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蘇民終2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郵市通源油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高郵市送橋鎮吳平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張耘,該公司執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國田,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翟立弘,江蘇秦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江洲北路36號。法定代表人:邢建良,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學勇,該公司員工。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石化揚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科一路28號。法定代表人:王凈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嵐,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22號。法定代表人:王玉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淵,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高郵市通源油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州石化公司)、中國石化揚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石化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公司)壟斷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寧知民初字第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通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耘、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國田、翟立弘,被上訴人泰州石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學勇,揚子石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嵐,中石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源公司一審訴稱:2003年3月6日,經江蘇原油產油區高郵市政府和采油方中石化江蘇油田與依賴江蘇地產原油計劃的泰州石化公司(原名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協調,泰州石化公司要求通源公司將100噸級10條汽油駁改成原油駁后參與運輸。依此要約,通源公司拆除計約150萬元的原汽油船設備,并投資約60萬元改船。從此雙方形成常年運輸合同關系,每年走形式地續簽由中石化提供的統一格式的運輸合同。通源公司的1輪10駁改造成原油船隊后,運載量1200噸,配員28人,故而勞動成本很高??陀^上講,自從經地方政府推舉并按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要求改造成原油駁組成的船隊進入三公司控制的其運輸貨源為江蘇地產原油的水路運輸序列之日起,通源公司已經沒有退路,其生存完全依賴于被告。2012年4月1日,基于交通部門規定“內河油駁每滿三年需進廠大修”和通源公司部分油駁即將到期的原因,“為了下一輪合作”(按行業慣例下一輪即為3年期限),泰州石化公司要求通源公司出具“修船報告及維修項目清單交其審核”,并將1輪10駁進廠大修。有此要約,通源公司這才修船,耗時約3個月,投資387360元。2012年8月,因通源公司對泰州石化公司等提起反壟斷訴訟,故泰州石化公司尋機發難。2013年1月5日,泰州石化公司告知通源公司:“貴公司船齡超過16年,因而我公司2013年擬不再與貴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而交通部并未規定船齡超過16年的油駁不得投運,且字典將“擬”釋義為“打算”,因此通源公司當時理解為泰州石化公司只是打算而不是已決定不續簽運輸合同,加之2012年4月泰州石化公司“為了下一輪合作”要求通源公司將船大修的事實,通源公司便一邊催請泰州石化公司履行其要約義務續簽運輸合同,一邊嚴格按照2012年運輸合同第12條第7項的約定長期妥善安全保管屬于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的船底原油,至今通源公司的船隊仍被迫停滯在泰州石化公司的碼頭,因而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深表同情,在上次訴訟中就曾建議泰州石化公司幫助通源公司擺脫困境,而泰州石化公司至今拒不理睬。其后,通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4月1日再次催促泰州石化公司等收取船上的原油、恢復船隊正常營運、賠償經濟損失無果。鑒于泰州石化公司的壟斷行為與其投資及控制人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相關聯,并已給通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按興化市地方海事處因其行政行為不當造成通源公司船隊停航的賠付標準每天4000元計算),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其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支配地位而中斷雙方運輸合同履行的行為;2.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向通源公司支付船隊停航損失(及其原油長期占用通源公司油駁的儲存費)364.4萬元(并從2015年7月1日起至法院裁定此三公司或其書面同意與通源公司續簽運輸合同之日止,按延誤天數計算,每延誤1天賠償通源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3.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泰州石化公司一審辯稱:1.通源公司違反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規定,濫用訴訟權利。2012年通源公司曾經以泰州石化公司壟斷侵權為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提起過訴訟,該院于2013年4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通源公司的訴訟請求。通源公司上訴后,江蘇高院于2014年8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F通源公司又以相同的事實、理由、主體向法院二次提起訴訟,屬于濫用訴訟權利。2.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不構成壟斷。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無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和能力,更未與任何單位簽訂過壟斷協議,通源公司訴稱的所謂壟斷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不與通源公司續簽運輸合同是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4.通源公司向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及中石化公司主張船隊停航損失及原油儲存費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一審辯稱:認可泰州石化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中通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相關證據并沒有新的事實,和已生效判決書中所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通源公司的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當事人的主體狀況及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通源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8日,營業期限至2033年8月5日,注冊資本為1025.25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經營范圍是:石油運輸(屬許可經營項目)。泰州石化公司原企業名稱為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該廠成立于1979年11月5日。后該廠名稱變更為泰州石化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股東為揚子石化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加工銷售汽油、石腦油、石油氣、丙烯、煤油,普通貨運等。
揚子石化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2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股東為中石化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石油化工產品的加工、制造、銷售(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所列項目經營),道路運輸(按許可證所列項目經營)等。中石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5日,公司類型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2001年11月15日,高郵市人民政府給抬頭為“江蘇油田”的單位發函,稱:通源公司是高郵市的油運企業,一直從事南京、安慶等煉油廠至浙江省杭州、嘉興、湖州、德清等石油分公司的成品油運輸,年承運能力20余萬噸。1999年國家經貿部等五部委進行成品油流通秩序規范工作,中石化公司逐步對其所屬的煉油廠成品油運輸的分配進行調整,使該企業原承擔的成品油運輸調整到近海區域內,而其船舶結構暫時又不適應近海區域運輸,致使船舶基本停航。鑒于高郵市年產約五十萬噸原油,為充分利用該市運力資源,請江蘇油田將該企業納入地產原油外銷的運輸行列,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則參與競爭,搞好服務。2003年3月6日,通源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的前身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簽訂《意向書》,就通源公司為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承運原油一事達成意向:通源公司近期整改原油船隊,整改完畢后即與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簽訂正式運輸合同參加投運。通源公司稱其于2003年12月23日與泰州石化公司簽訂正式運輸合同,此后每年簽訂一次運輸合同,直至2012年雙方一直持續簽訂并實際履行運輸合同。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對此無異議。2012年雙方所簽訂的《原油水路運輸合同》的合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該合同第二條約定,通源公司的承運范圍為泰州石化公司指定的沙埝、陳堡、富民、周西等油井(碼頭)之間。通源公司認為,根據該合同關于承運范圍的約定,存在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
二、雙方當事人前案糾紛處理情況
2012年通源公司以泰州石化公司受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的操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使通源公司陷入進退兩難的絕境并已經給通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原油運輸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運輸條件侵害通源公司利益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91.1萬元。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通源公司明確其指控的壟斷行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和第(六)項規定的“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兩種行為。2013年4月27日,南京中院作出(2012)寧知民初字第653號判決駁回了通源公司的訴訟請求。通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3)蘇知民終字第014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第014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蘇高院在第0147號判決中認為,該壟斷糾紛的相關市場為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水路原油運輸市場,通源公司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中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以下簡稱三公司)在上述運輸市場占有支配地位。
三、通源公司指控三公司實施壟斷行為的相關主張及證據
(一)在一審庭審中,通源公司明確其指控三公司的壟斷行為是:三公司利用其在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的支配地位中斷雙方運輸合同履行的行為。另外,泰州石化公司與運輸方簽訂的合同是中石化公司提供的統一格式,三公司具有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三公司不與通源公司續簽合同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聯合抵制交易”。在本案庭審結束后,通源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書面說明中稱,三公司的行為還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二)通源公司主張,因為泰州石化公司發出了要繼續履行下一輪三年的原油運輸合作的要約,通源公司才于2012年4月花費387360元修船。為此通源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1.2012年4月1日通源公司向泰州石化公司物流部出具的《修船報告》,通源公司在該報告中稱,為了下一輪合作,根據泰州石化公司及海事部門的要求,該公司船隊要進行維修保養,請求泰州石化公司審批,泰州石化公司物流部予以同意,并加蓋公章;2.通源公司與高郵市南方船廠簽訂的《船舶維修合同書》及修理項目;3.高郵市南方船廠出具的《船體測厚報告》;4.相關稅務發票;5.工資報銷憑證。
(三)通源公司主張泰州石化公司與運輸方簽訂的合同均是中石化提供的格式合同,三公司在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占支配地位,并提供了泰州石化公司與案外人泰州市江泰輪水運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簽訂的《原油水路運輸合同》、2012年1月3日通源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工作人員的《談話錄音》、江蘇油田原油產量連續20年保持穩定增長的報道、2013年8月15日第0147號案件的開庭筆錄等證據。
(四)通源公司主張三公司在2013年利用其在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的支配地位中斷了雙方運輸合同的履行,通源公司對此并不同意,并和三公司進行了多次交涉。為此通源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1.2013年1月5日泰州石化公司出具的《關于2012年12月31日來函的復函》,泰州石化公司在該復函中稱:“由于貴公司船齡均在16年以上,因而我公司2013年擬不再與貴公司簽訂運輸合同”;2.2013年1月17日通源公司出具的《函告、函請與建議的續文二》;3.2014年1月2日通源公司出具的《催請函》;4.2014年12月18日通源公司出具的《關于速提儲存在船上原油催請函》;5.2015年4月1日通源公司出具的《關于制止泰煉等肆意報復通源油運公司的報告》;6.2014年8月10日通源公司出具的《關于落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議的請求書》;7.泰州石化公司出具的《關于2014年8月10日來函的復函》;8.2013年9月27日第0147號案件開庭筆錄。
(五)通源公司主張三公司應按照4000元每天的標準賠償其停航損失,并提供了其于2012年8月21日向興化市地方海事處出具的收條和銀行進賬單等證據。在一審庭審結束后,通源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書面說明中還稱,因涉案期間職工工資福利暴漲,三公司應當按5000元每天的標準賠償其損失。
(六)在一審審理過程中,通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一審法院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油田分公司進行調查取證,以證明三公司在涉案期間擁有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的壟斷地位。一審法院認為,通源公司認為本案的相關市場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通源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將在判理部分予以闡述,因此通源公司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一審法院對該申請予以駁回。
四、三公司的抗辯理由及其提供的相關證據
(一)三公司主張通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壟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二)泰州石化公司主張其不再與通源公司簽訂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因為通源公司的船隊船齡均超過16年,存在安全隱患,且在原油運輸過程中多次出現事故,并提供以下證據:1.泰州石化公司分別于2009年6月15日、2011年3月28日向通源公司出具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各一份;2.通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向泰州石化公司出具的《報告》;3.通源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出具的《關于郵石隊101、304駁請求清艙修理的報告》;4.泰州市地方海事局制作的《現場管理記錄簿》一份,記錄了2011年10月16日對船名為“郵石1號”的駁船進行檢查的情況,記載其存在9項缺陷,并于2011年10月22日經復查合格;5.興化市地方海事處于2012年7月10日向通源公司出具的《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6.興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于2012年8月2日向泰州石化公司出具的《關于要求迅速消除“郵石1號”輪隊滯港安全隱患的函》;7.通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的《關于對102駁漏油事故盡快作出處理的函請》。
(三)泰州石化公司主張雙方合同終止后,其多次要求通源公司返還艙底原油,同時將油駁拖離原油碼頭,但通源公司不予理睬,泰州石化公司已就雙方的運輸合同糾紛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此泰州石化公司提供了三份《律師函》、《關于2014年12月18日來函的復函》、《關于收回艙底原油的函》、《針對泰煉2015年1月30日<函>的復函》、《關于收回艙底原油的通知》及《簽收回執單》、《關于再次催促配合收取艙底原油的函》、《起訴狀》及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書》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
通源公司主張,三公司利用其在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的支配地位而中斷雙方運輸合同的履行,給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根據反壟斷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也不得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因此,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其次認定經營者是否在相關市場中占有支配地位,最后判斷經營者是否存在濫用的行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通源公司曾在2012年以三公司濫用原油運輸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運輸條件侵害其利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過壟斷侵權訴訟,江蘇高院已就該案作出第0147號終審判決。在第0147號案中,通源公司指控的三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是三公司在原油水路運輸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在本案中,通源公司指控的三公司的壟斷行為主要是三公司不再與其續簽運輸合同。一審法院認為,通源公司曾經與泰州石化公司存在多年的原油水路運輸合同關系,在第0147號案和本案中,通源公司指控三公司的壟斷行為均是雙方在相同的原油水路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鑒于通源公司在本案中指控三公司構成壟斷的事實基礎仍然是雙方之間的原油水路運輸合同關系,而江蘇高院在第0147號案中已通過充分的調查認定該案的相關市場為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水路原油運輸市場,三公司在上述運輸市場并不占有支配地位。故一審法院在本案中對江蘇高院在第0147號案中對相關市場以及經營者是否在相關市場中占有支配地位的認定予以采信。因此,通源公司關于本案的相關市場是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三公司在該市場中占有支配地位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通源公司還主張,泰州石化公司與運輸方簽訂的合同是中石化公司提供的統一格式合同,三公司具有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行為,三公司不與其續簽合同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聯合抵制交易”,三公司的行為還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七條第二款“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中石化公司是揚子石化公司的獨資股東,揚子石化公司是泰州石化公司的獨資股東,三者之間存在投資關系,但是在法律上三家企業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組織,各自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各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按通源公司所稱,泰州石化公司所簽署的原油運輸合同是中石化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但合同的簽約主體、時間、運輸航線等均是在空白處簽署,故根據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泰州石化公司是在中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的授意下不與通源公司續簽合同。另外,通源公司和泰州石化公司均為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雙方均有自由尋找其他交易相對方的權利。因此,通源公司關于三公司具有經營者集中、達成壟斷協議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行為以及三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通源公司既不能舉證證明三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支配地位,也不能舉證證明三公司具有經營者集中、達成壟斷協議聯合抵制交易以及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其主張三公司構成壟斷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其要求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亦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通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952元,由通源公司負擔。
通源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判令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本案終審及原審的訴訟費用。其理由為:(一)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1.原審法院閉庭后更換審判長,剝奪了上訴人申請回避的權利。2.上訴人申請原審法院到江蘇油田調查江蘇地產原油運輸貨源市場存在以及三被上訴人擁有該市場支配地位。原審法院不予調查取證,且沒有在判決前向上訴人送達通知書,并賦予上訴人申請復議權,徑直在判決書中以所謂“原告的該主張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不清。1.未依法界定本案運輸貨源的相關市場及特性等。上訴人認為,前案江蘇高院界定的相關市場不適用于本案。理由是:前案一審判決書表明,該案為上訴人請求法院判令三被上訴人立即停止以不公平(運價、運量)的運輸條件侵害上訴人利益的行為,涉及的是原油運輸市場。而本案為上訴人請求法院判令三被上訴人利用其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支配地位而中斷雙方運輸合同履行及侵害上訴人利益的行為,涉及的是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為此上訴人當庭列舉相互印證的相關證據,證明確有本案市場存在。上訴人還認為,如兩案相關市場一致,現上訴人出示的這些證據足以推翻前案界定的相關市場。再者,依《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以下簡稱國務院反壟斷指南)第3條第2款,作為本案運輸貨源需求方的上訴人現舉證證明本案相關市場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并闡明本案市場特性等,請求法院依法審定。2.拒不依法認定三被上訴人擁有本案市場及運輸市場支配地位。上訴人認為,三被上訴人擁有本案市場支配地位。理由是:上訴人出示的證據表明,中石化公司全額投資揚子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全額投資泰州石化公司和清江石化公司,江蘇油田開采的原油由中石化公司控制,泰州石化公司與船方簽訂的合同是中石化公司提供的統一格式,三被上訴人均以當事人口吻表示不與上訴人續簽書面合同,這些證據完全具備反壟斷法第20條第(二)項“經營者集中”之情形,即本案市場由中石化擁有主要支配地位,其中揚子石化公司擁有泰州石化公司、清江石化公司份額的部分支配地位,泰州石化公司擁有自己份額的部分支配地位。鑒于此,三被上訴人就其曾聯合抵制與上訴人交易的行為,必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最高法院壟斷糾紛司法解釋)第七條、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強制性規定,各自舉證表明自己或其控制的企業涉案期間擁有該市場份額,以證明其不占有該市場支配地位,因而聯合抵制與上訴人交易的行為,不具有排除上訴人參加該市場競爭的效果。案涉江蘇油田年采原油即運輸貨源約170萬噸,因原判決未釋明誰擁有該運輸貨源支配地位,故認定相關事實不清。3.未依法認定三被上訴人應當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上訴人提供證據證明,基于其已按泰州石化公司要求適時改造船和大修船,故而雙方已經形成不可逆轉的長期合同關系,何況泰州石化公司從未依約具文表明終止合同關系,因此上訴人才等待泰州石化公司續簽書面合同,加之泰州石化公司拒不依法提取艙底原油,致使上訴人船隊長期停留在泰州石化公司港區,損失慘重。
泰州石化公司二審辯稱:(一)原判決程序合法,通源公司所述違背事實。原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在庭審之前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本案審判人員調整情況,雙方代理人均當庭表明無異議,且不申請回避。通源公司在上訴狀中所述既違背事實,也是對法庭的不尊重。通源公司已在2012年提起過前案壟斷訴訟,并經過一審和江蘇高院二審終審。2015年通源公司又以相同事實、相同理由、相同主體再次提起壟斷訴訟,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規定,屬于濫用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法院壟斷糾紛司法解釋第八條,無論是前案之訴還是本案之訴,通源公司對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均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二)原審判決對本案所涉相關市場的認定事實清楚,于法有據。通源公司在前案與本案中提起的壟斷糾紛訴訟,其糾紛的事實基礎均是雙方的原油水路運輸合同關系,即自2003年雙方簽訂合作意向書后至2012年末,通源公司為泰州石化公司提供原油水路運輸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兩起訴訟僅是訴訟請求不同,前案是指控泰州石化公司因壟斷行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運價、運量欺壓,而本案是指控泰州石化公司因壟斷行為不與其續簽合同。除此之外,兩起訴訟的案由、訴訟主體、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均相同。因此,本案所涉相關市場與前案相同,即第0147號判決中所認定的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水路原油運輸市場。通源公司在前案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泰州石化公司在水路原油運輸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且在本案訴訟中也未能提供新的證據予以證明,其單方面認為本案相關市場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其申請原審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原審法院對其申請予以駁回,于法有據。(三)泰州石化公司沒有市場支配地位,通源公司所述“聯合抵制交易”違背事實。泰州石化公司從事石化產品的加工,不涉足原油水路運輸業務,且原油加工總量在泰州地區僅占17.2%,即在泰州地區購買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市場份額也僅占17.2%,故在本案所涉相關市場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無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和能力,更未與任何單位簽訂過壟斷協議,上述事實已在前案兩審及本案一審中查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泰州石化公司是由揚子石化公司全額控股,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泰州石化公司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泰州石化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安全、環保等因素綜合考慮,不再與通源公司續簽原油水路運輸合同,是泰州石化公司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合情、合法、合理。而通源公司認為泰州石化公司是受另外兩家被上訴人的控制對其聯合抵制交易,違背事實,于法無據。(四)通源公司要求泰州石化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的主張不能成立,且與本案無關聯。通源公司對其運輸船舶的改造是基于通源公司主動要求承運泰州石化公司所采購的原油,且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具備從事原油水路運輸業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并非泰州石化公司所要求。2012年雙方存在原油水路運輸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期內,通源公司因船舶到期需上岸維修保養,是為具備運輸經營資質和保障船舶安全運行的需要,也非泰州石化公司所要求。因其船舶上岸維修保養,必然導致雙方合同暫停履行,且涉及船舶所載艙底原油需返還給泰州石化公司,故通源公司出具修船報告并征得泰州石化公司同意理所當然。通源公司稱其船舶改造和維修行為是按泰州石化公司要求進行,且單方面認為雙方形成長期合同關系,這純屬強迫或變相強迫交易,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通源公司在上訴狀中認為泰州石化公司拒不依法提取艙底原油,以致其停航損失,違背事實。關于泰州石化公司要求通源公司限期返還艙底原油的事實和理由,泰州石化公司已在一審答辯中予以陳述,并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該糾紛屬于運輸合同糾紛,與本案壟斷糾紛沒有關聯性。泰州石化公司已于2015年6月24日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提起運輸合同糾紛之訴,要求通源公司返還艙底原油,該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作出(2015)泰海商初字第0765號民事判決。通源公司不服,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6年4月14日開庭審理,尚未作出終審判決。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客觀公正。通源公司所述違背事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揚子石化公司二審辯稱:同意泰州石化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系壟斷糾紛,江蘇高院已作出第0147號判決且已生效,通源公司如對該判決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不服,可以通過申訴途徑予以救濟,現通源公司就相同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中石化公司二審辯稱:(一)通源公司以相同事實和理由就同一案由再次向法院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二)通源公司對中石化公司的起訴,主體不適格。三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法人,各自獨立經營,通源公司不應將中石化公司作為訴訟主體。(三)通源公司起訴的案由錯誤。前案事實可以證明通源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的糾紛系由運輸合同產生,應為運輸合同糾紛而非壟斷糾紛。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
一、本院二審庭審調查了以下事實:
1.根據一審法院2015年11月25日開庭筆錄記載,合議庭系當庭告知各方當事人更換合議庭審判長,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耘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國田、翟立弘均在一審開庭筆錄上簽字。在本院二審庭審中,通源公司表示一審開庭時未注意到更換審判長。法庭詢問通源公司一審合議庭審判長是否具有法定回避事由,通源公司回答:“他判決的不正確”。
2.在二審庭審中,法庭詢問:“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何體現?”通源公司回答:“我們就依靠被上訴人的貨源,現在被上訴人不向我們提供貨源,而且我們還改造了船舶,給我們造成巨大損失。船舶改為原油船了,無法再改為汽油船了,如果被上訴人不給我們貨源,我們的船舶就成為一堆廢鐵。汽油船需要40萬元的成本,運輸成品汽油,改造為原油船的話,所有的汽油設備要撤除,安裝原油設備,原油船的造價為20萬元。經過船舶檢驗局才改為原油駁的,原油船舶是不可能再運輸汽油的,也無法再改造了,而且到2028年船舶也到期了。除了三被上訴人,沒有其他企業有原油貨源給我們運輸了”“雙方依法建立了長期運輸合同關系,直至船舶的報廢之日即2028年。每年簽訂合同只是履行形式,主體合同已成立,只是具體項目上做些要求而已。如果船舶有問題的話,2012年4月1日就不應該要求我們對船舶進行大修,而且報了維修項目。原來是一輪十駁,有四條原油駁是2012年4月到期,其他六駁是2013年到期,船上28人。我們打了報告,同意我們才修的,并經過船檢局檢驗合格”“當時還有六條船未到期,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但根據他們的要求,就全部維修了。如果認為我們的船老舊就應當向我們告知,但泰州石化沒有預告,還讓我們修船,我們就維修了”。對此,泰州石化公司當庭陳述稱:“2012年雙方存在運輸關系,合同期內上述船舶是因為到期了,要進行維修保養,取得新的適航手續,所以這是必須要進行的,而不是我們要求去維修的?!?/span>
3.二審法庭詢問:“被上訴人不同意與上訴人簽約的理由是什么?”泰州石化公司回答:“主要是安全環保方面不能達到要求,甚至是有安全環保隱患。通揚河水系是飲用水系,2012年12月上訴人發生過碰撞事故,船員對事故隱瞞不報,在碼頭卸油時發生泄漏,而且上訴人的設備老舊,給原油運輸安全帶來不確定性,從我們自身合法利益、公共安全考慮就未與上訴人續簽?!?/span>
二、第0147號判決關于該案相關市場及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一)關于相關商品市場問題。第0147號判決認為,相關商品市場是指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和一類商品和服務所構成的市場。界定相關商品市場的過程就是尋求所有與某競爭者產品具有替代關系產品的過程,所有這些具有替代關系的產品構成一個共同的市場。通源公司多年來一直為泰州石化提供原油的水路運輸服務,但原油的水路運輸服務能否成為獨立的相關商品市場各方還存在分歧。首先,各方當事人至少對液體化工原料水路運輸服務能夠成為獨立的市場均無異議;其次,各方均認可原油運輸船舶有特殊的要求;第三,從需求替代性來看,雖然原油水路運輸屬于液體化工原料水路運輸的一種,但由于各種液體化工原料的運輸對船舶具有各自的要求,改運其他液體化工原料需要花費金錢和時間成本對原油運輸船舶進行改裝,原油運輸船舶改運其他液體化工原料具有一定的難度,一般不能隨意變更。同樣,其他液體化工原料運輸船舶改運原油也必須進行船舶的改裝。故其他液體化工原料運輸船舶與原油運輸船舶不具有競爭上的替代關系,即原油水路運輸服務可與其他液體化工原料運輸服務相互獨立。因此,本院將原油的水路運輸市場界定為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
(二)關于相關地域市場問題。第0147號判決認為,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這些地域表現出較強的競爭關系,在反壟斷糾紛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地域范圍。本案中,通源公司作為水路原油運輸服務的提供者,其認為本案的運輸關系建立于特定的主體之間,立足于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達目的港之上,發生于特定水域之中,因此相關地域市場應當界定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達泰州石化公司的特定的原油水路運輸市場。而泰州石化公司作為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購買者,其認為在泰州地區,除了泰州石化公司之外還有兩家煉油企業,都是通過一個航道運輸,通源公司的船舶除了可以為泰州石化公司運輸原油外,還可以為另外兩家煉油企業運輸原油,因此相關地域市場應當界定為泰州地區水路原油運輸市場。揚子石化公司和中石化公司則認為,通源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之間是普通的市場關系,應當按照市場慣例進行交易,不存在專門服務的概念,相關地域市場,應當界定在全國范圍的水路運輸市場,至少也應當是華東地區原油水路運輸市場。本院認為,第一,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界定相關地域市場一般從合理的替代性原則出發,即一家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可以被同一地域內的其他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所替代。在此地理區域內,相關企業與被告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以產生有效的競爭關系。不同的地理區域內,即使相同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也可能相互之間沒有競爭關系,因為地域的不同所導致的成本增加,限制了他們之間的有效競爭。第二,相關地域市場的界定必須要考慮在該地域范圍內是否存在緊密關系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簡單限于一個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除非在該區域范圍內,不存在該商品和服務的其他提供者。本案中,雖然通源公司自2003年起近十年時間內只為泰州石化公司提供水路原油運輸服務,但通源公司和泰州石化公司均為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雙方均有自由尋找其他交易相對方的權利。從泰州石化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在其所屬的泰州地區就還另外存在兩家石化企業屬于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購買者,其所需的原油運輸量遠遠大于泰州石化公司,如通源公司對泰州石化公司所給出的原油運輸價格和數量條件不滿,從需求替代角度出發,基于運輸成本、運費、運量等因素的考量,最起碼可以在泰州地區轉向另兩家石化企業,尋求建立原油水路運輸服務關系,該兩家石化企業與泰州石化公司可以形成原油水路運輸服務購買者的替代關系。因此,通源公司僅將江蘇地產原油到泰州石化公司的運輸市場作為相關地域市場范圍,不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規則,本院不予采信。第三,運輸成本和方式是影響相關地域市場范圍大小的重要因素,運輸成本增大往往制約消費者尋求替代產品的范圍。原油水路運輸市場,被界定為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該商品本身即為運輸服務,本案商品的特殊性決定了運輸成本已不是影響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的主要因素。同時原油通過水路運輸,是除了通過管道運輸外最經濟的運輸方式,市場比較廣泛。本案中,通源公司的船舶適航證上載明其在b級航區(航線),可以在長江宜昌至江陰段航線及支流內河水域中運營,即可以在此范圍內尋找其他需要通過水路運輸原油的交易替代者。從理論上講,可以將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長江(宜昌至江陰段)干線及支流內河水域范圍。然而理論上的地域范圍能否成為現實的尋求替代商品的范圍,還需要考量消費者自身的特性以及消費習慣等因素。首先,通源公司船隊是由油運拖輪加十條油駁組成,船齡均較老,已超過十六年船齡,航速慢,運輸成本高,與航速度快、運輸成本低的自航船相比,市場競爭力較弱。其次,通源公司長期為泰州石化公司提供運輸服務,具有長期、穩定、唯一的客戶和貨源,不需要也無必要開拓新的運輸服務市場,實際拓展市場的能力較弱。第三,泰州石化公司地處江蘇省泰州市,主要煉制產自江蘇油田的原油,而江蘇油田油區主要分布在江蘇省的揚州、鹽城、淮安、鎮江4個地區8個縣市。通源公司以泰州石化公司為唯一的客戶,其原油運輸業務主要在泰州與江蘇油田的各產油區之間進行,對江蘇地區的原油運輸航道、運價熟悉,了解江蘇地區原油水路運輸市場的用戶、貨源分布等信息。綜合通源公司的以上特點,可以看出,由于其對外的競爭力和拓展市場能力較弱,造成其離開熟悉的市場環境去更廣泛范圍尋求新的運輸服務購買者的可能性較小,其更適合于參與其熟悉航道原油運輸市場內的競爭,即在其長期提供原油運輸服務的江蘇地區尋求其他替代泰州石化公司的服務購買者。因此根據原油水路運輸市場的特性,泰州石化公司與通源公司多年來實際水路運輸服務的范圍,以及通源公司船舶的實際狀況,結合通源公司可以尋找其他原油水路運輸服務購買替代者的范圍、難易程度等因素,本院將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最終,通過綜合考量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特性、雙方長期合作的區域、通源公司船隊的特點等因素,運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本院將本案壟斷糾紛相關市場界定為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水路原油運輸市場。
(二)關于市場支配地位問題。第0147號判決認為,根據泰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泰州市現有原油加工企業三家,原油加工總量290萬噸/年,其中,泰州石化公司原油加工量為50萬噸/年,占原油加工總量的17.2%。因泰州地區沒有原油運輸管道,泰州石化公司原油加工的市場份額也代表著其購買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市場份額,也即其在泰州地區的原油水路運輸服務市場所占市場份額僅有17.2%,而相較在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的份額將遠低于此份額,因此從泰州石化公司所占原油水路運輸市場的份額上還不能認定其占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三公司不具備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在江蘇境內的石油煉制行業中除了三公司外,還有中海油公司的煉油企業及其他地方石化企業和民營石化企業,泰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在泰州地區,其他石化企業原油煉制的份額遠遠高于泰州石化公司所占份額。通源公司關于其只能依賴于泰州石化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三,三公司不具備控制商品價格、數量及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三公司之間雖存在投資關系,但是在法律上三家企業是相互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組織,各自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泰州石化公司與通源公司等運輸企業每年均簽署運輸合同,并對每個航段的運輸價格分別予以確定。通源公司關于中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控制泰州石化公司原油水路運輸價格的主張,缺乏證據證明。我國石油石化行業并非是專營專賣行業,也非自然壟斷行業,不能簡單將中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和泰州石化公司的原油生產加工銷售的市場地位等同于在原油水路運輸市場中的地位。因此,通源公司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三公司在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原油水路運輸市場占有支配地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2.一審是否錯誤界定本案相關市場,三公司是否擁有本案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交易并損害通源公司利益的壟斷行為。如果存在上述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本院認為:
關于一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通源公司上訴主張,一審合議庭在閉庭后更換審判長,屬于程序違法。經查,根據一審2015年11月25日開庭筆錄的記載,合議庭審判長在宣布開庭后,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明確宣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以及書記員的姓名,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詢問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否申請回避,雙方當事人均明確回復“不申請”,各方當事人還于庭審結束后在開庭筆錄上簽字,故通源公司主張一審系閉庭后變更合議庭審判長,所述并不屬實。在二審庭審中,針對通源公司的上述異議,本院再次就是否存在法定回避事由向通源公司進行發問,而通源公司當庭回復一審裁判不公,故本院當庭告知通源公司,該理由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回避事由。此外,通源公司還主張,其要求一審法院到江蘇油田調取證明江蘇地產原油運輸貨源市場存在以及三公司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相關證據,但一審未予調查也未予通知回復,而是直接在判決中駁回申請,未給通源公司復議權,屬于程序違法。對此,本院認為,本案特殊性在于,通源公司系在第0147號案之后再次以三公司為被告提起壟斷糾紛訴訟,而本案所涉相關市場的爭議在前案訴訟中已經過實體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無其他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認為,通源公司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本案相關市場的認定沒有關聯性,故對其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請求直接在一審判決中予以駁回,對通源公司的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并無損害。綜上,通源公司關于一審程序違法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相關市場及市場支配地位問題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因此,審理涉及經營者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案件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界定經營者所處的相關市場包括相關商品或服務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第二步:經營者是否具有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第三步:經營者是否具有反壟斷法規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在第0147號案中,針對通源公司起訴三公司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壟斷低價和不公平運輸條件侵害通源公司利益的壟斷行為,本院以反壟斷法為依據,嚴格遵循上述審理步驟,對該案所涉相關市場、三公司是否具有相關市場支配地位以及三公司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規制的濫用行為等進行了詳細分析說理,最終認定通源公司的指控不能成立。對于通源公司再次提起本案反壟斷訴訟,本院依然需要遵循上述三個步驟進行審理,因此本案的審理思路是首先解決相關市場界定這一前提問題。
通源公司上訴認為,一審依據第0147號案將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水路原油運輸市場”,該認定缺乏依據。在本案訴訟中,通源公司主張本案相關市場系指“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因此法院不能沿用第0147號案中對相關市場的認定。對此,本院認為,通源公司所主張的相關市場界定,不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精神,也不符合相關市場界定的通常規則。首先,本案紛爭源于通源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爭議,通源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方,泰州石化公司是運輸服務的購買方,故在界定本案相關市場時,不能脫離運輸服務法律關系這個基本前提。即便通源公司主張本案相關市場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具有產品市場的形式,但本質上并沒有改變雙方運輸服務法律關系的本質,因為通源公司能夠為泰州石化公司提供的仍然是通過水路運輸原油的服務。其次,反壟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解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問題,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反壟斷法的執法目標是為促進競爭,而競爭問題必然與市場相關。目前界定相關市場主要采取需求替代分析,以合理確定相關市場內商品或服務的緊密替代關系,既不能范圍過寬,也不能范圍過窄。正如國務院反壟斷指南指出的,相關商品市場是指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和一類商品和服務所構成的市場。界定相關商品市場的過程就是尋求所有與某競爭者產品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產品的過程,所有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產品構成一個共同市場。界定相關市場,要合理確定相關市場范圍內的競爭狀態,包括行業特點與行業發展狀態、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等。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認為,本院在第0147號案中就相關市場的分析并無不當,并且依然可以適用于本案相關市場的分析。因為通源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而泰州石化公司作為運輸服務的購買者是否實施了本案指控的拒絕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是其分析框架和路徑與第0147號案完全相同,二是兩案界定相關市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完全相同,故就相關市場認定可以得出相同結論,即本案相關市場應當界定為長江干線(宜昌至江陰段)的江蘇段及支線內河水域水路原油運輸市場。
本院注意到,通源公司主張將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其在上訴理由中提到,根據國務院反壟斷指南,“相關商品市場”應當由“需求方”提出,本案中以通源公司的運輸條件其只能承運江蘇地產原油的水路運輸,因此,本案相關市場應按照通源公司的“需求”加以確定。然而,通源公司忽略了指南同時對“相關地域市場”所作的解釋,即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因此,需求替代分析仍是界定本案相關市場的基本分析工具。具體而言,反壟斷法重點關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內,是否存在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或服務,換言之,相關市場是否是一個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市場,而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或服務構成一個共同市場。本案中,需要具體分析在整個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所覆蓋的市場區域內,是否存在可以替代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的其他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即在此區域內是否僅有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而無其他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通源公司主張,江蘇地產原油主要供應給泰州石化公司和清江石化公司,而根據第0147號判決:“根據泰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泰州市現有原油加工企業三家,原油加工總量290萬噸/年,其中,泰州石化公司原油加工量為50萬噸/年,占原油加工總量的17.2%。因泰州地區沒有原油運輸管道,泰州石化公司原油加工的市場份額也代表著其購買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市場份額,也即其在泰州地區的原油水路運輸服務市場所占市場份額僅有17.2%。”由此可見,就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而言,泰州地區本身就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通源公司作為原油水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其在尋找原油水路運輸貨源時,既可選擇泰州石化公司,亦可以選擇其他原油加工企業,故在其主要提供服務的江蘇境內存在著可以替代的其他原油水路運輸貨源,應將此原油水路運輸替代貨源納入相關市場內。通源公司僅將“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界定為本案相關市場,并不符合反壟斷法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規則,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通源公司上訴還主張,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共同控制了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構成共同壟斷行為。就上述三公司的關系,本院已在第0147號案中認定三公司系獨立法人,三公司不構成共同壟斷行為,并對此作出過明確評判,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通源公司將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市場”違反了反壟斷法相關市場的確定規則。通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江蘇地產原油水路運輸貨源所覆蓋的市場區域內不存在原油水路運輸服務充分競爭的市場,泰州石化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仍未達到市場支配地位的程度,故通源公司關于三公司行為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交易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對于通源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本院亦不再理涉。
另,本案中泰州石化公司、揚子石化公司、中石化公司主張通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對此本院認為,通源公司兩次提起反壟斷訴訟的請求和理由均有所差異,涉及反壟斷法不同條文的理解與適用,故通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非“一事再理”,并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最后,本院需要特別指出,分析通源公司在第0147號案和本案中的訴訟主張和理由,通源公司主要認為,其在2001年起即將原來運輸成品油的運輸船改裝成運輸原油的運輸船,雖然雙方之間系每年續簽合同,但其早已與泰州石化公司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長期依賴關系,且為后續繼續履行運輸合同而維修船舶花費不少,現泰州石化公司不再與其續簽合同導致其損失。對此,本院認為,原則上合同雙方因合同簽訂、履行、終止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應當由合同法進行調整,因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市場主體具有自主選擇簽約相對方的合同自由,這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只有當合同一方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競爭發生合同爭議,才有可能納入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因為壟斷行為不僅損害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因為排除和限制競爭,最終損害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福祉。因此,在市場經濟中,首先應當尊重合同自由,而不當擴大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是不恰當的。本院認為,分析通源公司與泰州石化公司之間不論是本案還是前案紛爭,均沒有超出普通運輸合同糾紛范疇,因而通源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泰州石化公司與其續簽運輸合同,以及通源公司是否存在如其所述合理的合同信賴利益損失等,其訴求都應當在合同法框架內予以解決。通源公司兩次選擇以反壟斷訴訟來解決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爭議,并不符合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反壟斷法執法目標是為了促進競爭,而并非僅用于解決個別市場主體之間并不涉及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普通合同爭議,故通源公司對第0147號案和本案法律關系以及法律適用的理解,存在偏頗,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通源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5952元,由高郵市通源油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 健
審 判 員 顧 韜
代理審判員 張曉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方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