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桂民三終字第2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西柳州市航銀路8號萬利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翁克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云鋒,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上力,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南寧市三零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住所地:柳州市白云小區二村22棟6—2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上軍,男,漢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柳州市汽配四廠職工,住柳州市白云小區二村22棟6—2號。
上訴人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翁氏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上力、黃上軍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7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事實清楚,且被上訴人黃上力、黃上軍下落不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本案不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翁氏物流公司是從事物流綜合服務的公司,并在南寧、廣州等城市設有業務部,2003年1月1日,黃上軍與翁氏物流公司簽訂一份擔保人保證書。約定:“黃上軍愿作黃上力的擔保人,若黃上力在翁氏物流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經濟或法律案件,致使公司利益損失,其愿負連帶責任,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等”。2003年1月6日,翁氏物流公司與黃上力簽訂了一份員工誠信守則協議。該協議約定:“黃上力作為翁氏物流公司的職員對翁氏物流公司負有誠信義務;黃上力在職期間或去職12個月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翁氏物流公司同類的營業項目以及從事損害翁氏物流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黃上力違背本守則協議,違反其對翁氏物流公司所負的義務時,翁氏物流公司有權責成黃上力及時采取措施補救,黃上力同時還應一次性支付給翁氏物流公司違約金5000元-10000元”等內容。2003年2月18日,翁氏物流公司聘用黃上力為公司員工,安排其在廣州業務部擔任業務開票工作,并簽訂合同期限為2003年2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規定了未經翁氏物流公司同意,泄露或不正當利用翁氏物流公司非公開資料、信息及商業秘密的,翁氏物流公司隨時解除合同,雙方所簽訂的員工誠信守則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2005年1月10日,黃上力向翁氏物流公司請假1個月,但其假滿后未再回翁氏物流公司上班。2004年7月,黃上力、覃漢林、潘海島、胡圣武、陳滿光共同出資成立了南寧三零運輸有限公司,并向南寧市工商局申請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是道路貨物運輸等。胡圣武擔任公司執行董事,潘海島擔任該公司經理,覃漢林擔任公司監事。翁氏物流公司認為黃上力違反竟業禁止約定,涉及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訴至一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因翁氏物流公司主張黃上力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涉及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故案由確定為不正當競爭糾紛。因翁氏物流公司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黃上力獲取其管理訣竅,利用了該公司的商業秘密并造成不正當的妨害,故不能認定黃上力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黃上力雖然在翁氏物流公司廣州業務部擔任過開票工作,但因其屬于公司的一般聘用人員,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頒布]第六十一條所規定的人員范圍,無須承擔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且,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誠信守則協議中有關競業禁止約定的條款只規定了黃上力對翁氏物流公司應承擔的義務,卻沒有規定翁氏物流公司應給予黃上力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違反了平等、公平原則,因而所涉條款規定應為無效,黃上力也無須承擔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因黃上力沒有履行員工誠信守則協議有關競業禁止條款的義務,故黃上軍作為黃上力的擔保人也無須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410元、其他訴訟費682元,合計3092元,由
翁氏物流公司負擔。
翁氏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理由是:黃上力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并違反竟業禁止的約定。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員工誠信守則協議》違反平等、公平原則,所涉條款無效是錯誤的。本案的雙方當事人是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協議,黃上力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內向公司請假后至今未回公司上班,也沒有遞交辭職報告,其在在職期間又在南寧三零運輸有限公司工作,違反了《員工誠信守則協議》,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黃上軍作為黃上力的保證人,對黃上力的違約行為,應承擔保證責任。
黃上力、黃上軍下落不明,沒有提出答辯意見。
本案翁氏物流公司在一審中向原審法院提出兩個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法院判令黃上力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二是請求法院判令黃上力承擔違反勞動合同關于競業禁止約定的違約責任。第一個訴訟請求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范圍;第二個訴訟請求則屬于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將兩個不同的訴合并在一起審理,并將兩個不同的程序合并為一個程序,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的規定,本院已另行裁定駁回翁氏物流公司請求判令黃上力承擔違反勞動合同關于競業禁止約定的違約責任之訴的起訴。雖然翁氏物流公司就一審判決駁回其要求黃上力承擔違反勞動合同關于競業禁止約定的違約責任之訴訟請求提起上訴,本判決中不再將此爭議作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此,本院確定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判決認定黃上力未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是否正確,如黃上力的行為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二、黃上軍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這一規定,構成商業秘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1、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不為社會公眾包括通常處理所涉信息范圍內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獲得;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即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的增加或者某種競爭優勢;3、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合理的、具體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等。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審期間都未能說明其擁有何種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信息的內容、范圍以及其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從而使得該信息符合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定要件,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黃上力采取了何種不正當手段侵犯了該經營信息或技術信息,因此,原審法院認定翁氏物流公司未盡舉證責任,沒能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證明黃上力的行為構成侵權是正確的,黃上力沒有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業秘密,因此其不應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翁氏物流公司訴請黃上力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黃上軍雖然與翁氏物流公司簽訂了保證書,自愿對黃上力給翁氏物流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從本案事實看,翁氏物流公司并沒有證據證明黃上力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也沒有證據證明黃上力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翁氏物流公司訴請黃上軍承擔保證責任的上訴請求也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駁回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判令黃上力承擔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責任之訴和請求黃上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訴的上訴,維持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駁回原告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請求判令被告黃上力承擔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責任之訴訟請求和請求判令黃上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訴訟請求的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2410元、其他訴訟費682元,合計309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10元,共計5502元,由上訴人廣西翁氏八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擁建
審 判 員 周 冕
代理審判員 廖冰冰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鄒 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