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認定
【案號】(2018)桂01民初1190號
【基本案情】
永??h供水公司是自來水供水公用企業。吳某某向該公司申請用水,永福縣供水公司要求其填寫《用水報裝申請表》,該申請表對用水和水表安裝一并進行約定,并同時要求簽訂供水協議、繳納安裝工程預繳款。吳某某繳納了水表費、安裝費共計2500元。后吳某某不同意簽訂《個人用戶供水安裝工程施工協議》,要求自行購買水表,退還施工服務費。永福縣供水公司未退款亦未給吳某某提供供水服務。吳某某認為永福縣供水公司的行為構成捆綁交易等四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遂訴至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永??h供水公司在永福縣所轄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永??h供水公司在該過程中并沒有給予吳某某從別處購買供水設施材料和安裝服務的選擇權,據此認定永??h供水公司系以在用戶申請供水時需同時購買供水設施安裝的方式實施了捆綁交易行為,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永??h供水公司返還吳某某安裝費并支付利息,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認定。各類公用企業如自來水、電、燃氣供應企業在初裝時捆綁收取初裝費、設備費時有發生。本案明確了公用企業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標準,對同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本案也為公用企業規范經營提供了清晰明確的行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業在提供服務時避免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