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邵某蓉、于某濤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北京郵電大學在北京市西城區(qū)小西天東里危改項目侵權為由并且要求消除危險,要求北京郵電大學提供住房安置及補償款,曹律師代表北京郵電大學應訴,提出北京郵電大學與邵某蓉、于某濤不存在租賃關系,涉案拆除房屋系北京郵電大學自管公房,拆除前邵某林一家實際居住,拆除時對邵某林一家妥善安置,原告主張安置缺乏事實基礎,且案涉房屋2019年就已經(jīng)拆除,邵某蓉,于某濤不可能不知道,拆除時其并未提出異議,2024年才起訴,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原告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應予以駁回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對北京郵電大學答辯的事實予以確認,并認為原告起訴實質上是要求法院審查小西天東里危改項目被補償主體及補償方案,一審法院認為該等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圍。據(jù)此駁回邵某蓉,于某濤起訴。邵某蓉,于某濤不服駁回裁定,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大篇幅引用北京市公房管理條例,主張其與北京郵電大學形成租賃關系。曹律師答辯案涉公房非北京市直管公房,系北京郵電大學自管公房,要遵守國管局及北京郵電大學公房管理規(guī)定,上訴人引用規(guī)定不適用北京郵電大學。二審經(jīng)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北京郵電大學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