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新民三初字第010號
原告:平原機器廠(新鄉),住所地:新鄉市解放路41號。
法定代表人:錄大恩,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起揚,男,系該廠法律顧問。
原告: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鄉市解放路41號。
法定代表人:錄大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起揚,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鄭州市大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經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紅雷,董事長。
被告:新鄉市平原濾清器開發中心,住所地:新鄉市南環路420信箱。
法定代表人:張福榮,經理。
原告平原機器廠(新鄉)(以下簡稱平原機器廠)、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濾公司)為與被告鄭州市大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大公司)、被告新鄉市平原濾清器開發中心(以下簡稱開發中心)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黃天文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審判員王林、王師斌參加庭審評議。被告鄭大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于2005年4月8日做出(2005)新民三初字第010-1號民事裁定,駁回了被告鄭大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書送達后,被告鄭大公司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本案于2005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原機器廠(新鄉)、平濾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張起揚參加訴訟。被告鄭大公司、被告開發中心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平原機器廠(新鄉)及平濾公司共同訴稱:1、平原機器廠成立于1939年,現從事航空過濾器、環控和液壓系統閥類、飛機地面保障設備及民用濾清器的研制和生產。平原機器廠于1986年4月30日向國家工商局申請注冊了“平原”文字及圖形商標,注冊號240477,核定使用商品為第七類,后因擴展商品種類,注冊號變更為3342244。2003年,平原機器廠又在第十一類申請注冊了“平原”文字及圖形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04年核準該商標,注冊號為3342251。2、平濾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平原機器廠與港商合資成立的,以生產車用濾清器為主導產品的企業。平濾公司自成立起,即被許可使用“平原”商標。平濾公司使用“平原”商標生產的產品覆蓋工程機械、船舶、汽車、鋼鐵、石化、紡織等行業。與南京依維克、廈門金龍、鄭州宇通、丹東黃海、北汽福田、一汽紅塔、慶鈴等車型配套,與德國依茨、奧地利斯太爾、美國康明斯等進口機型發動機配套,與山東維柴、廣西玉柴、大連柴油機廠、華北柴油機廠等國內著名發動機廠家建立了長期配套關系。平原濾清器在我國航空領域和重型車輛行業有著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自94年以來,平原機器廠和平濾公司分別在上海、武漢、濟南、沈陽、重慶、昆明、烏魯木齊設立分支機構,2004年,平原牌濾清器銷售額達到5、5億元。3、平原商標在行業內的知名度較高,曾于92年、97年、2001年被河南省工商局認定為河南省著名商標。2001年還被認定為中國航天工業第二集團公司知名商標品牌。經過20多年的發展和市場培育,平原牌濾清器以其高質量贏得了客戶的信賴,在國內濾清器行業享有較高的聲譽。為做大做優平原牌商標,平原機器廠和平濾公司在最近十年間,在注重產品質量和服務的同時,對平原商標也進行了多種形式持續的宣傳,經過多年的努力,平原商標的美譽度不斷提高,在行業中已成為馳名商標。4、正是由于平原商標的影響越來越大,社會上一些公司千方百計打擦邊球。被告鄭大公司和開發中心作為濾清器行業的生產商,不可能不知道“平原”牌商標在行業內的影響力,但仍將其作為本企業的字號,尤其是鄭大公司,名稱與平濾公司極其相似,極易使消費者發生誤認,從而嚴重影響了“平原”牌商標產品的正常銷售。鄭大公司和開發中心的行為明顯具有搭便車的故意,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和商品來源的混淆,導致消費者產生鄭大公司和開發中心系平原機器廠和平濾公司的關聯企業,產生同出一家的誤認。鄭大公司和開發中心將“平原”牌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損害了平原機器廠對“平原”牌商標的專用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5、因此,為維護平原機器廠和平濾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1)、認定“平原”牌商標為馳名商標。(2)、鄭大公司及開發中心變更企業字號,新字號不得包含“平原”二字。(3)、鄭大公司及開發中心各賠償損失20000元。
被告鄭大公司及被告開發中心均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1、平原機器廠成立于1939年,現從事航空過濾器、環控和液壓系統閥類、飛機地面保障設備及各種民用濾清器等產品的研制和生產。1986年4月30日,由國家商標局批準,平原機器廠注冊了“平原”商標,注冊號為249477,核準使用商品為第七類。該商標由圖形和文字組成,圖形整體是一圓圈和PY字母組合而成,圖形下面是“平原”兩字。該商標于1996年4月30日得到續展。2004年6月28日,平原機器廠為擴大商標使用范圍,對“平原”商標進行了重新注冊,注冊號變更為3342244,雖然核定使用商品仍為第七類,但在原有三種商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七種商品。2、平濾公司是平原機器廠與港商合資成立的,以生產車用濾清器為主要產品的企業,自1993年成立時起即被平原機器廠許可使用“平原”牌商標。2001年11月1日,雙方正式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平濾公司成立后,其生產規模不斷擴大,其產品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展,與國內外著名的大型汽車、船舶及其發動機、柴油機制造企業有長期的配套業務關系。自1994年起,平濾公司分別在北京、上海、武漢、沈陽、重慶、昆明、烏魯木齊等大中城市設立了分支機構。3、平原機器廠及平濾公司使用的“平原”牌商標,在1992年、1997年和2001度,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評為河南省著名商標。2001年4月,被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評為知名商標品牌。根據1999年至2001年,平濾公司行業主要經濟指標資料統計,居全國行業前三名之內。其產品曾多次被河南省政府、國家經委、計委、科計委、經貿委、中國內燃機協會、汽車工業協會等單位評為優質產品獎、金獎、新產品獎。多年里,平原機器廠及平濾公司收到客戶無數的合格供方、合格供應商、優秀供貨商、配套許可證等榮譽證書。中國神舟五號載人飛船上天后,2003年10月16日,航天醫學工程研究所向平原機器廠發來了,由中國第一位宇航員楊利偉簽名的感謝信,特別感謝該廠產品在神舟五號飛船上的使用,保證了此次載人航天飛行過程中的正常工作。近三年時間內,平原機器廠及平濾公司的銷售收入逐年提高,2002年為2、37億元,2003年為3、86億元,到2004年度已達5、5億元。自2000年以來,出現了多起假冒“平原”牌商標的產品被工商部門查處和被法院判決賠償,假冒產品涉及全國各地,包括上海、南京、濟南、合肥、浙江溫州、河北省、山西大同、鄭州、新鄉等地。多年來,平濾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在全國的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以及在各公路路牌、汽車配件市場中,對“平原”牌商標及其產品進行了廣泛的持續的廣告宣傳和文章報導。4、鄭大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在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其營業執照上注明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車用濾清器。5、開發中心于1995年2月8日申請注冊登記,在其2003年度的年檢報告書中顯示,為集體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為制造過濾器、過濾裝置。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在案佐證:1、平原機器廠核定使用商品第7類“平原”牌商標注冊證。2、鄭大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開發中心工商登記檔案材料。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4、著名商標、知名品牌證書,銷量排行證明,感謝信,優質產品獎、成果獎、金獎證書,協會會員證書等。5、客戶配套證書,訂貨合同,利潤報表,分支機構營業執照。6、“平原”牌商標權被侵犯后受保護的處罰決定書、判決書等。7、平原機器廠及平濾公司對“平原”牌商標及其產品宣傳報道和廣告投入的報刊、廣告合同、發票等。8、開庭筆錄等。
本院認為:(一)、“平原”牌商標自1986年在國家商標局注冊登記后,現已使用近二十年?!捌皆迸粕虡嗽伪辉u為著名商標,曾被評為知名品牌。使用“平原”商標的產品,經平原機器廠和平濾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經營和持續的廣告宣傳,已為國內相關公眾所知曉。多年里,平濾公司與國內相關的知名企業建立了長期的供貨關系,尤其是平原機器廠的產品在神舟五號載人飛船上的使用,能夠在中國航空航天領域占有一席之地,更加說明,“平原”牌商標及其相應的產品,質量恒定、優良,受廣大消費者喜愛和信賴,在國內同行業及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信譽。1999年至2001年間,平濾公司的綜合實力居全國前三名之內,系行業龍頭之一。2002年至2004年,平濾公司產品銷售額從1、6億元攀升到5、5億元,說明使用“平原”牌商標的產品在全國濾清器市場中,占有相當大的份額。近十年時間里,正因為該商標及其產品的知名度較高,受到侵犯的次數較多,范圍較廣,曾有受司法保護的記錄。綜合以上因素,“平原”牌商標具備《商標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授予馳名商標的條件。但只有在認定馳名商標作為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時,才能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這是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個案認定”的基本原則。本案中,鄭大公司、開發中心與平原機器廠、平濾公司的產品,均為過濾器、濾清器系列,屬同類產品,“平原”商標是否馳名并不影響對鄭大公司、開發中心侵權行為的判斷。且在本院“2005”新民三初字第009號判決書中,已確認“平原”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平原機器廠及平濾公司在本案中關于“平原”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請求,屬重復主張,對同一商標,法院也不能作重復認定、重復判決,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睋耍皆瓩C器廠、平濾公司可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撤銷鄭大公司、開發中心的企業字號,其請求本院判令“變更企業字號,新字號不得包含‘平原’二字”的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鄭州市大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新鄉市平原濾清器開發中心與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極為近似,很顯然,鄭大公司和開發中心的行為,有不正當竟爭的故意,有利用平濾公司的信譽和知名度達到商業目的的企圖,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企業及其產品與平濾公司有關。其行為違反了在市場競爭中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客觀上損害了平濾公司的企業形象,淡化了平濾公司的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的信譽度和知名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且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平濾公司請求鄭大公司及開發中心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四)、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平濾公司的請求賠償的數額,確定鄭大公司賠償損失2萬元,開發中心賠償損失1萬元較為適當。(五)、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鄭州市大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新鄉市平原濾清器開發中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
二、駁回平原機器廠(新鄉)的訴訟請求和平原濾清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10元,其它訴訟費200元,合計1010元,由鄭大公司負擔610元,開發中心負擔400元。平原機器廠及平濾公司預交的訴訟費不再退還,待本案執行中一并與鄭大公司、開發中心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八份,同時預交上訴費810元,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天文
審 判 員 王 林
審 判 員 王師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丁玉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