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對任某某申請法律監督案京檢控民監受[2022]22號
答辯意見
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范某某,男,漢族,1964年1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1426321964110XXXX5,住北京市西城區菜市口南大街XXX一號樓一單元503室,聯系電話13910190XXX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任某某,女,漢族,1988年8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34222219880810XXX7,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永萬路15號XX海灣一期B區11棟5XX房,聯系電話:186181330XX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宋某某,男,漢族,1968年6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14010319680610XXXX,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XXX40號西三樓1層13戶,聯系電話:13901250XXX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51015557186
住所: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XX大街18號院1號樓3層302、2號樓1層3號樓1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電話:010-63409XXX 13901250XXX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北京XX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765528990P
住所: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XX大街18號1號樓2層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電話:13901250XXX
被答辯人任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464號申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答辯人針對其申請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任某某申請不符合法律程序
被答辯人任某某請求事項是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464號進行法律監督,但事實與理由部分卻要求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6601號進行法律監督,要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被答辯人申請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定程序。
二、答辯人范某某舉證證明了被答辯人任某某與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其借款1791萬元人民幣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經營,舉證達到證明夫妻共同債的標準
首先,根據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計,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宋某某共有21張銀行卡,宋某某通過多個銀行賬戶向任某某轉款,轉款次數頻繁,轉款金額巨大,被答辯人任某某收到款項后具有自主支配款項權利。其將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人之常情。按被答辯人任某某自己說法結婚后從未上過班,可是任某某擁有高檔寶馬轎車,在北京擁有200多平方米高檔住房,在海南海口高檔小區也擁有高檔住房。任某某在最高法院庭審時陳述其婚前并無房產或大額存款,如果任某某未將宋某某給其轉款用于買房、買車,用于高檔消費,那豈不是大風將鈔票刮到她家了。事實上,被答辯人任某某自認部分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宋某某通過其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賬戶共計向任某某轉款116筆合計金額11173936元人民幣,每月一筆3.2萬元人民幣是宋某某給任某某生活費,任某某在原審庭審中表示該3.2萬元用于歸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按揭貸款。被答辯人任某某、宋某某在離婚協議里確認其北京房產,海南房產均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房貸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任某某在陳建珍、李東明、曹陽、劉愛玲訴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醫藥公司)、宋某某及其本人民間借貸案中再次自認宋某某每月給其轉賬3.2萬元人民幣用于還房貸,有大興區人民法院庭審筆錄為證。
任某某再審期間提交的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冀06民終146號,自2016年1月27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間,宋某某通過北京銀行賬戶向任某某頻繁轉款共計人民幣519290元;自2014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8日期間,宋某某通過農業銀行向任某某轉款8550751.14元;自2014年9月30日,宋某某通過農業銀行賬戶向任某某控股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轉款6198582元人民幣。另案顯示,宋某某轉給任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15268623元人民幣,宋某某轉給任某某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顯而易見的事實。
本案一審,二審期間答辯人并不掌握宋某某通過北京銀行向任某某轉款的事實,也不掌握宋某某向任某某控制的康晉威公司轉款的事實,任某某自己提交的新證據恰恰證明其所謂轉款差額30多萬元是自欺欺人謊言,是欺騙法庭的虛假陳述。
原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宋某某與任某某相互轉賬差額僅30余萬元是基于不完整的銀行流水,是基于任某某隱瞞重要事實。事實上,宋某某每月固定給任某某轉款3.2萬元加每月1.3萬元工資,僅這兩項宋某某一年給任某某就高達54萬元人民幣。婚姻期間光這兩項基本生活費支付近270萬元。所謂多年轉款差額僅30 余萬元完全是虛假事實。
由于宋某某百般阻擾審計,一度將審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驅趕出現場,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僅取得宋某某21張銀行卡中兩張銀行卡流水,未能完成審計工作,中途退場。宋某某僅兩張銀行卡向任某某轉款就高達1100余萬元人民幣。如此數額巨大轉款記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顯而易見的事實。
其次,宋某某與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與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高度人格混同,財務混同。
宋某某是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以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全部轉入被答辯人宋某某個人銀行卡,宋某某又將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經營收入以差旅費名義轉入自己銀行卡,宋某某每日以差旅費名義從某某醫藥公司提款5萬元人民幣到個人賬戶,然后又將款項轉給任某某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審法院認定宋某某與某某醫藥公司高度人格混同,財務混同。被答辯人任某某辯解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大量銀行轉款記錄面前她辯解不值一駁。
第三,被答辯人任某某辯解其一直沒有工作,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給其發放工資每月1.3萬元、繳納公積金,繳納社保是宋某某給其的撫養費。
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是多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沒有替宋某某給撫養費的義務,其他股東也沒有同意公司撫養被答辯人任某某。宋某某在原審庭審自述給任某某開工資就是補貼家用。因此公司經營收入用于了被答辯人宋某某與任某某夫妻共同生活。被告自認的事實,原告無需舉證。
被答辯人任某某自述沒有工作,其財產來源于宋某某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放棄。其夫妻共同財產來源于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經營收入和舉債。二審法院判令被答辯人在離婚所得財產范圍內對1791萬元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合情合理。
第四,宋某某借款用于承包經營某某醫藥公司,任某某對此有共同利益。宋某某持股某某醫藥公司45%,是某某醫藥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根據2019年12月3日宋某某、某某醫藥公司、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任某某共同出具的《還款承諾書》第三條第二款“甲方(宋某某)保證:本承諾書項下質押股權(某某醫藥股權)系其本人及配偶(任某某)合法持有,可依法轉讓、質押;保證對該質押股權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權;保證除因法律規定或本承諾書約定外,該質押股權未設置或保留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優先權,也不存在任何行使權屬爭議、權利限制或其他權利瑕疵”(見答辯人原審證據十七P43)。另,該《承諾書》鑒于部分3“丁方(任某某)作為甲方(宋某某)配偶自愿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見答辯人原審證據十七P41)。以上證據證明登記在宋某某名下45%某某醫藥股權是宋某某與任某某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宋某某借款承包經營某某醫藥公司與任某某有共同利益關系。
第五,根據被答辯人任某某提供的離婚協議,任某某獲得與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幾乎所有財產,這是一方得財產另一方完全背債的典型假離婚,真逃債。宋某某與任某某是“離婚”不離家。
《離婚協議》第三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總共三款。第一款“雙方婚后共同所有兩套房子,現約定該房屋所有權歸女方(任某某)所有。分別是:北京市豐臺區長青路88號院領秀翡翠山B區29-1-3XX室和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永萬路天倫譽海灣A11-5XX室”;第二款雙方婚后共同所有兩輛車,現約定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分別是京NX8D77黑色奔馳和京NT08R8白色別克。第三款銀行存款500萬元,歸女方所有。
也就是說“離婚”時所有財產均給了任某某。宋某某以經營某某醫藥公司為職業,其婚后財產來源于借款和某某醫藥經營收益,宋某某放棄財產行為就是削弱其償債能力,是假離婚真逃債。任某某享受了夫妻共同經營的紅利卻否認夫妻共同債務,這違背了民事活動應遵循的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任某某參與了某某醫藥公司經營,其享受的工資待遇是高級管理人員工資待遇。
答辯人在原審提交了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工資報表、社保,公積金繳費記錄,被答辯人對該組證據真實性認可,被答辯人任某某婚后一直在某某醫藥公司領取工資,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這與積分落戶并無關聯性,積分落戶政策(2017年1月1日實施)出臺前任某某就已經在某某醫藥公司工作并領取工資。
從工資報表記載的94名員工領取工資數據看,任某某每月工資13000元與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相同,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工資待遇,員工中位數工資待遇在每月5000元左右,還有每月2000多元底層員工。工資待遇是直接反映員工職位和績效的,任某某無疑參與了某某醫藥公司經營管理。如果領取工資待遇的證據都不能證明參與管理,那其他證據就更沒有證明力了。
第七,答辯人舉證了被答辯人任某某參與經營的直接證據,被答辯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辯解是答辯人范某某讓其標注。這不能改變其參與管理,參與經營的事實。
任某某對某某醫藥公司及宋某某對外借款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進行標注,這本身就是一種管理行為。任某某在陳某珍、李某明、曹某、劉某玲訴某某醫藥公司、宋某某及其本人民間借貸案庭審中自認是其做的標注,但表示是范某某讓她做的標注(有大興法院開庭筆錄為證)。首先標注是其自愿所為,標注與任某某地位職務相稱,其他人反而無權做標注。范某某讓其標注債權人及數額只是督促其履行職責,并未使用強迫和威脅手段。
第八、被答辯人任某某在原審庭審中曾向答辯人代理人說政府拖欠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拆遷款,說答辯人有本事就找政府要錢去,并表示愿意為答辯人辦手續去要賬(這些說辭有庭審錄像為證)。被答辯人任某某對公司債權債務了如指掌,根本不是家里蹲的全職媽媽,有些賬目任某某比宋某某還清楚。典型的是宋某某還答辯人利息的銀行流水不是宋某某自己提交的而是任某某提交的。因此,任某某辯稱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是事實。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是動態概念,要結合具體案情判斷,本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
宋某某屬于哪個階層?
宋某某是某某醫藥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該醫藥公司曾經是老牌國企,資質齊全,其業務單位包括國藥控股等眾多上市公司及協和醫院、安貞醫院、301醫院等,該公司改之后由宋某某取得控股權,宋某某屬于大醫藥公司大老板,某某醫藥多年來一直盈利經營,醫藥行業幾乎沒有虧損的,尤其這兩年疫情,醫藥公司光賣口罩都賺翻了。
宋某某消費能力如何呢?
首先,宋某某每天以差旅費名義從某某醫藥公司提款5萬元,每年光這一項提款高達1000余萬元人民幣,這有銀行流水為證。
其次,宋某某在北京蜀地酒吧一晚消費7萬2千多元,在防城港一次K歌消費3萬元人民幣,做一次美容就1萬4千余元,還有購買豪車、珠寶,化妝品等高檔消費記錄。宋某某,任某某在北京住233平方米豪華住宅,在海南也有高檔小區住宅。
再次,宋某某有三次婚姻,與前任生育子女,與任某某第三次婚姻,生育兩名子女,其開公司、養房、養車、養子女家庭日常開支數額巨大。
顯然宋某某,任某某是大老板級別的消費,其家庭年開銷幾百萬元屬于正常現象,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1791萬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
四、被答辯人任某某辯稱其生育兩胎沒有時間管理公司、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其辯解不合邏輯
首先,女士生育孩子后上班管理公司的大有人在,新西蘭總理生娃后,帶娃管理整個國家。
其次,任某某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不需要坐班,其管住錢管住人即可,事實上她對公司賬目比法定代表人宋某某還清楚,如果說她沒有參加公司經營管理不符合邏輯。
五、被答辯人任某某提交的六組證據均不是新證據,且該六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也不能證明其主張
首先,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一、二、三均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欲證明被答辯人在借款之前已經有一定經濟基礎,但是有經濟基礎與借款并不矛盾,負債經營是企業常態。正如首富王健林也是首負一樣,其名下企業有大量銀行貸款,有大量負債。企圖以宋某某、任某某房屋買賣合同否認借款事實是邏輯錯誤。
事實上,宋某某在賣房買房的當時對范某某借款4000余萬元,對范某力借款1000余萬元,對陳某珍借款500萬元,對劉某玲借款370萬元,對李某明借款300萬元,對賈某正借款100萬元,對曹某借款100萬元,這些借款都有生效判決確認。任某某主張賣房再買房有一定經濟基礎,無法否認其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事實。
其次,任某某提供宋某某向范某某轉款1000多萬元銀行流水是有意擾亂法官視線。對宋某某還范某某部分借款利息,任某某心里明鏡似的,且宋某某向范某某轉款還利息有還款承諾書確認。這根本不能證明其再審主張。
六、被答辯人任某某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不具有可執行性沒有根據
首先,判決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是法院執行局認定的問題,答辯人已經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中院受理執行申請,并且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二中院并沒有裁定不予執行。被答辯人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其執行異議并未獲得法院支持。
其次,被答辯人任某某離婚協議實際取得財產北京高院已經查明,夫妻共有的兩套房產所有權均歸被答辯人任某某,且不動產權屬已經登記在任某某名下。至于被答辯人任某某取得不動產權屬后,再次抵押貸款,出租出售不影響她取得離婚協議載明財產這一事實,也不能免除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責任。至于車輛,被答辯人任某某在執行異議開庭時陳述,車輛被宋某某賣了,任某某承認賣車是經其同意的。任某某行使同意權恰恰印證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經完成交付,不影響任某某實際取得財產這一事實。500萬元存款載明歸被答辯人任某某所有,至于宋某某如何向任某某交付存款,交付方式不影響任某某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答辯人任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決,未向答辯人范某某支付過分文錢款,所謂答辯人侵害其利益說辭完全虛假。
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存在超范圍裁決問題
答辯人上訴請求大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僅支持答辯人部分上訴請求,且對支持部分予以縮限,有力的保障了被答辯人任某某權益。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不存在超范圍裁決問題。
八、關于被答辯人任某某舉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某某向答辯人范某某轉款1069.4萬元人民幣問題
首先,宋某某與任某某結婚之前陸續向范某某借款2237萬元人民幣,約定年息均為24%,宋某某與任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某某應支付婚前借款利息15453115元人民幣(見附表一)。宋某某與任某某結婚后陸續向范某某借款1791萬元人民幣,約定年息亦為24%,宋某某應支付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利息7586138元人民幣。宋某某向范某某轉款1069.4萬元人民幣僅是支付其婚前借款部分利息。
其次,宋某某、北京市宣武某某醫藥有限公司、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及任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的兩份還款承諾書中書面確認“借款期間,甲方宋某某作為債務人償還了部分利息”,在承諾書第一條“債權金額確認”部分詳細列舉了宋某某償還利息對應合同及具體數額,即宋某某還款并不涉及歸還本金。
因此,宋某某向范某某轉款僅涉及歸還部分利息,并不涉及本金變動。
綜上所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民終46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6601號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提交的所謂新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無法改變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任某某申請法律監督缺乏事實依據,且程序違法,依法應予以駁回。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答辯人:范某某
2022年10月6日
附表一
宋某某婚前借款及婚姻期間應付利息明細表
序號 | 匯款人 | 匯款銀行/賬號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收款人 | 收款銀行/賬號 | 應付利息(1353天) (2014.7.7-2018.3.21) |
1 |
陳某 |
工行6222020510002176707 |
2010.9.16 |
1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1203715 |
889644元 |
2 |
陳某 |
工行6222020510002176707 |
2010.9.16 |
1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1203715 |
889644元 |
3 |
陳某 |
工行6222020510002176707 |
2010.9.17 |
1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1203715 |
889644元 |
4 |
陳某 |
工行6222020510002176707 |
2010.9.20 |
1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1203715 |
889644元 |
5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1.8.25 |
200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1779288元 |
6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1.12.13 |
300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2668932元 |
7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1.12.30 |
200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1779288元 |
8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2.3.15 |
180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1601359元 |
9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2.5.23 |
5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44482元 |
10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1290007168812 |
2012.5.23 |
195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1203715 |
1734805元 |
11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2.7.5 |
30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266893元 |
12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7425916 |
2012.9.17 |
175萬元 |
宋某某 |
建行4340610011261481 |
1556877元 |
13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7425916 |
2013.12.10 |
40萬元 |
宋某某 |
民生行6226190100236276 |
355858元 |
14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4.1.24 |
15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2562478 |
1334466元 |
15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4.3.25 |
5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2562478 |
444822元 |
16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7425916 |
2014.5.30 |
212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2562478 |
1886045元 |
17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7425916 |
2014.6.27 |
1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2562478 |
889644元 |
備注 | 1、宋某某婚前借款22370000元人民幣,婚姻關系存續期應歸還婚前借款利息15453115元人民幣 |
附表二
任某某、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借款及應付息計算明細
序號 | 匯款人 | 匯款銀行/賬號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收款人 | 收款銀行/賬號 | 應付息(婚姻存續期) |
1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7425916 |
2014.9.30 |
4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2562478 | 截至2018.3.21(1268天)333501元
|
2 |
范某某 |
建行6217000010038770572 |
2014.12.26 |
2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2562478 | 截至2018.3.21(1181天)1553096元
|
3 |
范某某 |
農行6228490010017425916 |
2015.5.29 |
56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5312970 | 截至2018.3.21(1207天)444441元
|
4 |
范道 |
建行6228480018318341270 |
2015.12.31 |
391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5312970 | 截至2018.3.21(811天)2085048元
|
5 |
范某某 |
農行04461000460289012 |
2016.4.1 |
500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5312970 | 截至2018.3.21(719天)2363836元
|
6 |
范某某 |
建行6227000014640075275 |
2017.8.30 |
604萬元 |
宋某某 |
農行6228490018005312970 | 截至2018.3.21(203天)806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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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2014年7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總計1791萬元,存續期應付利息總計7586138元。 |
北京市檢察院駁回任某某監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