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滬民終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瑤,男,漢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愛武,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開,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佩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天平,上海市周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上海市周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潘瑤因與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拍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不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7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潘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愛武、**開,被上訴人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天平、王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潘瑤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審所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的性質界定有誤,客車額度拍賣屬于市場行為,國拍公司具有經營自主性,客車額度拍賣市場可以存在競爭;二、國拍公司的被訴行為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福利帶來不利影響;三、客車額度拍賣服務類同于公用企業提供的服務,應受反壟斷法規制。
上海國際商品拍賣有限公司辯稱:一、其系接受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獨家委托而形成了對客車額度拍賣的獨家代理,并非屬于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市場支配地位;二、其向參與拍賣者收取手續費、保證金,系以提供拍賣服務為合約對價,合法合理;三、客車額度拍賣不屬于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可以競爭的商品市場;四、潘瑤并未舉證證明國拍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潘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國拍公司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2.判令國拍公司賠償手續費損失3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國拍公司于1995年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文物、藝術品、機動車、交通工具等的拍賣業務。國拍公司受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的委托,成為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的唯一拍賣公司。國拍公司在其網站www.alltobid.com(勁標網)上宣稱:“公司2012年拍賣成交額為85.15億元,2013年拍賣成交額突破百億元,2014年拍賣成交額88.63億元,成為國內目前拍賣范圍最廣、拍賣案例最多、拍賣成交額最大,拍賣操作最為規范的拍賣企業之一”“公司是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指定唯一‘上海市私人、私企客車額度投標拍賣’和‘公務車額度投標拍賣’的拍賣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機動車額度拍賣商”。
針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事宜,市交通委于每次拍賣前向國拍公司出具委托函,告知拍賣時間、客車額度、拍賣設置警示價等拍賣安排,委托國拍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函件內容并不涉及拍賣手續費及保證金的收取事宜。函件還要求國拍公司做好拍賣系統安全防范工作,保證投標拍賣信息公開和通暢,保持拍賣過程和結果的嚴肅性、有效性,確保投標活動順利進行;同時,按照應急預案,及時應對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并報告投標拍賣情況。上述委托函件同時在市交通委的官方網站上發布。
國拍公司于拍賣前在其網站上發布拍賣公告,告知拍賣數量、拍賣時間、拍賣方式、辦理拍賣登記手續及辦理退還保證金費用的日期時間、地點、拍賣成交結算時間等事宜。此外,國拍公司還在其網站上發布上海市個人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須知。
競買人在參加競拍前,須先至國拍公司的辦理點辦理拍賣申請、登記手續,同時交付拍賣保證金,領取《拍賣密碼封條》,當參拍申請核實通過后《拍賣密碼封條》被自動激活,競買人可通過國拍公司網站或電話參加競拍。競買人還須向國拍公司支付拍賣手續費,該項費用按實際拍賣次數發生的金額在成交付款或未成交退款時收取。
潘瑤于2016年5月起參加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的競拍,共六次競拍均未獲成功。
一審庭審中,國拍公司稱上述拍賣手續費和保證金的收取由其自主定價,并經委托方認可。就拍賣手續費及保證金的收取標準,2016年9月前,國拍公司向每位競買人收取保證金2,000元,并收取每次拍賣的手續費100元;2016年9月之后,將保證金收取標準調整為1,000元,拍賣手續費收取標準調整為60元/次。
一審法院另查明,全國多個城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但每個城市實施方式不同,如北京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廣州和深圳將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對于增量指標可以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對于以競價方式取得的,廣州規定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不設最高限價;深圳規定按每個申請編碼5,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反壟斷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該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本案中,首先需要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的性質作出界定。和其他城市一樣,為了實現非營業性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等,上海市交通管理職能部門亦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對非營業性客車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而對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競價方式進行配置則是上述調控管理政策施行中所采用的一種具體操作方式。對于國拍公司而言,其系基于交通管理職能部門的委托而成為上述競價方式的具體執行者,故就此受托事項,國拍公司并非自主經營的經營者。在此基礎上,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作為由交通管理職能部門統一調控和管理的社會公共資源,其本質上不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競爭的商品市場,國拍公司就此提供的拍賣服務亦不構成可以競爭的服務市場,潘瑤將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服務界定為相關市場,缺乏依據,一審法院難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潘瑤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潘瑤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判斷相關主體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須先判斷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謂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要判斷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又須先判斷相關主體是否在相關市場內提供商品或服務,其判斷的關鍵在于該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競爭的商品或服務。本案中,國拍公司系基于接受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的委托而開展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非營業性客車額度并非反壟斷法上規定的商品或服務,對非營業性客車額度進行拍賣,本質上是政府對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的一種分配方式,國拍公司實質上是接受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的委托而完成一項行政職能,其中并不存在需要反壟斷法去規范的市場,更難言國拍公司在相關市場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綜上所述,潘瑤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潘瑤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劍峰
審 判 員 徐卓斌
代理審判員 孔立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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