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京民終5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河西區速捷網絡技術服務部,經營者鄭敏杰,住浙江省象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四街。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微夢創科網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曹國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天津市河西區速捷網絡技術服務部(簡稱河西速捷服務部)因壟斷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民初1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11月28日,被上訴人微夢創科網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敏到本院接受了詢問。上訴人河西速捷服務部和被上訴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簡稱互聯網中心)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西速捷服務部上訴請求:1、確認原審法院對調查取證有選擇性的不答復違法;2、確認T.CN是2005年8月23日注冊,并非2003年3月10日注冊;3、確認互聯網中心在CN域名市場上具備市場支配地位;4、確認微夢公司是適格被告;5、撤銷原審判決;6、將本案發回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1、河西速捷服務部在原審中提出了T.CN注冊資料的調查取證申請,原審法院僅予口頭答復,違反法律規定;2、微夢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如法院認為其不是適格被告,應當裁定駁回起訴;3、本案是民事案件,凡是判決就必須查明事實,不能因為無法認定市場支配地位就對基本事實不進行審查,否則河西速捷服務部的訴訟費就白繳了。
微夢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不同意河西速捷服務部的上訴請求。
互聯網中心未到庭接受詢問,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河西速捷服務部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互聯網中心市場支配地位成立;2、確認互聯網中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成立;3、判令互聯網中心依法注銷T.CN域名(以下簡稱涉案域名);4、判令互聯網中心準許注冊涉案域名;5、判令互聯網中心、微夢公司承擔訴訟合理開支1000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事實:
互聯網中心于1997年6月3日成立,經原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作為中國國家頂級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務器。
2002年12月12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cn二級域名注冊實施方案的通告》,內容包括:違反《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詞匯不得注冊為CN域名;為了保障域名系統穩定性和可延展性,保護公共利益,對部分詞匯采取限制注冊措施。申請注冊限制注冊的名稱,應當向注冊服務機構提出注冊申請,由互聯網中心根據域名系統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注冊;對于某些屬于涉及民事權益范圍的名稱應由其權利人主張和行使,因此在正式開放二級域名注冊之前設立一定期限,允許其權利人優先申請注冊(優先注冊期:2003年1月6日12:00至2月28日12:00);根據國際慣例保護原有注冊域名,在允許正式申請注冊二級域名之前設立一定期限,允許三級域名持有者優先申請注冊二級域名(優先升級期:2003年1月6日12:00至2月28日12:00)。2003年3月17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根據“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正式受理二級域名注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工信公開[2016]23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其中包括涉案域名的擬開放注冊備案日期信息鏈接,經查詢顯示涉案域名擬開放注冊備案日期為2013年9月24日。
(2016)京0108民初978號民事判決書查明,涉案域名當前注冊者為微夢公司,所述注冊服務機構為廈門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03年3月10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河西速捷服務部并未說明或舉證證明微夢公司與壟斷糾紛這一訴爭法律關系存在何種實質關聯,故微夢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河西速捷服務部對微夢公司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河西速捷服務部未舉證證明互聯網中心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及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河西速捷服務部的訴訟請求。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河西速捷服務部提交的證據、當事人陳述以及原審法院庭審筆錄等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調查取證申請,人民法院應予答復。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必須作出書面答復。因此,原審法院對河西速捷服務部的調查取證申請作出口頭答復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亦無損河西速捷服務部的程序權利或者實體權利。河西速捷服務部的第一項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河西速捷服務部并未說明或舉證證明微夢公司與壟斷糾紛這一訴爭法律關系存在何種實質關聯,故微夢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河西速捷服務部對微夢公司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對于存在多個被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單獨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也可以判決吸收裁定的形式在判決書中一并駁回對部分被告的起訴。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河西速捷服務部對微夢公司的起訴應當予以駁回,并判決駁回河西速捷服務部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查明與訴訟請求有關的案件事實,但不需要查清當事人主張的與訴訟請求無關的事實,否則即為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繳納訴訟費用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義務,并非當事人浪費司法資源的充分理由。本案為壟斷糾紛,河西速捷服務部未舉證證明互聯網中心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及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足以支持原審判決的結論,河西速捷服務部主張的其他事實與其訴訟請求缺乏密切關聯,原審法院未予審查并無不當。同理,河西速捷服務部關于確認T.CN是2005年8月23日注冊、并非2003年3月10日注冊的上訴請求與其訴訟請求缺乏密切關聯,本院對該部分事實不予審查,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結論正確,應予維持。河西速捷服務部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天津市河西區速捷網絡技術服務部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軍
審判員 蔣 強
審判員 樊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