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高民終字第2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麥迪格醫療保健品(濟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民生大街72號。
法定代表人陸麗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建成,男,漢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該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大橋鎮胡家村157號。
委托代理人趙勇,男,漢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該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南辛莊北街28號樓3單元50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上上醫近視眼防治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44號。
法定代表人雷士光,經理。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億通遠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齋堂鎮西齋堂四區32號。
法定代表人雷士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席珂,北京市民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麥迪格醫療保健品(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迪格公司)、北京上上醫近視眼防治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上上醫中心)、北京億通遠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通遠望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5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麥迪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建成、趙勇,上訴人上上醫中心及億通遠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士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席珂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9月26日,麥迪格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是:制造小型醫療器械(麥迪格眼鏡、麥康眼鏡)等。
1999年11月22日,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10月6日,該公司變更名稱為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0日,該公司又變更名稱為億通遠望公司,經營范圍為銷售汽車配件,五金交電,礦產品(除煤炭),醫療設備等。
2000年3月23日,麥迪格公司與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簽訂了《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自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2月23日止麥迪格公司授權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作為北京地區麥迪格眼鏡產品的獨家代理商。
2000年10月13日,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冊了域名“madige.com”。
2001年10月29日,上上醫中心成立,其經營范圍為:近視眼防治技術的開發;驗光配鏡;銷售百貨、醫療器械(I類)等。
2001年12月28日,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冊了“邁德格”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即:光學矯正透鏡片,眼鏡盒,眼鏡架,眼鏡等。
2002年2月28日、5月21日、2003年5月14日,麥迪格公司分別注冊了“麥迪格”圖文商標及“視線走廊”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10類,即:護理器械,眼科檢查鏡,檢眼鏡,醫療器械和儀器等;第42類,即:理療,眼鏡行,醫療輔助;第9類,即:眼鏡;眼鏡鏈;眼鏡玻璃;眼鏡盒等。2004年1月1日,麥迪格公司注冊了域名“maidige.com”。
2004年3月15日,山東省濟南市公證處制作了(2004)濟南證經字第1404號公證書(簡稱第1404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在搜索結果中出現“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點擊該結果,進入//www.madige.com/formmail.htm網頁;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在搜索結果中出現“眼病專科:醫院、診所:衛生與健康-哥倫布搜索”,點擊該結果,進入//www.globem.com/dir/health/hospital_clinics/ophthalmology/網頁,其中出現“北京麥迪格近視防治中心”,點擊該結果,進入//www.madige.com/網站,該網站的內容為上上醫中心的“中心介紹”、“產品展示”、“專家咨詢”、“學生近視眼的防治”、“近用鏡防治近視研究進展”等。
訴訟中,麥迪格公司還提交了標題為“上上醫?視線走廊”的視力表,主張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所用的該視力表的內容與其視力表的內容大部分相同,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否認該視力表是其制作、使用的。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與麥迪格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至遲于2000年3月23日,即知曉麥迪格公司及其產品,而麥迪格公司的字號為“麥迪格”,其對應的漢語拼音為“maidige”。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變更名稱為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并注冊了域名“madige.com”,該域名的主要部分“madige”與“maidige”僅相差一個字母,二者近似;且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與麥迪格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一致,其注冊、使用域名“madige.com”的行為造成與麥迪格公司提供的產品的混淆,故認定億通遠望公司注冊、使用域名“madige.com”的行為具有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對麥迪格公司請求億通遠望公司注銷域名madige.com予以支持。
利用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可以通過“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麥迪格近視防治中心”等搜索結果鏈接到億通遠望公司的網站(域名為“madige.com”),而該網站的內容為上上醫中心進行近視眼防治、銷售近視眼鏡和招商的宣傳內容。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其與麥迪格公司提供的麥迪格眼鏡產品的混淆,誤導相關消費者訪問億通遠望公司的網站,宣傳上上醫中心的近視眼防治、銷售近視眼鏡和招商等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
麥迪格公司主張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華地區的代理商永康市關成青少年視力保護工作室,但未能舉證證明該主張,故對于麥迪格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麥迪格公司主張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所用的大標題為“上上醫?視線走廊”的視力表內容與其公司的視力表內容大部分相同,但麥迪格公司未能證明大標題為“上上醫?視線走廊”的視力表系從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處取得,故對于麥迪格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鑒于麥迪格公司所提賠償請求數額過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上述主張不予全額支持,將依據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具體數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的規定,判決:一、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進行網站(域名為:“madige.com”)鏈接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億通遠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注銷域名“madige.com”;三、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麥迪格公司經濟損失二萬元;四、駁回麥迪格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麥迪格公司、上上醫中心及億通遠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均向本院提起上訴。
麥迪格公司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其主要理由是:原審判決對損失認定錯誤。上上醫中心及億通遠望公司惡意注冊“madige.com”域名,并利用搜索引擎“麥迪格”進行鏈接誤導消費者訪問其網站持續時間長,造成的損失巨大。此外,上上醫中心及億通遠望公司挖走了麥迪格公司在浙江金華地區的獨家代理商永康市關成青少年視力保護工作室。因此,原審判決賠償2萬元不足以彌補麥迪格公司的損失。
上上醫中心及億通遠望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上醫中心的主要理由是:上上醫中心沒有鏈接和使用麥迪格公司的網絡域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億通遠望公司的主要理由是:億通遠望公司成立于1999年,企業名稱雖然兩變更但經營范圍基本沒變,億通遠望公司與麥迪格公司的經營范圍雖然基本一致,但不存在惡意;億通遠望公司注冊域名“madige.com”依據的是自己的企業名稱。因此,其注冊“madige.com”域名合法有據,原審判決認定億通遠望公司注冊、使用該域名的行為具有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1997年9月26日,麥迪格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是:制造小型醫療器械(麥迪格眼鏡、麥康眼鏡)(有效期至2005年11月21日),衛生用品類(隱形眼鏡護理用品)(有效期至2008年9月22日),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1999年11月22日,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成立,其經營范圍是:銷售百貨,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機械電器設備,醫療設備(未經專項許可的項目除外)等。2000年6月20日,變更經營范圍為:銷售保健食品,百貨,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機械電器設備,醫療設備(未經專項許可的項目除外)等。2000年10月6日,變更名稱為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0日,該公司變更名稱為億通遠望公司,經營范圍為:銷售保健食品,包裝食品,建筑材料,百貨,計算機軟硬件及外設,機械電器設備,汽車配件,五金交電,礦產品(除煤炭),醫療設備(未取得專項審批許可權,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等。
2000年3月23日,麥迪格公司與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簽訂了《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麥迪格公司授權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作為北京地區麥迪格眼鏡產品的獨家代理商;合同有效期兩年,即自2000年2月23日至2002年2月23日止。同日,麥迪格公司、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及北京水木清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北京水木清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放棄北京市場總代理,代理權轉移給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13日,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冊了域名“madige.com”。
2001年10月29日,上上醫中心成立,其經營范圍為:近視眼防治技術的開發、轉讓、咨詢、服務;驗光配鏡;銷售百貨、醫療器械(I類);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2001年12月28日,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冊了“邁德格”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即:光學矯正透鏡片,眼鏡盒,眼鏡架,眼鏡,隱形眼鏡,帶盒的隱形眼鏡,隱形眼鏡盒,太陽鏡,眼鏡框。
2002年2月28日,麥迪格公司注冊了“麥迪格”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0類,即:護理器械,按摩器械,眼科檢查鏡,檢眼鏡,振動按摩器,助聽器,理療設備,電療器械,聽力保護器,醫療器械和儀器。
2002年5月21日,麥迪格公司注冊了“麥迪格”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2類,即:理療;眼鏡行;醫療輔助。
2003年5月14日,麥迪格公司注冊了“視線走廊”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即:眼鏡;眼鏡鏈;擦眼鏡布;眼鏡玻璃;眼鏡盒;隱形眼鏡;光學燈;體育用風鏡;測量器械和儀器;太陽鏡。
2004年1月1日,麥迪格公司注冊了域名“maidige.com”。
2004年3月15日,山東省濟南市公證處制作了第1404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2004年3月5日,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在搜索結果中出現“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點擊該結果,進入//www.madige.com/formmail.htm網頁;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在搜索結果中出現“眼病專科:醫院、診所:衛生與健康-哥倫布搜索”,點擊該結果,進入//www.globem.com/dir/health/hospital_clinics/ophthalmology/網頁,其中出現“北京麥迪格近視防治中心”,點擊該結果,進入//www.madige.com/網站,該網站的內容為上上醫中心的“中心介紹”、“產品展示”、“專家咨詢”、“學生近視眼的防治”、“近用鏡防治近視研究進展”、“全社會普及近視眼防治知識”、“學生做激光治療近視手術需慎重考慮”、“近視論壇”、“購買指南”和“招商信息”等內容。通過3721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在搜索結果中出現“上上醫”、“北京麥迪格近視防治中心”。通過baidu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在搜索結果中出現“上上醫”、“北京麥迪格近視防治中心”。
還查明,2001年4月22日麥迪格公司與浙江省永康市福潤得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麥迪格公司授權浙江省永康市福潤得工貿有限公司作為浙江金華地區麥迪格眼鏡產品的獨家代理商;合同有效期兩年,即自2001年4月22日至2003年4月22日止。原審及本院訴訟中,麥迪格公司依據上述合同主張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華地區的代理商永康市關成青少年視力保護工作室。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辯稱該合同與本案無關。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工商信息、《代理合同》(兩份)、域名注冊信息、商標證書、第1404號公證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在與麥迪格公司簽訂了《代理合同》,約定麥迪格公司授權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作為北京地區麥迪格眼鏡產品的獨家代理商后,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應知曉麥迪格公司的字號為“麥迪格”。北京雷士光科貿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變更名稱為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月13日注冊了域名“madige.com”,雖然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據其企業名稱注冊涉案域名,但該名稱的使用應是在其與麥迪格公司存在代理關系的前提下,在該代理關系結束后,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已變更其企業名稱,故其已無使用“麥迪格”的正當理由。由于麥迪格公司的字號為“麥迪格”,其對應的漢語拼音為“maidige”,而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madige”與“maidige”僅相差一個字母,二者讀音及外形近似,且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及更名后的億通遠望公司經營范圍與麥迪格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一致,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注冊、使用域名“madige.com”的行為易造成與麥迪格公司提供的產品混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關于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規定,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對麥迪格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由于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億通遠望公司,其前身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億通遠望公司承繼。故原審判決認定億通遠望公司注冊、使用域名“madige.com”的行為具有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是正確的。億通遠望公司關于其注冊、使用涉案域名合法有據的主張與法律的規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麥迪格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5月21日分別在第10類、第42類商品上注冊了“麥迪格”圖文商標。 2004年3月15日,利用搜索引擎搜索關鍵詞“麥迪格”,可以通過“北京麥迪格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麥迪格近視防治中心”等搜索結果鏈接到億通遠望公司的網站(域名為“madige.com”),而該網站的內容為上上醫中心進行近視眼防治、銷售近視眼鏡和招商的宣傳內容。因此,原審判決關于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的上述行為造成其與麥迪格公司提供的麥迪格眼鏡產品的混淆,誤導相關消費者訪問億通遠望公司的網站,宣傳上上醫中心的近視眼防治、銷售近視眼鏡和招商等內容,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正確。上上醫中心上訴稱其鏈接的是億通遠望公司的域名“madige.com”,而不是麥迪格公司的域名,其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對此本院不予支持。
麥迪格公司依據其與浙江省永康市福潤得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代理合同》,主張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挖走了其在浙江金華地區的代理商永康市關成青少年視力保護工作室,并據此主張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不當,因浙江省永康市福潤得工貿有限公司與永康市關成青少年視力保護工作室為不同的兩個民事主體,且麥迪格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相關證據,故對于麥迪格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根據上上醫中心和億通遠望公司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的原則正確,其確定的賠償數額合法有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麥迪格公司、億通遠望公司及上上醫中心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5510元,由麥迪格醫療保健品(濟南)有限公司負擔1510元(已交納),由北京上上醫近視眼防治研究中心負擔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由北京億通遠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5510元,由麥迪格醫療保健品(濟南)有限公司負擔1800元(已交納),由北京上上醫近視眼防治研究中心負擔1855元(已交納),由北京億通遠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855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冰
代理審判員 李燕蓉
代理審判員 焦 彥
二ОО七 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張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