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延安中路881號4號樓105室。
法定代表人張蘭,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康鏵,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會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陽市云巖區中華中路108號7層。
法定代表人陳山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亞新,北京市力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彥斌,北京市力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俏江南公司)與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海帝爾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俏江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鏵、馬會軍,海帝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亞新、彭彥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俏江南公司起訴稱:“俏江南”及“South Beauty”注冊商標由北京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7日經核準取得。2007年3月12日,北京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與我公司簽署《“俏江南”商標經營資源及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協議》,授權我公司以特許經營方式許可他人使用“俏江南”品牌及經營管理模式從事中餐經營。2008年6月6日,我公司與海帝爾公司簽署了《俏江南特許經營合同(貴陽店)》(簡稱《俏江南特許合同》)。合同簽訂前,我公司將加盟店開業預算、提供服務的內容及方式、特許經營費用以及合同其他主要內容對海帝爾公司進行了披露;合同簽訂后,我公司亦積極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海帝爾公司應在經過我公司驗收、取得我公司頒發的《特許經營授權書》后方可開業經營;并遵循我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安裝天子星點菜軟件系統(簡稱天子星軟件),按時申報財務報表和完稅憑證,并按月支付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但是,海帝爾公司在沒有取得我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于2009年9月1日使用“俏江南”商標及標識在貴陽市開業經營。并且,海帝爾公司沒有使用天子星軟件及向我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和完稅憑證,也沒有按月支付保底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為此,我公司曾于2010年1月20日向海帝爾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其糾正上述違約行為,但其拒絕糾正。因海帝爾公司在三十日內未予糾正,我公司依約有權解除合同,故我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海帝爾公司發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此后,海帝爾公司仍在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及標識經營餐廳。故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如下:1、解除雙方于2008年6月6日所簽署的《俏江南特許合同》及附屬合同;2、海帝爾公司停止使用“俏江南”商標、標識并返還全部“俏江南”特許經營資料;3、海帝爾公司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的保底使用費80萬元;4、海帝爾公司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海帝爾公司答辯稱:首先,俏江南公司所述與事實不符,其僅強調自身合同權利,忽略其合同義務,只陳述我公司義務,而無視我公司權利。其次,俏江南公司與我公司簽署的涉案特許經營合同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其未盡到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第三,我公司沒有安裝天子星軟件是由于該軟件的報價遠遠高于市場同等水平,我公司未予安裝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我公司不同意俏江南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俏江南公司本身存在先行違約行為。俏江南公司的違約行為具體表現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我公司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沒有提供代表“俏江南”特許經營體系的經營管理手冊、各項管理制度、營銷方式以及經營訣竅和菜品,也沒有履行協助招聘和提供必要培訓的義務。俏江南公司的上述違約行為給我公司造成了巨額損失,故我公司據此提起反訴,請求判令如下:1、確認俏江南公司構成違約,解除雙方所簽署的《俏江南特許合同》及附屬合同;2、判令俏江南公司返還加盟費200萬元,并按照同期銀行個人貸率支付2008年6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俏江南公司返還簽約保證金50萬元,并按照同期銀行個人貸款利率支付2008年3月15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4、判令俏江南公司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1257.835萬元,具體包括:設計費80萬元,裝修、裝飾費711.98萬元,購置開業必需品支出237.855萬元,租賃費200萬元,廣告費28萬元。
俏江南公司針對海帝爾公司的反訴答辯稱:海帝爾公司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是雙方進行充分協商后自愿簽署的,并不是格式合同,且海帝爾公司在合同簽署后沒有提出過異議。2、雙方簽署的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我公司已經在合同簽訂之前,向海帝爾公司提供了信息披露手冊,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海帝爾公司提供了經營管理手冊以及菜譜和經營方法;為保證海帝爾公司正常開業,我公司還對其員工進行了培訓。總之,我公司嚴格履行了各項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4、海帝爾公司反訴主張的經濟損失并未實際發生。即便上述費用確實支出,也屬于經營餐廳所必須發生的正常經營成本,其無權要求賠償。綜上,我公司不同意海帝爾公司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2年3月7日,北京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了漢字“俏江南”及英文“South Beauty”組合商標(簡稱俏江南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42類住所、咖啡館、酒吧、餐廳等,有效期限至2012年3月6日。2007年3月12日,北京俏江南餐飲有限公司與俏江南公司就俏江南商標及經營模式的授權使用簽訂《“俏江南”商標、經營資源及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協議》,授權俏江南公司在中國境內以獨占許可的方式使用“俏江南”中餐品牌相關商標、經營資源及商業秘密,并授權俏江南公司以特許經營模式將上述商標、經營資源及商業秘密再許可第三方使用,授權期限為簽約之日起15年。
俏江南公司于2008年9月28日進行了商業特許經營信息備案,備案信息顯示該公司第一家加盟店的時間為2007年4月16日。
2008年3月15日,為加盟俏江南公司特許經營體系,海帝爾公司與俏江南公司簽訂《加盟意向書》。海帝爾公司為此向俏江南公司交付簽約保證金50萬元。此前,海帝爾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山海于同年3月11日簽署了一份由俏江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手冊》。該手冊包括俏江南公司簡介、“俏江南”品牌及“俏江南”特許經營體系等內容。
同年6月6日,俏江南公司(甲方)與海帝爾公司(乙方)就海帝爾公司加盟“俏江南”特許經營體系正式簽訂《俏江南特許合同》。該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1.宗旨。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獲得在本合同約定場所以“俏江南”品牌及經營管理模式進行中餐經營的權利,同時乙方負有維護“俏江南”品牌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特許經營費用的義務。甲乙雙方應共同努力,實現特許經營的經營效益。2.特許經營項目。甲方許可乙方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為:在本合同約定場所內使用“俏江南”品牌,并按照甲方商務餐廳的經營管理模式、市場定位、經營內容等經營中餐餐廳,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
第二章、特許經營權。5.特許經營權的內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許可乙方在其單一加盟店內按照如下內容進行特許經營:5.1、使用甲方統一的“俏江南”品牌形象,包括注冊商標、標識、戶外廣告標牌設計及菜單等餐廳用品;5.2、使用甲方“俏江南”餐廳特許經營體系的《經營管理/服務手冊》及各項管理制度、營銷方式等;5.3、經營訣竅,包括甲方具有特色的菜式、飲品等食物的制作方法等;5.4、甲方允許乙方以直接特許的方式使用上條中約定的特許經營內容,經營加盟店。6.特許經營區域。甲方許可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單一加盟店內(貴陽市)使用第5條約定的特許經營內容。未經甲方書面許可并另行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乙方不得在加盟店外使用特許經營權。
第三章、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特許經營期限為五年,自加盟店正式開業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加盟店。10.加盟店開業前的準備。包括選址、房屋租賃、裝修、經營物品配備及裝修投資預算。為保證加盟店風格的一致性,甲方將向乙方提供《加盟店裝修設計師名單》。乙方須從中選定設計師,按照“俏江南”品牌的整體形象規劃,完成對加盟店的裝修設計;乙方應按照甲方對裝修公司資質的要求,自行選定裝修公司報甲方審核同意后,按照設計師的設計方案、并使用設計師指定的進口裝修材料完成加盟店的裝修;乙方應以自己名義與設計師及裝修公司簽訂設計、裝修合同,獨立承擔設計、裝修所需的全部費用;為保證“俏江南”餐廳品牌形象的一致性、標準化,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經營物品配備清單》,在市場同等條件下,向甲方推薦的供應商采購加盟店經營所需家具、餐具、廚房設備設施等物品;甲方按照經雙方確認的加盟店裝修設計方案向乙方提供加盟店裝修投資預算,乙方應保證按照每平米不低于2000元人民幣(不包括家私、餐具和廚具)的預算進行加盟店的裝修投入,不得擅自縮減預算,以確保加盟店的裝修效果。11.加盟店的開業和維護。本合同生效且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足額支付了特許經營加盟費后,甲方可應乙方要求對加盟店開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及驗收;加盟店未完全符合條件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進,并可就具體情況給予指導和幫助,加盟店驗收符合條件的,甲方工作人員應當簽署《加盟店驗收合格報告》,甲方在收到此報告后五日內向乙方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取得該授權書后,加盟店方可正式開業(包括試營業);乙方應保證加盟店于2008年12月30日前正式開業(包括試營業)。
第五章、特許經營體系的管理。12.商標與品牌的使用。本合同生效且乙方足額支付加盟費后30日內,乙方應當與甲方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甲方許可乙方以普通許可的方式使用“俏江南”商標,作為加盟店的招牌,用于“俏江南”餐廳的經營。13.經營管理、服務。甲方應于乙方支付加盟費后七日內,向乙方提供“俏江南”餐廳《特許經營管理/服務標準手冊》,乙方應按照經營管理手冊中規定的“俏江南”餐廳經營細則、操作規程、人員聘用、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經營加盟店,乙方應保證特許經營期內加盟店的正常運營,不得擅自停業、歇業。14.財務管理。乙方應當配備相應硬件設施,使用甲方指定的天子星軟件,并按照《特許經營管理/服務標準手冊》的規定,每天如實將經營數據上傳,以便于甲方的財務及菜品分析統計,并于該系統升級時,自付費用完成系統的升級。乙方應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報送加盟店上個月的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局出具的完稅憑證;乙方應于每個營業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甲方報送加盟店年底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稅務局出具的完稅憑證。15.人員招聘、培訓及管理。15.1、協助招聘。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應乙方要求,協助乙方招聘加盟店駐店總經理、川菜廚師長、粵菜廚師長、川菜廚師、粵菜廚師和收銀員等重要工作崗位的人員,上述人員由乙方聘任,其勞動關系歸屬于乙方。15.3、培訓。15.3.1初次培訓。為使乙方能夠掌握“俏江南”餐廳經營管理的經營模式及菜品等食物制作方法,并保證“俏江南”品牌的一致性、統一性,甲方應對加盟店工作人員進行初次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培訓方式、培訓項目、課程、培訓期等詳見《培訓手冊》。初次培訓的時間、地點由甲方按照具體情況予以安排;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安排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初次培訓。加盟店工作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甲方發給相關證書后,持證上崗。15.3.2后續培訓。合同履行過程中,為不斷提高加盟店的經營管理水平,甲方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加盟店進行后續培訓;甲方也可應乙方的要求為乙方的具體人員提供現場培訓及指導。15.3.3培訓的費用。初次培訓及由甲方組織的后續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自行承擔參加培訓人員的差旅及食宿費。17.菜品管理及價格。甲方將以培訓加盟店廚師及提供《菜譜》的方式向乙方提供“俏江南”餐廳特許經營體系經營的菜品(含自制飲品)。
第六章、特許經營費用。23.特許經營費用項目。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如下特許經營費用:加盟費人民幣200萬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支付,不論本合同期滿終止還是提前解除,該費用均不返還乙方,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保底使用費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幣五萬元,乙方應于次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保底使用費(不論加盟店的經營效益如何,乙方均應支付);經營性使用費按照乙方加盟店月經營總收入6%計算,每月結算一次,如結算期內乙方的經營性使用費高于同期保底使用費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于次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超出部分金額,如結算期內的經營性使用費低于同期保底使用費時,乙方無需另行支付經營性使用費;市場均攤費按照乙方月經營總收入(扣除營業稅后)的1%計算,乙方應于次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市場均攤費。24.履約保證金。合同簽訂之日起 15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如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應于合同終止之日起15 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給乙方。
第九章、違約與合同的終止、解除。32.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全面的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33.合同的終止與解除。33.3、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乙方遲延30日仍未向甲方支付各項特許經營費用、乙方加盟店未經甲方開業驗收而擅自開業或加盟店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仍未能開業或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合同的行為,甲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甲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33.4、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的前提下,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特許經營所需的資料、手冊,使乙方無法開展加盟店的特許經營且經乙方書面催告后30天,仍不提供的,乙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自乙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33.5合同因33.3或33.4而終止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 50 萬元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守約方仍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未能彌補部分的損失。33.6、本合同期滿終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的被特許人資格取消,有關事項按照以下原則處理:33.6.1如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按照未履行期限占合同總期限的比例無息返還乙方支付的特許經營加盟費;如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交納的特許經營加盟費不予返還;33.6.2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關聯企業、關系人或其股東親屬使用)應立即停止使用特許經營權,包括立即停止使用“俏江南”的商標、標識、商號等;立即停止向消費者供應“俏江南”的特色食品等;立即停止使用“俏江南”裝飾裝潢,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仍繼續使用特許經營權,應當承擔如下責任:立即停止一切侵權行為;乙方應當支付違約年度的許可使用費,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算;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50萬元的違約金;賠償因乙方的侵權行為給甲方造成的其他各種損失。33.6.3乙方應于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向甲方返還全部甲方提供的特許經營資料、手冊,包括但不限于《經營管理/服務標準手冊》、《培訓手冊》等。
十、其他。41.通知。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的往來信件、通知、電子郵件、確認單等均應按照如下聯系方式發出,直至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變更聯系方式。其中,甲方的聯系方式為:名稱: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通訊地址:北京朝陽區姚家園路105號觀湖國際1座16層,聯系人:周小姐,電子郵件:zxt@qiaojiangnan.cn;乙方的聯系方式為:名稱: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地: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中華中路108號,聯系人:牟焰,電子郵件:muyan0105@163.com。
簽約當日,俏江南公司(甲方)與海帝爾公司(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其中約定:乙方人員未能通過甲方初次培訓考核,乙方替換其他人員參加培訓或由未通過考核的人員再次參加培訓的,乙方不再向甲方交納培訓費用;鑒于貴陽餐飲市場的特殊性,不再收取10%的服務費,乙方支付給甲方的6%經營性使用費及1%市場均攤費的計收以天子星軟件實際收入為準。同年6月10日,海帝爾公司向俏江南公司交納了加盟費200萬元。
2008年8月25日,俏江南公司與海帝爾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合同約定:俏江南公司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海帝爾公司在雙方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俏江南”中餐廳加盟店的經營過程中使用俏江南注冊商標;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與雙方簽署的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相同,并隨特許經營合同的終止而終止;俏江南公司應當收取的商標許可使用費,已經包含在海帝爾公司按照特許經營合同向俏江南公司支付的許可費中,不再單獨收取。
同年6月19日,俏江南公司、海帝爾公司共同與案外人北京瑞普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瑞普建筑公司)簽訂了《俏江南加盟店裝飾裝修設計合同》,委托瑞普建筑公司對俏江南貴陽加盟店進行裝飾裝修設計,海帝爾公司為此向瑞普建筑公司支付設計費80萬元。訴訟中,海帝爾公司稱其為餐廳開業還支出租賃費200萬元、裝修裝飾費用711.98萬元、購置開業必需品支出237.855萬元以及廣告費用28萬元,并提交了相應的合同和票據憑證。
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俏江南公司通過員工周曉棠的電子郵箱zxt@qiaojiangnan.cn向海帝爾公司指定的聯系人牟焰的郵箱muyan0105@163.com先后發送了工程設施基本要求、設計資料要求、俏江南廚房圖紙、俏江南設計合同、人員編制、加盟店開業倒計時間表、俏江南工程招標文件等電子文件。此外,俏江南公司還通過電子郵件向海帝爾公司發送了菜單及菜單圖片,并委派一名員工到貴陽為海帝爾公司員工進行了為期四天的培訓。
2009年,海帝爾公司在貴陽人才信息網(網址為www.gyrc.com.cn)上刊登了一則題為“北京俏江南(集團)貴陽南國店”的招聘廣告。該廣告載明“北京俏江南集團貴陽(南國店)于2009年10月18日正式開業”。同年10月23日,海帝爾公司還通過電子郵件向俏江南公司發送了“俏江南新菜譜(最新版)”電子版。
海帝爾公司開業前未邀請俏江南公司進行驗收,開業時未獲得俏江南公司頒發的《特許經營授權書》,開業后沒有使用天子星軟件及向俏江南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和完稅憑證,也未按月向俏江南公司支付保底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海帝爾公司表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俏江南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先行違約行為,即沒有依約向其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沒有提供經營管理手冊、管理制度、營銷方式以及經營訣竅和菜品,也沒有履行協助招聘和提供必要培訓的義務,其自行開業是為了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俏江南公司對海帝爾公司的上述陳述均不予認可,稱:未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及沒有進行協助招聘是由于海帝爾公司并未向其提出過申請,除向海帝爾公司發送菜譜及進行培訓外,該公司還通過周曉棠的郵箱向海帝爾公司指定的聯系人牟焰發送了培訓課件,并于2008年7月8日向海帝爾公司郵寄了全套16本經營管理手冊。為此,俏江南公司提交了一份對周曉棠郵箱進行公證的公證書和一份快遞單。
上述公證書顯示如下內容:運行周曉棠工作電腦上的“Outlook”郵箱,左側由上到下依次顯示郵件項目,點擊其中“企業郵箱”項下的“官司”,在右側依次顯示多個郵件,分別點擊其中標題為“周曉棠 2009-8-14 培訓課件2”和“周曉棠 2009-8-14 培訓課件”進入郵件,上述郵件的附件包括俏江南品牌企業介紹篇、企業文化篇、員工勵志篇、企業榮譽篇以及服務員培訓手冊、經理培訓手冊、領班培訓手冊和主管培訓手冊等內容,收件人為“牟焰”和“zhangxuguangvip@126.com”,但在收件人處未顯示“牟焰”的電子郵箱地址。上述快遞單上的收件人為海帝爾公司,收件地址為“貴州省貴陽市中華中路98號噴水池金鳳凰大廈AC座808室”,在單據上簽名的取件人為王小清,但上述郵單上沒有顯示郵寄的具體內容,僅顯示郵寄物品計費重量為6公斤。海帝爾公司否認收到過上述電子郵件和快遞,并提出上述郵件中的收件人名稱可以由發件人自行設定,并非該公司指定的聯系人牟焰,在快遞單上簽名的王小清也不是該公司員工。另,俏江南公司在訴訟中向本院提交了其所稱的16本經營管理手冊,但重量約為3.5公斤。
俏江南公司及其加盟店使用的天子星軟件系北京普照天星科技有限公司應俏江南公司要求專門設計的計算機餐飲管理系統,該軟件報價總計約31.3萬元。海帝爾公司目前使用的餐飲管理軟件是于2009年9月23日從貴州鑫達必科技貿易有限公司購買,軟件價格為10.5萬元。訴訟中,海帝爾公司提出俏江南公司為其指定的天子星軟件的價格遠遠高于同類軟件的市場價格,故未使用天子星軟件并不構成違約。俏江南公司表示兩款軟件的區別在于:天子星軟件可以實現數據上傳功能,使該公司能夠了解到海帝爾公司的營業收入情況,而海帝爾公司目前使用的軟件不具有數據上傳功能。海帝爾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其所用軟件同樣具有點菜、上傳等功能,但海帝爾公司未就此提供相應證據。
2010年5月18日,俏江南公司向海帝爾公司郵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書》。俏江南公司在通知書中以海帝爾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安裝天子星軟件、上傳經營數據以及未交納各種使用費、市場均攤費為由向海帝爾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海帝爾公司停止使用俏江南商標、停止向消費者供應“俏江南”特菜食品及裝潢裝飾,并于收到通知書3日內補足上述費用、支付違約金50萬元。同年6月8日,海帝爾公司回函俏江南公司,稱其不同意俏江南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并指出該公司除使用俏江南商標外,在管理、營銷、培訓、服務質量以及企業文化上均未享受到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相應支持。
訴訟中,俏江南公司表示其本案主張100萬元違約金包括兩部分。其中,50萬元違約金系針對海帝爾公司擅自開業、未支付保底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未使用天子星軟件及未向其申報財務報表和完稅憑證四項違約行為,另50萬元違約金系針對海帝爾公司在其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仍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的行為。海帝爾公司認為上述違約金明顯過高并請求本院進行調整。
另查一,海帝爾公司認可俏江南貴陽店仍在經營,并在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但海帝爾公司未就其從開業之日至今的營業收入情況向本院提交證據。
另查二,俏江南公司和海帝爾公司本案請求解除的《俏江南特許合同》附屬合同包括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和《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以上事實,有商標注冊證、《“俏江南”商標、經營資源及商業秘密許可使用協議》、《信息披露手冊》、《俏江南特許合同》、《補充協議》、《商標許可使用協議》、(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19021號及第19022號公證書、(2010)滬靜證經字第3011號公證書、點菜系統采購合同、關于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回復、《俏江南加盟店裝飾裝修設計合同》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俏江南公司與海帝爾公司簽訂的涉案特許經營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屬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對于海帝爾公司提出俏江南公司與其簽署涉案特許經營合同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俏江南公司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的辯稱,因俏江南公司在簽約前向海帝爾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信息披露,海帝爾公司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海帝爾公司已向俏江南公司交納了保證金和加盟費,俏江南公司在簽約后向海帝爾公司發送了裝修設計材料、菜單并派員對海帝爾公司員工進行了培訓;海帝爾公司經營的俏江南貴陽店于2009年10月18日開業,但在開業前未經過俏江南公司的驗收,開業時未取得俏江南公司頒發的《特許經營授權書》,開業后沒有使用天子星軟件及向俏江南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和完稅憑證,也沒有按月向俏江南公司支付保底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此外,海帝爾公司在俏江南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其發函、提出解除合同后,仍在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經營俏江南貴陽店。
但雙方對于俏江南公司是否向海帝爾公司發送過培訓課件及提供了經營管理手冊存在爭議。對此,本院認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由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現俏江南公司提交的證明其向海帝爾公司發送過培訓課件的證據系對其員工郵箱所作的公證書,但該郵箱并非第三方網站的郵箱,且郵件已經下載到本地電腦,在技術上無法排除被改動的可能性,收件人處也未直接顯示涉案合同約定的海帝爾公司指定的郵箱地址,故不足以證明其確向海帝爾公司發送過該電子郵件。同時,俏江南公司證明其向海帝爾公司郵寄過經營管理手冊的證據僅為一份快遞單,但該快遞單上并未直接顯示郵寄物品的內容,且所載明的重量與俏江南公司在訴訟中提交的16本經營管理手冊的重量并不相符合,故依據現有證據不宜認定俏江南公司向海帝爾公司郵寄了經營管理手冊。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一、俏江南公司在海帝爾公司開業前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二、海帝爾公司擅自開業及此后的一系列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三、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四、涉案合同解除后如何處理。就此,本院逐一進行論述。
一、俏江南公司是否存在先行違約行為
本案中,海帝爾公司主張俏江南公司存在如下違約行為:沒有依約向其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沒有提供經營管理手冊、管理制度、營銷方式以及經營訣竅和菜品,也沒有履行協助招聘和提供必要培訓的義務。對海帝爾公司的上述主張,本院認為:
首先,關于《特許經營授權書》。根據合同第四章第11條的約定,俏江南公司可應海帝爾公司要求對加盟店開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及驗收,如不完全符合條件,有權要求海帝爾公司進行改進,如驗收合格,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現海帝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曾經通知俏江南公司進行驗收,而是在未經過驗收的情況下自行開業,故其主張俏江南公司未向其頒發《特許經營授權書》構成違約,缺乏合同依據。
其次,關于經營管理手冊、管理制度、營銷方式。涉案合同第二章第5條約定海帝爾公司有權使用“俏江南”餐廳特許經營體系的《經營管理/服務手冊》及各項管理制度、營銷方式等。同時,第五章第12條約定,俏江南公司應于海帝爾公司支付加盟費后七日內提供上述經營管理手冊。根據已查事實,海帝爾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交納了加盟費,現俏江南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確實向海帝爾公司交付了經營管理手冊,故可以認定俏江南公司在經營管理手冊的交付上構成違約。
第三,關于經營訣竅和菜品。合同第二章第5條約定俏江南公司授權海帝爾公司使用的經營訣竅包括俏江南公司具有特色的菜式、飲品等食物的制作方法,而該合同第五章第17條則約定俏江南公司通過培訓加盟店廚師及提供《菜譜》的方式向海帝爾公司提供。現海帝爾公司收到了俏江南公司向其發送的菜單及菜單圖片,且俏江南公司派人對該公司員工進行了為期四天的培訓。同時,海帝爾公司在其加盟店開業后即2009年10月23日還向俏江南公司發送了一份名為“俏江南新菜譜(最新版)”的文件,亦表明該公司實際使用了俏江南公司的菜式。故俏江南公司在經營訣竅和菜品的提供上不構成違約。
第四,關于協助招聘。根據合同第五章第15.1款的約定,俏江南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海帝爾公司要求協助其招聘加盟店駐店總經理、廚師長等重要工作崗位的人員,上述人員的勞動關系歸屬于海帝爾公司。現海帝爾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開業前曾要求俏江南公司協助其進行招聘而俏江南公司不予配合,故海帝爾公司主張俏江南公司未履行協助招聘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合同約定亦不相符。
第五,關于培訓。根據合同第五章第15.3款的約定,俏江南公司對海帝爾公司的培訓包括初次培訓和后續培訓,初次培訓的時間、地點由俏江南公司安排。現海帝爾公司認可俏江南公司對其員工進行了四天培訓,且在其開業后也未要求俏江南公司對其具體人員進行后續培訓或指導,故俏江南公司在培訓義務的履行上并不違反合同約定。
綜上,俏江南公司僅在經營管理手冊的交付上構成違約,對于海帝爾公司提出俏江南公司存在其他違約行為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海帝爾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如上所述,海帝爾公司在開業時并未取得俏江南公司的開業認可,開業后沒有使用俏江南公司指定的天子星軟件及向俏江南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和完稅憑證,也沒有按月向俏江南公司支付保底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并且,在俏江南公司向其提出解除合同后,仍在使用俏江南商標經營俏江南貴陽店。海帝爾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涉案合同的約定,故構成了違約。
對于海帝爾公司提出其未使用天子星軟件是由于該軟件的價格遠遠高于同類軟件的市場價格,故不構成違約的辯稱,本院認為,俏江南公司要求海帝爾公司使用天子星軟件的原因在于可以通過該軟件上傳的數據掌握海帝爾公司的營業情況,并作為收取經營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的依據。現海帝爾公司雖提出其使用的軟件同樣可以上傳數據,但海帝爾公司并未舉證予以證明,且也未實際進行上傳。同時,僅依據海帝爾公司自身采購軟件的價格也不足以證明天子星軟件的價格明顯高于同類軟件的市場價格。因此,對海帝爾公司的上述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三、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首先,海帝爾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從涉案合同的內容來看,海帝爾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加盟使用俏江南公司的“俏江南”餐廳經營體系并接受俏江南公司的培訓指導,核心在于俏江南商標及俏江南公司具有特色的菜品。
現海帝爾公司的俏江南貴陽店已經開業經營,使用了俏江南商標及俏江南公司向其提供的菜單,并接受了俏江南公司的培訓,故海帝爾公司已經基本實現了其合同目的,俏江南公司未依約向其提供經營管理手冊并不足以影響其合同目的的實現。
雖然俏江南公司未依約向海帝爾公司提供經營管理手冊。但根據涉案合同第九章第33.4款的約定,如俏江南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特許經營所需的資料、手冊導致海帝爾公司無法開展加盟店的經營,經海帝爾公司書面催告后30天仍不提供的,海帝爾公司有權以書面形式解除合同。上述約定表明雙方在合同中賦予了海帝爾公司對俏江南公司涉案違約行為的救濟權利。但海帝爾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曾經以書面形式向俏江南公司催要經營管理手冊或據此要求解除合同,而是在未獲得俏江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開業經營,以其自身行為表明放棄了上述救濟權利的行使。并且,俏江南公司未履行的上述義務與海帝爾公司未履行的義務在內容上不具有對等性。綜上,海帝爾公司僅依據俏江南公司的涉案違約行為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主張,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相應地,海帝爾公司為經營加盟店所支出的各項費用,均屬于其自身的經營開支,不屬于因俏江南公司的違約而給其造成的損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其次,俏江南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俏江南公司簽訂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許可海帝爾公司使用其經營資源收取特許經營費用,具體包括加盟費、按月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等。
現海帝爾公司在擅自開業后,在實際使用俏江南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未使用俏江南公司指定的天子星軟件及進行財務申報,且沒有按月向俏江南公司交納保底使用費和市場均攤費,致使俏江南公司無法實現其合同目的。并且,在俏江南公司向其發函、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海帝爾公司亦未采取補救措施,至今仍在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進行經營。因此,海帝爾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俏江南公司有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同時,在該合同解除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涉案《補充協議》和《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亦應隨之予以解除。
四、合同解除后相關問題的處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俏江南公司要求海帝爾公司同時向其支付保底使用費和違約金。其中,俏江南公司要求保底使用費計算至2010年12月31日;違約金則系針對海帝爾公司不同的違約行為分別主張50萬元。
對于俏江南公司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涉案合同第九章第33.5款的約定,如涉案合同因海帝爾公司未按時支付特許經營費用及擅自開業等違約行為終止的,海帝爾公司應向俏江南公司支付50萬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俏江南公司損失的,俏江南公司仍有權要求賠償未能彌補部分的損失。從上述約定來看,此處約定的違約金屬于賠償性違約金,該違約金請求權不能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并用,除非在該筆違約金之外還有損失。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俏江南公司向海帝爾公司主張的保底使用費應視為其損失。按照海帝爾公司的開業時間以及每月五萬元保底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至2010年12月31日,合計約為72萬元。故50萬元違約金不足以補償俏江南公司的損失,海帝爾公司還應賠償俏江南公司22萬元經濟損失。
對于俏江南公司提出海帝爾公司在其提出解除合同后仍在繼續使用俏江南商標、亦應支付5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主張,本院認為,因俏江南公司本案請求本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而非請求確認合同解除,故涉案合同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俏江南公司的上述主張與合同約定不符,且在本院已支持俏江南公司將保底使用費計算至2010年12月31日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不宜再判令海帝爾公司另行承擔違約金,否則,即屬于對俏江南公司的重復賠償。因此,對俏江南公司的上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保證金,在本院已經判令海帝爾公司向俏江南公司賠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俏江南公司應將收取的保證金退還給海帝爾公司。
關于加盟費,海帝爾公司交付的加盟費為涉案合同全部存續期間使用俏江南公司經營資源及接受培訓、指導等的對價,現涉案合同從海帝爾公司開業之日至今尚不足一年半的時間,且俏江南公司亦存在履行不完全到位的情況,故俏江南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應向海帝爾公司返還部分加盟費;返還加盟費的具體金額,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加盟費的總金額以及未履行期限占合同期限的比例等因素酌情確定。
此外,海帝爾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后應停止使用俏江南商標及俏江南公司的菜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二OO八年六月六日簽訂的《俏江南特許經營合同(貴陽店)》及相應的附屬合同《補充協議》、《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二、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違約金五十萬元;
三、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二十二萬元;
四、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保證金五十萬元;
五、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加盟費一百五十萬元;
六、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漢字“俏江南”與英文“South Beauty”組合商標,并停止使用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菜品;
七、駁回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八、駁回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訴訟費21 000元,由上海俏江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 000元(已交納),由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 000(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反訴費112 270元,減半收取56 135元,由貴州海帝爾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志甫
人民陪審員 蔡春英
人民陪審員 李智勇
二O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員 王曉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