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保護
【案號】(2019)浙8601民初1987號
【基本案情】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原告),共同開發運營的個人微信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即時社交通訊服務。浙江搜道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被告)開發運營的“聚客通群控軟件”,利用Xposed外掛技術將該軟件中的“個人號”功能模塊嵌套于個人微信產品中運行,為購買該軟件服務的微信用戶在個人微信平臺中開展商業營銷、商業管理活動提供幫助。兩原告主張兩被告擅自獲取、使用涉案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網絡平臺中的數據,以數據資源整體與單一數據個體劃分,網絡平臺方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數據權益。兩被告的相關被訴行為已危及微信產品數據安全,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及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及微信數據權益認定的案件。數據作為數字經濟的關鍵生產要素已成為市場激烈競爭的重要資源,數據權益的權屬、權利邊界以及數據抓取行為不正當性應如何判斷,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本案判決兼顧平衡了各方利益,為數據權益司法保護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礎,也為構建數據權屬規則、完善數字經濟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例證。對防止數據壟斷,促進數字經濟創新發展亦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