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凌晨,高以翔在浙江寧波錄制綜藝節目《追我吧》時,突然昏厥沒有了心跳,直到節目組發出死亡聲明,方知斯人已逝,人身危脆,瞬時引起一片嘩然,有哭泣,有嘆息,有沉默,有罷錄,有批評指責,有得以一窺演藝工作強度之大…...
對此,本文將從演藝行業現狀出發,在平衡演藝工作實現與演員權益保障之間,對演藝合同簽約風險及防范進行簡要梳理,并歡迎有興趣者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與探討。
一、演藝行業現狀
演藝人才是影視制作業的重要資源。演出經紀及相關服務行業是隨著職業分工細化而產生的,演員通常都有專門的經紀人。演出經紀行業與影視制作業更是相輔相成。
演出經紀本質是代理服務,由演出經紀根據演員個性特點和意愿為其提供制定發展規劃、形象策劃、宣傳推廣等專業服務,代表演員與劇組或活動主辦方談判,協助演員簽署合同,并按約定從演員收入中收取一定傭金。
二、演藝合同簽約風險梳理
對于演員及其經紀
基于上述,演員自身或通過其經紀在洽談演藝工作簽約時,可具體關注如下:
在簽約以前,對聘請方進行必要且適當核查,包括其資質情況,是否具備資格許可、拍攝許可等,同時,盡量避免與攝制組、劇組簽署合同,因攝制組或劇組屬于臨時性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發生糾紛時不利于維權。
就演藝工作內容,包括具體角色、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完成約定工作的要求和標準等,均應盡可能詳細明確。其中,工作條件更應細化到工作環境及工作安全保障,比如現場安全和緊急醫療措施等,以期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工作,避免超范圍超負荷工作,同時也為日后出現糾紛,提供維權之基礎依據。
相應的,行業慣例通常由聘請方為演員購買人身意外、醫療等保險,負責其在劇組工作期間的交通和人身安全,此時應注意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賠償及受益人等條款,并在合同中將各項保險金額分別予以明確,以為后期主張權利提供支持。
另外,酬金方面,應具體到金額、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給予分紅或獎勵等。與此同時,增設定金條款亦十分必要,以防止出現演員為演藝工作安排檔期,而聘請方卻在拍攝以前單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演員經濟、時間、機會成本等損失的情形。
對于聘請方而言
為保障演藝工作能按進度順利開展和完成,聘請方在簽約時可關注如下:
首先,演藝合同中演藝工作相關權利義務應能實質約束到選定的演員,如是演出經紀代為簽署的,應核查是否有相關的授權文件。特別的,未成年演員的演藝合同應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其法定代表人應提供存在法定監護關系相關身份證明材料。
其次,演藝工作講究各方人員協作、配合,未免劇組人事糾紛、矛盾而影響工作進程,應明確分工職責要求,必要時告知各類制度,以此作為各方遵守規則。
再次,為演員購買保險,亦是聘請方分攤意外事故損失、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安排。當然了,聘請方可將因演員個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等導致的傷害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
結語
總而言之,演藝及經紀作為新興服務行業,監管體系尚在建立和完善過程中,各方權益博弈最終體現在一紙合同。無論作為聘請方,或是演員及經紀,將演藝工作靜態目標及過程中的動態變化事先考慮并明確固定在合同中,對促進工作、保障各方權益始終百利而無一害。
此外,高以翔事件也在提醒著我們,生命有限且短暫,身體健康之重要,不管工作或生活,都要注意小心“過度”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