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05民初57079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北京市朝陽魚種場給付原告石某某一千二百零八萬九千六百四十六元人民幣,原告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持。
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簽署租賃合同,被告向原告出租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皮村路北朝陽水產科技園內1號坑東側15.5畝荒地,租期兩年,租金每年38.75萬元人民幣,租賃用途為搭建簡易庫房,用于存放物料等。原告依約支付了租金,進場后搭建了8210.47平方米單層鋼結構庫房,還搭建了兩間磚混結構辦公用房,其中一間153.8平方米,另一間198.63平方米。
合同到期后,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續簽了租賃合同,租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1日止,租賃面積及四至不變,租金在原合同租金標準基礎上每個三年遞增5%,租賃用途不變。
為落實2019年北京市《“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頓行動整改工作意見》,被告決定提前解除與原告租賃合同,并于2019年3月3日與原告簽署《解除(租賃)合同》,解除合同第二條約定原告投資購建的全部房屋及其附屬配套實施的地上物補償款歸原告所有,土地歸被告所有。
被告未依約將地上物補償給付原告,原告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難點是大棚房拆除補償標準不公開,原告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通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獲取補償標準,最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