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有一家“榮事達廚衛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則有一家“榮事達世紀科技有限公司”,這兩家毫無關系的企業卻因為發生于浙江的一起消費投訴,而爆發了“傍名牌”的爭執。導報對這一事件進行披露后,引起了業內的關注。不少企業方才發覺,于今年2月生效的最高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知名商品”的保護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
最新司法解釋究竟能對企業的“知名商品”起到何種保護?針對讀者的一些疑問,導報記者日前專訪了杭州市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浙江英普律師事務所陳小良律師。
“知名商品”認定有了量化標準
條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
浙江市場導報:上述條文的制定是出于何種考慮?知名商品的概念以及認定方法與以往有何區別?
陳小良:《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知名商品”的表述,但沒有作出具體的定義,因而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而《解釋》對“知名商品”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并提出了多個要素以進行綜合判定。
雖然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也出現過類似概念。但從法律的效力來看,《規定》是部門規章,效力較低,而《解釋》把知名商品的概念引入其中,從法律層次上得到提升,為法院今后的判案提供了依據。
《解釋》第一次把相關人員判斷“知名商品”的著眼點定位于若干項目上,具有了較大的可操作性。雖然,其中規定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等都沒有明確的數值參考,但《解釋》把需要考慮的要素明確了,相關人員只需根據這些要素作出判斷即可。
“知名商品”由原告自己舉證
條文: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浙江市場導報:舉證責任是一項新的規定嗎?廠家的義務是否因此而擴大?
陳小良:是的。在以往,廠家沒有必須舉證的義務。但為了證明自己商品的知名,他們也會盡量去舉證。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這是一種倒推認定的方法,即若有商品被他人仿冒,即可認定成知名商品。
雖然法院并不完全認可這種方法,但也沒直接否定它,而此次的《解釋》是第一次明確了有關知名商品的證明責任。
所以,原告在訴訟時應當通過多方面的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商品的知名度,才可能在追究他人的侵權責任時獲得有利結果。
不同區域“知名商品”的沖突解決
條文:在不同地域范圍內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在后使用者能夠證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后來的經營活動進入相同地域范圍而使其商品來源足以產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請求責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區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浙江市場導報:沖突規定是不是首度提出?出于何種考慮?
陳小良:是的,以往未曾出現“知名商品”地域沖突的解決規定,因此一直是根據反法、民法通則的一些基本原則進行判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非常大。《解釋》作出了相對明確的規定,方便了操作。
由于我國幅原遼闊,“知名商品”并不一定是全國有名,很多商品往往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的知名。商品經營者之間也不會發生直接的市場經營沖突,也就不存在商品競爭的現象,因此相互間的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經營者的發展往往伴隨著地域的擴張,不同區域的“知名商品”也就會由原來的不沖突,演變成競爭對手。此時若不加以對商品的顯著性標注,可能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解釋》故規定,在先使用者有權要求在后使用者附加額外的標識。
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同樣受保護
條文: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浙江市場導報: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比以往加強了嗎?
陳小良:是的,以往主要依據反法的規定,比較籠統,《解釋》則更細化、更具操作性。對于一些反映商品共性的特征或不利于區分商品來源的名稱、包裝、裝潢,因其不具有識別、標識功能,不應為某一經營者獨享。但是,由于經營者的長期使用,這種原來不具有識別、標識功能的名稱、包裝、裝潢與其他經營形成顯著的標識性,則仍受《解釋》的保護。
《解釋》還對“裝潢”作了擴大解釋,把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都列入了“裝潢”范圍,只要經營者能以其獨特風格展示于消費者面前,則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知名字號保護力度加大
條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
浙江市場導報:企業名稱、字號的保護與以往的區別?
陳小良:當企業名稱達到一定的知名程度,同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有些甚至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業名稱的字號拿來搶注商標。
對于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不當使用,以往在反法中有籠統規定,《解釋》則把相關內容更加充實了。《解釋》第6條規定這樣的不當使用,也會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當然,這種不正當行為的認定需要以商品可能被誤認為前提。
筆名、藝名也受保護
條文: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姓名”。
浙江市場導報:何種情況下筆名、藝名受保護?
陳小良:在我國,雖然同名同姓很多,而且某一特定的姓名也不被某一人所獨占,但是一些被公眾所熟知的自然人,包括他們的真名、筆名、藝名等,公眾往往會把它們與特定的人物聯系起來,從而造成一般公眾對冠以此“姓名”的商品與所指特定的人物聯想、結合起來,可能誤導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正確認識,構成不正當競爭。最典型的商品是一些人身關系具有密切聯系的行業,比如圖書、歌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