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川民終97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經開區阿拉街道辦事處高坡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孟慶榮,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東生,男,漢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星輝西路8號。
法定代表人:龍衛國,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秀英,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容奇大道十五號天誠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陳偉忠,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晶,廣東穗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觀,廣東穗新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海燕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順防水公司)壟斷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知民初字第7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上訴人云南海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慶榮、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東生,中建西南研究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楊秀英,科順防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晶、陳文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海燕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792號民事判決;2.請求法院確認被上訴人出版《粘霸APF自粘防水系統構造圖集》《西南地區建筑標準涉及推薦性應用圖集》構成壟斷行為;3.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經濟損失25000元;4.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銷毀注有“APF”字樣的圖集和圖紙;5.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并未明確二被上訴人共同實施反壟斷法所規定的何種壟斷行為,也沒有舉證證明其作為競爭對手因訴爭壟斷行為受到排擠、限制的事實,更沒有證實該壟斷行為的致損后果及其大小,一審法院的認定明顯錯誤。一、上訴人在一審中就明確表明,二被上訴人串通,將注冊商標編入《粘霸APF自粘防水系統構造圖集》《西南地區建筑標準設計推薦性應用圖集》,向社會公開出版,各設計院設計施工圖紙都以此作為參考,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第(三)款“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的規定;二、二被上訴人實施壟斷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上訴人在一審中已經列舉了證據來證明兩本圖集出版后,科順防水公司的牌自粘防水卷材產品,以APF防水卷材的名義,進入了各個設計院的設計圖紙,成了指定產品,施工工地上的建筑商只得購買標注有“APF”的防水卷材,建筑商根本就不知道“APF”是科順防水公司的注冊商標;如按照設計圖紙上指定“APF”防水卷材來施工,實際上造成了只能向科順防水公司購買其生產的防水卷材;三、上訴人在一審當中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二被上訴人出版了上述兩本涉案圖集后,已經造成了事實上的壟斷及相關的損害后果:四、被上訴人科順防水公司并不是在合理、合法、善意的范圍內使用其注冊的圖形商標,而是在字母商標“APF”不能注冊的情況下,惡意擴大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并且借助被上訴人中建西南研究院能夠出版地區性設計指導圖書的優勢,出版了涉案圖集,在西南地區的設計院出版的設計圖都會標注使用“APF”自粘防水卷材,合理合法的進入了各個工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的相關規定。二被上訴向社會公開出版涉案圖集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壟斷。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公平、公正、合法的判決,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中建西南研究院辯稱,關于圖集出版是否導致建筑市場只使用科順公司APF產品。圖集是推薦性的不具有強制性,上訴人同類產品是否進入市場不受圖集的影響。同一圖集中還有其他競爭企業的同類產品。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科順防水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經營者集中。1.二被上訴人并非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經營范圍并不一致,科順防水公司是專門從事防水材料生產、銷售、研發、施工的企業,中建西南研究院是從事建筑設計的單位,二者經營范圍沒有重合;2.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存在股權合并、資產合并、或者協議控制等經營者集中行為;也未舉證證明其作為競爭對手因訴爭壟斷行為受到排擠、限制的事實,更沒有證實壟斷行為的致損后果及其大小;二、被上訴人在編寫圖集中使用“APF”商標的行為是正當的商業行為。1.從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圖集一可以看出,圖集中有七份防水構造圖像,科順公司的APF圖集是其中一項,另外六家分別是國內知名企業;2.出版圖集是行業內正常的市場行為。根據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顯示,不僅西南地區的設計院出版推薦性應用圖集,全國各地如北京、浙江等地都存在出版推薦性應用圖集的行為;3.從行業的角度看,不僅防水行業存在編寫圖集的行為,其他如保溫、隔熱等建筑行業中都存在編寫圖集的行為。因此,被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壟斷,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云南海燕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賠償云南海燕公司經濟損失25000元;2.判令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賠償云南海燕公司商譽損失10萬元;3.判令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銷毀標注有“APF防水卷材”的圖集和圖紙。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科順防水公司依法經核準注冊有第4195730號“APF”變形字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包括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料等,注冊有效期自200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
南海燕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主張云南海燕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濕貼定自粘防水卷材的外包裝上使用“APF”字樣構成對第4195730號注冊商標的侵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云高民三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認定云南海燕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防水卷材上使用“APF”標識的行為侵犯了科順防水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判令云南海燕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科順防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5000元。同時,該民事判決中查明:云南海燕公司于2012年1月4日、8月23日兩次作為商標申請人欲將商品服務列表為防水卷材的文字“APF”標識申請為商標,但均未獲得注冊;還查明:2010年12月,楚雄州工商局接到舉報,到楚雄紫溪商業城建筑工地查獲了550卷外包裝及合格證上標有“APF”字樣的濕定自粘防水卷材,該防水卷材合格證上標注有云南海燕公司名稱及南海燕圖文商標……經楚雄州工商局調查詢問,汪翠霞承認楚雄工商局所查獲的550卷防水卷材是其從云南海燕公司購進……2011年4月,楚雄州工商局對汪翠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汪翠霞不服于2011年5月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被沒收的550卷防水卷材并非侵權產品,卷材外包裝所印的“APF”并非產品商標,而是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名稱,請求法院撤銷楚雄州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2年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汪翠霞的訴訟請求。《粘霸APF自粘
《粘霸APF自粘防水系統構造圖集》(以下簡稱《圖集一》)由中建西南研究院主編、科順防水公司協編,自2007年出版銷售;《西南地區建筑標準設計推薦性應用圖集》(以下簡稱《圖集二》)由中建西南研究院主編,參與協編者除科順防水公司外、還有案外人深圳市卓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常熟市創聯建筑構建有限公司、北京中聯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藍盾防水工程公司、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該圖集自2009年出版銷售。《圖集一》中“說明”部分載明有:“本圖集根據廣東科順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研發生產的粘霸APF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等材料等編制。用于有防水要求的平屋面、坡屋面……等工程的防水做法及構造。廣東科順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對其提供的產品有全面保證其質量的責任”、“粘霸APF濕輔/預輔式自粘法國內水卷材(以下簡稱APF自粘卷材)是以聚氨酯為胎體,覆以含特殊活性助劑的橡膠瀝青自粘層。可以在潮濕基層施工的自粘卷材……”,并載明有“APF自粘卷材主要技術指標”、“APF自粘卷材產品規格”;。《圖集二》中收錄有《圖集一》的上述相關內容;同時《圖集二》還有深圳市卓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公司參與協編的“BAC雙面自粘”卷材和“SPU涂料防水系統構造圖集”、“水無耐自粘防水卷材圖集”、“密特朗系列自粘防水卷材圖集”、“東方雨虹防水構造圖集”、“立高防水構造圖集”等6部圖集。上述圖集中還載明:圖集的版權歸西南地區建筑標準設計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所有。經科順防水公司舉證,上述6家參加協編《圖集二》的案外人公司分別在第19類商品上包括防水卷材等商品上注冊有SPU、bac、立高、水無耐、密特朗、東方雨虹的商標。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組織編制,并由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建筑防水系統構造(二)——科順系列防水產品參考圖集》,該圖集中相關內容載明,種植屋面Ⅰ級防水層構造做法可選擇2.0厚APF—3000壓敏反應型卷材;坡屋面(掛瓦條)Ⅰ級防水墊層可選用1.5厚APF—3000壓敏反應型卷材等。
2013年3月19日,中國建筑防水協會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出具《推薦函》,函中載明:科順防水公司自2007年以來,APF系列防水卷材其產值、銷售、利稅在同行業均名列前茅;其中,2007年為第五位;2008年至2012年均為前三位。鑒于該公司產品銷售情況及“APF”品牌的巨大市場影響力,我會特推薦科順防水公司的“APF”商標申報中國馳名商標。
1999年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是指國家和行業、地方對于工程建設構配件與制品、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設施和裝置等編制的通用設計文件,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推廣使用所編制的應用設計文件;第五條規定,工程建設標準涉及編制工作應當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部門或地方頒布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同時,要貫徹社會化、工業化和商品化的方針;第十八條規定,批準頒發的標準設計是具有技術指導性的設計文件,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都應結合實際,積極采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標準設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市場規范和管理辦法,監督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與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編制、審定、發布和推廣國家標準設計;第二十四條規定,各部門、各地區應組織貫徹有關工程建設與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編制、審定、發布和推廣本行業、本地區標準設計等內容。
建筑行業等普遍存在由行業內相關企業參與編寫設計圖集的做法,由各地區建筑標準設計管理部門組織編寫的如《江西省自粘防水卷材(AU3)建筑防水構成圖集》、《CPS—CL反應粘結型高分子濕鋪防水卷材建筑構造專項圖集》、《遼寧大禹防水系統建筑構造專項圖集》、《東方雨虹防水系統建筑構造專項圖集》、《SBC高分子系列卷材符合防水建筑構造專項圖集》、《天衣牌TY系列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建筑構造專項圖集》、《奇才(QC)建筑防水構造專項圖集》、《VTF與TDF集成防水、保溫體系建筑構造參考圖集》等圖集書,其中涉及的“AU3”、“CPS”、“大禹”、“東方雨虹”、“SBC”、“天衣”、“奇才”、“VTF”均為相關企業的注冊商標。
另查明,西南建筑標準設計協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本地區建筑標準設計工作,組織編制本地區建筑設計標準圖及負責標準圖的推廣、發行、工作經驗交流等。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云南海燕公司、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營業執照副本、商標注冊證及注冊商標變更證明、(2012)云高民三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粘霸APF自粘防水系統構造圖集》、《西南地區建筑標準設計推薦性應用圖集》、中國建筑防水協會文件、《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規定》、市場行業有關建筑構造、防水系統等圖集及其相關企業注冊商標信息,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本案中,科順防水公司主張因雙方多次發生爭議,則從2013年1月2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高民三終字第56號民事判決后,云南海燕公司就應當知道其權利受損,故其于2015年9月提起有關損失賠償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科順防水公司主張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點“2013年1月21日”,系雙方因商標侵權發生爭議,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的時間點,且雙方在上述司法裁判中所爭議的事實及法律關系,與云南海燕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構成壟斷侵權并非同一事實或相同法律關系,故依照科順防水公司主張的時間點計算云南海燕公司針對壟斷行為所主張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則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本案中,云南海燕公司起訴稱,其于2013年10月發現西南地區各建筑施工設計單位都有涉案的兩本圖集,并發現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通過編寫出版圖集的方式,濫用知識產權,排擠競爭對手,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云南海燕公司于2015年9月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侵權損失賠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編寫圖集并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云南海燕公司所主張的壟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本案中,云南海燕公司主張科順防水公司與中建西南研究院以編寫圖集的方式,濫用知識產權,使科順防水公司成為防水層用“APF”自粘防水卷材的獨占專供者,獲取不當利益,構成市場壟斷。一審法院認為,第一,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科順防水公司作為第4195730號“APF”變形字母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二,雖然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共同編寫了涉案圖集,并且在圖集中使用了“APF”字母字樣,但現有事實能夠表明圖集編寫的目的在于貫徹落實《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促進提高建筑防水施工工程質量及設計工作效率等;圖集的功能在于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選擇合適的建筑材料施工提供相應的參考和標準,且屬于推薦應用性標準;而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參與編寫亦是行業內的普遍做法;同時因編寫內容中涉及不同生產企業,因而企業在對各自產品的標準施工方法予以介紹描述時,會使用到各自的商標品牌,以區分不同商品的來源者;加之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表明編寫圖集等過程存在違法性,故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在編寫圖集的過程中,針對介紹描述本公司防水產品的做法及構造時,使用合法享有的注冊商標的行為并無不當。第三,云南海燕公司就其主張事實,并未明確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共同實施反壟斷法所規定的何種壟斷行為,也沒有舉證證明其作為競爭對手因訴爭壟斷行為受到排擠、限制的事實,更沒有證實該壟斷行為的致損后果及其大小。至于云南海燕公司的同類產品能否進入市場銷售,本案中既無證據表明受圖集編寫的影響,也沒有證據表明系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違法行為所致。綜上,云南海燕公司主張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的行為構成市場壟斷,缺乏相應的事實及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云南海燕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壟斷行為不能成立,則其據此提出的損害賠償及銷毀圖集等主張亦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駁回云南海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00元,由云南海燕防水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舉證期限內,云南海燕公司向本院提交1份圖紙復印件,擬證明該圖紙上標注了使用科順防水公司APF產品,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行為違法。
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質證認為,該圖紙系復印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系復印件,無其他證據佐證,且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編寫圖集并在圖集中使用APF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本案中,科順防水公司依法享有“APF”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其有權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為貫徹落實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促進提高建筑防水施工工程質量及設計工作效率,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選擇合適的建筑材料施工提供相應的參考和標準,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共同編寫了涉案圖集,并且在圖集中使用了“APF”字母字樣。因圖集編寫內容涉及不同生產企業的產品,在介紹各企業產品的標準施工方法時,通過使用各自的商標對應相應企業的產品,以區分商品的來源并未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在編寫圖集的過程中,針對圖集中所涉及的防水產品的施工方法及構造,使用自己合法享有的注冊商標的行為并無不當。對于云南海燕公司上訴主張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的行為構成經營者集中的壟斷問題,本院認為,市場競爭是公平競爭,云南海燕公司的同類產品能否進入市場與涉案圖集的編寫沒有直接關系。本案中,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為完全獨立的經營主體,經營范圍亦不相同,雙方僅是合作共同編寫圖集,從涉案圖集內容看,涉案圖集是用于說明某種產品的標準施工方法,僅是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云南海燕公司并未舉證證明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存在股權合并、資產合并、或者協議控制等經營者集中行為;也未舉證證明其作為競爭對手因訴爭壟斷行為受到排擠、限制的事實;更沒有證據證明壟斷行為的致損后果及其大小;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圖集的編寫以及使用了“APF”字母對云南海燕公司同類產品進入市場產生影響,限制了競爭,也沒有證據表明系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違法行為所致。因此,其關于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構成壟斷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云南海燕公司還主張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將注冊商標編入圖集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本案中,科順防水公司、中建西南研究院并非上述法律規定的建筑設計單位,即使存在建筑設計單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云南海燕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與中建西南研究院、科順防水公司將注冊商標編入圖集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同時亦與本案無關,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由于云南海燕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壟斷行為不能成立,其上訴提出的損害賠償及銷毀圖集等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云南海燕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00元,由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麗
審判員 韋麗婧
審判員 余 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趙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