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
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原告大連銳翔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永不停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不停頓公司”)、于永昌、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軟件侵權一案。被告永不停頓公司的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軟件與原告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 和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4.0是否具有實質相似性,是審理本案的關鍵點之一。
為了便于貴院查清本案事實,做出公正判決,將被告永不停頓公司備案的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代碼與原告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和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4.0代碼比對是行之有效的辦法。鑒于原告無權調取被告永不停頓公司的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備案代碼,原告特此申請貴院前往國家版權中心調取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備案代碼,并組織原被告軟件比對。
特此申請!
此致
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大連銳翔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