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于20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與之配套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同日施行。2001年11月28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施行,隨后,《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費等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于2003年開始執行。2017年7月1日起,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要求,執行新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下稱布圖設計)收費標準。
實踐概況
自《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布圖設計申請一直呈現持續增長態勢。從2001年的41件布圖設計申請,到2010年突破1000件,用了10年時間。2015年,布圖設計申請量突破2000件;2017年,布圖設計申請量達到3228件。
2001年至2017年,布圖設計申請人主要為國內申請人,境內外登記比例為93:1。布圖設計申請的地域分布比較集中,申請量排名與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密切相關,經濟發達地區的申請量居前,前五位依次為上海、廣東、江蘇、北京和浙江。
流程簡介
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產生。申請人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登記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才能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
申請人可采用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兩種方式提交申請。紙件申請可以面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受理窗口或者寄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電子申請需要登錄http://vlsi.sipo.gov.cn網站進行辦理。需要說明的是,中國專利電子申請網站的用戶可以直接登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電子申請平臺,無需重新注冊。
提交布圖設計申請時,應當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圖樣目錄和圖樣。如果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投入商業利用,還應當提交4件樣品。如果申請人委托了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此外,申請人還可以提交包含該布圖設計圖樣電子件的光盤和簡要說明。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且未發現形式缺陷的,審查員發出受理通知書和繳費通知書,申請人按照繳費通知書的要求繳費后,頒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證書。符合受理條件但存在形式缺陷的,審查員發出受理通知書和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按補正通知書上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補正材料,如果經補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審查員發出繳費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布圖設計申請人或者專有權人還可以提出著錄項目變更、恢復權利、中止和保全、質押、行政復議等請求。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后,公眾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的圖紙,但申請人提交的電子版本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審查標準的適用
沈麗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下稱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的特點是案件技術內容復雜,證據形式多樣,疑難法律問題多,大多數撤銷案件涉及侵權訴訟。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通過審理布圖設計專有權撤銷案件,已逐漸形成一些共識。
程序啟動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第二十條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發現并啟動撤銷布圖設計專有權,因此布圖設計撤銷程序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雖然《條例》和《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撤銷意見提出人的法律地位,但是為了保障社會公眾對獲準登記的布圖設計的監督,并有利于布圖設計專有權法律制度的健康發展,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意見,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后決定是否啟動撤銷程序,審查范圍不受撤銷意見提出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證據的限制,并可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也有權決定采取對事實和證據調查的方式。撤銷意見提出人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參與案件的審理程序。
撤銷理由
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程序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否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定義,布圖設計登記的主體審查,獨創性及非公認的常規設計的審查,保護客體的審查,保護期限以及首次投入商業利用寬限期的審查。
判斷基礎
判斷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的內容是否屬于《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集成電路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時,應當以復制件或者圖樣為準,必要時可以將登記的芯片樣品作為輔助參考。
時間界限
現有布圖設計的時間界限是布圖設計的申請日,有首次商業利用日的,指首次商業利用日。
判斷主體
判斷布圖設計是否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撤銷理由時,應當基于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所具有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
判斷客體
布圖設計是《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三維配置的表達,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延及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
獨創性審查
布圖設計獲得專有權的基本條件是布圖設計具備獨創性。
1、獨創性的概念
《條例》第四條對獨創性定義如下: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對于獨創性定義中的“獨”應當理解為布圖設計應該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是獨立完成的,沒有抄襲他人作品,沒有接觸他人的作品;“創”應當理解為布圖設計的整體或部分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2、獨創性部分
依據《條例》第七條,布圖設計中可以有一個或多個獨創性部分,布圖設計整體也可以具有獨創性。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不應當是個別元件或個別連接,應當是最小的設計單元。最小的設計單元應具有較為明顯的獨立性,具有某種相對獨立的電子功能,具有明顯的設計獨立性。
如果布圖設計中部分模塊是獨創性所在,需要清楚表達該部分模塊的電子功能如何實現。
如果根據復制件或圖樣的信息,不能實現部分模塊的功能,該部分模塊不能作為判斷該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基礎。
3、獨創性的判斷方法
首先排除《條例》第五條中規定的不予保護的情形,同時還要排除受集成電路工藝、芯片功能等條件限定的唯一表達,僅留下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布圖設計定義的三維配置。
然后將布圖設計與現有布圖設計進行比對分析,綜合考慮布圖設計的分類、布局、互連、模塊、元件、圖層數量以及其他細節布局,根據整體考量綜合對比的原則,既考慮局部的獨創點是否屬于現有設計或公認的常規設計,也整體判斷布圖設計整體的獨創性,根據比對結果判斷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
今后,隨著審查實踐的不斷豐富,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對審查標準會有進一步深入的理解,對審查標準的適用也將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