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權利邊界
2001年《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規定: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在(2017)最高法民申185號案件中,通華芯公司主張CELL單元是單個元件通過合理的三維配置布局組成具有實現電路功能的單個單元。民展公司主張CELL單元不滿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定義,不屬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CELL單元系對單個元件的改進,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不應將其作為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
1、印刷線路板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可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主要是圍繞“芯片”領域的線路連接而展開,并不保護印刷線路板。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印刷線路板設計圖一般包括元器件位置圖、原始布線圖和電子制版圖。元器件位置圖主要標明元器件的安放位置;原始布線圖是體現元器件之間電氣連接關系的布局和布線;電子制版圖,也稱Gerber文檔或生產圖紙,主要提供給印刷線路板公司生產印刷線路板之用。因此印刷線路板設計圖屬于圖形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復制、發行印刷線路板設計圖[1]。
印刷線路板是表面制有網狀導電圖形的絕緣板,其作用是通過它把多個電子元器件(集成電路、電阻、電容等)組合安裝并向這些電子元器件提供它們之間需要的電路連接。印刷線路板上的網狀線路為導電的金屬絲,安插在印刷線路板上的各種電子元器件正是通過導電的網狀線路實現它們之間的電路連接,從而實現整塊印刷線路板的功能。因此印刷線路板屬于一種具有實用功能的工業產品;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于印刷線路板屬于一種工業產品,不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范圍,故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權能
復制權以及商業利用權是《保護條例》賦予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的兩項權能,除此之外,權利人沒有如著作權人對于其作品所享用的所謂發表權、發行權、改編權等。當然基于該集成電路或者布圖設計本身所延及的商業秘密、軟件著作權等適用其他法律進行規制。
而復制權和商業利用權的獲得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獨創性以及非常規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創作時該布圖設計在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并不延及圍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所體現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算法等內容,也就是說僅僅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內容本身。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的行使仍舊需要受到“權利用盡規則”的限制,即: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由布圖設計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投放市場后,他人再次商業利用的,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并不向其支付報酬。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
在侵害布圖設計專有權民事訴訟中,法院必須首先界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權利邊界,即確定其保護內容。《條例》第八條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條例保護。登記對于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確立具有公示性。對于登記時未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因登記時不提交樣品,應以復制件或者圖樣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對此當無爭議;而對于登記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則專有權的保護內容應當以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復制件或圖樣為準,必要時樣品可以作為輔助參考。
第一,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符合《條例》規定的精神。《條例》第十六條以及《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來看,對于申請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申請人除了需要提交樣品外,仍然需要提交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如果僅憑樣品即可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內容,則無須要求申請人再提交復制件或圖樣。因此《條例》第十六條及《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可以解釋為提交復制件或者圖樣是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必要條件。
第二,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符合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度以公開換保護的原則精神。首先布圖設計本質上是關于電路圖或邏輯圖中每個元件或功能單元在版圖中的位置擺布、壓焊點、電源線、地線及信號線走向等的一種技術方案。《細則》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社會公眾有查閱權,這說明設立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度的目的首先是要促進技術公開,通過賦予社會公眾查閱權,使得社會公眾通過查閱可以獲知布圖設計的內容,從而促進集成電路技術的進步與創新。因此布圖設計專有權在本質上就是以公開換保護。其次,盡管樣品是直接含有布圖設計三維配置信息的載體,可以通過反向工程提取其中的三維配置信息,但是由于布圖設計是集成電路制造中的中間產品,是一種圖形化信息,其復制件或者圖樣完全能夠直接、準確、全面反映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信息,社會公眾通過查閱復制件或者圖樣即能直接獲取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信息。
第三,單獨以樣品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內容,可能會不適當地擴大專有權人的權利范圍。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僅是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因此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應當包括其向登記機關和社會公眾明示要求保護的獨創性部分內容,此系其對專有權利邊界的一種自我劃界,法律尊重當事人對要求保護權利的自我界定,因而亦就無須且無必要硬性要求權利人必須提交布圖設計的全部復制件或者圖樣,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內容以權利人登記時所提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為準,符合《條例》關于只保護布圖設計獨創性內容的規定。鑒于此,如果申請人登記時僅提交具有獨創性部分的布圖設計,則由于樣品中包括布圖設計的全部三維配置信息,而樣品中的三維配置信息必然大于復制件或圖樣中的內容,此時以樣品確定布圖設計中的獨創性內容,可能導致保護內容的不確定性,也可能導致不適當地擴大專有權人的權利范圍[2]。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認定
《保護條例》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本條例保護。因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產生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
1、關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比對
由于集成電路或者布圖設計往往集成在半導體芯片中,一般肉眼無法觀察判斷,一般的需要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判斷,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涉及技術問題,法院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解決。包括人民法院直接通過咨詢專家解決、交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對比解決、委托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等方式解決。在(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4號案中,系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及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的情況下,對技術對比問題采取了交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對比。該程序出于當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在書面申請中,自稱愿接受北京某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對比結論。但是,在對比報告出具后,其結果對原告不利的情況下,要求重新委托其他機構進行技術對比,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2、關于現有技術抗辯
《保護條例》規定:對自己獨立創作的與他人相同的布圖設計進行復制或者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可以不經布圖設計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在(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84號案中,被告抗辯主張:其于2008年12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MW7001)SM9935B的布圖設計登記,登記號為BS.0850067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而原告的BS.09500108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申請日2009年2月26日。
經比對,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電路版圖與被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樣品布圖設計完全一致;雖然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電路版圖與原告BS.09500108.5布圖設計備案的TM9936芯片版圖相似度為60.46%,但是被控SM9935B芯片集成電路版圖與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名稱為(MW7001)SM9935B的布圖設計登記相同,并且早于原告的BS.09500108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申請日2009年2月26日,構成“現有設計”,因此不構成針對原告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犯。
3、合法來源抗辯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獲得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時,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而將其投入商業利用的,不視為侵權。”
在(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231號案中,泉芯公司上訴主張,其銷售的被訴產品QX6206L33T合法來源于京眾公司,其在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被訴產品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的情況下,將其投入商業利用,不視為侵權。最終法院認為泉芯公司的主張成立。
[1](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書
[2](2013)蘇知民終字第180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