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紅亮,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增利,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方予生,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群英,女,1943年4月22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韓曉偉,河南方正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紅亮與被上訴人方予生、袁群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周紅亮于2009年7月1日向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雙方于2008年9月24日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方予生、袁群英返還加盟費40000元。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9月13日做出(2009)新民初字第905號民事判決。周紅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將該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周紅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增利,被上訴人方予生、袁群英的委托代理人韓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周紅亮與方予生于2008年9月24日簽訂特許加盟協議書,合同甲方為平頂山舒記麻辣燙老店“舒來喜老火鍋”,乙方為周紅亮。雙方約定:一、甲方特許授權乙方在寶豐經營舒記麻辣燙老店“舒來喜老火鍋”,不得轉讓也不得在其它地方開分店,甲方到期后視乙方經營情況加續合同。二、乙方在開店前首(付)甲方加盟費40000元整,開業后在兩個月內付5000元。甲方不在該地另設分店。若乙方經營不善,不得轉讓或繼續使用舒記麻辣燙老店“舒來喜老火鍋”字號。乙方告知甲方后可在該地另設分店,無須再續加盟費。三、甲方按每公斤三百五拾元的價格供應乙方麻辣魚香料,乙方不得隨意出賣甲方提供的麻辣魚香料,甲方應按時按質保證供應,如不能按時按質供應,賠償乙方45000元整。四、甲方所提供香料經防疫站檢疫合格,乙方在甲方外購買,并且不能改變或添加任何成分,如有違反,所出問題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五、乙方所開店應在該地繁華地段,交通便利,車輛停靠方便,營業面積適當,裝修應簡潔大方,門頭按照甲方統一模式。六、乙方應在酒店形象方面與甲方保持同一:統一使用帶店徽的餐具、統一懸掛宣傳品、統一印刷品格式、用具樣式。甲方須按成本價供應乙方或乙方按照樣品自行購買。七、甲方免費為乙方培訓管理人員一名、廚師一名、服務員一名。并在乙方開業時應乙方要求派廚師和管理人員各一名協助開業,所派人員的食住(每日50元)和路費由乙方支付。八、甲乙雙方應不斷交流,甲方如有新舉措應告知乙方,乙方在經營中遇到困難,甲方給予指導,使乙方有利可圖。九、乙方在經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開除、辭退人員,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回加盟權。十、甲、乙雙方各自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經濟上互不承擔連帶責任。十一、經營期滿后,如繼續使用該品牌,需支付三年續約金20000元。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或蓋章后有效。周紅亮簽訂后,雙方均已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周紅亮還在繼續經營。方予生與鄭州舒記餐飲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簽署了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編號為:2006030101。合同甲方為鄭州市舒記餐飲有限公司,乙方為方予生,平頂山舒記麻辣燙老店業主。合同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性質為:“復合區域特許”,即甲方將指定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乙方,乙方既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設立加盟店,開展經營活動,也可以在特許區域內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它申請人。乙方獲準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區域為:中國河南省平頂山市及下轄縣市。本合同期限為五年,從2006年3月1至2011年2月28日。另查明,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袁群英。袁群英系方予生的母親。
原審認為,周紅亮與方予生簽訂的特許加盟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協議。方予生收取各縣區的加盟費數量是否統一,并不能影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的效力。周紅亮訴方予生無權向下發展加盟店,無權收取加盟費,無提供相應依據,且方予生與鄭州舒記餐飲有限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明確約定方予生也可在特許區域內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故周紅亮要求確認其與方予生簽訂的合同無效并退還加盟費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周紅亮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周紅亮承擔。
宣判后,周紅亮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本案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是“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與周紅亮所簽訂的合同,“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是以袁群英的名義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的個體工商戶。袁群英是該店的業主。根據商務部2004年第25號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平項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不具備特許人的資格和條件,根本無權向下發展加盟店,更無權收取加盟費。所以說周紅亮與方予生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嚴重違反了上述的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之規定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2、一審法院以方予生、袁群英系母子關系來認為方予生是“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的業主與事實上的工商登記及法律上的主體嚴重不符;3、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被上訴人方予生、袁群英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及其實際業主方予生從鄭州舒記餐飲有限公司獲得平頂山地區的特許經營權,與周紅亮簽訂的合同并不違反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審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無誤。另查明,1、2008年9月24日,周紅亮與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簽訂的《特許加盟協議書》上由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加蓋公章,方予生作為負責人簽字;2、2009年8月24日,周紅亮在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變更被告申請書》中將方予生表述為“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業主”,將袁群英表述為“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現登記業主”;3、合同簽訂后,周紅亮于2008年11月25日在寶豐縣注冊成立“寶豐縣東城舒記麻辣魚”,負責人為楊××,二審中,周紅亮承認該店確系其投資經營,其為實際業主;4、該案在一審審理期間,方予生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審法院做出(2009)新民初字第905號民事裁定,認為方予生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移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周紅亮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做出(2010)平民立終字第10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審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905號民事裁定,該案由原審法院管轄。該份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方予生系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業主,于2008年9月24日以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的名義與周紅亮簽訂了《特許加盟協議書》;5、本院在審理該案中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調解工作,但由于雙方意見差距太大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方予生根據其從鄭州市舒記餐飲有限公司取得的授權在授權范圍內與周紅亮簽訂的《特許加盟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周紅亮認為合同無效所依據的商務部2004年第25號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屬行政管理性質,不屬于《合同法解釋(二)》中的效力性條款,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平頂山市舒記麻辣燙老店的實際業主與登記業主不一致,周紅亮成立的“寶豐縣東城舒記麻辣魚”也是這種情況,且這種不一致的情況并未影響周紅亮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及其經營活動,故周紅亮據此認為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周紅亮認為原審程序違法沒有證據證明。綜上,周紅亮認為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周紅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 磊
審 判 員 盛華平
審 判 員 李 寧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書 記 員 寧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