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XX小區,身份證號:13032119XXXX159038;
被告:北京奧科視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區朝外大街乙6號4層05038
法定代表人:李*
案由: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判令撤銷原被告簽訂的《項目合同》;
2. 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加盟費79800元;
3.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租費70000元、裝修費15000元、宣傳費25000元、員工工資62450元(合計172450元);上述兩項合計252250元。
4.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2月19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項目合同書》。被告授權原告作為被告所擁有的“好視清”品牌及相關系列產品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的獨家經銷商,負責“好視清”品牌及其產品在上述地區的使用、宣傳、推廣、銷售等業務活動,其核心業務是開展青少年視力矯治訓練。原告向被告交納了加盟費79800元,并租賃和裝修店面、領取營業執照,招聘員工,開展宣傳工作,于4月初正式開業。但在營業過程中,原告發現被告存在多處欺詐及違約行為,致使原告無法繼續經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并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
1.被告隱瞞關鍵信息,誤導原告簽訂合同。被告特許業務的核心內容是青少年的視力矯治訓練,而視力矯治訓練屬于診療活動范疇,經營單位應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業人員須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同時,眼科康復治療儀器屬于二級醫療器械,經營此類器械必須具備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范圍和資質。但被告既沒有視力矯治訓練的經營范圍,也沒有視力矯治訓練的醫療資質,還沒有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范圍,其所經營開展的視力訓練業務屬于典型的違規違法行為。但被告隱瞞上述真實情況,誘使原告及眾多加盟商與之簽訂合同,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致使原告在簽訂合同后,不能取得視力訓練的營業執照,無法開展合法經營活動。
2. 夸大矯治訓練效果,吹噓經營收益內容。被告在眾多的宣傳資料中,承諾600度以下青少年近視經過3個月治療,視力可以提升到1.0以上。同時宣揚“開店一年掙百萬,省心省力賺大錢。”“84.47%的加盟商在3個月內即可收回全部投資,實現盈利。”這完全是夸大療效,虛假宣傳,任意吹噓。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特許人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之規定,屬于違法違規的宣傳活動。
3. 提供假冒偽劣產品,不能兌現合同義務。被告所提供的用于視力訓練的低視力速康儀,用于涂抹和點眼的藥膏和藥水,都屬于三無產品。作為保健品的視爽菊花決明口嚼片,沒有保健品生產批號,也沒有小藍帽標志,屬于典型的偽劣產品。被告在合同書中明確承諾,為原告辦理高級驗光員證書,并為此收取了20000元技術服務費。但到原告起訴之日,已近一年的時間,高級驗光員證書沒有任何蹤影。
2012年10月18日,廊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安次分局檢查原告店面,因被告供貨的視爽菊花決明口嚼片不能提供保健食品證明文件,被藥監人員查封扣押。僅有的幾個客戶紛紛退貨并索賠,原告無法繼續經營,遭受了重大經濟損失。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是商業特許加盟合同,被告作為特許人,收取了高額的加盟費用,應該向原告提供真實的信息和合格的產品,履行合同承諾。但被告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提供偽劣產品,夸大矯治效果和經營收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是典型的合同欺詐行為。被告的欺詐行為致使原告遭受查處,經營不能,造成重大損失,被告應該為此承擔全部責任。故訴請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簽訂的項目合同書,被告退回原告的加盟費用,并承擔原告為此所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代理人:王國軍
201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