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終字第5369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號民事判決書
【基本案情】
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是從事字庫開發(fā)的專業(yè)廠家,為“方正倩體字庫”的著作權人。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樂福)銷售的由廣州寶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潔公司)生產的24款產品,在其包裝、標識、商標和廣告中使用了方正倩體“飄柔”二字。方正公司遂以寶潔公司及家樂福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該公司倩體字庫和單字的美術作品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方正倩體字體及其對應的字庫軟件是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的文字數字化表現(xiàn)形式的集合。當單字的集合作為字庫整體使用時,整套漢字風格協(xié)調統(tǒng)一,其顯著性和識別性可與其他字庫字體產生較大區(qū)別,較易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可以進行整體性保護。但對于字庫中的單字,不能作為美術作品給予權利保護。
同時,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飄柔”二字系由寶潔公司委托美國NICE公司(以下簡稱NICE公司)設計,寶潔公司作為用戶只是使用了最終的設計成果,沒有對字庫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方正公司的訴訟請求。
方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進一步審理認為,“飄柔”二字系由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體字庫產品設計而成。在權利人方正公司沒有進行明確、合理、有效的限制的情況下,NICE公司使用字庫產品中的單字進行廣告設計,并將設計成果提供給寶潔公司,許可其進行后續(xù)的復制、發(fā)行的行為,屬于合理期待的使用行為,應視為已得到方正公司的默示許可。故,寶潔公司和家樂福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方正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為方正公司與寶潔公司之間因字體而引發(fā)的歷時三年的紛爭畫上了句號。此前,方正公司曾通過(2005)高民終字第443號判決及(2007)高民初字第1108號判決確認了字庫字型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在上述兩份判決中,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表達了“字型設計是指由專業(yè)字體設計師依字體創(chuàng)意的風格、筆形特點和結構特點,在相應的正方格內書寫或描繪的清晰、光滑、視覺效果良好的字體設計稿。每款字庫的字型必須采用統(tǒng)一的風格及筆形規(guī)范進行處理。因此,字庫中每個字型的制作體現(xiàn)出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的觀點,由此認定涉案字庫中的字型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書法藝術。
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被控實施侵權行為的一方對字體的使用方式均是對整個字庫進行完整使用,而在本案中,寶潔公司僅僅使用了方正倩體字庫中的“飄”、“柔”兩個單字,方正公司則對此提出了“字庫單字”的著作權保護。使用“字庫單字”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作為一個疑難問題,再次引起了業(yè)界的廣泛關注。
本案中,作為能證明其所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的銷售者家樂福公司,其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完全取決于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寶潔公司使用涉案字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故筆者在這里只集中探討在本案中,寶潔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的,構成侵犯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因此,要判斷寶潔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有三個需要厘清的問題。第一,方正公司的“倩體字庫”字體及字庫中的單字“飄”、“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第二,寶潔公司在涉案產品上使用NICE公司設計成果的行為,是否構成復制、發(fā)行行為;第三,寶潔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未經方正公司的許可。
其中,第一個問題是實際上的案件焦點,也是為業(yè)界所最關心的問題。
本案中,方正公司訴稱,倩體字庫字體在創(chuàng)造過程中凝聚了公司技術人員大量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其中每個漢字均是基于獨特的筆畫、構造、順序而創(chuàng)造,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方正公司對倩體字庫字體和其中的每個單字均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能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為美術作品,還要求其具有審美意義。其中,獨創(chuàng)性和審美意義是構成美術作品核心的要素。
字庫字體源于設計師設計字稿的數字化,是在漢字字形的基礎上,對漢字的筆畫、粗細、結構等要素進行重新設計。這種對要素的設計遵循固定的技術規(guī)則,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要采取統(tǒng)一規(guī)則進行處理,從而使整個字庫字體呈現(xiàn)出和諧統(tǒng)一的整體風格。如在本案中,涉案字庫字體就因其風格上具有幽雅、柔美和華麗的整體特點,宛若少女倩影而被命名為“方正倩體系列字庫字體”。
在審美性上,因字體設計開發(fā)目的在于使文字的顯示更具美感,故而往往在視覺效果上比較容易具有審美意義。
而在獨創(chuàng)性的問題上,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倩體字庫字體由統(tǒng)一風格和筆形規(guī)范構成,整體風格協(xié)調統(tǒng)一,顯著性和識別性可與其他字庫字體產生較大差別。方正公司對此投入了智力創(chuàng)作,使具有審美意義的字體集合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能進行整體性保護。同時,一審法院又認為漢字的作用在于作為溝通符號的實用性和功能性,因漢字的筆畫和結構不可改變,字庫中的單字所體現(xiàn)的風格具有局限性,又因字庫字體需要追求整體風格的統(tǒng)一,單字的風格更是受到較大限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能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在二審判決中,二審法院實際上避開了認定涉案字庫單字“飄”、“柔”是否構成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問題這一案件的實際爭議焦點和核心問題,而從寶潔公司的行為獲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許可,不能滿足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入手,劍走偏鋒,最后作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在著作權認定上雖態(tài)度模糊,但從判決書的措辭上仍可見一斑。
方正公司的上訴理由中包括“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2、原審判決對系列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判定規(guī)則適用有誤,違背了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獨創(chuàng)性判定的基本標準。3、原審判決書認定字庫整體具有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卻否認單字的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既沒有法律根據而且完全不合邏輯。”
針對方正公司上述上訴理由,二審法院則判決“本院認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中所主張的原審判決錯誤之處均系原審法院用以證明其判決結論而采用的具體觀點,原審法院對相應事實及法律的認定均有其合理性,且能支持其判決結論,在原審法院及本院均已認定兩被上訴人的行為并未構成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情況下,本院認為上訴人的這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對于一審判決對涉案字庫單字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認為是“有其合理性”的。
對于本案一二審法院的上述判決理由,筆者認為頗為牽強。字庫字體是由數量龐大的單字組成的單純集合體,在由單字集合成字庫的過程中,沒有再進行任何技術性的排列或組合,字庫字體和字庫中單字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實質上是一致的。一審法院在認為字庫字體整體上風格顯著,能與其他字庫字體相區(qū)別,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同時,卻否認集合成字庫的單字體現(xiàn)的風格具有局限性,不足以區(qū)別其他字體,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實在很難讓人信服。按照這種邏輯,假設一個字體字庫共包含10000個單字漢字,字庫字體享有著作權,但只能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保護,如若他人使用了其中3000個單字,這種行為難道就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了嗎?字體的獨創(chuàng)性最終要通過單字的筆畫、結構來體現(xiàn),每個單字也均能體現(xiàn)字體的獨創(chuàng)性。如果認可字體的獨創(chuàng)性,字庫單字也隨之具有相應的獨創(chuàng)性。
因而在本案中,筆者認為,倩體字庫中“飄柔”二字具有一定程度的獨創(chuàng)性,應作為美術作品對其著作權加以保護。
跳出本案來看,是否所有經開發(fā)設計出的字庫字體均能構成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誠如法院所言,不同于美術、攝影作品,對于同樣的對象也可以有多種表達的選擇。漢字因其筆畫和結構的固定性,所能體現(xiàn)的獨特風格受到限制。故而字體作為一種非常特殊的“作品”,其構成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不能過低。筆者認為,對于字體的著作權認定,不可一概而論,應當根據情況全面考慮。對于出現(xiàn)較早,公有領域早已普遍使用的字體,如行書、草書、隸書、篆書、楷書等書法字體,以及宋體、黑體等印刷字體,以及在這些字體的基礎上稍加變化形成的字體,不宜認定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享有單獨的著作權。只對于那些經過了創(chuàng)造性勞動,具有顯著特點,風格鮮明,能與其他字體區(qū)別開來的獨創(chuàng)字體,如涉案的“方正倩體”字體,又如“華文琥珀”字體,“華文彩云”字體等認可其獨創(chuàng)性。同時,在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字體的基礎上再進行演繹、變化形成的字體,應綜合考慮,謹慎判斷。比如只是對筆畫粗細進行了變化,未在根本上改變字體的,則不應認可其獨創(chuàng)性。
對于字體的使用者來說,往往擔心如單個的字體享有著作權,使用者需要為每個使用的漢字都加以付費,由此將帶來高額的使用費用,有可能造成字體開發(fā)者對于字體的壟斷。但在經濟活動中的實際情況是否全然如此呢?事實上,在進行長篇累牘的文字處理時,絕大多數的使用者在選用字體時,仍會選用宋體、黑體、楷體等公有領域的常用字體。因為人們對這些字體的顯示效果已習慣并認可,長篇大論地使用個性化的字體反而并不會帶來最佳的閱讀視覺效果。具有獨特個性、特點鮮明的字體往往只會出現(xiàn)在商標、廣告、包裝、封面、裝潢、宣傳資料這類需要吸引眼球的地方,基于使用方式的限制和突出顯示的目的,使用者使用這類字體的數量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如在方正倩體字庫一案中,寶潔公司在其包裝、標識、商標和廣告中也僅僅是作為產品營銷商標的“飄柔”二字使用了涉案字體,而并未在其他文字上使用,甚至在公司名稱“寶潔”上也未使用,目的正在于突出“飄柔”二字。
另一方面,仍以寶潔公司為例,我們同時也可看出,使用者只在需要突出顯示的文字上使用特殊字體,正在于其也認為這些特殊字體和已在公有領域廣泛使用的字體相比起來,是與其他字體截然不同的,具有鮮明風格和特點的字體。寶潔公司本大可選擇使用宋體、黑體、楷體的“飄柔”二字,卻基于商業(yè)性的考慮使用了倩體字體,寶潔公司的這種使用行為是完全自主的市場行為,而非不得不為之的選擇,所謂字體壟斷一說無從談起。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現(xiàn)實的經濟活動中,使用者對于具有鮮明風格和特點的字體的商業(yè)性使用,往往是數量有限的單字使用而不可能是整個字庫的使用,且這種使用是完全由其自主選擇的。否認字庫單字的著作權,將使得字體權利人幾乎無從追究大部分未經許可,商業(yè)性地使用其字體的行為。字體往往凝聚了開發(fā)創(chuàng)造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是非常富有創(chuàng)造性的表達,在這種情況下,認可其獨創(chuàng)性,保護其著作權,既能保障字體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并不會造成使用者需要為其使用行為支付高昂費用。
誠然,漢字的本質功能雖在于“傳情達意”,在保護字體權利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和語言文化傳播之間,需要尋找一個適當的利益平衡點。但對字體著作權的認定,與字體開發(fā)者的創(chuàng)造積極性休戚相關,如保護力度過小,對不利于整個字體行業(yè)的發(fā)展,最終也會無益于文化的進步和傳播。
(本文作者:上海市協(xié)力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