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一中民終字第0100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女,1953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艷玲,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佟×,男,1951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齊長紅,北京市王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8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之委托代理人王艷玲,被上訴人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4月,王×起訴至原審法院稱:我與佟×于1978年9月登記結婚。1993年2月生育一子佟××。婚前佟×患有傳染病,但我仍與其結婚,并且在婚后對他關心照顧,夫妻感情尚好。我于1994年到美國學習,畢業后在美國工作至今。由于多年兩地分居,夫妻感情疏遠。2007年我偶然發現佟×有婚外情,并已同居,佟×也承認婚外情。2008年,孩子到美國讀書,我邀請佟×至美定居,但其放棄到美,故我們的感情已破裂,我要求離婚,依法分割共同財產,佟×賠償我精神撫慰金10萬元,訴訟費由佟×負擔。
佟×在原審法院辯稱:我們的感情已破裂,我同意離婚。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查明:王×與佟×于1978年9月登記結婚。1993年生育一子佟××。1994年王×前往美國學習,并在美國工作至今。現佟××在美學習,隨王×生活。王×與佟×長期分居,致夫妻感情淡漠。王×稱佟×與她人同居,佟×否認,王×未向法院出具證據。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居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積40.60平方米,房屋所有權登記于佟×名下。另,佟×主張王×在美購買住房一套,另購有福特轎車一輛,王×以上述財產在美國,應適用美國的法律進行處理,經法院釋明后,仍拒絕向法院提供上述財產的具體情況。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佟×向法院出具借條復印件兩張及若干向境外匯款憑證,期以證明其多年多次向多人借債支持王×讀書工作,后多次借款及還款,現尚欠XX10萬美金、陳秀英人民幣50萬元。王×不予認可上述債務,并向法院出具匯款單以證明在其出國期間向國內匯款用于家庭生活,佟×對此不予認可。王×主張佟×婚前患有傳染病,在婚姻生活中存在過錯,自己在婚姻生活中付出了大量心血,盡到了為人妻母的責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故要求佟×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王×與佟×雖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但在婚姻生活中,雙方分居長達20年,致夫妻感情淡漠,現雙方均表示離婚,法院準許。關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查得雙方在中國及美國各有房產一套。王×另有轎車一輛。雖王×拒絕向法院提供其在美國財產的情況,但法院結合雙方各自生活現狀,根據便利于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在中國的房屋歸佟×所有,在美國的房產及車輛由王×所有或使用為宜。關于佟×要求王×分擔借款的請求,根據其目前的證據不能確認債務的真實性,故法院不予支持。王×要求佟×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雖其主張佟×有過錯,但未向法院出具證據,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另需要指出的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為對方及子女付出,是經營夫妻感情,維系家庭穩定之必須,夫妻感情破裂是雙方均不愿發生的結果,但為家庭付出,并在離婚時據此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不能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判決:一、準許王×與佟×離婚;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居室住房一套歸佟×所有,在美國的房產及車輛歸王×所有,已分清。
原審法院判決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1、原審法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在對美國的房產未進行調查的情況下即對美國房產進行處理,沒有依據;2、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美國的房產應適用美國的法律規定處理;3、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美國房產的舉證責任應在佟×一方,原審法院將此舉證責任強加給王×違反法律規定;4、判決結果明顯錯誤、顯失公正、明顯偏袒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原判第二項,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佟×同意原審法院判決。
在本院審理期間,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美國住房與社區部登記卡一份,證明坐落于美國房屋的法定業主為美國銀行,注冊業主為王×,王×不是房屋的法定產權人;2、美國銀行2014年9月18日貸款月結單一份,證明美國房屋截止2014年9月18日尚欠銀行貸款本金112778.16美元,貸款到期日為2028年9月1日;3、美國銀行2014年10月26日貸款月結單一份,證明美國車輛尚欠銀行貸款本金28533.29美元,貸款到期日為2019年12月15日;4、物業價值評估通知書一份,證明美國房屋在2009年7月1日評估價值為50942美元。王×在二審期間提交美國房產同小區類似房屋的出售價格的證據,欲證明美國房產的市場價格為約10萬美金。
佟×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王×所提交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且無法證明美國房屋的實際價值。
二審期間雙方認可如下事實:位于美國的房屋地址為××州××市××街××號,該房屋購買的時間為2007年12月29日,價格為193713美元,約700平方英尺,雙方認可約合190平方米。購買該房時的首付款包含出賣原有舊房折價31000美元及5000美元現金。現王×每月支付銀行貸款791.76美元,貸款到期日為2028年9月1日。另,王×于2000年購買福特轎車一輛、于2013年全額貸款35000美元購買Chrysler300型號小轎車一輛。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美國住房與社區部登記卡、美國銀行2014年9月18日貸款月結算單、美國銀行2014年10月26日貸款月結算單、物業價值評估通知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本院圍繞王×的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審理。
婚姻關系應以雙方的感情為基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本案中王×與佟×均表示同意離婚,原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王×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此本院認為,王×與佟×在北京登記結婚,佟×在北京居住,雙方有共同財產在北京,王×雖長期在美國生活,但其在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故因離婚案件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適用我國法律。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關于美國房產的價值,王×在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均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本院認為,夫妻財產的分配并非僅對財產進行簡單價值計算,而是對財產結合雙方的生活、居住、使用等因素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利益上的平衡。本案中,佟×與王×長期兩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到如下因素:1、雙方實際生活、工作的地點;2、財產來源及購買金額;3、房屋的面積及方便使用;4、房屋分配后對雙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響等。這些因素對長期處于國內、國外分居的夫妻財產分配異常重要,法院應綜合考慮并給予利益平衡。經審理查明,位于美國房屋系將原有舊房折價后支付首付款,該房屋面積約為190平方米,而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僅為40.60平方米,為房改房(成本價),且佟×名下現僅有一套住房,綜合考慮以上情況原審法院判決將北京市海淀區住房一套判歸佟×所有,在美國的房產判歸王×所有并無不當。鑒于美國房產的相關權利歸王×所有,故該房剩余房屋貸款由王×負責償還為宜。
關于在美國的車輛一節,雙方在二審期間均認可王×名下有Chrysler300型號小轎車一輛。原審法院認定王×在美國購買福特轎車一輛,雙方對此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亦予以認定。鑒于佟×對美國的車輛不主張權利,故美國車輛的相關權利歸王×所有為宜。
綜上所述,鑒于王×在二審期間提交新證據,故本院在查明事實后,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對原審法院判決予以更正。另,原審法院未就王×及佟×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不妥,本院同時予以更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七條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8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88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住房一套歸佟×所有;位于美國房屋及美國車輛的相關權益歸王×所有,房屋及車輛貸款由王×負責償還;
四、駁回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佟×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王×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元,由王×負擔七十五元(已交納),由佟×負擔七十五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元,由王×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懿榮
代理審判員 白然娜
代理審判員 劉福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