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二中民終字第000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23號院72號樓正豪興興寫字樓416房間。
法定代表人周順榮,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萍,女,漢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經理,住北京市西城區后海西沿14號。
委托代理人李宗銘,女,蒙古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朝陽區北土城西路11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安泰科信息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西章胡同9號。
法定代表人吳慶宏,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新宇,男,漢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安泰科信息開發有限公司綜合部經理,住北京市宣武區車站西街13號院1號樓3門602號。
委托代理人房德權,北京市德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特網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安泰科信息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科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4)朝民初字第15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原審訴稱:安泰科公司通過所經營的“中國金屬網”為用戶提供有償信息服務,億特網華公司也從事有償網絡信息服務。億特網華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從安泰科公司網站上下載、抄襲大量行業動態信息、分析文章,并上載到其經營的“中華商務網”。安泰科公司認為億特網華公司采取不正當手段降低了信息采集成本并低價銷售給客戶,導致安泰科公司的客戶流失到億特網華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億特網華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并在“中華商務網”、“中國金屬網”及相關行業媒體上向安泰科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原審辯稱:“中國金屬網”由安泰科公司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共有,安泰科公司無權單獨提起訴訟;億特網華公司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決定產品價格,客戶也有權選擇簽約對象,該公司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安泰科公司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安泰科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5日,經營信息咨詢、互聯網信息服務等業務,是“中國金屬網”(域名為“metalchina.com”)的所有者之一和實際經營者,通過該網站為客戶提供有償的信息服務,即用戶需購買不能多用戶同時使用的帳戶及密碼才能瀏覽該網站內的相關信息。該網站的另一所有者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明確表示在本案中放棄權利。
億特網華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13日,是“中華商務網”(域名為“chinaccm.com”)的所有者與實際經營者。其被核準的經營范圍中不包含互聯網信息服務,但也采取出售帳戶和密碼的形式向客戶提供有償信息服務。
“中華商務網”開戶費200元,信息費按欄目收取,每年2200元至8000元不等,另可根據情況享受折扣;“中國金屬網”開戶費15 000元,信息費每年15 000元左右。安泰科公司的部分用戶在信息服務合同期滿后成為億特網華公司的用戶,即在“中華商務網”開戶并付費獲取信息。
依安泰科公司的申請,北京市崇文區公證處分別于2003年8月28日、10月30日、12月10日,對上述兩個網站上的內容,尤其是用戶輸入密碼登錄網站后可瀏覽、查詢到的信息內容,進行了公證。公證顯示,用戶輸入密碼登陸“中華商務網”,可查詢并瀏覽的文章中有162篇與“中國金屬網”在先發布的有關金屬市場的報道性、評論性文章相同?!爸袊饘倬W”發布的上述署名文章系與安泰科公司簽有勞動合同的市場分析與研究人員所采寫、編譯。億特網華公司未能舉證說明其網站上相應文章的來源。
另查明,安泰科公司為本案訴訟支付公證費11 520元、律師代理費15 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安泰科公司與億特網華公司均利用網站向用戶有償提供有關金屬市場的信息服務,且經營模式完全相同,二者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億特網華公司擅自將安泰科公司網站上的涉案信息納入自己的網站,并低價收取信息服務費提供用戶使用,構成對他人競爭條件的非法利用,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億特網華公司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直接沖擊了“中國金屬網”的實際經營者安泰科公司的合法經營利益。鑒于該網站的另一所有者也已明確表示不主張權利。因此安泰科公司有權要求億特網華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對億特網華公司有關安泰科公司不能單獨提起訴訟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由于安泰科公司提出的賠償金額缺乏依據,故綜合考慮億特網華公司侵權的主觀過錯、情節后果、信息服務費收取標準、安泰科公司為訴訟支出公證費、律師費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鑒于安泰科公司沒有以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聲譽因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故對其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之規定,作出判決:一、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安泰科信息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三、駁回北京安泰科信息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駁回安泰科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上訴理由為:原審在雙方當事人未就不正當競爭糾紛所涉及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的情況下,當庭變更案由為不正當競爭糾紛,違反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為中國金屬網的所有者,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應當參加本案訴訟,原審對訴訟主體的認定違法;且涉案文章均來自公開的新聞報道或其他公開傳播渠道,安泰科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涉案文章系其采寫、編譯,雙方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也屬正常現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不包括涉案行為,億特網華公司并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同意原審判決并辯稱:原審安泰科公司在起訴書中涉及到了不正當競爭糾紛,也進行了舉證、質證工作,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問題;原審審理過程中,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已明確表示放棄權利,安泰科公司有權提起訴訟;安泰科公司已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文章系其員工采編的,億特網華公司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院經審理查明:安泰科公司在原審提交的起訴書中明確主張億特網華公司的涉案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文章所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涉及到了侵犯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兩個案由;安泰科公司在原審證據登記表上所載明的證明事實包括不正當競爭,億特網華公司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在原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安泰科公司明確僅就不正當競爭糾紛主張權利。
在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主張其網站的經營活動是合法的,相關價格有權自主決定;且安泰科公司原審提交的公證書不能證明涉案文章的上載時間在億特網華公司網站刊載之前,因為網頁內容可予以修改。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與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所經營的網站均為提供金屬市場商務信息有償服務的網站,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屬于同業競爭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在先刊載了涉案文章,并舉證證明涉案文章系經該公司員工采編而成,后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在其網站刊載了與涉案文章內容相同的文章,其行為屬于對安泰科公司所采編的相關信息的不當利用,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商業原則,且所收取的開戶費和信息服務費低于安泰科公司所經營的網站,影響了相關客戶對有償信息服務的選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鑒于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網站刊載涉案文章的合法來源,而安泰科公司通過其與相關員工的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了其網站刊載文章的采編情況,故本院對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提出的安泰科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為涉案文章的采編者、億特網華公司的涉案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雖然網頁上刊載文章的上載時間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但億特網華公司未能就存在其在先上載涉案文章的可能性予以合理的說明且未就此舉證證明,故本院對其提出涉案公證書不能證明涉案文章刊載時間先后的抗辯主張,亦不予采納。
鑒于案外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明確放棄涉案權利主張,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作為“中國金屬網”的所有者和實際經營者有權在本案主張權利,因此,上訴人提出安泰科公司無權單獨主張權利、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應參加訴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提出請求法院判令億特網華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的訴訟主張,應予支持。鑒于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未就安泰科公司請求的賠償出額提出充分的反駁主張并就此舉證證明,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侵權的主觀過錯、情節后果、信息服務費收取標準、安泰科公司為訴訟支出公證費、律師費等因素確定億特網華公司賠償安泰科公司的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尚屬適當。鑒于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不構成對安泰科公司商譽的侵害,對其提出要求億特網華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案由問題,經核查被上訴人安泰科公司在原審起訴書中已明確指控億特網華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原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明確指控億特網華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前雙方已就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有關的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權利人有權也應當就主張的同一事實選擇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因此并不存在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提出的當庭變更案由問題,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億特網華公司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3 010元,由北京安泰科信息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600元(已交納),由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10 41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3 010元,由億特網華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邵明艷
代理審判員 張曉津
代理審判員 何 暄
二ОО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潘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