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甘民終591號
【基本案情】
九眼泉公司系“杏香源”杏皮茶生產經銷商并于2017年12月14日取得“杏香源”商標。2018年6月,該公司發現瀚森瑞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朋友圈發送“鄭重聲明”載明:“經由老味道飲料廠生產的杏香園牌杏皮茶現有非常嚴重的產品質量問題,我廠要求市場全部撤回,請各店方務必重視,立即聯系配貨人員無條件將產品如數退回,如無視此聲明出現的任何相關問題,均由店方全部承擔,本廠概不負責。同時我廠老味道牌杏皮茶、獨壹品牌杏皮茶無問題正常使用。”該聲明經在微信朋友圈傳播對九眼泉公司的商譽造成不良影響。九眼泉公司遂向工商部門舉報,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工商局依法作出對瀚森瑞達公司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后九眼泉公司以詆毀商譽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瀚森瑞達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瀚森瑞達公司在明知九眼泉公司經營“杏香源”牌杏皮水且自身對“杏香園”三字不享有知識產權權利的情形下,無任何事實依據,自行編造“鄭重聲明”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該聲明中的“杏香園”牌杏皮茶與九眼泉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杏香源”注冊商標僅一字之差,且讀音一致,形成高度近似,足以造成公眾誤解,其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構成對九眼泉公司商譽的詆毀,判決瀚森瑞達公司在原微信朋友圈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賠償九眼泉公司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商譽是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對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推廣、技術研發以及廣告宣傳等領域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企業形象和市場評價,是企業賴以生存的無形資產。隨著移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微信朋友圈逐漸改變了社交平臺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通過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平臺捏造、散布虛假的、易于引起公眾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導性的惡劣影響,構成商業詆毀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令翰森瑞達公司在原微信朋友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豐富了消除影響責任適用的具體方式。
【專家點評】
移動互聯網帶來了一場社會交往和信息傳播的空間革命,將社交媒介高度壓縮在了智能手機屏幕的方寸之地。這讓敏銳的商家看到了前所有未的契機,也讓別有用心者將社交媒體平臺作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本案被告正是利用微信朋友圈的發布和轉發功能,以“自黑”的方式(聲稱并不存在的自家品牌存在“非常嚴重的產品質量問題”),借助“諧音梗”(兩種品牌讀音完全相同),對競爭對手的商品和商譽加以詆毀。本案判決針對這一現實問題,從規則和救濟兩個方面做出了法律回應,充分把握了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傳播特點,對于在互聯網視野下保護企業商譽具有積極的規制和示范作用。本案一方面對通過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體平臺發布蓄意捏造并易于引起公眾誤解的不實信息的非法行為明確了禁止規則;另一方面,也有效利用了社交媒體平臺的信息傳播優勢,判令被告在原朋友圈發布聲明、以正視聽,在司法救濟上也是一種有益的制度探索。(凌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