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員:
我受本案申請人方某的委托和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本案申請人的仲裁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的庭審。接受委托后,我認真研究了本案的有關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結合庭審調查,提出如下代理意見,望仲裁庭予以充分考慮:
一、 本案的基本事實
2004年11月22日,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以下簡稱“該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自己擁有的商標等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申請人使用,申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在被申請人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被申請人支付加盟金15萬元、保證金1.5萬元,合同有效期為兩年。2004年12月6日,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向被申請人匯款16萬元,加上合同簽訂前,申請人已向被申請人交納的5000元合同意向金,申請人一共向被申請人支付了165000元。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得知,2003年12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就沈陽**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訴被申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2003)沈民四知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請人授予申請人使用的“****”商標構成了對沈陽**注冊商標的侵犯,被申請人應立即停止侵犯沈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沈陽**經濟損失50萬元。同時,申請人還得知,沈陽**已于2002年8月23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提出請求撤銷第****號“****”商標的申請,被申請人業已收到答辯通知。然而,被申請人卻故意對申請人隱瞞這些重大涉案事項,始終沒有告知申請人。2006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6)高行終字第189號《行政判決書》終審判決:責令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作出撤銷“****”商標注冊的裁定。
另外,至今為止,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被申請人始終沒有履行過任何與該合同有關的義務,沒有向申請人提供過任何技術支持、產品或服務,甚至沒有協助申請人將加盟店建立起來。同時,被申請人公然違反合同規定,擅自授權他人在金華地區所轄的義烏市另行開設加盟店,構成了嚴重違約。
二、合同簽訂前,被申請人捏造事實、虛假宣傳,故意隱瞞重大涉案事項,具有明顯欺詐故意
1、被申請人捏造大量事實、虛假宣傳
該合同簽訂前,被申請人為誘使申請人加盟北京****,對****品牌大肆吹噓,如:(1)謊稱****旗下有香港****國際美容連鎖發展公司、瑞士伊雅麗妃****國際化妝品專業公司、法國****國際美容學院等等;(2)謊稱北京****成立于1996年,系中國首家獲得美容界連鎖經營的機構;(3)夸大宣傳點穴豐胸、開穴減肥、本草祛斑以及現代“貴妃浴”為北京****特有的專業技術。
而事實上,“****”商標注冊于2001年10月14日,被申請人所宣稱的香港****國際美容連鎖發展公司、瑞士****國際化妝品專業公司、法國****國際美容學院等公司根本就是子虛烏有,被申請人與上述公司更是毫無聯系。被申請人的前身是北京****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9日,2003年4月10日更名為北京****美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而不是像被申請人所述的成立于1996年,北京****更不是中國首家獲得美容界連鎖經營的機構。被申請人所稱的點穴豐胸、開穴減肥等一系列專有技術,更是夸大其詞。
2、被申請人故意隱瞞重大涉案事項
2003年12月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就沈陽**訴北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2003)沈民四知初字第14號判決,判定:被申請人授予申請人使用的“****”商標構成了對沈陽**注冊商標的侵犯,被申請人應立即停止侵犯沈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2002年8月23日,沈陽**也已向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提出請求撤銷第****號“****”商標的申請,被申請人業已收到答辯通知。
上述事項,足以影響申請人就是否加盟被申請人北京****做出判斷,關系重大。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被申請人理應在雙方洽商時將上述事項告知申請人,以便申請人做出合理決定。然而,被申請人卻對申請人故意隱瞞這一重大涉案事項,始終未對申請人提及。
因此,被申請人以獲取高額特許經營費用為目的,在利益驅動下捏造事實,故意向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過分夸大企業形象,并隱瞞重大涉案事項,誘使申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足以構成欺詐。
三、被申請人嚴重違約,致使申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申請人依法有權解除合同
1、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方某依約向被申請人交納了加盟金和保證金共計165000元,履行了主要義務。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在申請人開業前有義務免費對申請人進行崗前培訓、經營理念教育和實際操作指導,使申請人獲得經營必需的知識和技術;為使申請人能盡快完成初期的各項準備工作,開業前還應由被申請人市場部專人負責協調,幫助申請人解決各方面遇到的問題;此外,被申請人應免費向申請人提供統一宣傳張貼畫、廣告策劃方案、授權標志牌,成本價供應統一制服、床單、床罩等標準化用品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特許者有向被特許者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準備、向被特許者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征和經營手冊等的義務。
然而,在申請人如數交納了各種費用后,在長達兩年的時間里,被申請人卻始終沒有履行任何與合同有關的義務。至今沒有向申請人提供任何技術支持、產品或服務,以至申請人至今沒有將加盟店建立起來。
2、根據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第七章第二條的規定,只有在申請人自本合同簽訂起超過一年后仍沒有依約開設分店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才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金華地區發展加盟店,且在出現上述情況時,被申請人有提前60日下發提示函告知申請人的義務。然而,被申請人卻公然背棄這一規定,擅自在金華地區所屬的義烏市發展了加盟商,再次嚴重違約。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主要債務,且由于其一系列根本性違約行為的存在,致使申請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申請人完全有權解除合同。
四、被申請人授權申請人使用的第****號“****”商標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撤銷也已成為定局
2003年12月4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認定被申請人因在同類服務中使用與沈陽**相近似的“****”商標,構成對沈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判令北京****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沈陽**經濟損失50萬元。2006年8月1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4)遼民四知終字第45號判決予以維持,這意味著被申請人及其全部加盟商將不得繼續在美容美體等服務中使用“****”商標,否則勢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2006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6)高行終字第189號行政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第****號“****”商標與沈陽**的第1109024號“**WEIWEI及圖”商標構成指定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應予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應當就第****號“****”商標作出予以撤銷注冊的裁定。該判決為終審判決。至此,第****號注冊商標“****”最終被撤銷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現在盡管被申請人對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依判決重新做出的爭議裁定再次提起訴訟,但無疑是為拖延時間,繼續損害加盟商的利益,仍然無法改變“****”被撤銷的事實。
五、特許者將其擁有的合法注冊商標授予被特許者使用,是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商標許可使用費是特許經營費的主要組成部分
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第三章第1款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之規定,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因此,無論是本案當事人自行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抑或是商務部頒發的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均將商標的授權使用列在了首位。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商標的使用與保護單獨列為一章,除此之外,又單就商標的使用問題另行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做法也說明了這點。
六、合同解除后,被申請人應全額退還申請人為履行合同交納的各項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合同的解除完全是由被申請人的根本性違約和欺詐行為造成的,授予申請人使用的商標也已被撤銷,因此,在申請人沒有任何過錯、更沒有享受到任何利益的情況下,被申請人除應全部返還申請人交納的費用外,申請人還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各項損失。
七、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違約金30萬元的反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詳見答辯狀)
申請人于2005年3月25日出具的有關轉讓的說明是在被申請人的利誘下做出的,其載明的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事實上,東陽****美容豐胸公司這一主體根本就不存在,何來轉讓標的?申請人與張國陽之間也從未有過關于轉讓****特許經營項目(權)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沒有轉讓事實。
因此,申請人既不具備將東陽****美容豐胸公司對外轉讓的現實性和可能性,也從未向第三者泄露、傳授“****”特許經營體系的技術資料、經營管理等有關涉及商業運作方面的信息,更未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依《特許經營合同》第四章第7款和第十四章第1款(5)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反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以上代理意見,希望貴委予以充分考慮。
北京市華鵬律師事務所
律師:劉紅英
2009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