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民終464號民事判決書,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469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改判支持上訴人范某某部分上訴請求。上訴人范某某上訴請求就是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改判結果符合上訴人預期。
范某某訴北京市宣武京新醫藥有限公司、宋某某、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公司,任某某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涉案金額6000余萬元人民幣,原審支持了范某某要求北京市宣武京新醫藥有限公司及宋某某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支持了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請求,但不支持范某某要求確認宋某某與任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債務為夫妻共同債的訴求,不支持的理由是債務數額巨大,超出夫妻生活所必須,原告未能舉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
曹律師代理范某某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上訴人部分上訴理由,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改判支持上訴人部分請求,上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