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本案是對網絡環境下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的典型案例。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互聯網經營者與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護,同時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創新因素的考量。本案明確了網絡視頻行業中新商業模式的合理邊界,彰顯了人民法院促進網絡平臺有序發展、激發社會創新活力,打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司法導向。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73民終326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紫宣路158號4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金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美云,浙江浙杭(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東信大道66號E座三樓329室。
法定代表人:金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瑛,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北一街2號11層1101。
法定代表人:耿曉華,副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飛,浙江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魂公司)、上訴人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龍境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奇藝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7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龍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美云,上訴人龍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瑛,被上訴人愛奇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飛、徐如丹到庭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龍魂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愛奇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一、我公司系2017年8月受讓取得安卓和ios手機端“馬上玩”APP(下稱涉案APP)的所有權及管理權,2017年5月10日的被訴行為與我公司無關,龍境公司自2017年8月后已非安卓和ios手機端“馬上玩”APP(以下簡稱涉案APP)的實際經營者,且相關愛奇藝賬號被封禁后被訴行為即已停止,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1.龍境公司提交的《業務轉讓協議》、涉案APP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龍境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將涉案APP的所有權及管理權轉讓給我公司。2.被訴行為發生在涉案APP中,與馬上玩網頁無關,且該網頁屬廢棄網頁,一審法院依據其ICP備案信息認定涉案APP的實際經營者錯誤。3.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涉案APP版權歸我公司所有,充值賬號收款主體亦系我公司,故愛奇藝公司知曉自2017年11月以后涉案APP由我公司管理經營。
二、被訴行為未構成不正當競爭。1.我公司與愛奇藝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愛奇藝移動客戶端和PC端月訪問的平均用戶數量已超過中國網絡視頻用戶的總數量及中國網民數量,我公司的涉案APP不可能搶占愛奇藝公司的用戶流量,造成競爭關系,從而影響愛奇藝公司相應的經營利益。2.我公司并未將愛奇藝VIP賬號出租給任何用戶,涉案賬號一直由我公司控制,我公司只是充分利用了愛奇藝VIP賬號的使用時長。3.愛奇藝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訴行為增加了其運維成本,且被訴行為因受龍境云流化技術的限制,導致使用愛奇藝VIP賬號的時長不可能超過24小時,我公司只有十幾個賬號,即使全部充分利用,在愛奇藝公司自身用戶體量巨大的情況下,被訴行為根本不會增加愛奇藝公司的運維成本。4.被訴行為并非對愛奇藝公司重要經營資源的惡意搭便車,我公司系于2017年8月購買的涉案APP,對愛奇藝公司于2017年5月發出的侵權通知函無從知曉,且涉案APP是游戲分發類軟件,其中包含1378個軟件服務,愛奇藝VIP視頻只是其中一個,并非我公司的主要經營部分。5.被訴行為未破壞愛奇藝公司對于愛奇藝VIP會員賬號設置權限,涉案的愛奇藝VIP賬號一直由我公司的控制,并未交予他人;同時,愛奇藝公司主張的所謂功能限制設置,既不會影響涉案APP的正常使用,也非針對愛奇藝APP的原生界面,不會影響用戶對愛奇藝APP的服務評價和用戶體驗,且此種限制是為了控制會員賬號不被他人利用,這也保護了愛奇藝公司的權益。6.我公司未因被訴行為獲益。7.一審判決計算賠償金方式錯誤且認定的賠償金數額過高。
龍境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愛奇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2017年8月以后,我公司并非涉案APP的實際經營者,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我公司提交的《業務轉讓協議》、涉案APP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我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將涉案APP的所有權及管理權轉讓給龍魂公司。2.被訴行為發生在涉案APP中,與馬上玩網頁無關,且該網頁屬廢棄網頁,一審法院依據其ICP備案信息認定涉案APP的實際經營者錯誤。3.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涉案APP版權歸龍魂公司所有,充值賬號收款主體亦系龍魂公司,故愛奇藝公司知曉自2017年11月以后涉案APP由龍魂公司管理經營。4.愛奇藝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愛奇藝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間封禁了我公司的全部賬號,此后被訴行為即已停止。5.我公司和龍魂公司僅是通過技術手段將一個賬號的使用時段進行分割,通過涉案APP觀看愛奇藝視頻的用戶在同一時間段使用同一賬號觀看不同視頻;而愛奇藝APP本身也支持一個賬號可以在多臺設備上使用,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賬號僅有數十個,故一審判決認定將愛奇藝VIP賬號分時段出租加重了服務器運行壓力缺乏事實依據。6.涉案APP中所做的各種限制措施不會影響用戶對愛奇藝APP的服務評價和用戶體驗。7.龍魂公司已經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獲利情況。8.愛奇藝公司僅提交了律師費發票,但僅憑該發票不能證明是針對本案所支付的律師費,故一審判決全額支持愛奇藝公司關于律師費的主張,缺乏依據。
愛奇藝公司同意一審判決并答辯稱,一、涉案APP是由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共同運營的。1.龍境公司是涉案APP的實際經營者,從我公司提交的相關公證書中可以看到,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3日,安卓手機端涉案APP的ICP備案主體是龍境公司,涉案軟件用戶協議中記載的聯系方式也是龍境公司的郵箱,且蘋果手機端涉案軟件版權聲明中顯示的也是龍境公司。2.關于龍境公司所述涉案APP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問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并非當然系該軟件實際經營者,其公示效力亦不及ICP備案的公示效力,且龍境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顯示的轉讓時間不一致,時間跨度大,自相矛盾。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其共同運營的涉案APP非法出租愛奇藝VIP賬號并通過技術手段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的行為,違反了2017年11月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二條規定,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三、一審判決計算經濟損失的方式及認定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龍魂公司自行提供的充值賬號無法證明其完整收益,且提交的審計報告中多項數據無法對應,不能體現其真實的經營狀況;同時,龍魂公司無法證明涉案APP中愛奇藝視頻播放人氣高達數百萬的數據是虛假的,其提交的其他數據來源不明,且與本案無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愛奇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連帶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290.7萬元及合理開支9.3萬元(包括公證費9000元、律師費8.4萬元);2.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其運營的安卓和ios手機端“馬上玩”APP首頁刊登聲明,為愛奇藝公司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與愛奇藝VIP會員制度相關的事實
愛奇藝公司系愛奇藝網(網址為www.iqiyi.com)、手機端愛奇藝APP的運營主體,其在該些平臺中提供網絡視頻服務。
(一)愛奇藝公司的VIP會員經營模式
愛奇藝公司稱其經營模式包括“付費VIP會員”模式,用戶只有支付相應對價,成為愛奇藝VIP會員后才能享受跳過廣告和觀看VIP視頻等會員特權,并為此提交與其會員功能和資費介紹相關的愛奇藝網網頁打印件記載:
1.“會員特權”版塊中顯示會員享有“跳廣告”“海量片庫”等服務;2.“愛奇藝VIP會員簡介”:“愛奇藝VIP會員是愛奇藝為用戶提供的增值服務,為您提供更多更優質的觀看內容,……VIP套餐分兩類:黃金套餐和白銀套餐,根據套餐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優質服務。”3.“VIP會員套餐介紹”就黃金套餐和白銀套餐所享有的內容特權、套餐價格進行了詳細說明,其中,黃金套餐為19.6元/月,白銀套餐為4.99元/月;4.“VIP套餐價格及開通方法”則就不同期限、不同端口的愛奇藝VIP會員價格和開通方法進行了介紹。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該網頁打印件的真實性,但認為該證據證明其已支付對價購買了涉案愛奇藝VIP帳號。
此外,愛奇藝公司赴美上市的新聞報道網頁打印件記載,愛奇藝公司會員營收占比從2015年的18.7%上升至2016年的33.5%、2017年的37.6%,愛奇藝公司稱該數據變化表明會員付費是其重要收入。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不認可該網頁打印件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
(二)愛奇藝公司與用戶關于VIP會員使用權限的約定
愛奇藝公司稱,用戶購買VIP會員帳號后僅獲得有限使用權,且該種限制在用戶協議中已明確,為此提交:
1.《愛奇藝PPS用戶網絡服務使用協議》(下稱《用戶協議》)網頁打印件顯示,該協議對愛奇藝帳號的使用規則進行了明確:第1.1條“本協議是用戶與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奇藝’)愛奇藝公司、上海眾源網絡有限公司(下稱‘PPS’)三方之間的協議……”第2.1.2條“愛奇藝和PPS直接擁有或運營的客戶端包括但不限于PC、平板、手機、電視、機頂盒等全部終端客戶端產品”;第2.4條“……用戶有權長期使用其合法獲得的愛奇藝和PPS帳號及帳號下積分、社區幣、虛擬積分商品、虛擬社區商品等,但是用戶確認其僅享有上述服務和產品的使用權……”第3.5條“愛奇藝和PPS帳號所有權歸愛奇藝或PPS所有,用戶僅擁有愛奇藝或PPS帳號的有限使用權……用戶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帳號、密碼,不得將愛奇藝和PPS帳號轉讓、出借、出租、售賣或分享予他人使用”。
2.《愛奇藝VIP會員服務協議》(下稱《VIP協議》)網頁打印件顯示,該協議對用戶購買、使用愛奇藝VIP帳號的相關規則進行了明確:第2.3條“愛奇藝向VIP會員提供的全部服務,均僅限于VIP會員在愛奇藝平臺使用……”第3.4條“愛奇藝VIP會員帳號歸愛奇藝所有,VIP會員擁有愛奇藝帳號的有限使用權。”第6.2條“……VIP會員服務期內不能在愛奇藝帳號之間轉移,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第6.3條“同一愛奇藝VIP帳號只允許在最多五個設備上使用,且同一時間同一帳號僅可在2個設備上登錄觀影,超出上述范圍使用的,愛奇藝系統將自動封禁該帳號……”第6.9條“……禁止以商業目的使用VIP會員服務提供的視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6.9.2將您的愛奇藝VIP帳戶有償或無償提供給任何第三人,并允許他人通過您的帳戶觀看非他人付費購買的VIP會員服務提供的視頻;6.9.3將VIP會員服務提供的視頻復制、銷售、出租或授權給任何第三方……6.9.5通過非愛奇藝認可的方式獲得VIP會員服務提供的視頻……”
(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知曉其僅對VIP帳號享有有限使用權
愛奇藝公司稱,用戶注冊愛奇藝帳號時,購買VIP帳號會員服務時必須勾選《用戶協議》《VIP協議》等相關服務協議才能繼續其他步驟,否則無法完成注冊和充值;且《VIP協議》自其開通VIP服務時即存在,協議條款從未發生過變更。為此提交(2017)浙杭錢內字第2230號公證書(下稱第2230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愛奇藝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愛奇藝網站查看《VIP會員服務協議》,該協議內容與其在本案中提交的《VIP協議》內容一致。愛奇藝公司據此認為,《VIP協議》至晚于2017年2月21日即已公布,而其對被訴行為所做公證的最早時間為2017年5月10日,故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被訴行為違反《VIP協議》約定是明知的,存在主觀侵權惡意。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用戶協議》《VIP協議》以及第2230號公證書的真實性,亦認可用戶須勾選前述協議才可完成愛奇藝帳號的注冊,但認為上述協議是愛奇藝公司提供的單方格式條款,即便用戶未按約定使用愛奇藝VIP帳號,也只構成違約責任,與不正當競爭無關。龍魂公司另稱,《VIP協議》無版本公布時間,無法確定其員工購買涉案愛奇藝VIP帳號時該協議即存在,但其就此亦無法提供相反證據。龍境公司還稱,兩份協議均未對限制性條款進行重點提示,故對其不產生約束力。
二、與被訴行為相關的事實
愛奇藝公司在本案中主張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實施了以下兩項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一,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過流化技術將愛奇藝VIP帳號非法分時出租,使其用戶無需向愛奇藝公司付費即可獲得愛奇藝VIP視頻服務,違反了愛奇藝VIP帳號用戶協議,既造成愛奇藝APP下載量的降低,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付費會員制度,也通過吸引用戶觀看視頻進行導流;第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會使公眾誤認愛奇藝APP存在缺陷,導致其對愛奇藝APP的用戶體驗下降,上述兩項被訴行為均違反了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二條。為此,愛奇藝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一)與涉案APP運營主體相關的事實
1.(2017)浙杭錢證內字第7857號公證書(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下稱第7857號公證書)
該份公證書記載:清潔完公證用華為手機后,查詢馬上玩網(網址為www.21msw.com)ICP備案情況,顯示該網站主辦單位為龍境公司。點擊進入馬上玩網站,網站中顯示安卓手機端涉案APP下載鏈接、二維碼及應用展示、更新日志、聯系我們等信息,其中,“更新日志”顯示“……9月20日V1.2.0,……2.新增了視頻、游戲帳號資源”;“聯系我們”所留電子郵箱地址為msw@longene.com.cn,該頁面下方注明“龍境科技版權所有2015-2016”。龍境公司另運營龍境網(域名為longene.com.cn),ICP備案時間為2016年3月18日。
隨后點擊頁面中“下載手機版”下方的“點擊下載”,跳轉至涉案APP在騰訊應用寶網頁版的下載界面;下載安裝涉案APP并進入,首頁中部有“免費會員”專區,包括“愛奇藝會員”“騰訊會員”等專欄。點擊首頁右下方“我的”,進入“登錄/注冊”界面(下稱用戶帳號界面),點擊界面下方的“關于馬上玩”,界面顯示“馬上玩V1.2.18”以及“龍境公司”字樣。
2.(2017)京國信內經證字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均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下稱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
兩份公證書記載:查詢馬上玩網和龍境網ICP備案情況,顯示兩網站主辦單位仍為龍境公司。點擊進入馬上玩網,網站中顯示涉案APP下載二維碼及應用展示、更新日志、聯系我們等信息。其中,ios手機端涉案APP“聯系我們”所留電子郵箱地址為msw@longene.com.cn,該界面下方注明“龍境科技版權所有2015-2016”;“更新日志”顯示“8月29日V1.4.0:1.積分充值功能上線,2.游戲帳號支持自主發布賺錢,3.帳號購買體驗優化”“9月21日V1.4.3:1.新增收益兌現功能……”安卓手機端涉案APP應用介紹中則有“馬上玩是一款基于云技術的內容分享app,每日推薦一款游戲,無需下載,即點即玩。”“馬上玩特色……視頻VIP,暢享海量視頻獨播劇……”等宣傳內容。
點擊馬上玩網中涉案APP下載鏈接,可分別下載安裝ios和安卓手機端涉案APP,前者的應用信息顯示開發商為龍境公司,后者的“注冊”界面最下方的《馬上玩用戶協議》“侵權舉報”部分的第3條載明,“如果個人或單位發現馬上玩上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內容,請與馬上玩取得聯系(郵箱:msw@longene.com.cn)……”。當進入ios和安卓版涉案APP的用戶帳號界面并點擊“關于馬上玩”時,均顯示該應用官方郵箱為lhnet@21msw.com以及“龍魂公司版權所有”的字樣。
3.(2018)浙杭錢證內字第6386號、第6387號公證書(均于2018年5月3日作出,下稱第6386號、第6387號公證書)記載,涉案APP的版權標識、官方郵箱、用戶界面設置與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顯示一致,均未發生變化。
(二)涉案APP中的愛奇藝視頻界面設置及在其中觀看視頻的情況
1.涉案APP分時出租愛奇藝VIP帳號
(1)涉案APP免費分時出租愛奇藝VIP賬號的相關事實
第7857號公證書記載:點擊涉案APP首頁“免費會員”中的“愛奇藝會員”進入,界面右上部有“播放”選項,中部顯示“愛奇藝會員人氣414.4萬累計獲得積分41.4萬分”,下方描述內容有“【免費】價值25元/月,VIP會員免費看;海量視頻搶先看!……”等表述。點擊“播放”選項后可跳轉進入愛奇藝APP界面,并可點擊界面下方的“VIP會員”專題中的視頻進行免費播放。
(2)涉案APP有償分時出租愛奇藝VIP賬號的相關事實
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記載:進入涉案APP并使用愛奇藝公司代理人手機號注冊帳號并登錄后,顯示“積分100分”,點擊“積分充值”后顯示不同積分對應的充值金額自6元到128元;選擇其中的“6元600積分”,并通過支付寶完成支付;支付成功后回到“積分充值”界面,顯示“當前積分700”。查看愛奇藝公司代理人支付寶支付記錄,顯示6元的收款項目為“馬上玩-積分充值”,收款方為龍魂公司。點擊涉案APP首頁的“積分簽到”,出現“簽到成功積分+10”提示,簽到界面顯示“我的簽到積分710”、簽到日歷,以及“連續簽到7天+20分”“連續簽到14天+100分”“連續簽到28天+300分”時間軸,界面下方標注“注:任意中斷,時間軸上的獎勵將不能得到哦”。
點擊進入ios手機端涉案APP“視頻會員”專題,選擇界面中的“愛奇藝會員”并進入,界面右上方有“免費玩”“積分玩”選項(圖1),“免費玩”下顯示“空空如也,風吹過都涼涼的”(圖2);選擇“積分玩”后,顯示“EA執政官”等數十個用戶發布了愛奇藝會員帳號,用戶名右側均顯示“40積分/小時”及“空閑”或“繁忙”選項(圖3)。選擇“EA執政官”并點擊進入該用戶界面,點擊右下角“馬上玩”,界面顯示“購買EA執政官的愛奇藝…40積分/小時;選擇購買時間以15分鐘為標準,可減少或增加時長;我的積分710,15分鐘起購”(圖4),選定“15分鐘”并完成購買。購買成功后可回到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中觀看“推薦”“VIP會員”專題下的VIP視頻。
圖1圖2
圖3圖4
在涉案APP的愛奇藝視頻播放過程中,點擊播放界面上方的“”圖標,界面中部出現“畫質切換高清標清流暢”,左側有“問題反饋收起窗口退出應用”選項,右側則有“積分充值剩余時間”選項(下稱“畫質切換”界面)(圖5);點擊“積分充值”,出現積分充值界面,點擊“剩余時間”,可顯示視頻觀看的剩余時間,下方有“點擊可延長時間哦”和“加時”的按鈕(圖6)。在相關視頻播放過程中,點擊“加時”選項購買20積分后,界面顯示“購買成功剩余時間:33分鐘52秒”(圖7)。
圖5
圖6
圖7
2.在涉案APP中觀看愛奇藝VIP視頻的情形
第7857號公證書記載:點擊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下方的“VIP會員”后,顯示“VIP精選”“電影”“電視劇”“演唱會”“紀錄片”等專題,界面右側顯示用戶名為“lynneca”的用戶及其頭像、會員等級(黃金套餐)等信息(圖8)。隨后依次在“VIP會員”中的“電影”專區下觀看《功夫瑜伽》等VIP視頻;在“電視劇”專區下觀看《云巔之上第2季》等電視劇的非VIP視頻和VIP視頻。上述視頻均可正常播放,片頭無廣告,亦可拖動播放。
圖8
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記載:在涉案APP“愛奇藝會員”中用戶名為“EA執政官”的帳號上使用積分購買觀看時長。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右上角有“”圖標;點擊界面右上角的“觀看歷史”選項后,出現“觀看歷史”界面,顯示“今天”“一周內”播放過的視頻界面列表,其中有諸多非由愛奇藝公司代理人使用積分購買的視頻(圖9)。后回到愛奇藝APP界面,點擊界面下方的“VIP會員”“推薦”“熱點”等選項,均可進入相關專題。隨后依次點擊觀看“推薦”“VIP會員”專題下的《生逢燦爛的日子》等電視劇的非VIP視頻和VIP視頻、VIP電影或綜藝節目,視頻均可正常或拖動播放,片頭均無廣告(圖10);點擊視頻播放界面中的“”圖標,再次出現前述“畫質切換”界面,點擊“畫質切換”,可以切換“高清”“標準”“流暢”畫質;點擊“剩余時間”,出現可觀看視頻的剩余具體時間和“加時”選項。
圖9
圖10
退出播放界面后,進入“EA執政官”帳號界面,右下方顯示對剩余時間進行計時的圖標,圖標下方有“馬上玩”選項,點擊后可直接跳轉至愛奇藝APP界面,界面下方顯示“生逢燦爛的日子第8集繼續觀看”提示(圖11)。該公證書還對在涉案APP“愛奇藝會員”中“從此后到明天”等用戶的帳號上使用積分購買觀看時長,并觀看相應劇集的過程進行了公證。
圖11
后查看涉案APP中“愛奇藝會員”下的帳號,分別點擊并進入“妖之心城”“千山還凝絕”等帳號時,右下方顯示灰色的“繁忙”按鈕,點擊“繁忙”按鈕后,界面中部均出現“Opps,有小伙伴正在用,先看看別的吧”的提示(圖12)。回到涉案APP用戶帳號界面,顯示積分650,點擊右下方的“我的”,查看“我買到的”,顯示該用戶分別使用30積分、20積分、10積分購買了帳號名為“EA執政官”“韓國熱舞女團”“從此后到明天”的愛奇藝視頻觀看時長(圖13)。點擊相應用戶項下的“投訴”后,出現“交易已結束,暫不支持投訴喲”的提示。
圖12圖13
ios和安卓手機端涉案APP顯示的界面基本相同,但安卓版界面中未出現上述“”圖標和相應的功能;龍境公司稱“”圖標實際在ios和安卓手機端涉案APP均會出現,當出現“”圖標時表明正在使用流化技術,確保用戶退出時退出的是云端界面。
3.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涉案APP中愛奇藝APP部分功能進行限制相關的事實
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記載:分別點擊ios手機端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界面右下方的“泡泡”“我的”等選項,出現“討厭,這里不能點啦”的提示(圖14);進入界面上方“推薦”“VIP會員”等專題并選擇播放電視劇《生逢燦爛的日子》、綜藝節目《中國有嘻哈·王者之路之GAI砥礪苦行蓋世無雙俠義豪情傳嘻哈能量》等視頻時,當點擊界面右下角的“緩存”“分享”或右上角的“…”選項,均出現“討厭,這里不能點啦”的提示(圖15)。當分別點擊安卓手機端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中“我的”“泡泡”“…”等前述選項時,雖未出現前述提示,但點擊后相應功能未啟動。
圖14
圖15
4.與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相關的事實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涉案APP中顯示的愛奇藝APP界面系愛奇藝APP原生界面。龍境公司申請出庭的證人對如何在涉案APP顯示愛奇藝APP原生界面進行解釋:
第一,涉案APP中的視頻和游戲均使用龍境公司提供的龍境云服務,該服務即流化技術,其運行原理如下:龍境公司制作一個可運行安卓系統、類似手機的云端產品,用戶購買該云端產品后即可在其上安裝并運行各類APP。此后,在云端將基于ARM架構的安卓系統上運行的APP中的畫面轉化成視頻流,并將云端的顯示進行編碼,再用視頻流的方式通過網絡傳輸到用戶端;終端用戶在本地操作APP時,由此形成的畫面以及操作也會同時發送到云端,云端接收后會引起顯示內容的變化,此時再次通過視頻流將發生變化的內容發送給終端用戶;當傳輸的延時足夠短時,終端用戶即會產生在本地APP中操作云端APP的效果。龍境云服務是一對一的技術,本地APP在虛擬使用一個云端APP時,即一個云端產品在運行云端APP,這樣就達到了無需下載,即點即用APP的效果。
本案中,龍魂公司向龍境公司購買云端產品并在其中安裝愛奇藝APP,后運行云端中的愛奇藝APP并將其購買的愛奇藝VIP帳號保持24小時均登錄的狀態,分時長出租;云端產品上的愛奇藝APP運行畫面會通過上述流化技術將云端呈現的畫面實時地、一對一地傳輸到用戶本地手機的涉案APP上,故用戶看到的視頻畫面是愛奇藝APP的原生畫面。但基于流化技術的特點,一個云端產品只能對應一個本地涉案APP,即在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個愛奇藝VIP帳號只可能由一個涉案APP用戶使用。因一個愛奇藝VIP帳號可在多個設備上同時登錄,故龍魂公司理論上可以購買多個云端產品但同時登錄同一個愛奇藝VIP帳號,再通過流化技術分別供多個終端用戶在涉案APP上使用該帳號。
第二,關于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中的功能和對“我的”等功能的限制如何實現,需由龍魂公司提出對其購買的云端產品上安裝的愛奇藝APP的相應功能進行限制的具體配置要求后,再由龍境公司進行相應配置,使本地的涉案APP用戶在點擊被限制的區域時無法將操作上傳到云端,由此產生傳送到本地用戶涉案APP上的愛奇藝APP界面的相應功能也受到限制的效果。經詢,由于不同的視頻軟件功能選項設置在不同區域,因此從技術角度,龍魂公司需要針對愛奇藝APP進行特定的設置。
愛奇藝公司認可上述證人證言真實性,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其后的庭審中另稱,此種限制系龍魂公司在涉案APP中實現而未對安裝在云端產品中的愛奇藝APP界面進行限制。
(三)愛奇藝APP界面設置以及分別以游客、非VIP會員注冊用戶、VIP會員用戶身份在其中觀看視頻的情況
第7857號公證書記載:在華為手機應用市場中下載安裝愛奇藝APP,以游客身份進入應用后,點擊首頁界面下方的“VIP會員”并進入,界面頂部顯示“VIP精選”“電影”“電視劇”“演唱會”“紀錄片”等專題,右側未顯示用戶名、頭像等信息,亦無“立即開通”選項(圖16)。此外,第7875號、第10528號、第10529號三份公證書記載了以游客、非VIP會員注冊用戶、VIP會員用戶身份觀看ios和安卓手機端愛奇藝APP中視頻的如下情形:
圖16
1.以游客、非VIP會員注冊用戶身份觀看愛奇藝APP視頻的情形
依次選擇愛奇藝APP“VIP會員”下的VIP視頻,均可試看約6分鐘左右,試看畫面右下方有“開通會員”“立即登錄”選項(圖17);試看畫面中斷后出現“試看結束,VIP會員可免費觀看”提示,以及“5元購買本片”“開通會員”“已是會員,立即登錄”選項按鈕(圖18)。點擊“開通會員”選項,進入“購買VIP會員”界面,顯示連續包月、包月、包季、包年,單月、單季、單年VIP會員對應的不同充值選項,支付方式,黃金VIP會員特權,以及“立即開通”選項(圖19)。
圖17
圖18
圖19
選擇觀看非VIP視頻,視頻可正常播放,但播放界面出現片頭廣告,廣告播放界面右上方有“免費跳過此廣告”“會員跳廣告”和讀秒字樣(圖20)。當繼續觀看視頻時,點擊“緩存”選項,顯示“因版權原因,本片僅會員可下載”彈窗,點擊下方的“開通”后,跳轉至“VIP會員”界面(圖21);退出“VIP會員”界面后繼續觀看視頻,片頭廣告正常播放完畢后開始播放正片;播放界面右上方有彈幕啟閉、分享等功能選項,點擊“分享”后,顯示“分享領積分”;點擊“…”后,則出現包含“緩存、VR、投屏、彈幕設置、倍速播放、畫面尺寸、定時關閉、自動跳過片頭片尾”等功能的界面(圖22);播放界面右下方有“只看TA”“免流量”“流暢”“選集”等功能選項。選擇觀看“選集”中標注有“VIP”的視頻時,界面顯示“愛奇藝付費影片,觀看完整版請開通VIP”,下方有“開通會員”選項(圖23)。點擊界面中的“開通會員”,跳轉至“VIP會員”界面(圖24);點擊“已是VIP會員,請登錄”,跳轉至愛奇藝會員登錄界面(圖25)。
圖20圖21
圖22
圖23
圖24圖25
隨后使用手機號登錄愛奇藝APP,以非VIP會員注冊用戶身份選擇觀看前述視頻,視頻播放情形和界面顯示信息同以游客身份觀看視頻時的情況。
2.以VIP會員身份觀看愛奇藝視頻的情形
點擊愛奇藝APP界面下方“我的”并進入,點擊“開通VIP會員”,跳轉至“我的VIP會員”界面,點擊界面上部的“立即開通”選項,跳轉至“購買VIP會員”界面,選擇“VIP黃金套餐”中的“19.8元”包月套餐,并通過支付寶完成購買。后使用VIP會員帳號登錄愛奇藝APP,查看“我的”下“我的VIP會員”中VIP專屬特權,顯示該用戶會員等級為“黃金VIP會員”。隨后選擇觀看愛奇藝APP中的非VIP視頻,并點擊右下方“緩存”,部分視頻顯示“成功添加至離線列表…”,后查看“離線視頻”,顯示該劇集已下載,點開后可正常播放,且無片頭廣告;部分視頻無法緩存,出現“因版權限制,該視頻無法下載”提示;選擇VIP視頻,均可正常播放,選擇緩存時部分可緩存,部分因版權原因無法下載。
在前述愛奇藝APP界面中,均未出現“”圖標或“畫質切換”界面。
(四)與愛奇藝公司主張的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存在過錯相關的事實
1.與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告知函相關的事實
第10528號公證書記載:清潔完公證用蘋果手機后,登錄愛奇藝公司代理人的騰訊企業郵箱,查找到“重要!致‘馬上玩’手機應用-停止侵權告知函-2017-05-12”電子郵件,該郵件收件人為msw@longene.com.cn,郵件系愛奇藝公司委托律師向龍境公司發出的停止侵權告知函,稱龍境公司經營的涉案APP通過技術手段惡意免費向公眾提供愛奇藝會員帳號,致用戶可播放愛奇藝VIP視頻,侵害愛奇藝公司及其廣告客戶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龍境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該電子郵件附愛奇藝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2.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持續侵權相關的事實
第6386號、第6387號公證書記載:涉案APP新增“號主專屬”“積分任務(賺積分)”“邀請好友(領100積分)”專題,通過簽到、支付寶充值(收款方仍為龍魂公司)、點評、試玩、分享游戲,或下載注冊特定手游后可以獲得相應積分。不同于第10528、10529號公證書,新版涉案APP首頁界面底部有“推薦”“發現”“帳號”“消息”“我的”等專題;“帳號”界面頂部有“游戲/影視”選項按鈕,將選項劃至“影視”后,界面中部有愛奇藝APP等多個視頻應用軟件圖標。點擊界面中部的“愛奇藝”圖標,進入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界面,顯示“愛奇藝人氣557.3萬”和“積分區”“免費區”界面(圖26)。“免費區”下無可用帳號,“積分區”可使用積分購買觀看時長。
圖26
購買愛奇藝帳號時長后進入愛奇藝APP界面并查看“觀看歷史”,顯示在該帳號下已觀看多部視頻。進入“VIP會員”專題后,先后觀看“VIP都在看”專題下的電視劇《蜀山戰紀2踏火行歌》(自第3集開始為VIP劇集)、電影《西游記女兒國》等視頻,非VIP視頻和VIP視頻均可正常或拖動播放,片頭無廣告。視頻播放過程顯示的界面同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記載。在前述公證過程中,當點擊愛奇藝APP界面下方“我的”“泡泡”,或視頻播放界面中的“緩存”時,均出現“討厭,這里不能點啦”的提示。
該兩份公證書亦記載了分別以游客身份、非VIP會員注冊用戶身份、VIP會員身份選擇觀看愛奇藝APP中“會員”專題下的部分視頻的情形,顯示內容同前述公證書。
愛奇藝公司根據前述五份公證書認為,2017年5月10日,安卓手機端涉案APP用戶無需注冊即可免費觀看愛奇藝VIP視頻;2017年11月之后,通過“第一次注冊使用”“簽到”“充值”“完成日常游戲任務”等方式均可獲得涉案APP積分并使用該積分購買愛奇藝VIP會員帳號使用時長,說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系有償提供愛奇藝VIP會員帳號使用時長租賃。其于2017年5月即向龍境公司發送侵權通知,但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至2018年5月3日仍在涉案APP中有償提供愛奇藝VIP會員時長出租服務,則體現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持續侵權時間長,主觀惡意明顯。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前述公證書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龍魂公司另認可下述事實:第一,在涉案APP中觀看愛奇藝視頻時播放界面顯示的“”“畫面切換”界面及相應功能為其所添加設置。第二,之所以對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的“緩存”“分享”“…”“我的”“泡泡”等功能進行限制,是為了確保愛奇藝VIP帳號處于其控制之下,防止其用戶對帳號實施違規、違法行為,是履行《用戶協議》中“帳號不能處于其他人控制之下”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涉案APP用戶可在涉案APP中出租游戲帳號,當其他用戶使用積分購買該用戶的游戲帳號后,積分即直接成為出租帳號的用戶收益,且該積分可以在涉案APP所有專題中使用。
庭審中,愛奇藝公司確認兩項被訴行為已于2018年5月停止。
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主要抗辯意見
(一)龍境公司非涉案APP運營主體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稱,涉案APP的開發者為龍境公司,但2017年8月之后該APP及馬上玩網站的運營權均轉移至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另稱系因工商變更登記、版權變更登記尚在辦理中,故2017年8月后涉案APP的版權聲明仍為龍境公司;并為此提交:1.其與龍魂公司簽訂的《業務轉讓協議》,載明龍境公司將其所有的涉案APP及官網相關所有權轉讓給龍魂公司,轉讓價款為0元,轉讓日期為2017年8月1日,業務轉讓后龍境公司不再承擔相應義務;2.兩份計算機著作權轉讓合同,載明龍境公司將ios和安卓手機端涉案APP的軟件著作權轉讓給龍魂公司,合同無簽訂日期;3.四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2016年10月14日、11月17日龍境公司分別獲得ios和安卓手機端涉案APP軟件著作權,龍魂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受讓兩個軟件的全部權利;4.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查詢記錄截圖,載明ios和安卓手機端涉案APP權利人為龍魂公司,填報日期為2017年11月7日;5.龍魂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其為馬上玩網站的經營管理者,該報告生產日期為2018年6月5日;6.蘋果公司AppStore團隊于2018年3月23日發送給龍境公司的電子郵件截圖,郵件內容為ios手機端涉案APP的轉讓程序已經完成。
對于馬上玩網站,龍境公司認可其為該網站的ICP備案主體,但稱其已不再運營該網站;在法庭進一步詢問2017年8月之后是否可以通過該網站下載涉案APP時,龍境公司稱可以實現。
愛奇藝公司認可龍境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作為關聯公司所出具的上述證據證明力較弱,且計算機著作權轉讓合同沒有簽署時間,存在瑕疵;另指出,2017年8月之前龍境公司是涉案APP的運營者,即便此后其將涉案APP轉讓給龍魂公司,也仍然在為涉案APP提供技術服務,故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構成共同侵權。龍魂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另稱,其非關聯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之所以雙方以0元對價轉讓涉案APP運營權,系龍魂公司就龍境公司提供的流化技術支付了一定費用,龍境公司就把其不再使用的涉案APPDEMO版本直接給了龍魂公司。
(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與愛奇藝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
龍境公司在本案中僅提供流化技術服務;涉案APP是提供游戲試玩、下載的平臺,故龍魂公司只是游戲應用分發商。而愛奇藝公司提供的是視頻觀看類服務,故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不同,不存在競爭關系。
為證明其僅向龍魂公司提供流化技術服務,未參與涉案APP運營,龍境公司提交了其與龍魂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簽訂的《龍境云服務合同》(下稱云服務合同),載明龍境公司向龍魂公司提供全國區域流化技術服務;另提交了其于2017年、2018年分別向龍魂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龍魂公司認可龍境公司所述,稱其每個月都向龍境公司購買服務,并為此提交賬單打印件作為參考材料;賬單打印件中無發送方,亦無公司公章。
龍境公司另稱其亦向龍魂公司之外的其他主體提供流化技術服務,并提交其于2018年5月14日與廣州游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龍境云服務合同》。愛奇藝公司認為該份合同是在本案侵權公證之后簽署,故與本案無關。
(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前后均未實施被訴行為
1.涉案APP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前未實際運營
龍境公司稱,涉案APP是為了介紹流化技術產品的演示DEMO,是為方便客戶體驗產品效果所開發的,并未正式投入經營;正因為是DEMO版本,故第7857號公證書顯示,用戶不用注冊就可以登錄觀看愛奇藝視頻。且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告知函之前,龍境公司已不再維護涉案APP。
愛奇藝公司不認可龍境公司所述的2017年8月前涉案APP為展示性DEMO版本,認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自稱2016年即發布涉案APPDEMO版本,但愛奇藝公司首次取證是2017年5月,通常情況下DEMO版本不可能存在這么長時間;且根據第7875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5月涉案APP中的愛奇藝視頻會員人氣是414.4萬,也說明這個版本不可能是DEMO版本。
經詢,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稱從涉案APP前端無法看出是展示性DEMO還是正式運營版本,認可第10528號、第10529號公證書所記載的涉案APP系于2017年5月10日通過第三方應用市場下載安裝的事實,亦認可2017年8月前可在其他第三方應用市場中下載涉案APP。
2.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未收到過愛奇藝公司發出的侵權告知函
龍魂公司稱愛奇藝公司所發送侵權告知函的郵箱在發送郵件時已無人維護,愛奇藝公司亦未向涉案APP中所留的聯系方式發函,故其未收到過侵權告知函。龍境公司亦表示未收到愛奇藝公司相關投訴。
愛奇藝公司對此認為,第10528號公證書中其發送侵權通知函的郵箱是馬上玩網公示的唯一郵箱,該網站仍可向公眾開放瀏覽且提供涉案APP的下載,故應在正常使用中,其上公示的郵箱地址也應有效;加之涉案APP用戶注冊協議也將該郵箱設置為投訴郵箱,故愛奇藝公司的侵權投訴應是有效的。
3.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后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帳號已不能使用
(1)龍境公司購買的愛奇藝VIP帳號已被封號
龍境公司稱,涉案APP提供免費愛奇藝VIP視頻服務的行為已于2017年5月停止,且其所購買的愛奇藝VIP帳號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告知函時已經被封號,用戶實際無法通過涉案APP使用愛奇藝VIP會員服務。對于為何以及何時被愛奇藝公司封號,龍境公司稱其不清楚具體被封號的時間以及原因。
愛奇藝公司就其封號行為進行說明,其在2017年5月12日發函要求停止被訴行為未果后,為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于2017年5月16日至5月19日期間,通過反查的方式查找到涉案APP使用的愛奇藝VIP帳號共129個,并對該部分帳號采取了封禁措施。愛奇藝公司為此提交統計表(含帳號對應的IP地址等具體信息)并稱,該表顯示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涉案APP使用的愛奇藝VIP帳號在2小時至14小時的期間內基本保持在100個左右視頻播放量,且最高播放量達兩小時內490個視頻。在法庭進一步詢問如何能將統計表中的愛奇藝VIP帳號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相對應時,愛奇藝公司稱其在發現被訴行為后,通過對經由涉案APP點擊愛奇藝視頻的后臺IP地址進行反查,發現IP地址大多為同一地址,命名規則近似,注冊時間相近,且基本保持24小時在線,實時訪問愛奇藝APP的狀態,與正常的VIP帳號行為不符,故其認為該些帳號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所有并對這些帳號進行了封禁。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不認可帳號封禁說明及統計表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僅認可統計表中的一個IP地址系其IP出口,但未提交其被愛奇藝公司所封禁的帳號等相反證據。
(2)龍魂公司已停止對愛奇藝VIP帳號進行維護
龍魂公司稱其于2017年12月15日起不再對視頻共享帳號進行維護和管理,為此提交涉案APP截圖,顯示2017年12月15日馬上玩官方客服發布《馬上玩視頻帳號共享服務暫停維護公告》一文,具體內容為“馬上玩將于2017年12月15日開始,不再對平臺中‘優酷’‘愛奇藝’等所有視頻共享帳號進行維護……”另稱,結合愛奇藝公司提交的五份公證書中所記載的涉案APP官網均沒有變更過的事實,也可看出其未就涉案APP進行過維護。經詢,龍魂公司稱“不再維護和管理視頻帳號”指的是不再對其已經購買的愛奇藝VIP帳號進行充值,但之前已經充值的金額和時長仍然可以使用。
愛奇藝公司認可上述涉案APP截圖真實性,但認為,龍魂公司雖稱其于2017年12月即不再維護涉案APP,但根據第6386號、6387號公證書顯示,截至2018年5月3日,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功能并未停止,用戶仍可通過充值積分購買相應服務。
(四)被訴行為具有正當性
1.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系合法獲得愛奇藝VIP帳號的使用權
關于涉案APP中愛奇藝VIP帳號的來源,龍境公司稱2017年5月曾購買過,均系由公司注冊的手機號所購買。龍魂公司則稱2017年8月以后其均通過武漢福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福祿公司)購買愛奇藝VIP帳號,且支付了合理對價。為此提交其與福祿公司簽訂于2017年9月14日的《信息服務合作協議》(下稱合作協議),其中載明,福祿公司為龍魂公司提供包括愛奇藝會員月卡、季卡、半年卡和年卡在內的視頻帳號充值服務;合作協議未明確約定龍魂公司購買的愛奇藝會員卡充值服務數量。龍魂公司另提交于同日開具的湖北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其向福祿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務費共計9695.41元。
龍魂公司據此認為:第一,上述合作協議和增值稅發票證明其系支付了合理對價獲得愛奇藝VIP帳號的使用權,愛奇藝公司已獲得相應利益,故龍魂公司有權在帳號有效期內使用包括“24小時在5個設備中使用”,以及“同一時間在兩個設備中使用”等愛奇藝VIP會員服務。第二,愛奇藝公司與其付費會員間系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合同關系,因此龍魂公司有權對其所購買的愛奇藝VIP帳號24小時使用權進行處分,即出租帳號的使用時長。第三,根據《用戶協議》《VIP協議》,愛奇藝公司可以在用戶違反協議約定時采取封號或永久查封的措施;而龍魂公司并未違反《用戶協議》第3.5條關于帳號不得出租的約定。
愛奇藝公司認可上述協議和發票的真實性,亦認可福祿公司系其代理商,但認為:第一,即便龍魂公司支付了合理對價獲得愛奇藝公司VIP會員服務,其也應當受到《用戶協議》《VIP協議》約束,不能超出協議范圍使用帳號,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不當行為正是其對VIP帳號的不正當使用。第二,愛奇藝公司與付費用戶之間的關系類似于會員帳號出租和承租的關系,愛奇藝公司作為出租方,有權在雙方協議中對承租方使用帳號的范圍和目的進行限制;《用戶協議》第3.5條限制的轉租行為,亦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未對用戶的合法權益進行限制。第三,《用戶協議》《VIP協議》中的“用戶”是指終端普通的消費用戶而非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商業用戶。第四,第7857號公證書系2017年5月10日取證,而龍魂公司所提交的購買協議是2017年9月簽訂的,二者時間有差異。
2.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系使用了新技術的新商業模式
為證明涉案流化技術具有創新性,龍境公司提交其于2011年6月17日委托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的科技查新委托單,該研究院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龍境云PAAS平臺項目”科技查新報告主要載明如下內容:第一,技術背景方面,“平臺面向互聯網提供云APP服務,用戶無需下載,無需安裝,即可馬上使用成千上萬的云端APP,就像本地APP一樣。……目前平臺……首個合作的APP-馬上玩也正式上線。”第二,查新結論方面,“委托單位研發的‘PAAS云平臺’,利用Android遠程桌面技術構建的面向互聯網的原生APP客戶端,基于H.264視頻流方法,把云端原生app的使用畫面,傳送到手機/客戶端,將手機/客戶端的操作傳遞到云端,整個回環時間控制在100-150ms,在所檢國內外相關文獻中未見具體述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據此認為,涉案APP系使用了具有創新性的流化技術實現的商業模式,視頻VIP帳號使用時長的出租是新的商業模式而非不正當競爭行為。
3.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未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APP原生界面進行功能限制
龍魂公司認為其對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相應功能進行的限制是為了確保愛奇藝VIP帳號處于其控制之下,該行為是對愛奇藝公司利益的維護。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所調整的行為應是對他人產品進行的干擾,而龍魂公司是在涉案APP上進行的帳號保護,并未對安裝在云端產品上的愛奇藝APP這一產品實施干擾,故不能適用該條款。
(五)龍魂公司未從被訴行為獲得較大利益
1.涉案APP的收款情況
龍魂公司稱涉案APP共有支付寶和微信兩個充值帳號,并提交支付寶賬務匯總明細截圖及統計表,顯示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間,其通過支付寶收款共計3721.87元;微信支付商戶平臺網站截圖,顯示同一期間內,其通過微信收款共計23083.86元。龍魂公司稱涉案APP中的服務均通過上述兩個賬號充值,但同時認可上述明細無法反應出用戶具體購買的服務項目。
愛奇藝公司認可上述收款明細截圖及統計表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理由為:第一,該證據不足以證明龍魂公司僅有該兩個收款帳號,無法證明龍魂公司所獲的完整收益;第二,龍魂公司自認是游戲應用分發平臺,其在涉案APP中提供愛奇藝VIP視頻服務僅是為了導流,以獲得用戶流量,故其主要收入應來自于游戲開發商;第三,被訴行為使得愛奇藝公司VIP充值服務遭受重大損失,龍魂公司的獲益不能等同于其給愛奇藝公司造成的損失。
2.龍魂公司與涉案APP中游戲開發商之間的分成情況
關于其與游戲開發商之間的分成,龍魂公司提交其與北京泡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泡吧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簽訂的《手機游戲分發平臺推廣合作協議》(下稱《協議1》)、與廣州點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點升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簽訂的《框架合作協議》(下稱《協議2》)。
其中,《協議1》約定:泡吧公司的“像三國”游戲通過龍魂公司渠道(包括互聯網平臺、APP應用、公眾微信號以及其他其所有的移動終端平臺)進行推廣;用戶在游戲內消費充值進入泡吧公司后臺賬戶,由泡吧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方式提供結算記錄供龍魂公司查看確認;泡吧公司應按照本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相關規定按時足額的向龍魂公司支付推廣費;雙方分成比例為5:5,即泡吧公司和龍魂公司均占純收入的50%;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4日。《協議2》約定:點升公司提供手機軟件安裝包、廣告連接,發布于涉案APP;服務費用按照點升公司每日反饋的廣告成果數和成果數單價付費,后續合作產品要求以推廣結算單或上線通知為準;點升公司為龍魂公司提供數據查詢后臺或真實的數據截圖及數據表作為結算依據;合作有效期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該協議未約定雙方具體的分成比例。
在法庭進一步詢問就上述兩份協議,龍魂公司是否能提交與泡吧公司之間的實際分成,其向點升公司收取的推廣費相關的證據,以及其與涉案APP上其他游戲開發商之間的后臺及分成情況,龍魂公司稱一周內提交相應證據,但其后未予提交。
愛奇藝公司認可上述協議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游戲分發只是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營收方式之一,其正是通過被訴行為吸引用戶,并通過用戶下載涉案APP中的游戲進行分成,故上述協議反而證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被訴行為獲利。龍境公司認可上述兩份協議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
3.龍魂公司《審計報告》記載的其收入情況
龍魂公司另提交浙江瑞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中2017年利潤表記載:營業收入9098.35元,凈利潤-1562531.08元,2017年現金流量表記載: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9644.25元。龍魂公司據此稱,其于2017年收入僅不足一萬元,并未因被訴行為獲益;雖《審計報告》系針對其公司整體運營情況作出,但其實際僅運營涉案APP。
愛奇藝公司對此表示,審計報告中的部分數據無法相互對應,說明其作出的依據不明確,無法反映龍魂公司的真實經營情況;且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初期往往并不追求盈利,而是積累用戶和商譽等無形資產,但審計報告未就龍魂公司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故不能作為龍魂公司非法獲利的計算依據。龍境公司認可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
四、與愛奇藝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相關的事實
關于經濟損失,愛奇藝公司稱其主張的損失包括愛奇藝付費用戶的減少,以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帳號獲得的用戶流量及相關收益等違法所得。為此,愛奇藝公司提交騰訊應用寶市場、百度手機助手、360手機助手頁面截圖,并指出,該截圖分別顯示安卓手機端涉案APP在三個應用市場中的下載量分別為73萬、35萬、15萬,說明涉案APP下載量大,侵權范圍廣。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不認可上述截圖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稱涉案APP下載量大不代表用戶量大,且視頻僅是涉案APP提供的一小部分服務,無法證明給愛奇藝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
愛奇藝公司稱其所主張的290.7萬元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為:根據前述安卓手機端涉案APP在三個應用市場的下載量150萬的事實,估算ios手機端涉案APP下載量為50萬,故涉案APP的用戶量大概為200萬,而愛奇藝VIP會員最低為20元每月,按涉案APP用戶在其應用中使用愛奇藝視頻服務的比例10%計算,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被訴行為給愛奇藝公司造成的會員付費損失至少為400萬(200萬*20元*10%),但其在本案中僅主張290.7萬元經濟損失。為證明為本案支出的合理開支,愛奇藝公司提供金額共計為9000元的公證費發票三張,金額為8.4萬元的律師費發票一張。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為愛奇藝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計算依據不合理,涉案APP為游戲應用分發平臺,不能將其下載量作為本案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且三個應用市場的下載量并非實際的下載量,包括了重復下載的情形。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合理開支相關票據的真實性,但認為愛奇藝公司未提交代理合同,故在本案中主張律師費缺乏依據。
上述事實,有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公證書、網頁截圖、發票、說明及統計表,龍魂公司提交的合作協議、發票、后臺數據截圖、網頁截圖、審計報告、賬務明細查詢表,龍境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委托單、科技查新報告、業務轉讓協議、云服務合同、發票、計算機著作權轉讓合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網頁截圖,以及證人證言、一審法院證據交換筆錄、一審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證據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如下四點:第一,龍境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第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關于被訴行為正當性的抗辯意見是否成立;第四,若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此,一審法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龍境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2017年8月前涉案APP運營主體為龍境公司,但稱此后均由龍魂公司運營,故龍境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對此,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愛奇藝公司主張的被訴行為自第7857號公證書顯示的2017年5月10日取證時間開始,且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亦不否認在2017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期間涉案APP運營主體為龍境公司。
其次,雖2017年11月27日后涉案APP官方郵箱為lhnet@21msw.com并顯示“龍魂公司版權所有”字樣,但結合如下事實:第一,根據第10528號、第10529號、第6386號、第6387號公證書,截至2018年5月3日,安卓手機端涉案APP中用戶協議載明的聯系方式,以及ios手機端涉案APP介紹中的聯系地址均為msw@longene.com.cn,而該電子郵箱為龍境公司聯系郵箱;ios手機端涉案APP版權聲明還顯示“龍境科技版權所有2015-2016”,應用開發商亦顯示為龍境公司;第二,馬上玩網ICP備案顯示其運營主體為龍境公司,該網站對涉案APP進行了介紹且直至2017年8月后仍可通過該網下載涉案APP;第三,龍境公司雖提交其與案外主體簽訂的云服務合同,但其是否向案外主體提供流化技術亦與其是否參與涉案APP的實際運營無必然聯系,即便有關,該合同系于2018年5月14日簽訂,亦無法證明龍境公司在此之前向龍魂公司以外的主體提供流化技術。據此,可以認定截至2018年5月3日,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就涉案APP的運營仍存在合作或其他關聯關系,系涉案APP的共同實際運營主體,均系本案適格被告。
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雖稱2017年8月前涉案APP是DEMO版本而未實際運營,但結合如下因素:第一,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提交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記載涉案APP已正式上線;第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自稱2017年8月前可通過第三方應用市場中下載涉案APP;第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涉案APP前端未顯示其為展示性DEMO,無法與正式運營版本進行區分;第四,第7875號公證書顯示2017年5月涉案APP中愛奇藝視頻會員人氣為414.4萬;據此,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該項抗辯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至于龍境公司提交的其與龍魂公司的《業務轉讓協議》,在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無法提交證據顯示涉案APP運營主體的變化已明確公示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內部協議僅能約束合同雙方。另外,該協議載明的轉讓價格為0元,在龍境公司否認其與龍魂公司系關聯公司的情形下,該轉讓價格明顯不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龍境公司稱轉讓價格為0元系因龍魂公司需向其支付流化技術服務費用,故其將涉案APPDEMO版本無償轉讓給龍魂公司,亦不符常理。關于龍境公司提交的涉案APP的計算機著作權轉讓合同及版權中心截圖等證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并非當然系該軟件實際運營主體,且合同中或無簽訂日期,或受讓日期、版權填報時間、蘋果公司官方郵件顯示的ios手機端涉案APP轉讓時間均不一致,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所稱涉案APP運營權自2017年8月后即轉讓給龍魂公司相矛盾。另外,雖龍魂公司企業信用信息顯示其為馬上玩網經營者,與馬上玩網ICP備案主體不符,但ICP備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意義,其在判斷網站經營者上所具備的效力顯然更高。綜上,龍境公司關于其非涉案APP運營主體的辯稱,或缺乏事實依據,或不符合邏輯和常理,一審法院均不予采納。
二、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愛奇藝公司主張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實施了如下兩項行為違反了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二條:第一,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過流化技術將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使其用戶無需向愛奇藝公司付費即可接受愛奇藝VIP視頻服務,違反了愛奇藝VIP帳號用戶協議,既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付費會員制度,也通過吸引用戶觀看視頻進行導流;第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視頻播放界面部分功能進行限制,使公眾誤認愛奇藝APP存在缺陷,導致其對愛奇藝APP的用戶體驗下降。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其在涉案APP中分時出租愛奇藝VIP帳號的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其系合法獲得愛奇藝VIP帳號使用權,涉案APP未針對愛奇藝APP原生界面的功能進行限制等抗辯。
首先,鑒于愛奇藝公司認可被訴行為已于2018年5月停止,故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是否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期間實施了被訴行為是本案有必要進行進一步討論的前提。對此,前文已述涉案APP在2017年8月前亦實際運營;對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稱其2017年5月后涉案愛奇藝VIP帳號已被封號,且其于同年12月停止維護該些帳號的抗辯,第一,根據第6386號、第6387號公證書,直至2018年5月3日,涉案APP仍提供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服務;第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雖稱其在2017年12月后已停止在涉案APP中維護和管理愛奇藝VIP帳號,但同時認可用戶此前已充值的金額和時長仍可繼續使用,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證據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期間實施了被訴行為。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中,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所使用的流化技術以及在涉案APP中添加“”“畫質切換”等功能選項,并對愛奇藝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設置等功能進行限制,顯然系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而愛奇藝VIP視頻服務的正常提供,以及愛奇藝APP的功能啟動和運行,應均屬于愛奇藝APP的“運行”范疇。因此,判斷被訴兩項行為是否違反了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一審法院結合雙方意見及本案證據從以下三個層面進行分析:第一,競爭關系是否影響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判定;第二,被訴行為是否屬于網絡環境下的不當行為;第三,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是否因被訴行為受損。
(一)關于競爭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初衷系規制經營者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深化,流量等資源在不同行業或產業間實現交互、融合已經成為常態,對這些市場資源的爭奪也逐步從同業競爭者擴展到了非同業競爭者之間。在此情形下,不當奪取交易機會或破壞其他經營者競爭優勢等影響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行為亦不再僅限于同業競爭者中,也可發生在非同業競爭者之間。故此,只要經營者的行為不當影響了其他經營者的經營利益,即應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尤其在涉及網絡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平臺經營者跨界經營或業務交叉已是相當普遍,再拘泥于涉案雙方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關系這一爭議,既不符合市場的客觀情況,也有悖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
據此,結合如下因素:第一,愛奇藝APP系網絡視頻平臺,龍魂公司雖稱涉案APP系游戲應用分發平臺,但根據前述公證書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自述,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涉案APP中通過提供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的方式實際提供愛奇藝視頻。第二,無論是愛奇藝公司還是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作為互聯網企業,其產品或服務所能獲得的市場關注以及后續商業獲利的操作空間,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產品本身(包括產品內容、產品用戶體驗等)是否能吸引用戶,吸引更多用戶即意味著獲得更大流量。因此,用戶流量顯然是愛奇藝公司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直接爭奪的市場資源之一,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分時出租愛奇藝VIP帳號的方式獲得用戶流量,明顯會影響愛奇藝公司相應的經營利益;而即便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同時經營其他業務,亦不影響其與愛奇藝公司存在競爭關系這一事實,故一審法院對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提出的與愛奇藝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的辯稱,不予采納。
(二)被訴行為性質的判斷
1.關于第一項被訴行為
結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對該項行為及其后果分析如下:
(1)該項行為擾亂了愛奇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從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可看出,涉案APP中愛奇藝VIP帳號下的“觀看歷史”遠超一般情況下正常用戶可能觀看的視頻總量;另外,封禁帳號統計表中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系其IP的VIP帳號活動也顯示,該些帳號基本保持24小時實時在線,且在若干小時內有百余個視頻播放量,此種在線時長、視頻播放量遠超出個人用戶正常使用情形。據此,結合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的涉案APP中愛奇藝視頻人氣達數百萬,愛奇藝VIP帳號有數十個,且被訴行為自2017年5月持續至2018年5月之事實,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分時出租愛奇藝VIP帳號明顯增加了愛奇藝公司在提供VIP視頻服務時的運維成本,加大了其服務器運行壓力,亦提升了安全風險,而愛奇藝公司并未因此額外支出而獲得相應用戶量或其他利益,即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因該項行為所獲利益系愛奇藝公司支付成本所得,顯然擾亂了愛奇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2)該項行為系對愛奇藝公司重要經營資源的惡意搭便車
作為網絡視頻網站,VIP視頻是愛奇藝公司推動VIP付費會員業務,在網絡視頻市場中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經營資源。而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宣傳其提供海量VIP視頻內容;2017年5月,安卓手機端涉案APP無需注冊即可免費租用愛奇藝VIP帳號時長從而觀看愛奇藝VIP視頻,此時的愛奇藝視頻人氣已達414.4萬,累計獲41.4萬積分;2018年5月,涉案APP中愛奇藝VIP視頻人氣則達557.3萬。上述數據足以說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經營業務的重要部分包括通過分時出租愛奇藝VIP會員帳號而為其用戶提供本應為愛奇藝VIP會員才可獲得的視頻內容,其中的“VIP會員免費看”等宣傳描述表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被訴行為破壞愛奇藝公司VIP付費制度系明知,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搭便車的主觀故意明顯。
另外,在愛奇藝公司于2017年5月根據龍境公司公示的涉案APP聯系方式向其發送侵權通知之后,直至2018年5月期間,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涉案APP中愛奇藝視頻所處位置進行多次調整且逐漸隱蔽化;結合正常的商業邏輯,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顯然只有在持續該項行為可繼續獲益的情況下才可能做出上述安排,可見,其系在明知其行為不當性的情形下繼續對愛奇藝公司重要經營資源的搭便車,存在顯而易見的主觀惡意。
(3)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被訴行為直接獲利
根據前述公證書,涉案APP用戶在2017年5月可免費租用愛奇藝VIP帳號時長從而接受愛奇藝VIP視頻服務,2017年11月后則需要使用積分購買,獲得積分的方式包括注冊用戶、現金充值、每日簽到、完成游戲任務等方式;其中,現金充值可為直接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帶來經濟收益,注冊用戶等非現金充值方式則可為涉案APP本身及其中的游戲等其他產品導入用戶,而如前所述,用戶流量正是當前互聯網環境下的經營者所爭奪的重要資源。加之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自述涉案APP為游戲應用分發平臺,且其提交的與游戲開發商的合同亦顯示二者存在收益分配。因此,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向用戶提供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服務,或可直接獲利,或獲得了可變現為商業利益的流量收益。
(4)該項行為破壞了愛奇藝公司對VIP帳號設置的權限
結合《用戶協議》第1.1、2.1.2、2.4、3.5條,以及《VIP協議》第2.3、3.4、6.2、6.3、6.9條,愛奇藝公司對其VIP帳號使用權限做了如下限制:一是使用主體應為接受前述合同而成為付費VIP會員并接受相應服務的“用戶”;二是使用平臺僅限于愛奇藝平臺;三是VIP會員使用帳號的目的應僅限于個人接受視頻服務,將會員帳號以租用、借用、轉讓或售賣等以商業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圍之內。結合《用戶協議》《VIP協議》整體以及上述限制,協議中所稱“用戶”顯然指個人用戶,而非經營主體;作為以提供網絡視頻服務為主的經營者,愛奇藝公司對VIP用戶類型、VIP帳號使用場景等進行限制,既是其為經營活動得以順利、安全開展而進行的必要設置,亦不會對以有限消費人數、時間段為主的個人用戶所獲得的在線視頻服務產生根本影響。此外,雖在前述協議中,愛奇藝公司允許VIP帳號在同一時間或不同時間的若干設備中使用,此種允許應系愛奇藝公司考慮到當前環境下個人用戶可能有不同端口的多個設備這一客觀現狀所作出,該規則之目的是為提升個人用戶服務體驗,而非鼓勵用戶以個人消費之名行商業經營之舉。
據此,即便愛奇藝VIP會員支付相應對價獲得了VIP帳號的使用,其亦應在《用戶協議》《VIP協議》約定的使用權限范圍內行使。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流化技術,將本應向個人用戶提供的愛奇藝VIP帳號服務用于商業經營,顯然破壞了愛奇藝公司基于經營自主權對VIP帳號所做的限制。
綜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實施第一項被訴行為,顯然具有不正當性。至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
(1)關于愛奇藝公司是否應當提起違約之訴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帳號均系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合理對價購得;亦即,就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帳號,愛奇藝公司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之間成立了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如一方違約而侵害對方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既可根據合同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照其他法律要求違約方承擔侵權責任;即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有權任擇其一請求權。本案系不正當競爭糾紛,本質上屬侵權之訴。因此,即便雙方存在合同關系,愛奇藝公司并不必然應當提起違約之訴,其選擇提起本案之訴亦符合合同法前述規定。
(2)關于愛奇藝公司對VIP帳號使用權限進行限制是否系限制性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結合第2230號公證書記載的《VIP會員服務協議》內容與《VIP協議》內容一致且該份公證書作出時間為2017年2月等事實,可以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與愛奇藝公司就涉案愛奇藝VIP帳號達成的協議即前述《用戶協議》《VIP協議》,其應當受該兩份協議中包括VIP帳號使用權限條款的約束。
至于該些條款是否屬于限制性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僅在符合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才屬無效。而本案中,用戶通過付費希望獲得的主要權利系愛奇藝公司為其提供VIP會員服務,且前文已述,愛奇藝公司提供VIP服務的對象是個人用戶,其雖在協議中對使用主體、使用平臺、使用方式和目的等方面進行了限制,但并未排除個人用戶獲得VIP視頻服務的主要權利,亦無加重此類用戶責任之情形。因此,《用戶協議》《VIP協議》系付費用戶與愛奇藝公司在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協議,并未違反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之規定。
結合上文分析,不論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與愛奇藝公司的合同關系如何解釋,均不影響一審法院對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行為不當性的評判,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也無權據此否定其實施被訴行為的主觀惡意,亦無法抗辯其行為合法正當。
(3)關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未收到愛奇藝公司侵權通知
首先,本案并不涉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故不涉及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故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是否收到愛奇藝公司侵權通知并非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要件之一,即便其未收到侵權通知,亦不影響前述結論。其次,即便應當以此為要件,愛奇藝公司于2017年5月發送侵權告知函的電子郵箱系龍境公司在馬上玩網公示的聯系郵箱,也是涉案APP用戶注冊協議中的投訴郵箱,在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視為龍境公司已通過該電子郵箱接收到愛奇藝公司發送的函件;此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共同運營涉案APP,應視為龍魂公司亦通過龍境公司獲得被訴行為已被投訴并可能構成違法等信息。龍魂公司辯稱該電子郵箱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告知函時無人維護,系其內部管理問題所致,不能否認其應當知道被訴行為涉嫌違法之事實;并且,此抗辯亦與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此后多次調整被訴行為,使之更隱蔽的做法矛盾。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另辯稱愛奇藝公司未向涉案APP所留聯系方式發函,雖涉案APP中除該電子郵箱外還有其他聯系方式,但法律并未要求權利人應當經由所有聯系方式向侵權人發函,一則并無必要,二則將對權利人提出過于嚴苛的要求。
據此,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上述抗辯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2.關于第二項被訴行為
庭審中,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涉案APP中愛奇藝APP部分功能之所以無法使用,系龍魂公司提出功能限制需求后,再由龍境公司進行相應配置所致,另認可因不同視頻APP的功能設置界面不同,故其需要針對愛奇藝APP進行專門設置。但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同時指出,此種功能限制并未對愛奇藝APP本身或其原生界面進行的限制,而是對涉案APP界面進行的設置,且此種限制是為了確保愛奇藝VIP帳號的安全。對此,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關于前述功能限制是否針對愛奇藝APP所實施。結合龍境公司關于流化技術原理的陳述,及其證人證言所述的前述功能限制的設置步驟,此種功能限制應系對安裝在龍魂公司購買的云端產品中的愛奇藝APP界面功能所為,而非對涉案APP界面的設置。且根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所述,其需要對不同視頻應用的相應功能進行特別設置,如其系在涉案APP界面上進行功能設置,極有可能導致此種設置相互干擾甚至影響涉案APP的正常使用,此種行為顯然并非正常的市場主體所會實施。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其后強調前述功能限制系在涉案APP中實現,明顯與流化技術原理及龍境公司證人證言相左。龍魂公司在認可系由其首先提出限制需求,再由龍境公司進行特別設置后才能實現對愛奇藝APP部分功能的限制這一事實后,又稱該種限制系其自身而為,在其亦未對其變更陳述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此種行為違背了禁反言原則,一審法院對其在后意見不予采納,對其該項抗辯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前述功能限制是否具有不當性。根據前述公證書,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涉案APP中愛奇藝APP界面中的“緩存”“分享”“我的”“泡泡”和包括投屏、彈幕設置、倍速播放、自動跳過片頭片尾等視頻播放設置功能進行了限制,當用戶點擊該些選項時均顯示無法使用。雖涉案APP用戶通常情況下知曉其并非直接使用愛奇藝APP,但由于涉案APP中的愛奇藝界面即愛奇藝APP原生界面,用戶無法明確其中部分功能受限系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實施,會容易誤認為愛奇藝公司無法提供VIP視頻的緩存或分享等服務,影響用戶在觀看視頻的過程中通過操作不同設置獲得不同的觀影效果,無法與其他用戶進行互動,甚至無法對其用戶個人帳號進行相關設置,而這顯然會影響用戶對愛奇藝APP的服務評價和用戶體驗。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稱其進行此種限制的目的系維護會員帳號安全,但結合涉案APP分時出租視頻平臺VIP帳號的經營模式可知,即便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為此限制系確保會員帳號為其所控制,但其目的亦非為維護愛奇藝公司等網絡視頻平臺之權益,更大可能是防止這些帳號因不同用戶頻繁使用緩存、分享、設置等功能而加大其服務器運營等成本。因此,一審法院對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該項抗辯亦不予采納,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第二項被訴行為亦存在不當性。
(三)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
1.愛奇藝公司基于“付費VIP會員”模式而進行的正常經營行為不應受到破壞
在分析愛奇藝公司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時,應當對愛奇藝APP的經營模式及其在此模式下的經營行為進行分析。根據愛奇藝公司提交的愛奇藝網網頁打印件以及公證書,愛奇藝APP對不同類型用戶采取差異化經營策略,當用戶系游客或非VIP會員注冊用戶時,其僅能試看若干分鐘VIP視頻,或雖能觀看非VIP視頻正片,但不能跳過片頭廣告,即愛奇藝公司對該部分用戶采取“免費非VIP視頻+廣告”的模式;當用戶系VIP付費會員用戶時,則可觀看片頭無廣告的非VIP視頻和VIP視頻,即愛奇藝公司對該部分用戶采用“付費VIP會員”模式。前者情形下的用戶雖未直接付費,但愛奇藝公司可借用戶流量變現價值,或通過廣告投放收取廣告費,后者情形下的付費會員用戶則可為愛奇藝公司直接帶來會員收入。顯然,愛奇藝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其可通過“付費VIP會員”模式所獲得的收益,是其正當經營行為的結果,其通過此種經營策略獲得的是合法的經營利益。
此外,從愛奇藝公司提交的新聞報道可以看出,在2015年其推出差異化策略至2017年期間,其會員收入持續增長并逐漸成為平臺主要收入之構成。由此,結合當前正值我國網絡視頻會員付費意識和習慣的養成階段這一現實,對諸如愛奇藝公司等網絡視頻平臺會員制度為其帶來的權益的認可,將有助于推動我國網絡視頻付費時代進一步有序發展和規范。否則,網絡視頻平臺將會失去動力維護此種差異化策略,用戶也將被鼓勵繼續尋找、使用免費的盜版資源,而此種后果顯然將在長遠上阻礙網絡視頻市場的正常、有序發展。
綜上,愛奇藝公司通過“付費VIP會員”這一模式而進行的正常經營行為所獲的權益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被訴行為對愛奇藝公司合法權益造成了顯而易見的損害
一方面,涉案APP為其用戶提供了不同的積分兌換方式,對于現金充值,如僅從充值金額和對應的視頻時長看,涉案APP購買積分費用與愛奇藝VIP會員收費相比并不具有價格優勢,但現實中網絡視頻用戶有諸多類型,對于僅對某個VIP視頻感興趣而不希望購買包月以上會員服務的用戶,或希望同時獲得不同網絡視頻平臺中的VIP視頻服務的用戶而言,在涉案APP付費購買積分并使用積分觀看視頻這一方式顯然更加具有吸引力。對于簽到等其他積分兌換方式,涉案APP用戶則無需付費即可使用積分兌換VIP帳號使用時長從而獲得愛奇藝VIP視頻。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顯然都會減少愛奇藝VIP會員收入。此外,當前以愛奇藝公司為代表的網絡視頻平臺推出的獨家劇或自制劇,往往同時提供其他會員服務(如網綜投票等),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進網絡視頻付費訂閱會員的增長;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將愛奇藝VIP帳號的部分功能進行限制,在影響用戶對愛奇藝APP會員服務觀感的同時,也將導致無法提供此種衍生型的會員服務,從而影響其會員策略的推進。
另一方面,在網絡視頻行業依然在享受互聯網普及及中國龐大人口基數帶來的人口紅利的當下,用戶流量的爭奪仍然是目前各大網絡視頻平臺競爭的核心目標。而前文已述,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分時出租愛奇藝VIP帳號而提供愛奇藝VIP視頻內容,在涉案APP運營初期及其后發展階段積攢了大量用戶。另外,在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設置的獲取積分方式中,連續簽到可獲獎勵積分,中斷簽到則無法獲得積分,邀請好友也可獲得積分;且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認可用戶獲得的積分可用于涉案APP中包括愛奇藝VIP視頻在內的各個專題中;即其通過設置積分規則提升用戶粘性,而其中包括了希望通過積分兌換VIP帳號使用時長而免費觀看愛奇藝VIP視頻的部分用戶。而這部分用戶流量,本應為愛奇藝公司所獲得。據此,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被訴行為除給愛奇藝公司造成會員收入一項損失之外,還為其帶來了用戶流量方面的損失。
綜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兩項被訴行為,均系采用技術手段對愛奇藝公司為其VIP會員正常提供VIP視頻服務的破壞,違反了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鑒于被訴行為已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條款,對于愛奇藝公司關于同時適用該法第二條進行調整的主張,一審法院不再支持。
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其他抗辯是否成立
本案中,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提出涉案APP中包括愛奇藝在內的視頻VIP帳號分時出租系使用了流化技術的新型商業模式,故不應被否定這一抗辯。對此,根據龍境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報告以及其庭審陳述,涉案APP使用的流化技術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創新性,尤其是在用戶處理日常工作、生活逐漸依賴于手機端,故安裝的手機APP也不斷增多的當下,通過使用流化技術可以解決用戶需求提升與手機空間有限之間的矛盾等問題。但本案評判的并非流化技術本身,而是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流化技術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正當,因此,即便流化技術本身具有創新性,也不當然意味著依托于該商業模式下的行為均合法正當。
此外,使用創新性技術的商業模式以及在該商業模式下開展的商業活動,并不當然對用戶利益和相關市場即具有推動意義。在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未就涉案APP這一商業模式促進了用戶福利和相關市場發展提交相關證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認為,就網絡視頻行業而言,通過技術手段為用戶免費無償地提供他人產品或服務與用戶利益的提升無關;相反地,用戶利益和視頻平臺是互賴之關系,只有二者建立起良性互動的生態體系,并在其中協調各方利益,才能最終實現二者的共同提升和發展。因此,只有市場形成有序、有效的競爭機制,才能促進網絡視頻平臺加強硬件和軟件層面的技術支撐,從而優化用戶觀看體驗,提升用戶服務水平,使用戶享受到更加便捷、優質、價廉的服務;只有網絡視頻平臺的合法權益獲得了應有的保護,才能推動其不斷挖掘潛力,利用優勢資源打造具有差異性和個性化的平臺特色和品牌個性,借助優質內容提升競爭力,從而促進行業的整體發展和進步。
據此,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上述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四、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以及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關于消除影響,考慮到愛奇藝公司在當前視頻網站行業的市場規模和影響力,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以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愛奇藝APP部分功能的限制可能影響潛在用戶對愛奇藝APP的使用體驗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所實施的被訴行為,必然對愛奇藝公司造成商譽受損等不良影響,故一審法院對愛奇藝公司要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刊登消除影響聲明的位置及期間,一審法院將綜合考慮被訴行為實施的范圍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至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因雙方未提交證據證明愛奇藝公司因本案被訴行為所受實際損失或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非法獲利情況,一審法院將綜合考慮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賠償數額:第一,愛奇藝公司提交的涉案APP在三個安卓應用市場中的下載量達120余萬次,而涉案APP有安卓和ios兩個版本,安卓應用市場亦不僅限于前述三個,故可推定涉案APP的下載量較大。第二,根據前述公證書顯示,涉案APP中的愛奇藝視頻人氣達數百萬,即涉案APP用戶中有大量使用了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提供的愛奇藝VIP帳號分時出租服務。第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主觀惡意明顯:1.涉案APP中的愛奇藝VIP帳號系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正常途徑購買,故其應當知曉《用戶協議》《VIP協議》中關于愛奇藝VIP帳號使用權限之約定,而其卻有意曲解該種限制并實施商業經營行為;2.在愛奇藝公司發送侵權通知函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非但未停止被訴行為,反而通過改版,以更加隱蔽的方式繼續持續該行為;3.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被訴行為自2017年5月持續至2018年5月,持續時間較長。第四,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過現金充值或積分兌換等方式有償分時出租愛奇藝VIP帳號,其行為不僅造成了愛奇藝公司VIP會員收入減少,也造成了愛奇藝公司用戶流量的損失。第五,根據愛奇藝公司提交的帳號封禁統計表,涉案APP中使用的愛奇藝VIP帳號在線時間較長,且觀看超出正常范圍的大量視頻,顯然將加大愛奇藝公司服務器的運行和維護成本。第六,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提交涉案APP收款情況、龍魂公司與涉案APP游戲開發商之間的分成、《審計報告》,并據此稱其未從涉案APP中獲益;但該些證據,或無法反映出涉案APP完整、全面的營收情況,或反而證明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經營涉案APP獲得收益;且在龍魂公司稱其僅有涉案APP一項業務的情形下,其提交的收款情況和《審計報告》中記載的營業收入數額亦無法對應。第七,在一審法院多次詢問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是否可提交與涉案APP運營收入相關的證據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或明確其無法提交,或稱一周內提交但其后未提交。綜上,愛奇藝公司主張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向其賠償經濟損失290.7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其為本案所付合理開支,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應一并負擔。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馬上玩網首頁或應用寶APP“熱門應用”專欄中連續一周刊登聲明,就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根據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在相關媒體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二、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90.7萬元及合理開支9.3萬元。如未按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00元(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龍魂公司為證明其上訴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1.EMS快遞單(單號:1002856533932)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網站送達查詢結果打印件;2.2018年8月28日,龍魂公司向北京點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具的浙江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3.龍魂公司2019年1-3月財務數據復印件;4.涉案APP中上架應用程序后臺數據復印件;5.愛奇藝、微信應用軟件下載量網頁打印件;6.百度搜索查詢中國人口、世界人口數量網頁打印件;7.騰訊網上刊載的《愛奇藝赴美上市,擬募資15億美元(附中文招股書全文)》文章中關于愛奇藝公司的2017年招股書部分內容網頁打印件;8.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18年1月發布的《第4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復印件;9.龍魂公司2018年度審計報告原件。龍境公司對龍魂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予以認可。愛奇藝公司認可證據1、7、8、9的真實性,不認可其余證據的真實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內容均不予認可。龍境公司、愛奇藝公司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龍境公司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若構成,則一審判決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否恰當。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系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本案的起訴時間及被訴行為持續至2018年5月,均處于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期間,而本案的審理同時處于2017年與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期間,故本案涉及新舊法律的適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適用并無特別規定,而本案被訴行為持續至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期間,故依據上述規定中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龍境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
本案中,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上訴主張因龍境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將涉案APP轉讓與龍魂公司,此后龍境公司并非該APP的運營者,但愛奇藝公司提交的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5月3日的四份公證書中均顯示,龍境公司系馬上玩網(網址:www.21msw.com)ICP備案的運營主體,該網站亦對涉案“馬上玩”APP進行了介紹并可在該網站上直接點擊下載ios手機端和安卓手機端兩個版本的涉案APP;且ios手機端的涉案APP版權聲明載明“龍境科技版權所有2015-2016”,應用開發商為龍境公司;ios手機端的涉案APP中“聯系我們”及安卓手機端涉案APP的《馬上玩用戶協議》“侵權舉報”中所留電子郵箱地址均為“msw@longene.com.cn”;此外,在馬上玩網中顯示的涉案APP“更新日志”中對“8月29日V1.4.0”和“9月21日V1.4.3”不同版本進行了功能介紹。一審法院基于上述事實,同時考慮到龍境公司提交的《業務轉讓協議》中約定涉案APP的轉讓價格為0元明顯不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以及與蘋果公司郵件中顯示的ios手機端涉案APP轉讓時間不一致,且涉案APP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亦非當然等同于涉案APP的實際運營者等因素,認定龍境公司為涉案APP的共同實際運營者,系本案適格被告,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三、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根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中,愛奇藝公司主張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流化技術將愛奇藝VIP賬號分時出租,使其用戶無需向愛奇藝公司付費即可接受愛奇藝VIP視頻服務,并對涉案APP中的愛奇藝視頻播放界面部分功能進行限制的行為,既損害了愛奇藝公司的付費會員制度,使公眾誤認為愛奇藝APP存在缺陷,導致用戶體驗下降,也使得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吸引用戶觀看視頻進行導流,違反了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則認為雙方不存在競爭關系,且其系合法取得愛奇藝VIP賬號使用權且賬號一直由其控制,涉案APP系通過流化技術實現對愛奇藝VIP賬號使用時長的出租,只是利用了新技術實現充分利用愛奇藝VIP賬號使用時長的新型商業模式,既不存在對愛奇藝公司重要經營資源的惡意搭便車行為,未擾亂愛奇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也未對愛奇藝APP原生界面進行功能限制,未損害愛奇藝公司的利益,同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亦未因此獲利,故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上述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判斷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上述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考量:
(一)關于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經營者之間的競爭一般也僅限于針對同一商品或服務領域。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進步,尤其是隨著互聯網行業的出現和蓬勃壯大,在崇尚注意力經濟的互聯網經濟新模式下,用戶注意力已經成為互聯網經濟中的重要資源,也是眾多網絡經營者的爭奪對象,并且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深化,用戶流量等資源也實現了在不同行業或產業間的交互融合,對用戶流量等重要經營資源的爭奪也從同行業經營者擴展到非同業經營者。因此,在新的經濟模式下,判斷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亦不應僅局限于同行業經營者,只要雙方在具體的經營行為、最終利益方面存在競爭關系,亦應認定兩者存在競爭關系。
具體到本案,愛奇藝公司經營的是視頻分享網站領域,愛奇藝APP是網絡視頻播放平臺,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經營的是游戲軟件、多媒體技術的開發等領域,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亦稱涉案APP是游戲軟件分發平臺,二者看似并非同業,不存在競爭關系。但是,從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被訴具體經營行為看,二公司是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涉案APP將愛奇藝視頻VIP賬號分時段出租,提供的也是網絡視頻播放服務,與愛奇藝公司存在業務上的重合,二者擁有相同的市場利益。再者,無論是愛奇藝公司通過愛奇藝APP所提供的網絡視頻播放服務還是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涉案APP所提供的游戲軟件分發服務,網絡用戶都是二者所爭奪的重要經營資源,并且其經營成敗的核心利益往往也在于網絡用戶的數量,當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競爭優勢或以使用影響他人經營模式等不正當手段增加自身網絡用戶時,因該行為必然會使他人網絡用戶減少,從而對雙方的經營利益產生直接影響,在此情況上,雙方構成競爭關系。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與愛奇藝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被訴行為的正當性
從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來看,該條款適用于經營者在網絡環境下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旨在突出利用“技術手段”對達到妨礙、破壞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第一,從技術手段上看,按照該條款規定,這種妨礙、破壞行為應指向于權利人本身,結合本案,作為網絡視頻服務經營者,VIP視頻是愛奇藝公司推動VIP付費會員業務并在網絡視頻市場中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經營資源,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利用流化技術將愛奇藝VIP賬號分時段出租給涉案APP的用戶,使其無需向愛奇藝公司付費即可接受愛奇藝VIP視頻服務,并通過技術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畫質切換”等功能選項,對愛奇藝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設置等功能進行限制。第二,從主觀過錯上看,龍魂公司、龍境公司作為互聯網行業的經營者,對于網絡視頻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應當知曉,亦應知曉愛奇藝公司為提供視頻VIP服務付出了支付版權費、自制網絡獨播劇等經營成本;同時作為愛奇藝VIP付費會員,其對愛奇藝公司VIP付費制度也是明知的;加之,在愛奇藝公司于2017年5月通過龍境公司公示的聯系方式發送侵權通知后,直至2018年5月期間,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對涉案APP中愛奇藝視頻所處位置進行多次調整且逐漸隱蔽化,主觀惡意明顯。第三,從行為可責性看,愛奇藝公司在《用戶協議》《VIP協議》中對愛奇藝VIP付費會員的使用行為進行了明確限制,即使用平臺僅限于愛奇藝平臺,禁止將VIP賬號用以租用、借用、轉讓或售賣等商業經營之目的,而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流化技術將愛奇藝VIP賬號分時出租給普通用戶,顯然破壞了愛奇藝公司基于自主經營權對VIP賬號所做的限制;同時,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畫質切換”等功能選項,對愛奇藝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設置等功能進行限制,上述行為亦非基于通過對網絡新技術的運用向社會提供新產品服務進而促進行業新發展的需要,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第四,從不當奪取交易機會或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利益方面看,一方面,在案證據顯示,涉案APP的下載量及其中愛奇藝視頻人氣數高達數百萬,由此可見,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被訴行為既獲得了現金充值直接的經濟利益,又獲得了網絡用戶流量,增加了交易機會;另一方面,龍魂公司、龍境公司通過流化技術在涉案APP中將愛奇藝VIP賬號分時出租并對部分功能進行限制,普通用戶無需向愛奇藝公司支付VIP會員服務費而利用直接通過向龍魂公司、龍境公司購買積分、參加活動獲得積分等方式通過涉案APP直接觀看VIP視頻資源,也會影響用戶對愛奇藝APP的服務評價或用戶體驗,不僅干擾了愛奇藝公司等視頻網站的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愛奇藝公司的交易機會、會員收入及用戶流量等受到實質影響,直接損害了愛奇藝公司基于VIP視頻服務所產生的經營收益,從長遠看,也將逐步降低市場活力,破壞競爭秩序和機制,阻礙網絡視頻市場的正常、有序發展,并最終造成消費者福祉的減損。
綜上,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被訴行為不具有正當性,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否恰當
1.關于消除影響
如前所述,龍魂公司、龍境公司實施的對愛奇藝APP中部分功能的限制可能影響潛在用戶對愛奇藝APP的使用體驗、降低評價等,且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從而造成愛奇藝公司的商譽受損等不良影響,因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被訴行為實施的范圍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應在龍境公司經營的馬上玩網站首頁或應用寶APP“熱門應用”專欄中連續一周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2.關于賠償損失
本案中,雖然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提交了涉案APP微信和支付寶兩個充值賬號的充值記錄及龍魂公司2017年審計報告,但僅憑該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獲益情況,雙方亦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愛奇藝公司因被訴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APP的下載量較大、涉案APP中愛奇藝視頻人氣數高達數百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及權利人會員收入和用戶流量損失等因素,認定龍魂公司、龍境公司應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290.7萬元,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維持。關于合理開支,雖然愛奇藝公司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但結合愛奇藝公司委托代理人調查取證、律師出庭參加訴訟的事實,愛奇藝公司亦提交了公證費及律師費發票金額共計9.3萬元,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合理開支為9.3萬元,并無不當。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相關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龍魂公司、龍境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杭州龍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龍境科技有限公司各負擔15400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興芳
審 判 員 楊紹煜
審 判 員 宋 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楊 陽
書 記 員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