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車某某,女,1975年出生,漢族,無業,住濟南市。
被告OPOKU某,男,1978年出生,國籍加納,居住地加納,其他不詳。
原告車某某與被告OPOKU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OPOKU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車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在山東省濟南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發現被告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后發現被告根本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能順利得到簽證才結婚)。后由于被告受到中國簽證、居住時間的限制,獨自一人去廣州、深圳、浙江等地打工,雙方一直過著兩地分居的生活。2011年5月被告回加納后下落不明,至今杳無音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雙方無子女及財產糾紛。現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結婚證2份,證明原、被告婚姻關系;
2、被告OPOKU某的護照1份。
被告OPOKU某未答辯、未提供有關證據。
經過庭審審核,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確認的事實及庭審查明的事實,綜合確認事實如下:原、被告2007年底相識,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OPOKU某系加納國籍。原告稱被告自2011年5月份回加納,至今杳無音信。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該案后,通過涉外途徑送達無效后,公告送達。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答辯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原、被告婚姻基礎一般,婚后雙方無子女,被告自2011年5月份回國,至今下落不明,且本院受理該案后,通過涉外途徑送達仍無法找到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車某某與被告OPOKU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閆云
人民陪審員趙德榮
人民陪審員趙秀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