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4)川高法經初字第2號
原告(反訴被告) 成都恩威集團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藏衛路139號。
法定代表人 薛永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劉激揚,中國法律事務中心律師。
委托代理人 閆小川,四川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 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城東一路37號。
法定代表人 李明勁,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陳季華,四川省知識產權事務所顧問。
委托代理人 韓運浦,四川省知識產權事務所顧問。
被告(反訴原告) 宋裕南,男,58歲,漢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藥理教研室教授,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住址: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內。
委托代理人 毛壽升,四川省知識產權事務所顧問。
被告(反訴原告) 李福濤,男,49歲,漢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藥理教研室副教授,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址: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內。
委托代理人 毛壽升,四川省知識產權事務所顧問。
原告(反訴被告)成都恩威集團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被告(反訴原告)宋裕南、被告(反訴原告)李福濤侵犯“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潔爾陰”注冊商標專用權、成都恩威集團公司企業名譽權及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濤反訴成都恩威集團公司侵犯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企業名譽權、宋裕南、李福濤個人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成都恩威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永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中國法律事務中心律師劉激揚、四川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閆小川,被告(反訴原告)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勁及其委托代理人四川省知識產權事務所顧問陳季華、韓運浦,被告(反訴原告)宋裕南、被告(反訴原告)李福濤及其委托代理人四川省知識產權事務所顧問毛壽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訴原告成都恩威集團公司(簡稱恩威公司)訴稱,1986年上半年,現恩威公司董事長薛永新以天然純中藥為原料,研制成“婦女衛生洗滌劑”,并于1987年2月即投放國內市場銷售。為驗證“婦女衛生洗滌劑”的藥效及藥理毒理,恩威公司于1988年3月4日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簡稱三醫大)藥理教研室簽訂了一份委托實驗協議,約定由恩威公司委托該教研室進行“婦女衛生洗滌劑”的抑菌、急性毒性、皮膚和粘膜刺激性、過敏反應等項試驗。簽約后,恩威公司按約提供了試驗用藥品、藥品組份、配制方法、理化性質、主要用途和3500元試驗費,三醫大藥理教研室也依約由宋裕南、李福濤等人完成了實驗檢測,各項指標均為合格。在各項實驗報告中,均載明“婦女衛生洗滌劑”的研制者為薛永新一人。恩威公司根據市場銷售信息,決定將“婦女衛生洗滌劑”更名為“潔爾陰洗滌劑”。其間,宋裕南、李福濤要求將二人列為研制者,以供晉級之用,恩威公司未予同意,宋、李二人即拒不提供更名后的實驗報告。在此情況下,恩威公司遂違心認同,隨即在“潔爾陰洗滌劑”的實驗報告中,出現了該洗滌劑由薛永新、宋裕南、李福濤共同研制的字樣,但報告內容未作任何修改與變動。1989年3月10日,在“潔爾陰洗滌劑”正式申請鑒定時,恩威公司對研制者又據實作了申報并獲確認。其后,四川省衛生廳批準恩威公司生產“潔爾陰洗液”,國家衛生部亦于1993年3月19日向恩威公司頒發了“潔爾陰洗液”新藥證書及準予生產批件,“潔爾陰洗液”成為國家級三類新藥。該洗液多次榮獲各種大獎,每年可獲利8000萬元以上。因此,“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是恩威公司所有的、能為該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效益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宋裕南、李福濤在接受委托實驗期間,掌握了“潔爾陰洗液”的秘密技術成果。自1989年下半年以來,二人先后非法將該技術成果轉讓給重慶巴縣保健制品廠(簡稱巴縣保健廠),生產與“潔爾陰洗液”類似的“潔陰露”;轉讓給重慶國光集團,生產與“潔爾陰洗液”類似的“國光潔霖”;又以該項技術成果折價入股,與成都威特日用化工廠、香港多名利洋行合資成立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簡稱泉源堂公司),生產與“潔爾陰洗液”類似的“舒爾陰洗液”。泉源堂公司明知宋、李二人剽竊恩威公司的技術成果而與其共同實施,已構成共同侵犯恩威公司“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恩威公司生產的“潔爾陰洗液”所用“潔爾陰”商標,已于1991年10月20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批準注冊,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泉源堂公司為其產品取名為“舒爾陰”,與“潔爾陰”這一注冊商標僅一字之差,且兩者的意向、觀念相同,其意圖非常明顯,足以使廣大消費者誤認為是恩威公司的產品,已構成對恩威公司“潔爾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泉源堂公司自成立以來,即向社會散發刊載廣告、宣傳內容的材料和通過有關報刊,肆意捏造事實,貶低“潔爾陰洗液”的聲譽,并多次謊稱:宋裕南、李福濤從1987年就著手“婦女衛生洗滌劑”的研究,先后研制出了“潔爾陰洗液”、“國光潔霖”,后又研制出了“組方更合理、療效更高”的“舒爾陰洗液”。上述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恩威公司的企業名譽權。請求判令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濤停止侵犯恩威公司“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潔爾陰”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恩威公司的企業名譽權,賠償恩威公司因上述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1000萬元,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恩威公司將其提出的泉源堂公司與宋裕南、李福濤共同侵犯“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的訴訟請求變更為:宋裕南、李福濤作為自己職務成果上報的“潔陰露洗液”研究成果,有抄襲、剽竊“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內容,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請求認定“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主研人。
本訴被告泉源堂公司答辯稱,恩威公司訴稱泉源堂公司明知宋裕南、李福濤剽竊恩威公司的技術成果用于入股而仍與其共同實施,故構成共同侵權無事實依據。以技術成果入股于泉源堂公司者并非宋、李個人,而是三醫大科技開發部,不存在泉源堂公司與宋、李二人共同構成侵權的問題。“舒爾陰洗液”是經過四川省衛生廳審批同意后生產的,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笆鏍栮幭匆骸钡拿?,是按照國家衛生部《新藥審批辦法》的《命名的技術要求》中關于“采用功能加劑型”的規范,參照藥品名稱慣常使用的格式擬定的,并經四川省衛生廳正式批準,應受法律保護。恩威公司生產的“潔爾陰洗液”已作為藥品的法定名稱,“潔爾陰”按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且“潔爾陰”對其治療對象、部位、效果表示得具體明確,依法屬不得用作商標之列,恩威公司不能以其不當注冊阻撓其它藥品的合法命名和合法使用。同時,“舒爾陰”與“潔爾陰”差別明顯,不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誤購?!笆鏍栮幭匆骸钡乃幮б婪ǘǔ绦蜻M行了試驗和臨床應用,有關資料對其藥效的宣傳是真實可靠的。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報刊及作者是否構成侵權與泉源堂公司無關,恩威公司應起訴有關報刊和作者。請求駁回恩威公司對泉源堂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訴被告宋裕南、李福濤答辯稱,恩威公司訴稱宋、李二人自1989年下半年以來非法轉讓“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事實不能成立,宋、李二人從未以自己的名義簽訂過轉讓協議和實施轉讓行為,以“舒爾陰洗液”技術成果入股于泉源堂者,也非宋、李個人,而是三醫大科技開發部。恩威公司未提出將宋、李二人作為被告所應具備的最基本的證據材料,宋、李二人與恩威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直接利害關系。同時,恩威公司當初提交三醫大藥理教研室檢測的“婦女衛生洗滌劑”的配方是一個不成型、不完整的處方,宋裕南、李福濤重新對該處方作了重大調整、組合和改進,才使之具有藥效和商業價值,符合商品生產條件。因此,宋裕南、李福濤作為“潔爾陰洗液”的真正研制者屬實。
反訴原告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濤訴稱,恩威公司提起本案本訴后,在訴訟活動范圍之外,采取舉行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眾散發資料等方式,歪曲事實,謾罵宋裕南、李福濤“利欲熏心”,“為了一己私利”“賺錢昧著良心”,“披的軍人外衣”,“干的是鮮廉寡恥、欺世盜名的罪惡勾當”;“制售假藥”,“是建國以來一樁最大的從研究到生產全過程作假的假藥詐騙案”,等等。在恩威公司的描繪下,宋、李二人在社會公眾面前成了披著軍人外衣的全國最大的搞假藥詐騙的犯罪分子。恩威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已構成對宋裕南、李福濤個人名譽權的嚴重侵害。同時,恩威公司還向社會公眾誹謗泉源堂公司的名譽,并實施不正當競爭。恩威公司將泉源堂公司實施的三醫大新的技術成果“舒爾陰洗液”,歪曲為使用恩威公司的“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泉源堂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宋、李剽竊、披露行為屬違法行為仍堅持使用恩威公司的技術成果”,“并非法制造假藥”,把泉源堂公司描述為“建國以來最大的從研究到生產全過程作假的假藥詐騙案”的參與者,宣稱要泉源堂公司“徹底失去作祟的市場”,意圖扼殺“舒爾陰洗液”這一新技術成果。恩威公司的前述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損害了泉源堂公司的企業形象,影響了泉源堂公司的產品銷售,使該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恩威公司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賠償泉源堂公司企業名譽與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損失1000萬元,賠償宋裕南、李福濤個人名譽權損失200萬元。
反訴被告恩威公司答辯稱,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濤提交法庭據以證實恩威公司有侵權行為的所謂“散發材料”等證據不能證實系恩威公司制作和向社會公眾散發,其訴稱恩威公司侵犯名譽權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事實依據。恩威公司在其面向社會公眾披露的有關材料中,既無侮辱宋裕南、李福濤人格尊嚴的言辭,亦無損害泉源堂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不實之詞。請求駁回各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1987年2月,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系恩威公司前身。以下通稱為恩威公司)生產的婦女日用洗滌品“婦女衛生洗滌劑”開始在國內部分地區銷售。因恩威公司擬將該洗滌劑作為保健用藥品推向市場,按規定須先經過藥物檢測部門進行藥理毒理試驗及臨床驗證等,遂于1988年1月31日委派該公司雇員毛怡持公司介紹信與三醫大藥理教研室洽談藥檢等事宜。同年3月4日,恩威公司與三醫大藥理教研室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業務合同,約定:恩威公司委托三醫大藥理教研室對“婦女衛生洗滌劑”進行抑菌、急性毒性、皮膚刺激性、粘膜刺激性、過敏反應等五項試驗,其中抑菌試驗由重慶腫瘤醫院檢驗科與該教研室共同完成;恩威公司向三醫大藥理教研室提供送檢藥品的組份、配制方法、理化性質及主要用途、送檢藥品,支付實驗費用3500元;三醫大藥理教研室應于同年6月底完成試驗并出具報告:如需更改或增加試驗內容,由雙方協商決定并據實增加試驗費用。合同由恩威公司與三醫大科技咨詢部加蓋印章。簽約后,恩威公司按約向三醫大藥理教研室提供了“婦女衛生洗滌劑”的處方、供試藥物等,并向三醫大科技咨詢部支付試驗費用3500元。同年7月2日至5日,三醫大藥理教研室由宋裕南、李福濤等四人署名并加蓋三醫大科技開發部印章,分別出具了《“婦女衛生洗滌劑”的藥效、毒理研究》的說明及急性毒性、皮膚刺激性、皮膚致敏性、眼粘膜刺激性等四項試驗報告,其中載明:該洗滌劑的主要成分為中藥蛇床子、地膚子等及少量制霉菌素;供試藥物由恩威公司提供。各項檢驗結果均合格。重慶腫瘤醫院醫務科亦出具了一份未注明日期的“婦女衛生洗滌劑”的抑菌試驗報告。同年7月22日至8月16日,恩威公司董事長薛永新分別致函宋裕南、李福濤,稱:檢測報告尚缺乏抑菌報告,重慶腫瘤醫院所出報告不完整,無法通過鑒定會;如該院實在出不了報告,請宋、李二人重作;關于研制者,同意寫上薛永新及宋裕南、李福濤的名字。其間,宋裕南、李福濤也致函薛永新,稱:重慶腫瘤醫院將該洗滌劑的最低抑菌濃度定為2%不理想,達不到商品化;如該院確無能力和條件做實驗及出不了符合新藥審批中有關項目研究技術要求的報告,一定重做;新藥研究的內容包括工藝路線、質量標準、臨床前藥理、毒理及臨床研究,故新藥研制者的含義廣泛,建議在該洗滌劑的總體報告中將研制者署名為宋、李及薛永新三人。此后,“婦女衛生洗滌劑”被更名為“潔爾陰洗滌劑”,宋裕南、李福濤等人亦于同年10月5日至1989年1月25日分別出具了均由三醫大科技咨詢部加蓋印章的“潔爾陰洗滌劑”的急性毒性(經皮膚和口腔各一份)、皮膚刺激性、眼粘膜刺激性、皮膚致敏性、對陰道霉菌和大腸桿菌最低抑菌濃度、對淋球菌最低抑菌濃度等7份實驗、測定報告,其中載明供試藥物由恩威公司提供,檢測結果均符合要求。前述7份報告的總論(“潔爾陰洗滌劑”研究概況)由薛永新、宋裕南、李福濤三人署名,共載明:該洗滌劑由恩威公司薛永新研制并經三醫大藥理教研室宋裕南、李福濤對處方加以改進共同研制而成,主要成分為中藥蛇床子、苦練子、黃芪、蒼術等及少量潤膚劑。此后,四川省藥檢所起草了“潔爾陰洗滌劑”標準說明書并制定了質量標準,四川省人民醫院、華西醫科大學、成都市第三人民醫院、四川省皮膚病防治研究所進行了臨床觀察。1989年3月10日,恩威公司向四川省醫藥管理局提出省級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該局于同月15日同意會議鑒定。同年4月8日,四川省醫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潔爾陰洗滌劑”進行了會議鑒定,并以川科鑒字(1989)第3號文作出技術鑒定(評審)證書。該證書載明:“潔爾陰”研究單位為恩威公司,主要協作單位包括三醫大藥理教研室、四川省藥檢所、四川省人民醫院、華西醫科大學等;“潔爾陰”主要研究人員為薛永新,完成的是對處方的設計、篩選及工藝流程的設計,參加研究人員包括宋裕南、李福濤,完成的是對藥理毒理試驗。鑒定結論認為“潔爾陰”是國內有發展前途的創新衛生保健洗劑,建議盡快批準生產。宋裕南、李福濤作為該次鑒定會的代表參加了會議。同年6月15日,四川省衛生廳以川衛藥發(1989)第077號文,正式批準恩威公司生產“潔爾陰洗液”,批準文號為川衛藥準字(1989)L—4983號,并附發了“潔爾陰洗液”的處方及制法、質量標準,該洗液的成份由蛇床子、艾葉、獨活、石菖蒲、蒼術等14味中藥構成。1993年8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以(1993)Z—43號文頒發了“潔爾陰洗液”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潔爾陰洗液”正式成為國家級三類新藥。其間及此后,“潔爾陰洗液”多次榮獲國家有關部門及四川省的各種獎勵,在有關獲獎證書中,均載明“潔爾陰洗液”的主要完成者為薛永新。
1988年10月,三醫大藥理教研室對定名為“潔陰露”的中藥洗劑進行了各項實驗檢測,并于同年10月15日至1989年1月19日由宋裕南、李福濤等人署名,分別作出由三醫大科研處及科技咨詢部加蓋印章的“潔陰露”的急性毒性(經皮膚和灌胃各一份)、皮膚刺激性、眼結合膜刺激性、皮膚致敏性、對陰道霉菌和大腸桿菌的抑制作用、對淋球菌的抑制作用等7份實驗報告,其中載明供試藥物由巴縣保健廠提供,各項實驗結果均符合要求。“潔陰露”的前述實驗報告與同由宋裕南、李福濤等人作出的“潔爾陰洗滌劑”的各項實驗報告在實驗內容、篇章結構、文字表述、實驗結果等方面基本一致。1989年4月24日,三醫大藥理教研室與巴縣保健廠簽訂了一份“科學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主要約定:巴縣保健廠委托三醫大藥理教研室對“潔陰露”進行監制,嚴格把關,保證質量;巴縣保健廠提供生產配方、藥材來源、質控標準及其它有關資料、抽測樣品等,并支付監制經費9萬元,委托監制時間暫定三年(從1989年6月至1992年6月)。重慶巴縣美華合成洗滌劑廠和三醫大科技咨詢部分別代表雙方在合同上簽章。同年6月3日,重慶市衛生防疫站發給巴縣保健廠“潔陰露”準銷證。同年8月,巴縣保健廠擬變更為重慶中藥廠第二分廠,重慶中藥廠遂于同年9月22日將“潔陰露”更名為“國光潔霖”,并向重慶市衛生局報批。同年10月11日,重慶中藥廠在原三醫大藥理教研室與巴縣保健廠所簽科學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備注欄內簽章注明:重慶巴縣美華合成洗滌劑廠(巴縣保健廠)現更名為重慶巴縣美華日用化工廠,擬更名為重慶中藥二分廠;原雙方簽訂的研制、監制合同仍繼續履行,經費由該廠按合同付給,并由重慶中藥廠代為蓋章。1990年3月8日,重慶市衛生局以重衛藥(1990)字第025號文批準重慶中藥廠生產“國光潔霖”,批準文號為重衛藥準(1990)L—008號,同時附發了由重慶市藥檢所修訂并報經該局批準的“國光潔霖”的質量標準。“國光潔霖”的配方由蛇床子、黃連、苦參、百部、野菊花、茵陳等11味中藥組成,其中有5味藥與“潔爾陰洗液”不同。巴縣保健廠系由重慶巴縣界石鎮人民政府開辦的鄉鎮集體企業重慶巴縣美華合成洗滌劑廠更名,后該廠又更名為重慶巴縣美華日用化工廠并成為重慶中藥廠所屬第二分廠,其負責人均為汪永華。后因汪永華出走,重慶中藥廠二分廠亦未按約向三醫大支付監制費,三醫大科技開發部與重慶中藥廠遂于1993年1月20日簽訂了一份“關于重慶中藥廠執行二分廠與第三軍醫大學所簽研究開發《潔陰露》(國光潔霖)合同的協議”,主要約定:重慶中藥廠二分廠與三醫大科技開發部所簽協議按隸屬關系,由重慶中藥廠負責履行;三醫大科技開發部提供了“潔陰露”生產配方、質控標準及有關資料,重慶中藥廠于同年12月以前分三次付合同約定費用9萬元。簽約后,重慶中藥廠付三醫大科技開發部8萬元。
1992年1月21日,經四川省醫藥管理局、成都市計劃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等有關部門批準,成都市威特日用化工廠、三醫大科技開發部、香港多名利洋行三方簽訂了一份《關于合資經營中外合資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的合同書》,主要約定:前述三方同意共同投資興辦泉源堂公司,生產銷售“舒爾陰”等系列藥品制劑;合營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690萬元,其中三醫大科技開發部以保健新藥“舒爾陰”科技成果折價人民幣230萬元,作為其股份投資。簽約后,三醫大科研處向泉源堂公司提供了由宋裕南、李福濤出具并加蓋該處印章的“舒爾陰洗液”的各項試驗報告等有關資料,泉源堂公司據此向四川省衛生廳申請進行臨床驗證。同年4月2日,四川省衛生廳批準由其指定醫院對“舒爾陰洗液”進行臨床驗證。同年6月至8月,成都中醫學院附屬醫院、三醫大第三附屬醫院、成都市第二人民醫院等對“舒爾陰洗液”作了隨機、雙盲臨床試驗,確認了“舒爾陰洗液”的療效。同年4月6日,國家工商局核發了泉源堂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993年6月29日,四川省衛生廳以川衛藥發(1993)第145號文批準泉源堂公司生產“舒爾陰洗液”,批準文號為川衛藥準字(1993)L—8736號。同年5月15日和6月5日,四川省醫藥管理局、四川省衛生廳分別發給泉源堂公司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和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笆鏍栮幭匆骸迸浞接牲S連、苦參、黃柏、蛇床子、白芷等14味中藥組成,其中有8味藥與“潔爾陰洗液”的配方不同,其有關實驗報告、質量標準及生產工藝、線路等,亦有別于“潔爾陰洗液”。
1991年10月20日,恩威公司的“潔爾陰”商標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有效期自1991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20日。該商標由“潔爾陰”三個中文字及隱示性圖案組合而成。1992年,在四川省工商局舉辦的首屆著名商標推選活動中,“潔爾陰”商標獲“四川省著名商標”稱號?!皾崰栮幭匆骸钡陌b采用搖鼓型和紡錘型白色塑料瓶,商品標簽由商品名稱及中文產品說明兩部分組成,分別置于包裝的兩面,其注冊商標“潔爾陰”均標示在上部顯要位置。泉源堂公司在未取得自身的注冊商標前,系借用三醫大三新制藥廠的“三新”商標作為其產品“舒爾陰洗液”的商標。1992年11月14日,該公司申報了“泉源堂”商標,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于1994年3月7日審定公告。該商標由“泉源堂”三個中文字及其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和象征山澗流泉的圖案組合而成。“舒爾陰洗液”的包裝采用圓柱型白色塑料瓶,商品標簽由商品名稱和中英文產品說明共同構成,其生產廠家字號和商品名稱“泉源堂”三字作為主體突出地標示在標簽的中央上部,產品名稱“舒爾陰洗液”用較小的字體置于其下。
泉源堂公司成立以后,先后編制了《“舒爾陰洗液”藥理學、臨床驗證報告》(簡稱《報告》)、泉源堂公司簡介、產品宣傳單等資料若干,除發送四川省醫藥、衛生管理部門和部分醫院外,亦在該公司產品推銷會及隨產品向消費者及社會公眾散發。這些材料中,均稱宋裕南、李福濤從1987年初就開始進行“婦女衛生洗滌劑”的研究,先后研制出了恩威牌“潔爾陰”、“潔陰露”,以后又重新篩選和組方,研制出了療效更高的“舒爾陰洗液”等。在《報告》中,泉源堂公司還摘引有關醫院臨床試驗的內容和數據,從主要藥效學、療效臨床觀察等方面,將“舒爾陰洗液”與“潔爾陰洗液”直接進行對比,其結論均稱“明顯高于潔爾陰”。1993年12月31日,泉源堂公司在《改革時報》登載宣傳、介紹該公司及其產品的廣告性文章,亦稱宋裕南、李福濤三年前合作研制出了“潔爾陰”、“潔霖”,近年又改進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研制出了“組方合理、療效更高”的“舒爾陰”,并將“舒爾陰洗液”的療效數據與“目前國內暢銷的同類洗液”作了比較。此外,在1993年8月19日的《西南經濟日報》、1993年11月30日的《解放軍報》等報刊上,也刊登子由記者或通訊員撰寫的文章,其中作了與前述內容相近似的宣傳。
在本案審理期間,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濤向本院提交了《宋裕南、李福濤盜賣“潔爾陰”技術成果事實》(簡稱《盜賣事實》)及《宋裕南、李福濤侵犯和非法轉讓“潔爾陰”技術成果的事實》(簡稱《轉讓事實》),其中《盜賣事實》無單位落款和署明日期,《轉讓事實》則加蓋了恩威公司印章,落款日期為1994年3月9日。該兩份材料的主要內容是將“潔爾陰洗液”與“潔陰露”、“潔爾陰洗液”與“舒爾陰洗液”的有關實驗報告、質量標準及有關數據等作了對比,認為“潔陰露”和“舒爾陰洗液”均源自“潔爾陰洗液”,都是宋裕南、李福濤盜賣“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產物。在這兩份材料中,稱宋裕南、李福濤“盜賣”、“剽竊”、“為賺錢昧著良心”,“披著軍人外衣”、“干著鮮廉寡恥、違法亂紀的罪惡勾當”,并稱宋、李二人“行騙有術”、“盜竊有方”,“研究作假,致使生產的一切藥品均為假藥”,“其性質惡劣、手段卑鄙、影響廣泛、危害嚴重、前所未有”,“是建國以來一樁最大的從研究到生產全過程作假的假藥詐騙案”,等等。恩威公司也曾直接向本院提交過《轉讓事實》。為印證恩威公司已將前述兩份材料向社會公眾擴散,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濤向本院提交了一盒錄音帶。該錄音帶出自1994年3月上旬恩威公司為慶賀“潔爾陰洗液”獲四川省星火科技成果一等獎而在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召開的、主要有省內外有關報刊及雜志社記者參加的新聞座談會上,應邀出席會議的一位記者的現場錄音,錄音內容主要是恩威公司董事長薛永新和該公司副總經理萬本根的發言。薛永新的發言主要涉及宋裕南、李福濤盜賣“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經過及本案訴訟的有關問題,其中多次使用“盜用”、“盜賣”、“剽竊”、“犯罪”、“不法活動”等用語,并稱“舒爾陰洗液”是“假研究成果”、“假藥”,是“震驚中外的假藥案”。同時,薛永新還提到:“這個資料,我現在發,大家看一看。他是怎樣拿去轉讓的呢?這里有一個補充材料:宋裕南、李福濤盜賣潔爾陰成果……”、“你們愿意報道,這個就是依據的全部文字材料……依照我們對宋裕南、李福濤盜用潔爾陰資料”、“希望在座的領導和朋友對這個會作公正報道”。1994年4月16日至20日,恩威公司授權其委托代理人以《著名產品恩威牌“潔爾陰洗液”權屬訟爭詳實材料披露》為題,連續5天在《光明日報》廣告版中,登載了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材料,主要包括恩威公司的起訴書、薛永新致宋裕南、李福濤的三封信、恩威公司與三醫大簽訂的委托實驗合同、“婦女衛生洗滌劑”、“潔爾陰洗滌劑”、“潔陰露”的各項實驗報告、“潔爾陰洗液”獲獎證書等。在登載前述材料的同時,恩威公司加上了“公開披露有關材料的原因和目的”的按語及旁批。在按語中,提出“面對這一大規模、有組織的嚴重侵權事件,恩威公司向社會公眾徹底披露潔爾陰的研制史,以便讓那些為了一己私利不惜肆意侵害他人優質產品及技術成果的侵權者徹底失去作祟的市場”。根據泉源堂公司的申請,并鑒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本案訴訟活動之外,程度不同地存在利用各種方式擴散本案有關訴訟材料、發表訴訟意見的行為,本院于1994年6月3日作出裁定,禁止雙方當事人在本案審理期間,擅自將本案的訴訟文書及其它未經法庭審理查證的訴訟材料向社會公眾擴散及利用各種傳媒,向社會公眾發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含有攻擊、侮辱、誹謗等內容的言辭及文字材料。
1994年3月9日,恩威公司向本院遞交“鑒定申請書”,要求本院對“潔陰露”的實驗報告是否剽竊“潔爾陰洗滌劑”的實驗報告,“潔陰露”、“國光潔霖”、“舒爾陰洗液”的質量標準是否盜用“潔爾陰洗液”的質量標準進行鑒定。此后,恩威公司又提出過類似申請。
上述事實,有三醫大藥理教研室與恩威公司簽訂的合同、恩威公司支付實驗費的憑證、薛永新與宋裕南、李福濤的往來信函、“婦女衛生洗滌劑”及“潔爾陰洗滌劑”的實驗報告、“潔爾陰洗液”鑒定證書、生產批件、獲獎證書;三醫大藥理教研室與巴縣保健廠簽訂的監制合同、三醫大科技開發部與重慶中藥廠簽訂的付款協議、“潔陰露”和“國光潔霖”的實驗報告、申報資料及有關批件、巴縣保健廠的工商登記檔案;泉源堂公司與三醫大科技開發部、香港多名利洋行簽訂的合營協議、泉源堂公司的成立批件、“舒爾陰洗液”的實驗報告及有關申報資料和生產批文;泉源堂公司編制的《報告》及宣傳資料、報道文章、恩威公司登載的宣傳文章、散發材料、會議錄音資料;“潔爾陰洗液”的“潔爾陰”注冊商標標識及商品包裝裝潢和“舒爾陰洗液”的“泉源堂”商標標識及商品包裝裝潢,以及有關證人證言等為證,并經本院庭審查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恩威公司的“潔爾陰洗液”系先后經四川省和國家醫藥、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合法生產,該公司依法享有“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泉源堂公司的“舒爾陰洗液”亦是經四川省醫藥、衛生主管機關審批后生產的,該洗液與“潔爾陰洗液”在配方組份及主要成分、制造工藝線路上差別明顯,使用效果亦有不同,兩者應屬類同而質異的兩種洗液,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恩威公司已實際放棄了原提出的泉源堂公司侵犯“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的訴訟主張。原三醫大有關職能部門與恩威公司所簽技術咨詢業務合同,其主要內容是約定由三醫大藥理教研室完成對“婦女衛生洗滌劑”(后更名為“潔爾陰洗滌劑”)的實驗、檢測和分析,該合同屬技術服務合同。宋裕南、李福濤在具體承擔這一服務工作中,對該技術成果加以調整、改變而研制成的“潔陰露”,與“潔爾陰洗滌劑”相比較,在處方配制等方面有重大差異,體現了宋、李二人的智力成果,并非“潔爾陰洗滌劑”技術成果的簡單更名和直接利用,亦符合中醫藥相互借鑒、吸收的研制特征。宋、李二人將“潔陰露”作為職務成果上報,并通過三醫大有關職能部門轉讓他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宋裕南、李福濤出具的“潔爾陰洗滌劑”和“潔陰露”的各項實驗、檢測報告確系差別甚微,無需專門鑒定甄別,但并不足以構成對“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的侵害。恩威公司提出的宋裕南、李福濤侵犯“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恩威公司的“潔爾陰”商標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該公司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皾崰栮帯弊陨虡讼涤晌淖旨訄D形組合而成,其要部是其獨特的商標構圖,并與文字融為一體,顯著易記。泉源堂公司將其與“潔爾陰洗液”同類的產品定名為“舒爾陰”,兩者雖有“爾陰”兩字一樣,但作為首字的“舒”與“潔”在文字呼叫拼讀及結構含義上均不相同,且“舒爾陰”僅有文字,沒有圖形,兩者差別明顯;泉源堂公司將其自身的字號和商標名稱“泉源堂”三字用鮮明的顏色和突出的字體標示在其商品標簽的顯著部位,產品名稱“舒爾陰洗液”被弱化地置于其下,特征明晰,該公司并未刻意追求與“潔爾陰洗液”相同或近似的表達方式,亦不會產生使人混淆商品出處的客觀效果;同時,“舒爾陰洗液”與“潔爾陰洗液”在產品包裝及裝潢的文字字體、顏色、圖案及其結合上,均有明顯差異,兩者的設計、創作風格及使用效果各具特色,具有正常思維和判斷力的普通消費者無需經過仔細、專門判斷,即可分辨,不足以造成誤認,并導致誤購。此外,“舒爾陰洗液”這一名稱的確定,不違反國家有關命名規范和慣常格式。據此,恩威公司訴稱泉源堂公司侵犯了“潔爾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恩威公司早在1986年底即已開始“潔爾陰洗液”的前身“婦女衛生洗滌劑”的研制和生產。該公司董事長薛永新作為“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不僅經過了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鑒定確認,且已為社會公眾所認同。宋裕南、李福濤作為參加研究人員,對“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研制和最終完成,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勞動,亦已得到肯定。但宋裕南、李福濤提出二人才是“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真正研制者而排斥薛永新的研制人身份,缺乏有證明力的直接的事實依據,亦未經國家有權機構的認定。在此前提下,宋、李二人通過一定場合及由泉源堂公司利用各種傳媒,宣稱宋、李二人是“婦女衛生洗滌劑”、恩威牌“潔爾陰洗液”的研制者,不僅涉及薛永新個人的榮譽,同時由于薛永新在恩威公司的特殊身份以及恩威公司與“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的密切關系,其行為影射了恩威公司的企業形象和商品聲譽,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濤已共同構成對恩威公司的法人名譽權的侵害。泉源堂公司還利用產品宣傳資料和登載廣告文章等方式,宣稱“舒爾陰洗液”比“潔爾陰洗液”組方更合理、療效更高,并采取了將兩者的使用功效直接進行對比的作法,其行為違反了國家藥品廣告、宣傳管理的有關法規,客觀上影響了社會公眾對恩威公司及其產品的綜合評價,屬貶低競爭對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構成對恩威公司企業聲譽和產品信譽的侵害,理應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恩威公司雖通過委托代理人否認其已將《盜賣事實》和《轉讓事實》向公眾散發,但有關現場錄音等證據足以印證恩威公司確已實施了擴散行為。在前述材料和薛永新在有關公眾場合的發言以及恩威公司登載在報刊上的資料中,大量使用并散布對宋裕南、李福濤進行人身攻擊、對泉源堂公司及其產品進行詆毀,含有侮辱、誹謗成分的言辭,有損于宋裕南、李福濤的人格尊嚴和在社會公眾中的評價,有損于泉源堂公司的企業形象和商品聲譽,已構成對宋、李二人個人名譽權和泉源堂公司法人名譽權的侵害,亦應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恩威公司起訴提出的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濤侵犯恩威公司企業名譽權及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濤反訴提出的恩威公司侵犯泉源堂公司企業名譽權及宋裕南、李福濤個人名譽權的訴訟主張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雙方的前述侵權行為均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其經濟損失應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至于薛永新與宋裕南、李福濤因“潔爾陰洗液”研制者署名權發生的爭議,應另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5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濤立即停止侵害成都恩威(集團)公司企業名譽權的行為,并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上用一個版面的十六分之一版面登載啟事,為成都恩威(集團)公司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啟事內容須先經本院審核;
二、成都恩威(集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企業名譽權及宋裕南、李福濤個人名譽權的行為,并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上用一個版面的十六分之一版面登載啟事,為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啟事內容須先經本院審核;
三、駁回成都恩威(集團)公司提出的宋裕南、李福濤侵犯“潔爾陰洗液”技術成果使用權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成都恩威(集團)公司提出的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侵犯“潔爾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請求;
五、成都恩威(集團)公司和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濤各自承擔因名譽權遭受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本案第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60010元,其他訴訟費12000元,共計72010元,由成都恩威(集團)公司承擔46806元,成都泉源堂制藥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濤共同承擔25204元;反訴受理費70010元,其它訴訟費14002元,共計84012元,由成都恩威(集團)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鐘爾璞
代理審判員 何學敏
代理審判員 吳洪訊
代理審判員 張蜀俊
代理審判員 顏桂芝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揚 樺
書 記 員 賴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