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2093號
【基本案情】
騰訊科技公司是“微信”軟件著作權人,與騰訊系統公司共同提供“微信”即時通信服務。微源碼公司、商圈公司等開發、運營“數據精靈”軟件,使用該軟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軟件,在手機終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軟件原本沒有的“定點暴力加粉”等十三項特殊功能。騰訊科技公司、騰訊系統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微源碼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1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數據精靈”軟件強行改變并增加功能,其高頻次、大范圍、自動發送、與不特定用戶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壞微信的社交生態環境外,還會引發服務器過載、信息內容不安全等風險,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產生不良影響,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微源碼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侵害、連帶賠償損失500萬元。
【典型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中“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是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本案被訴行為系利用網絡和技術手段,使安裝運行“數據精靈”軟件的微信用戶,可通過“植入”功能頻繁、大量地向不特定用戶發送或交互信息,而其他微信用戶對于受到的影響,無法自動屏蔽或難以避免。上述網絡干擾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并且對網絡秩序和公眾的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對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的適用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體現了人民法院凈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專家點評】
用戶安裝插件改變計算機程序的原有功能從而影響程序經營者的利益,是引發不正當競爭訴訟的典型事由。在這類案件中,經營者在授權用戶使用自己的軟件程序時,通常會通過許可協議或技術措施限制用戶安裝第三方插件。有時候,此類許可協議或技術措施的限制可能過度損害用戶權益,從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知識產權法或合同法,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第三方提供插件,幫助用戶修改并完善軟件功能,未必構成不正當競爭,甚至還應得到鼓勵。但在另外一些時候,這些協議或技術措施限制可能有助于保護程序經營者、用戶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提升用戶共同體的體驗,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是合理和正當的。這時,第三方提供軟件插件,幫助用戶突破這一限制,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屬于典型的軟件插件類爭議類型。微源碼公司的“數據精靈”程序插件使微信用戶獲得微信程序原本并不具備的應用功能,比如定點暴力加粉、公眾號圖文回復、關鍵詞回復、一鍵點贊和評論等十三項特殊功能。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插件雖幫助其用戶獲得更多功能,但是會損害其他用戶的體驗和對微信程序功能的信任,甚至會損害系統安全。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提供此類插件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判決的法律意義在于,為判斷軟件插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相對清晰和完整的分析框架。即在個案中,人民法院應綜合四個方面因素來判斷:(1)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2)被告行為是否妨礙、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3)被告是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被告是否有違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這一分析框架能夠為未來人民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明確的指引。(崔國斌 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