證明原、被告在美國擁有二輛轎車,其中一輛轎車的產權材料由原告持有;
8、清單一份,以證明原、被告在2013年擁有現金2萬美元及一萬元的債權;
9、出生證明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被告的婚生兒子的基本情況。
被告陳某某對原告所舉證據質證如下:證據1、2、3、5、無異議;證據4,無異議,但在益陽還購有一個車庫,現在已出租給他人;證據6,有異議,不屬實,被告不清楚該房產的情況,被告并沒有該房產,原告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證據7,只認可一輛轎車,產權證在原告手里且車輛瀕臨報廢;證據8,不認可,雙方在美國目前還欠債。
被告陳某某就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綠卡復印件一份,以證明被告現居住美國;
2、報稅單一份,以證明2008年至2013年家庭報稅情況與家庭收入;
3、委托書、公證書、認購協議書、票據復印件或原件各一份,以證明原、被告在益陽世紀嘉苑購有一套房產(6棟806號);
4、車庫買賣協議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被告在益陽另購有一間車庫;
5、借條、撤銷案件的通知復印件一組,以證明原、被告因在美國購置房產及開設修理廠時,向被告的哥哥、姐姐借款7.4萬美元,原告的涉訴債務有7641.59美元,原告回國是另有原因的,原告在美國另有糾紛,后被所委托的律師撤銷法律代表;
6、小孩的出生證明、疫苗證及孩子的自書說明復印件或原件各一份,以證明婚生小孩出生在美國,且一直生活在美國,并且小孩愿意隨被告在美國生活;
病歷資料復印件一組,以證明被告現在患有子宮肌瘤,需要做手術。
原告湯某某對被告陳某某所舉證據質證如下:證據1、3、4、7,無異議。證據2,在美國原告的收入確實比被告少,但實際收入高于報稅單上的收入,房產登記在姐姐名下是因為想少報稅。證據4,屬實,但是已轉讓給他人。證據5,有異議,從未見過借條;對于民事案件的性質不是原告說了算的,對于車禍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證據6,應該不是兒子的真實意愿,相信兒子是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的,在兒子讀小學期間是原告每天不間斷送他上學,且他是和原告一起睡的,兒子也是由原告撫養的。
對于原、被告所舉證據,對方均發表了質證意見,本院的認證意見以本判決書審理查明部分確認的事實為準。
根據以上所采信的證據以及結合到庭原、被告所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3年7月9日在益陽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4年4月1日育有一子名湯小某(英文名DavidHaozeTang,現隨被告在美國生活,訴訟中其表示如父母離婚,愿意隨母親陳某某生活)。婚前及婚后一段時間內雙方感情尚可,后在美國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等發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返回中國居住,雙方自此分居。2015年9月17日,原告訴至本院。另查明,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在益陽市、南縣、美國均置有房產,位于益陽市、美國的房產附有債務。庭審后雙方達成協議:一、同意離婚。二、小孩湯小某(英文名David)由陳某某撫養教育成人。三、位于美國洛杉磯房子及其他在美國的財產歸陳某某所有,其權利義務由陳某某享有、承擔。四、位于中國益陽市世紀嘉苑的商品房歸陳某某所有,其權利、義務由陳某某享有、承擔,未還完的銀行貸款從領取判決書或調解書起由被告陳某某償還,陳某某承諾盡快過戶至自己名下,在未辦理手續之前,如果因為歸還貸款致湯某某信譽受損,一切法律責任由陳某某負責。五、位于中國南縣一中的房子歸湯某某所有,其權利義務由湯某某享有、承擔,益陽世紀嘉苑車庫由湯某某出賣,此出賣款歸湯某某所有。六、在領取判決書或調解書時,湯某某應將益陽世紀嘉苑的房子買賣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款方式、還款數額及銀行聯系方式、聯系人等相關手續交法院,由法院轉交給陳某某,湯某某應一并將美國4LLW591牌號的車輛鑰匙及車輛證件交法院,由法院轉交陳某某。七、湯某某有協助辦理房產過戶的義務,如果因湯某某不協助辦理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湯某某負責。八、湯某某應分得的其他財產列抵小孩湯小某的撫養費。九、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歸各自所有、各自償還。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在美國,故本案民事關系應屬涉外民事關系?,F在原告是起訴離婚并涉及對夫妻財產以及父母子女人身的處理,故依法應適用我國法律。
本案中原、被告雖婚前及婚初一段時間內感情尚可,但此后在相處中產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現裂痕,加之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分居,使得感情愈發淡化?,F原告提出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雙方夫妻關系確已難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小孩撫養,鑒于小孩近年來隨被告方生活以及小孩的個人意愿,為維護小孩生活、學習等的穩定性,由被告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同時原告依法承擔撫養費;對于雙方的財產、債權、債務處理,因雙方在庭審后達成協議,該協議系雙方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尊重和參考。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湯某某提出與被告陳某某離婚,準予離婚。
二、婚生男孩湯小某(英文名DavidHaozeTang),2004年4月1日出生,由被告陳某某撫養教育成年,由原告湯某某依法承擔相應撫養費;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任其自擇;在被告陳某某撫養小孩期間,原告湯某某有探望小孩的權利,被告陳某某有協助探望的義務。
三、位于美國洛杉磯的房產及其他處于美國的財產權益中原告湯某某所應分得部分列抵原告湯某某應承擔的撫養費后均歸被告陳某某享有或所有,相關的權利與義務由被告陳某某享有與承擔;所購買的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益陽市世紀嘉苑的商品房一套中原告湯某某所應分得部分列抵原告湯某某應承擔的撫養費后均歸被告陳某某所有,所欠的商品房貸款從領取本判決書當月起由被告陳某某償還,由被告陳某某負責償還該房所欠的所有物業管理費;由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將有關手續辦至其名下,在未辦理手續之前,如因未歸還貸款致原告湯某某的信譽受損,則一切法律責任由被告陳某某負責;原告湯某某有協助被告陳某某辦理房產過戶的義務,如因原告湯某某不協助辦理,則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原告湯某某負責。
四、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一中的房屋一套的權益歸原告湯某某享有,其權利與義務由原告湯某某享有與承擔,益陽世紀嘉苑的車庫由原告湯某某出售,所得款項由湯某某享有。
五、在領取民事判決書時,原告湯某某應將益陽世紀嘉苑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貸款、還款方式、還款數額及銀行聯系方式、聯系人等材料與美國4LLW591牌號的車輛鑰匙及車輛證件交付于或告知于被告陳某某。
六、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或償還。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湯某某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陳某某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付海鷹
代理審判員 江義知
人民陪審員 蔣光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波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三條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