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海民初字第18735號
原告北京傲洛斯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48號東方銀座C座25層。
法定代表人張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廣,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炮斯疤痕美容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長安家園106室。
法定代表人張代玉,所長。
委托代理人孫便友,男,漢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北京炮斯疤痕美容研究所主任,住北京市石景山區長安家園1002室。
委托代理人蔡慧明,女,漢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炮斯疤痕美容研究所法律顧問,住北京市豐臺區警備東路47號樓1單元201室。
原告北京傲洛斯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傲洛斯公司)訴被告北京炮司疤痕美容研究所(以下簡稱炮司研究所)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傲洛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廣,被告炮司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孫便友、蔡慧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傲洛斯公司訴稱:原告是國內從事醫療美容服務行業的知名企業,“傲洛斯”為原告注冊使用的企業名稱。近日有客戶舉報,被告在其網站www.yisejia.com宣傳中大量使用“傲洛斯”字樣作為其醫療美容服務名稱使用,并以此宣傳其在醫學美容領域的所謂成功案例。原告認為,傲洛斯并非醫學美容專業領域的特定詞匯,而是原告注冊時用的企業名稱,原告在注冊領域范圍內享有獨家使用的合法權益。原告從未就企業名稱與被告形成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許可,被告故意在網站宣傳中使用原告公司名稱“傲洛斯”字樣,故意散布虛假廣告,通過暗示等方式足以導致他人相信雙方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對原告的商業聲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故訴至貴院,請求判令:認定被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網站上刪除涉案侵權內容,消除影響,并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炮司研究所辯稱:我方網站上的內容基于與原告有合作合同關系。2004年5月15日,我方與北京以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以嶺公司)簽定《技術合作協議》就“傲洛斯”技術進行合作,當時原告還未成立。2005年3月26日,被告與原告簽定《“傲洛斯”除皺祛疤技術合作合同》,期滿后雙方雖未續簽技術合同,但仍按原合同約定內容實際履行,形成事實上的技術合作合同。我方2007年9月17日就已開始著手網站整改工作,現在整改已結束,已沒有傲洛斯技術內容。“傲洛斯”是通用名稱,該項技術用于醫學美容專業領域后,就通稱為傲洛斯自體細胞美容技術,該技術20世紀開始就已在美容領域廣泛運用,而原告2004年9月才成立。早在2004年,我方與以嶺公司已就傲洛斯自體細胞美容技術進行了合作并進行網絡宣傳。我方在網站上宣傳的是“傲洛斯技術”而不是傲洛斯公司的企業名稱,傲洛斯技術早于傲洛斯公司存在,且我方宣傳的案例都是我方與相關合作單位合作過的患者,不存在虛假宣傳。綜上,我方網站僅對傲洛斯技術宣傳,不是對原告企業名稱的宣傳,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一、商標情況
2004年9月21日,傲洛斯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005年12月21日,以嶺公司取得第3940600號商標注冊證,商標為由“傲洛斯”中文和“AUTOLOGOUS”英文組成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0類):牙科設備;電療器械;衛生盆;奶瓶;避孕套;假肢;腹帶;羊腸線(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止。2006年10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呂偉光。
2006年8月21日,以嶺公司取得第3917912號商標注冊證,商標為由“傲洛斯”中文和“AUTOLOGOUS”英文組成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醫藥制劑;嬰兒食品;凈化劑;醫用制劑;殺害蟲劑;衛生墊;牙用研磨粉(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6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止。2006年10月21日,經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呂偉光。
2006年9月,商標局核準將第3940599號商標轉讓給呂偉光。2006年11月7日,呂偉光取得第3940599號商標注冊證,商標為由“傲洛斯”中文和“AUTOLOGOUS”英文組成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類):肥皂;去污劑;拋光制劑;研磨劑;香料;牙膏;香;動物用化妝品(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6日止。
2006年10月7日,以嶺公司取得第3917911號商標注冊證,商標為由“傲洛斯”中文和“AUTOLOGOUS”英文組成的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44類):醫療診所;美容院;動物飼養;植物養護;眼睛行(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6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2006年10月28日,經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呂偉光。
2007年1月1日,呂偉光與傲洛斯公司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將商標注冊號為3917910(第42類)、3917911(第44類)、3917912(第5類)的“傲洛斯AUTOLOGOUS”商標(商標注冊年限:2006年10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許可給傲洛斯公司使用,許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種類:醫療美容服務行業、生物技術,許可使用商標的地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標許可使用權的性質:非獨占使用許可。商標許可使用的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合作情況
2004年5月15日,北京伊色佳科學美容研究所(2004年10月11日更名為炮司研究所)曾與以嶺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協議,合作的技術內容為除皺祛疤技術(Autologous),為組織工程自體皮膚成纖維前體細胞培養技術,履行期限2004年5月15日至2005年5月14日。2004年6月1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2005年3月26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第九條約定:甲方同意授權給乙方為“傲洛斯獨家疤痕治療中心”、“傲洛斯沈陽地區治療中心”、“傲洛斯呼和浩特市治療中心”。
2005年3月26日,傲洛斯公司與炮司研究所簽訂《“傲洛斯”除皺祛疤技術協作合同》,合同的內容是除皺祛疤技術,為組織工程自體細胞成纖維前體細胞培養技術(Autologous),合同履行期限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合同第7條2款(8)項載明:市場推廣過程中如使用甲方“傲洛斯”注冊商標及相關廣告語,應事先獲得甲方書面許可。該合同附件3《“傲洛斯”技術服務書》中稱:“傲洛斯”(Autologous)技術是取受術者自體皮膚組織,運用當今世界先進的“組織工程技術”程序進行分離、純化、培養、擴增,制成自體成纖維前體細胞注射液,然后再回輸到受術者顏面皺紋或凹陷性疤痕下真皮層內,產生受術者自體膠原蛋白,以達到讓受術者孳生生理性除皺、祛疤的目的。“傲洛斯”技術適用于顏面皺紋及其他凹陷性疤痕的修復治療……
2006年5月24日,傲洛斯公司、北京萊富格爾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富格爾公司)向炮司研究所出具承諾書,稱:傲洛斯公司、以嶺公司與炮司研究所簽訂的“傲洛斯”除皺祛疤技術協作協議和補充協議現已到期,技術協作協議和補充協議中應由傲洛斯公司、以嶺公司承擔的后續服務義務,傲洛斯公司和萊富格爾公司在此鄭重承諾由二公司繼續履行后續服務義務。承諾書除蓋有二公司的公章外,還有呂偉光的簽字。
2006、2007年,尚有部分炮司研究所患者的檢材被送到萊富格爾公司檢驗室進行傲洛斯細胞檢測。2006年、2007年期間,炮司研究所向富萊格爾公司支付相關的“傲洛斯”技術培養費。
2007年6月、2007年9月,富萊格爾公司曾向炮司研究所發去傳真件,對炮司研究所部分客戶的繼續治療問題進行了答復,對于2005年接受治療的客戶同意繼續治療,費用雙方各承擔50%,2006年的客戶因沒有簽訂合作協議,后續服務應由炮司研究所承擔相關費用。
相關雜志顯示,萊富格爾公司的宣傳材料提到傲洛斯技術采用美容者自體皮膚細胞,分離出能產生自體膠原蛋白的成纖維前體細胞,再回注到皺紋、凹陷性疤痕部位,修復真皮層。
三、公證情況
(2007)京證經字第19455號公證書顯示:2007年9月26日,登錄互聯網,進入www.baidu.com,在搜索欄輸入“傲洛斯”,點擊“百度一下”,顯示很多搜索結果,其中有一個“傲洛斯自體細胞治療解決排異難題——博客屋”的搜索結果,提到“1995年,威廉?博斯利博士用組織工程學技術(Autologous)體外培養的自體成纖維細胞用于整形美容的皮膚填充,屬于活細胞移植性填充,由此提出了整形材料的全新理念……”。點擊“北京疤康治療中心,治療傲洛斯最專業”的鏈接,進入地址為//www.yisejia.com/2007/的網頁,網頁上最后一個欄目名為“傲洛斯”,康復明星欄目的“粉刺后瘢痕”項下有“傲洛斯治療7個月資料”、“傲洛斯治療6個月資料”的鏈接,有“自體細胞——傲洛斯”的欄目。點擊欄目“傲洛斯”,顯示一些患者照片及對應文字,如“傲洛斯治療粉刺疤痕傲洛斯治療粉刺疤痕照片對比”、“傲洛斯傲洛斯治療7月資料.面部粉刺坑磨削術后疤痕凹陷,色素沉著”、“傲洛斯治療6個月資料.面部整體抗衰老”、“傲洛斯療效前后對比傲洛斯病例[二]”、“傲洛斯療效前后對比傲洛斯病例[一]”等。點擊網頁上方的“電子病例”,顯示的康復明星欄目“粉刺后瘢痕”項下有“傲洛斯治療7個月資料.面部粉”、“傲洛斯治療6個月資料.面部正”的鏈接,有“自體細胞——傲洛斯”的欄目。點擊“傲洛斯治療7個月資料.面部粉”,顯示“傲洛斯治療7個月資料.面部粉刺坑磨削術后疤痕凹陷,色素沉著”的標題以及一些患者的面部圖片。頁面末端顯示“2006-2008?yisejia.comALLRIGHTRESERVED疤康診所版權所有,京ICP備05051667號”。
(2007)京證經字第52717號公證書載明:2007年12月21日,登錄互聯網,進入www.baidu.com,在搜索欄輸入“炮司整形傲洛斯疤痕”,點擊“百度一下”,顯示很多搜索結果,其中有一個“北京炮司疤痕美容研究所——疤痕、痤瘡、粉刺、整容、整形、痤瘡……”的搜索結果,點擊進入,可見“傲洛斯治療凹陷疤痕6個月資料[圖]”,上部有“公告”滾動條的滾動,其中有“傲洛斯好消息……前加州大學博士韓斌的傲洛斯自體細胞祛除疤痕技術配合我院獨特的綜合療法,主要治療痤瘡……”還有“傲洛斯?自體細胞祛疤”的簡介,內容包括“傲洛斯——終結凹陷性疤痕和皺紋……傲洛斯自體細胞生物工程美容除皺術采用受術者自體的皮膚組織通過生物工程技術,從中分離出皮膚干細胞,再放到干細胞專門的無菌、無病毒的培養液中培養,到分化形成有增殖能力的成纖維前體細胞后,再回輸到受術者臉部皺紋的真皮層下……”,并有治療前后的對比圖片。下拉滾動條,可見“傲洛斯的優點”簡介、韓斌博士簡介,并有“傲洛斯?自體細胞祛疤問題咨詢”,頁面末端顯示“2003-2004?yisejia.comALLRIGHTRESERVED北京炮司疤痕美容研究所版權所有”。點擊頁面上方的“首頁”,顯示“疤康診所”的頁面,顯示“自體細胞治療粉刺疤痕照片對照”、“自體細胞治療6個月資料.面部粉刺坑磨削術后疤痕凹陷,色素沉著”、“自體細胞治療病例[一]”、“自體細胞治療病例[二]”等內容。頁面末端顯示“2006-2008yisejia.conallrightreserved疤康診所版權所有,京ICP備05051667號”。
備案公共信息查詢詳細信息顯示:京ICP備05051667號備案/許可證號對應的網站單位是炮司研究所,網站首頁網址:www.yisejia.com,網站域名:yisejia.com。
四、其他情況
2007年11月7日,傲洛斯公司及萊富格爾公司的律師向炮司研究所發出律師函,稱如果炮司研究所希望傲洛斯門診部、萊富格爾公司繼續向貴所其他受術者提供技術服務,必須與其另行簽署協議,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另外認為傲洛斯是經合法注冊使用的商標及企業名稱,并非醫療美容行業的通用術語,該研究所涉嫌侵權,已進行了公證,將根據事態發展采取必要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08年4月23日,北京華冠創意廣告有限公司出具證明,稱炮司研究所于2007年9月17日委托該公司對其網站進行整改工作,要求把其研究所網站上關于傲洛斯技術的內容進行刪除,并且進行整體改版。該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已將網站整改工作結束。
另查,2003年10月以嶺公司醫學部的《組織工程自體皮膚青春細胞除皺技術項目綜述》中稱,按照該技術在美國初始提出的學術名稱Aotologous,音譯這種技術為“傲洛斯”,并申請了商標保護……“傲洛斯”技術在國外有近十年的臨床觀察經歷。在世界范圍內“傲洛斯”有近萬例臨床學術報告。現在歐洲、澳洲、北美及南韓“傲洛斯”技術已經完全產業化。在中國,也擁有了為數不少的幸運愛美人士享受到以嶺公司“傲洛斯”技術的純自然美容科技成果。以嶺公司的“傲洛斯自體青春細胞除皺祛疤技術”宣傳材料顯示,“傲洛斯”技術是以組織工程技術為核心,針對皺紋和凹陷性疤痕,由專業操作人員進行的去皮、注射等過程的技術服務。韓斌博士領銜的“傲洛斯”技術,使中國成為世界上第四個掌握此技術并市場化的國家。2006年9月12日中國青年報科技前沿版的文章中提到,“1995年,威廉?博斯利博士用組織工程學技術(Autologous,傲洛斯技術)體外培養的自體成纖維細胞用于整形美容的皮膚填充,屬于活細胞移植性填充,由此提出了整形材料的全新理念。”
庭審中,原告表示,傲洛斯公司和萊富格爾公司是同一個老板名下的兩個企業。原告在庭后經核實后認為,被告網站已改版,但網站上現存的“傲洛斯”字樣還涉及“傲洛斯病例治療錄像對比請點激光照片觀看”的鏈接,百度上的“傲洛斯”字段競價排名仍未撤銷。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公證書、備案公共信息查詢、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告提供的技術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傲洛斯除皺祛疤技術協作合同和補充協議、承諾書及附件、關于炮司部分客戶繼續治療的答復、檢測報告單、相關發票、收據及收條、雜志頁復印件、律師函、證明、《組織工程自體皮膚青春細胞除皺項目綜述》、《傲洛斯自體青春細胞除皺祛疤技術》宣傳材料,中國青年報科技前沿版、工商登記材料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庭審中,原告主張,傲洛斯是原告的企業名稱,被告在網站上使用“傲洛斯”字樣指向的是傲洛斯公司的企業名稱,是將“傲洛斯”字樣作為其醫療美容服務名稱使用,并未主張商標侵權的問題(且原告僅是“傲洛斯”商標的非獨占使用被許可人,商標權人對其并無明確的訴訟授權),被告則認為,其關于傲洛斯字樣的使用指向的是傲洛斯技術而非對于傲洛斯公司企業名稱的使用。傲洛斯是通用名稱,是“Autologous”的音譯,不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故本案僅從被告對于“傲洛斯”字樣的使用是指向“傲洛斯”技術還是“傲洛斯公司”企業名稱的角度進行分析。
本院認為,根據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傲洛斯”是對英文Autologous的音譯,該技術是以組織工程技術為核心,針對皺紋和凹陷性疤痕,由專業操作人員進行的一種美容技術服務。相關報道和宣傳材料,如以嶺公司的宣傳材料、中國青年報的文章中都提到,“傲洛斯”是Autologous的音譯,意為組織工程學技術。2005年3月26日,傲洛斯公司與炮司研究所簽訂的《“傲洛斯”除皺祛疤技術協作合同》附件3《“傲洛斯”技術服務書》中也提到,“傲洛斯”(Autologous)技術是取受術者自體皮膚組織,運用當今世界先進的“組織工程技術”程序進行分離、純化、培養、擴增,制成自體成纖維前體細胞注射液,然后再回輸到受術者顏面皺紋或凹陷性疤痕下真皮層內,產生受術者自體膠原蛋白,以達到讓受術者孳生生理性除皺、祛疤的目的。可見,“傲洛斯”技術是醫學美容領域一種技術的中文翻譯名稱。從原告提交的公證書中被告對“傲洛斯”字樣的使用情況分析,這種使用意在介紹、推廣“傲洛斯”技術,宣傳使用“傲洛斯”技術的成功案例和療效,這種使用并非對于“北京傲洛斯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使用。這從被告在與傲洛斯公司合作之前,乃至傲洛斯公司成立之前,就與以嶺公司簽訂過傲洛斯技術的合作協議并進行了一定的網絡宣傳(部分內容的落款時間2003-2004)可以看出,被告在先就曾使用“傲洛斯技術”等字樣。故本院認為,被告對于“傲洛斯”字樣的使用并非針對本案原告“傲洛斯”企業名稱的使用,而是對于“傲洛斯”技術的描述性使用。不能因為“傲洛斯”三字已被注冊為企業名稱,就禁止他人使用“傲洛斯技術”的字樣。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曾存在技術合作關系,合作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僅是存在后續服務的問題。被告這種對于“傲洛斯”字樣的使用應為合作結束后的遺留問題,且這種提及僅是“傲洛斯技術”意義上的使用,考慮到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使得消費者實際發生了混淆,以及證明被告懷有故意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惡意,本院認為,被告的使用方式并不是擅自對傲洛斯公司企業名稱的使用,一般不會引人誤認是他人的服務,被告并不構成侵犯企業名稱權和不正當競爭,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傲洛斯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傲洛斯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自行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盧正新
代理審判員 李 穎
人民陪審員 程保榮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白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