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x電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善縣大云工業園區嘉善大道X號
法定代表人:蔣菊昌
被告:趙X,女,漢族,1971年X月X日生,住所地:
被告:嘉善X電器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善縣惠民開發區惠民大道X號
法定代表人:趙
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兩被告侵犯了原告與墨西哥、土耳其等國客戶間經營信息的商業秘密;
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請求判令兩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的律師費、合理調查費共計10萬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一家中外合資企業,主要生產自行車車燈、電子喇叭、揚聲器等產品并出口國外。經多年苦心開發,原告擁有大量的國外客戶,并與這些客戶保持著正常的業務往來。
為防止客戶名單的外泄,原告建立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并與所有能接觸這些名單的工作人員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書》,被告趙XX便是其中之一。
趙XX2003年2月進入原告公司做銷售,2006年3月離開原告公司。3年期間,趙XX作為原告公司主要業務員,掌握了與這些公司的經營信息。
2006年9月,被告趙XX進入被告嘉善XX電器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做銷售。XX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生產吸塵器、過濾袋等。2006年9月趙XX進入XX公司不久,將其在原告公司掌握的與國外客戶的經營信息泄露給被告XX公司。這些客戶包括但不限于墨西哥的DISTRIBUIDORA DE BICICLETAS BENO公司(簡稱“DBB”公司)、土耳其的UMIT. IKI TEKERLEKLI ARACLAR VE GLDABEY MAH.公司(簡稱“UITA”公司)等國外公司。XX公司已經與這些國外公司建立起業務往來關系,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的損失。
原告認為,系爭經營信息為原告的商業秘密,被告趙XX掌握這些秘密,并與原告公司簽訂了《保密及競業限制承諾書》,理應遵守法律和承諾,嚴守原告商業秘密。然而其卻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這些信息外泄給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挖走原告公司的技術員和銷售員,并在明知趙XX掌握的經營信息為原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依然使用這些商業秘密非法牟利。兩被告泄露和使用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巨大的威脅和損害,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裁判。
此 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嘉善聲光電子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