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京民終21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田軍偉,男,1985年5月2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雙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31號九龍商廈。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迎軍,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肖麗君,北京市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美盛路56號4號樓109部位。
法定代表人:ROGERMERRILIBIRD,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櫻,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田軍偉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雙井店(簡稱家樂福雙井店)、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雅培公司)壟斷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田軍偉、被上訴人家樂福雙井店的委托代理人萬迎軍和肖麗君、被上訴人雅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炯和何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田軍偉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根據在案事實,家樂福雙井店和雅培公司應當存有更早版本的合同,而拒不提交,應當推定家樂福雙井店和雅培公司之間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同時,雅培公司的壟斷行為已經被認定為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效果,此種行為顯然包括排除和限制批發商之間、零售商之間的競爭,批發商與零售商無論被迫或者主動都與雅培公司達成了壟斷協議,達成了不合理不公平的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雅培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而且,一審判決對田軍偉的損失未予支持,存在認定邏輯錯誤,即使無法確定單個消費者單次購買行為的損失,也應當在雅培公司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由其承擔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家樂福雙井店、雅培公司均辯稱,服從一審判決。
田軍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家樂福雙井店和雅培公司共同賠償田軍偉10.44元;2、家樂福雙井店和雅培公司承擔維權合理開支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于田軍偉購買涉案商品的過程
田軍偉于2013年2月7日在北京家樂福慈云寺店(簡稱家樂福慈云寺店)購買雅培嬰兒配方奶粉一件,價格為261元,并取得購物小票及加蓋家樂福雙井店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購物小票中顯示商品號為6932904708765號,未記載銷售方。家樂福雙井店表示根據朝陽區稅務局的規定,朝陽區的五家分公司統一使用一個稅號開發票,因此家樂福慈云寺店開具的發票加蓋有家樂福雙井店的發票專用章。
二、關于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壟斷協議的證據
2013年9月2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改委)作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改辦價監處罰[2013]4號,簡稱《處罰決定書》),其中記載:“2011年以來,雅培公司通過合同約定、績效考核、價格管控、銷售返利等方式,對下游經營者向第三人轉售乳粉的價格進行固定。在雅培公司對各經銷商簽訂的《經銷協議》的附件中,設置了對經銷商進行考核的KPI體系,以此確定經銷商的返利,并將價格管理作為其中一項指標,要求經銷商按照公司規定的不同渠道價格出貨,如發現違反價格出貨則該項指標為0分,扣除該項的返利。同時,雅培公司在《雅培價格管理辦法》中,還對“跨區沖貨”和“內部低價出貨”行為進行處罰……本機關認為,雅培公司通過合同約定、績效考核、價格管控、銷售返利等方式,對下游經營者向第三人轉售乳粉的價格進行固定,上述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和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且雅培公司未能證明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情形,依法應予以處罰。”
雅培公司及家樂福雙井店分別提供內容相同的《商品合同》及附件。該《商品合同》簽約方包括雅培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及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家樂福公司)。合同封皮的右上方標注家樂福及英文Carrefour字樣。該《商品合同》的簽署日期為2013年11月30日,合同附件五商品清單中包括有雅培金裝喜康寶嬰兒配方奶粉(智護)(商品號為6932904708765號),建議零售價251元。該《商品合同》第一頁定義部分載明“累計標準采購價”系指作為本商品合同乙方的所有商業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所采購全部商品的標準凈價總額。“單獨累計標準采購價”系指作為本商品合同乙方的某一商業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所采購商品的標準凈價總額。商品合同附件五為商品清單,其中記載雅培精裝喜康寶嬰兒配方奶粉,商品號6932904708765號,建議零售價251。家樂福雙井店及雅培公司均認可雙方之間執行該《商品合同》。田軍偉發表質證意見認為該《商品合同》及商品清單簽署的時間為2013年11月30日,在其購買商品的時間之后。
家樂福雙井店另外提供了其與美贊臣營養品(中國)有限公司、惠氏營養品(中國)有限公司簽署的《商品合同》,證明該等《商品合同》與雅培公司與北京家樂福公司簽署的《商品合同》為同一合同模板制作的合同,在合同封皮的右上方標注家樂福及英文Carrefour字樣。
另查明,家樂福雙井店系北京家樂福公司的分公司,辦理有營業執照。
三、關于損失數額的證據
田軍偉提供《每經網》網頁打印件,其中記載雅培2013年7月9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即日起對主力產品系列進行價格調整,下降幅度為4%-12%。記者從雅培公布的降價表中看到,雅培金裝喜康寶900G灌裝降價4%,雅培金裝喜康力900G灌裝降價6%……田軍偉據此主張由于雅培公司與家樂福雙井店之間的壟斷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失為其購買的雅培金裝喜康寶嬰兒配方奶粉價格的4%。
一審法院認為,家樂福雙井店可以作為本案適格被告。因涉案的《處罰決定書》中已經認定雅培公司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雅培公司和家樂福雙井店均認可在《處罰決定書》作出時,北京家樂福公司與雅培公司訂立有《商品合同》,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之間執行該《商品合同》。然而雅培公司和家樂福雙井店所提交的《商品合同》中并沒有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的約定,田軍偉也并未舉證證明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之間的《商品合同》中存在固定轉售價格的約定,故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雅培公司與家樂福雙井店之間存在壟斷協議。同時,田軍偉主張雅培公司對其他渠道的價格管控導致家樂福雙井店的定價高于市場充分競爭時的定價,導致其被迫支出更多費用購買商品,該主張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損失與《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雅培公司的壟斷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田軍偉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經審理查明,涉案國家發改委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出具時間應為2013年8月2日,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該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雖然田軍偉提交的《處罰決定書》能夠初步證明雅培公司與其下游經營者在向第三人轉售乳粉時存在對價格進行固定的縱向壟斷協議,但因該《處罰決定書》中除雅培公司外,并未明確縱向壟斷協議的合同相對方為何主體,故并不能據此直接認定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當然存在縱向壟斷協議。同時,雅培公司及家樂福雙井店分別提供了內容相同的《商品合同》及附件,其中并未存在涉及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價格的條款,從而導致排除、限制競爭,影響在完全、公開競爭市場中商品的定價機制,致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雖然田軍偉提出《商品合同》的簽訂日期晚于北京家樂福公司與雅培公司實際發生交易行為的日期,該行為顯然是在故意隱瞞雙方此前的合同,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未排除合同相對方通過書面合同對此前行為進行約定的情形,在法律、法規并未明確禁止的情況下,田軍偉對《商品合同》的意見并不能排除該合同的真實性與關聯性,故本院對田軍偉此部分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因此,在《處罰決定書》并未明確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存在縱向壟斷協議,且家樂福雙井店和雅培公司均提交了并未涉及壟斷協議內容的《商品合同》的情況下,田軍偉并未完成其舉證責任,應當對其有關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之間存在壟斷協議的主張進行舉證,在田軍偉無法證明所主張事實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一審判決關于依據在案證據不能確定雅培公司與家樂福雙井店存在壟斷協議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田軍偉此部分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因田軍偉并未證明家樂福雙井店與雅培公司之間存在壟斷協議,故其基于壟斷行為造成損失要求賠償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田軍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田軍偉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甄珂
審 判 員 陶 鈞
代理審判員 王曉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夢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