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慶 市 沙 坪 壩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沙法民初字第2200號
原告楊海嵩,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松堡121號5-1。
委托代理人王世龍,重慶博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建中,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職業不詳,住臺灣省臺北縣五股鄉自強路113巷3號三樓。
原告楊海嵩與被告黃建中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莉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別明盛、黃文濤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07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海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建中經本院公告傳喚,公告期限屆滿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海嵩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于1998年3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關系尚可。2003年初,被告返回臺灣后一直未有音訊,原告多方查找也無下落。為此,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黃建中未做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海嵩與被告黃建中于1996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戀愛,于1998年3月30日在重慶市涉外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在共同生活中,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夫妻關系不睦。2003年初,被告黃建中從原告楊海嵩處回到臺灣,雙方從此分居至今。原、被告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無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現原告楊海嵩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黃建中離婚。被告黃建中經本院公告傳喚,公告期屆滿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楊海嵩提供的由重慶市涉外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重慶市行知職業技術學校有關被告黃建中與原告楊海嵩的分居證明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證實,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然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由于被告于2003年初返回臺灣后夫妻雙方分居至今,導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建中經本院公告傳喚,公告期限屆滿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以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楊海嵩與被告黃建中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楊海嵩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審 判 長 黃 莉
審 判 員 別明盛
審 判 員 黃文濤
二○○七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