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5)江寧民初字第4號
原告A,男,1 9 7 4年8月2 0日生,臺灣地區身份證號碼,臺北市人,現住土耳其。
委托代理人莊榮華,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女,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原告A與被告B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 0 1 5年1 0月2 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 01 6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莊榮華、被告B及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訴稱:其與被告B系自由戀愛,2 0 0 9年登記結婚,2 0 1 0年生育兒子C。因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因其長期在國外工作生活,雙方聚少離多,未能有效地建立夫妻感情。2 0 1 4年2月,雙方開始分居至今。其曾于2 01 4年2月向法院提起過離婚訴訟,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感情并未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B辯稱:原告所訴離婚事由與事實不符,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是其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其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兒子由其撫養,原告一次性支付兒子撫養費1 7 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歸其所有,因原告存在過錯,其給付原告三分之一的折價款。
經審理查明:原告A與被告B系自由戀愛,2 0 0 9年雙方登記結婚,2 01 0年生育兒子C。婚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致夫妻感情不睦。2 0 1 4年2月,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同月,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本院判決不準離婚。
另查明,原告系中興公司的銷售總監,自2 0 1 5年6月至2 0 1 6年5月的平均月收入為3034 6元;被告系江蘇公司的會計,平均月收入為9 0 0 0元。自2 0 1 4年2月至2 0 1 6年4月原告招商銀行工資賬戶入賬917297. 74元,支出959086. 62無,尚余6369. 81元。
又查明,2 0 1 1年,原被告購買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58. 72平米,設定銀行按揭貸款8 7.5萬元),目前尚欠銀行按揭貸款XX元。
審理中,雙方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1、如果離婚,兒子C由被告撫養;2、夫妻共同財產: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含室內裝潢、家具、家用電器,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折價2 6 0萬元,歸被告所有,由被告給付原告財產折價款。
雙方就下列事項產生爭議:
1、夫妻感情有無破裂。原告認為雙方分居已滿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原因是原告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但未能提供確足的證據。
2、關于撫養費的標準。被告提出原告自雙方分居后未給付過子女撫養費,因原告系臺灣人,長期在國外工作,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自2 01 4年2月至C1 8周歲的撫養費1 7 6萬元(每月1萬元的標準);原告稱雙方分居以后其承擔房貸,也支付了兒子部分的學費,要求自2 0 1 6年4月起每月給付C撫養費2 0 0 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3、關于原告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原告要求每年暑假將C接至自己處生活一個月,寒假將C接至自己處生活1 5夭。被告不同意原告將C帶離大陸。
足的證據。
4、關于被告給付原告涉案房屋折價款的數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一半的財產折價款,被告提出只能給付原告三分之一的財產折價款。
5、關于原告處的存款。被告提出原告收入較高,自雙方分居后共發放工資8 7 8 7 0 0元,扣除正常的開支,應當有5 6萬元的存款。原告稱其在國外工作,除了承擔每月的房屋貸款以外,工作應酬及生活開支都較大,收入已全部用于開支,無存款。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 2014)江寧開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房屋所有權證、貸款明細、招商銀行歷史交易明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應予準許。關于兒子的撫養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本院根據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并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酌定由原告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6 5 0 0元,至兒子1 8周歲時止,對被告要求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關于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本院考慮原被告的具體情況,酌定由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要求一次性付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探望權的行使,本院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有利于子女鍵康成長的原則,酌定原告于每年的暑假可將兒子接至自己處生活十五日,每年寒假可將兒子接至自己處生活十日。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南京市江寧區房屋的歸屬,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關被告給付原告財產折價款的數額,本院根據照顧子女及女方權旋的原則,酌定該房屋(含室內裝潢、家具、家用電器)歸被告所有,購該房所欠銀行按揭貸款由被告償還,由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1 0 0萬元。
關于被告主張在原告處的存款5 6萬元,因離婚時分割的夫妻財產應當是雙方離婚時的現存財產,雖然被告自2 0 1 4年4月以來銀行賬戶內入賬917297. 74元,但未見原告有大額支出及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且原告對相關開支作出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故被告主張原告處有5 6萬元的存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名下招商銀行賬戶存款6369. 81元,屬夫妻共同財產,本院酌定歸原告所有。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A與被告B離婚;
二、兒子C由被告B撫養,原告沈致霆言2016年4月起每月給付兒子撫養費6 5 0 0無,至兒子1 8周歲暑上.于每年的6月底、1 2月底前各給付當年1-6月、7-12月撫養費3 9 0 0 0元,其中2 0 1 6年4月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日內付清;
三、原告A行使探望權的方式為: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年的寒假,原告A可將兒子接至自己處生活十日,每年的暑假,原告A可將兒子接至自己處生活十五日;
四、位于南京市江寧區房屋(含室內裝潢、家具、家用電器)歸被告B所有,購該房所欠銀行按揭貸款由被告B負責償還,由被告B給付原告A財產折價款1 0 0萬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五、原告A名下招商銀行賬戶存款6369. 81元歸原告A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 2 2 4 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A、被告B各負擔6 1 2 0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