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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上海驛舍實業有限公司與北京槐房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槐房萬達廣場商鋪租賃合同》,上海驛舍公司租賃槐房萬達公司商鋪經營品牌服裝,租期兩年十個月,原告上海驛舍公司依約繳納租賃、履約保證金、物業費保證金,質量保證金、POS機押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槐房萬達公司拒不退回各項保證金和押金。
曹小明律師受上海驛舍公司委托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2月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06民初29688號民事判決書,支持上海驛舍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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