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被告永不停頓公司提交的八份證據的質證意見
證據一:Non-stop OA V3.0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質證意見:
對該份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該份證書所指向軟件與原告公司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系同一軟件,系被告抄襲原告軟件源代碼而做的著作權登記備案。
證據二:Non-stop OA V4.0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質證意見:
對該份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該份證書所指向軟件與原告公司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系同一軟件,系被告抄襲原告軟件源代碼而做的著作權登記備案和軟件產品登記。
證據三:Non-stop OA V4.0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質證意見:
對該份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該份證書所指向軟件與原告公司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系同一軟件,系被告永不停頓公司和于永昌盜用原告軟件源代碼而做的著作權登記備案。
證據四:Non-stop.cn“查詢結果”
質證意見:
該份證據是復印件,也沒有加蓋查詢單位的印章,對其真實性有異議。另外,對其關聯性也有異議。因為:
域名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這種事實。就算被告永不停頓公司不是該域名所有人,但其一直在使用該域名從事侵權活動,這不能免除其侵權責任,正如租房或借房的房客侵犯了他人生命財產權應由房客本人承擔侵權責任,不能由房主承擔侵權責任一樣。
至于該域名使用權被告永不停頓公司是如何取得的?是租用的還是別人贈送使用的,不影響被告永不停頓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證據五:張某彪證詞
質證意見:
對該份證詞證明的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至浩先生到被告永不停頓公司時間,以及提供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安裝盤的事實予以認可,但是該安裝盤不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至浩先生安裝到被告永不停頓公司
該證詞證明被告永不停頓公司在2004年5月份之前并沒有開發Non.stop OA軟件,也沒有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否則其不用與原告公司商談合作,并購買原告公司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V3.0
證據六:潘某飛證詞
質證意見:
對該份證詞證明的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至浩先生到被告永不停頓公司時間,以及提供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 V3.0安裝盤的事實予以認可,但是該安裝盤不是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至浩先生安裝到被告永不停頓公司
該證詞證明被告永不停頓公司在2004年5月份之前并沒有開發Non.stop OA軟件,也沒有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否則其不用與原告公司商談合作,并購買原告公司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V3.0
證據七: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安裝盤圖片
質證意見:
原告認可該圖片確實系原告產品圖片。
證據八:OA項目合作合同
質證意見:
原告認可該份合同確實系原告郵寄給被告永不停頓公司的合同。
該合同證明被告永不停頓公司在2004年5月份之前并沒有開發Non.stop OA軟件,也沒有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否則其不用與原告公司商談合作,并購買原告公司的銳翔辦公自動化系統V3.0
該合同由于被告永不停頓公司原因沒有生效,也沒有履行。
二、對被告內蒙古伊利集團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
內蒙古伊利集團提供一份《網絡辦公系統合同書》,原告對該份證據認可。
該份證據證明被告永不停頓公司通過匯智創新公司銷售給內蒙古伊利集團的侵犯原告軟件著作權的Non.stop OA軟件,非法獲利53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