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高民終字第62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深南大道市高新技術工業(yè)村W1-B4。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崔軍,廣東敏于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曉偉,男,33歲,該公司總裁辦公室副主任,住江蘇省豐縣城關鎮(zhèn)順河北街2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信息產業(yè)基地開拓路15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彭愛民,北京市鐸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國際金融報社,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東方路738號裕安大廈1805室。
法定代表人徐韜滔,社長。
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簡稱金蝶公司)、北京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用友公司)因侵犯名譽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8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3年7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7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軍、宋曉偉,用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愛民,國際金融報社的法定代表人徐韜滔、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金蝶公司與用友公司均系經(jīng)營計算機軟件等相關業(yè)務的企業(yè)。1999年6月3日至2001年2月14日,金蝶公司先后取得7項K/3系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2000年7月28日及9月28日,金蝶公司在計算機軟件相關的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第9類取得第1450432號、第1427920號“K3”商標注冊證。
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金蝶公司在《佛山日報》、《經(jīng)濟日報》、《計算機世界》等20余家報刊、雜志上以多種方式宣傳其K3系統(tǒng)、K3ERP、金碟K/3等稱謂的企業(yè)管理類計算機軟件產品。
國際金融報社于2001年7月3日在其出版的《國際金融報》第5版,刊登署名本報記者李某、題為《用友借資本造ERP聲勢,角逐國際市場尚需時日》的文章,該文引文之后以4個小標題劃分為4部分。文章引文為:“國內財務軟件的龍頭企業(yè)用友軟件在5月份發(fā)行價創(chuàng)記錄引起轟動效應后,又憑借其全新的NC(新世紀)管理軟件造出新一輪聲勢。借參加用友管理軟件新產品暨應用解決方案上海巡展之機,北京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郭新平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迸c本案相關的文章第一部分小標題為“K3就是ERP嗎?”,下文為:“幾乎是一夜之間火透財務軟件界的ERP其實是個全新的概念,一時間金蝶、用友、速達等原先一些主要的財務軟件公司紛紛參與‘革新’,此次用友新推出的NC也少不得以此作為賣點。但其實此前國內在這一領域的積累近乎為零,難怪有業(yè)內人士評論,中國還沒有真正的ERP。郭新平對此頗有些不服氣,他隨意抬出了一個競爭對手作例子:‘K3就是ERP嗎?’郭新平隨即又解釋道,ERP只是管理軟件發(fā)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并不能完全代表管理軟件。但他顯然對用友自己的NC軟件頗為自負:‘在NC誕生之前,說中國沒有真正的ERP或許有些道理?!缕降挠^點與代理金蝶軟件已有5年的番禺羊城財務工程技術公司韋總經(jīng)理不謀而合:K3由進銷存管理、財務管理和生產管理三大塊組成,比起以前的財務軟件進步了許多,但它仍不能對企業(yè)進行全系統(tǒng)的資源管理,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ERP。郭新平表示,所謂的ERP是指企業(yè)資源計劃,而他們進行倉儲、成本控制的MRP2生產管理計劃,還有企業(yè)經(jīng)營資源管理的CRM等都已超出了ERP的范疇。NC還建立了獨立的數(shù)據(jù)庫管理中心,可以說,NC已經(jīng)超越了ERP。生產商們叫賣得固然熱鬧,但多少有些一廂情愿?,F(xiàn)實的情況是,礙于管理技術、管理水準上的限制,國內中小企業(yè)對ERP的需求并不充分;另一方面,SAP、Oracle、SSA等國外巨頭也對這一領域虎視眈眈。在如今結算體系差異和財務部許可證保護已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如果廠商不重視研發(fā),沒有在原來財務軟件基礎上形成技術增值,ERP難免不會陷入價格戰(zhàn)和口水戰(zhàn)?!痹撐暮罄m(xù)3部分的3個小標題分別為:“IT航母借力資本市場、出口瞄準國際、軟件大業(yè)誰能成就?!?br/>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在經(jīng)營活動中,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否則,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金蝶公司的K3或讀音為“K3”的K/3軟件產品已為公眾所認知。因金蝶公司上述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功能均表現(xiàn)為企業(yè)管理、商業(yè)貿易、制造業(yè)管理等企業(yè)資源管理性質,而ERP作為企業(yè)資源管理類別計算機軟件的通用名稱已為計算機軟件行業(yè)所共知,故金蝶公司的上述計算機軟件為ERP產品。
用友公司利用媒體捏造并散布貶低金蝶公司商品性能的虛偽事實,損害金蝶公司的商品聲譽,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國際金融報社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不得再次刊登本案涉及的相同內容的文章。用友公司應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其實施侵權行為的次數(shù)、后果以及可能給金蝶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害等情節(jié)酌情予以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判決,一、用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原告金蝶公司商品聲譽的侵權行為。二、用友公司在《國際金融報》上刊登更正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須經(jīng)本院審核。逾期不執(zhí)行,本院將公布判決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用友公司承擔。三、用友公司賠償金蝶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十萬元。四、國際金融報社不得再次刊登《用友借資本造ERP聲勢,角逐國際市場尚需時日》一文。五、駁回金蝶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金蝶公司及用友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金蝶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及第五項;判令用友公司停止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金蝶公司商業(yè)信譽的侵權行為;賠償因其損害金蝶公司商品聲譽、商業(yè)信譽的侵權行為給金蝶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及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1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主要理由是:一、一審法院對金蝶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5、7、8、9、10不予認定沒有依據(jù)。二、一審法院認定“用友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系對金蝶公司的特定商品品牌聲譽的貶低,不構成對金蝶公司商業(yè)信譽和名譽權的損害”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用友公司指責金蝶公司的K/3系統(tǒng)不是ERP,是在向廣大客戶說明,金蝶公司長期以來是在欺騙他們,將不是ERP的產品偽裝成ERP,從而使社會公眾對金蝶公司作出貶損評價,影響了金蝶公司經(jīng)營管理和財產收益。該行為已構成對金蝶公司商業(yè)信譽和名譽權的損害。三、一審判決用友公司賠償金蝶公司10萬元損失明顯偏低。應考慮金蝶公司為消除影響所支付的費用,該產品的年銷售額及廣告費。
用友公司上訴請求駁回金蝶公司的訴訟請求。主要理由是:一、原審判決認定用友公司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事實依據(jù)。涉案國際金融報社的報道是記者經(jīng)過采訪后,主觀意思的表達,并不是用友公司及郭新平總經(jīng)理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文的措辭也沒有對金蝶公司產品的明確否定,更談不到侵權及損失的法律后果。二、原審法院在舉證程序上存在錯誤。用友公司不具有知道或應當知道報道內容的條件,故無法在訴前對報道內容提出異議。原文作者及報社在發(fā)表專訪時,并未履行征得被采訪者同意,核實文中內容,并履行相關授權簽字手續(xù)的法定義務。故對郭新平總經(jīng)理的言論,國際金融報社負有舉證責任。三、原判依據(jù)的法律不正確。國際金融報社服從一審判決。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相同。本院還查明,國際金融報社在發(fā)表涉案文章前并未征得被采訪者郭新平的同意。涉案文章并非是對郭新平的專訪,而是國際金融報社記者利用采訪素材所撰寫的其時中國軟件業(yè)的一篇綜述性文章。
上述事實,有軟著登字第0003377號、第0003568號、第0003739號、第0003734號、第0006060號、第0006061號、第0007357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第1427920號、第1450432號商標注冊證、2001年7月3日的《國際金融報》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人的名譽。
本案爭議文章的內容,應以該文的文字表達并結合上下文的含義完整理解。文章第一小標題下第一段寫到“…難怪有業(yè)內人士評論,中國還沒有真正的ERP。郭新平對此頗不服氣,他隨意抬出了一個競爭對手作例子:‘K3就是ERP嗎?’”。結合上文理解,“K3就是ERP嗎?”表達的意思應是中國已經(jīng)有ERP的例子。在這里將這句話作肯定性理解則更符合本處文字的整體含義。下一段提到“在NC誕生之前,說中國沒有真正的EPR或許有些道理。”結合上文,此處說中國沒有ERP的,應當是前段所提到的“業(yè)內人士”,故文中主要表達了郭新平對自己產品的贊揚,而不是針對金蝶公司產品的貶損,亦不存在對金蝶公司商業(yè)信譽的貶低。同時,沒有證據(jù)表明用友公司及國際金融報社存在損害金蝶公司利益及名譽權的主觀故意。
縱觀全文,郭新平雖對K3產品有所議論,但尚不能準確給出其故意貶低、毀損金蝶公司產品之結論。涉案文章本身不足以造成用戶對金蝶公司K3產品的功能、用途的誤解。金蝶公司認為用友公司的行為影響了金蝶公司經(jīng)營管理和財產收益,但沒有提供文章發(fā)表給其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jù),其相關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用友公司并未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金蝶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也并未損害金蝶公司的名譽,故不構成對金蝶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及名譽權的侵害。用友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支持。金蝶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不應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86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35510元,均由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繼祥
審 判 員 孫蘇理
代理審判員 李 嶸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