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號
【基本案情】
數推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譚旺系數推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數推公司、譚旺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別開設了www.qiehy.com“企鵝代商網”、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網”等6個網站接受客戶訂單,并將訂單轉讓或轉托他人,借助網絡營銷平臺,利用網絡技術手段,針對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網站和產品服務,對內容信息的點擊量、瀏覽量、閱讀量進行虛假提高,并予以宣傳,獲取訂單與轉托刷量之間的差價。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數推公司、譚旺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數推公司與譚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20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絡違法犯罪行為逐漸演化出內容秩序威脅型、數據流量威脅型、技術威脅型和暗網等常見的黑灰產業。這些行為不僅增加了網絡安全防護運營成本,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還嚴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案分析了互聯網經營者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的行為特征,明確了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規范,損害合法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的權益,擾亂正常競爭秩序,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本案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補充,為審理涉及互聯網黑灰產業的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入選“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專家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進一步規范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法第十二條定義了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即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此外,為了避免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不足,第十二條在列舉了三項具體行為類型后,第四項還專門規定了兜底款項:“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中,數推公司、譚旺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落入這一“其他”兜底款項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斷網絡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落入“其他”兜底款項,可以從“行為”和“市場”兩個角度展開分析,可稱之為“行為和市場”二元分析框架。從“市場”角度,需要界定相關市場,對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進行分析。如果兩個經營者之間不在同一或者相關市場,不存在競爭關系,即使某一經營者存在利用技術手段破壞另一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那也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這一行為可能涉嫌侵權,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行為”的分析,要看經營者是否利用了技術手段,實施了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導致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受損的行為。本案判決,豐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內容,符合立法本意。(易繼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