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郎(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科技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姚巧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鎮,北京市英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木樨園南里甲7號南曦大廈D座7層09號。
法定代表人王云全,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曦,北京市榮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利郎(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利郎中國公司)訴被告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利郎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利郎中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鎮、北京利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利郎中國公司訴稱:我公司是生產、銷售“利郎”品牌服裝的著名企業,在中國大陸擁有“利郎”企業名稱權和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第626989號、第1183944號、第1144625號、第1172696號、第1405096號、第3433479號“利郎”注冊商標專用權。我公司和關聯企業利郎(福建)時裝有限公司(簡稱利郎福建公司)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使用和宣傳“利郎”企業名稱及“利郎”品牌,至今已近20年。“利郎”企業名稱已經成為中國“商務休閑男裝”的代言人。我公司每年在中央電視臺投入上千萬元的廣告,對“利郎”企業名稱進行了持續和廣泛的宣傳。我公司的“利郎”企業名稱在中國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先后被評為“全國大型工業企業”、“中國服裝企業30強”、福布斯雜志“2008中國潛力企業”等榮譽稱號。近來,我公司發現北京利郎公司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字號“利郎”注冊了其自己的企業名稱,并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網站上、名片上、收據上等商業活動中進行商業宣傳使用其企業名稱,已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了實際的混淆和誤認。北京利郎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我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我公司起訴要求北京利郎公司:立即停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其企業名稱,限期變更“利郎”字號,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利郎”或與“利郎”近似的字樣;在《中國工商報》上公開消除影響;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17.4萬元、律師費2.5萬元、公證費1千元。
北京利郎公司辯稱:我公司的企業名稱是經過合法工商注冊取得的,且在使用過程中并未突出“利郎”二字,故我公司不構成利郎中國公司起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利郎中國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1995年4月24日,利郎福建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該公司為香港利郎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香港利郎公司)的獨資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港元,主要經營業務為生產服裝、鞋、領帶。
2005年3月25日,利郎中國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該公司亦為香港利郎公司的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港元,主要經營業務為生產服裝、服飾、各種鞋、家私、五金、塑料制品。
1999年1月28日,利郎福建公司被核準受讓了第626989號“利郎”、第1172696號“LILANG”、第1183944號“利郎”注冊商標(商標圖樣詳見附件)。2004年5月7日,利郎福建公司被核準受讓了第1144625號“利郎LILANG”注冊商標(商標圖樣詳見附件)。利郎福建公司分別于2000年6月7日、2004年12月14日注冊取得了第1405096號“利郎Lilang”、第3433479號“LILANG利郎”商標(商標圖樣詳見附件)。上述商標被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第25類。2005年3月25日,利郎福建公司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將上述6件商標許可給利郎中國公司使用,并授權利郎中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上述商標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許可期限為自2005年3月25日起至上述商標全部轉讓給利郎中國公司時止。2008年5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利郎福建公司將上述6件商標轉讓給了利郎中國公司。
2001年11月、2003年11月,“利郎”牌休閑裝被服裝時報社、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中國百貨商業協會分別評為中國2001年度、2002年度“最受消費者歡迎的休閑裝品牌”;2004年9月,“利郎”牌西褲被國家質檢局批準為免檢產品;2005年12月,“利郎”牌商務休閑服又被國家質檢局批準為免檢產品;2005年8月,“利郎 lilang”商標被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2005年,在“中國消費者(用戶)最喜愛品牌民意調查”大型公益活動中,“利郎”牌商務男裝系列產品被全國消費者推選為2005年“中國消費者滿意商務男裝第一品牌”;2005年,中國社會調查所認定“利郎”品牌為“中國最具有競爭力優勢品牌”;2006年3月,“利郎”品牌榮獲“2004——2005中國服裝品牌年度大獎”營銷大獎入圍品牌、策劃大獎入圍品牌、公眾大獎入圍品牌。2006年8月,利郎中國公司的“利郎商務男裝”品牌被評為“海峽青少年最喜愛的泉州品牌100強”;2007年7月,“利郎”品牌獲“十大消費者最喜愛男裝品牌”榮譽;2007年10月,“青春中華”——第四屆中國青年服裝時尚周組委會授予“利郎”品牌“‘全球通杯’2007中國青年最喜愛的服裝品牌評選紅幫銀獎”;2008年10月,“利郎”品牌獲“品牌中國 金譜獎”;2008年10月,“利郎”品牌在2008中國紡織服裝影響力大獎中被列為“最具時尚影響力服裝名品”;2009年2月,“利郎”品牌被評為“國際知名品牌”。
2003年3月31日——12月31日,利郎福建公司在中央電視臺第5套投放“利郎西服”的廣告,廣告費投入600多萬元;2004年1月1日——12月31日,利郎福建公司在中央電視臺第5套投放“利郎時裝”廣告,廣告費投入600多萬元;2005年4月1日——5月6日,利郎福建公司在中央電視臺第5套第48屆世界乒乓球錦標賽節目中投放“利郎產品”廣告,廣告費投入400多萬元;2005年9月1日——30日,利郎福建公司在中央電視臺一套晚間新聞節目及新聞頻道《新聞會客廳》節目后投放“利郎男裝”廣告,廣告費投入500多萬元;2006年6月10日——7月10日,利郎福建公司在中央電視臺2006年世界杯賽事節目中投放“利郎男裝”廣告,廣告費投入1700多萬元。2007年1月2日——15日,利郎中國公司在中央電視臺第8套投放“利郎商務男裝”廣告,廣告費投入40多萬元;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利郎中國公司在中央電視臺第2、4、5套投放“利郎男裝”廣告,廣告費投入2000多萬元;2008年10月6日——11月28日,利郎中國公司在中央電視臺奧運頻道投放“利郎男裝”廣告,廣告費投入400多萬元;2008年9月29日——11月2日,利郎中國公司在中央電視臺第2套投放“利郎男裝”廣告,廣告費投入500多萬元。
自2007年2月至2008年9月,利郎中國公司獲得了多種榮譽,包括“2004—2006年度工商信用良好企業”、“2006年度全國中型工業企業”、“2006年度福建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企業國內市場占有率50強”、“2005——2006年度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2006年度福建企業國內市場占有率300強”、“2007年福建省質量管理先進企業”、“2007年福建省用戶滿意企業”、“2007年度福建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企業國內市場占有率50強”、“中華名特優產品指定供貨單位”、“2007年度納稅超5000萬元企業”、“2008中國潛力企業”、“全國大型工業企業”等。
北京利郎公司于2006年3月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范圍為銷售(不含零售)服裝、鞋帽、針紡織品、工藝品、日用品。
域名為www.lilangtie.com的網站為北京利郎公司所有并經營的網站。該網站有對北京利郎公司銷售的領帶和襯衫的展示。在該網站首頁及各級子頁面下方均有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稱、訂購熱線和電話、聯系地址。點擊“聯系我們”后,可以看到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稱、訂購熱線、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在網站的顧客留言中,有“我想開一個利郎專賣店,……”、 “希望詳細了解批發利郎領帶的流程和資金預算”、“利郎的負責人你們好,……”等留言。
2008年11月7日,利郎中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鎮從北京利郎公司購買了兩件襯衫、兩條領帶,共支付了800元。并現場取得了一張名片。在名片上印有北京利郎公司的全稱、聯系地址、訂購熱線等。在北京利郎公司出具的收據上印有帶北京利郎公司全稱的財務專用章。上述購買過程由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北京利郎公司自認其經營的方式為委托他人為其加工“好利郎 HAOLILANG”商標標識,從北京市木樨園市場采購襯衫和領帶,將商標標識附加在襯衫、領帶上再行銷售。
北京利郎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及其在商品上附加的標志的知名度,也未舉證證明其企業名稱的知名度,且未對其為何利用“利郎”二字作為字號注冊企業名稱做出合理的解釋。
利郎中國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了公證費1千元、律師費2.5萬元。
上述事實,有商標注冊證、核準續展注冊證明、核準商標轉讓證明、營業執照、各種榮譽證書、廣告發布合同及發票、公證書及公證費發票、公證購買的襯衫及領帶、律師費發票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企業名稱在市場競爭中受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企業名稱。在企業名稱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先權利原則和知名度原則。他人不得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將他人在先取得且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予以注冊使用。
本案中,利郎中國公司與北京利郎公司均為經營服裝產品的公司,兩者存在競爭關系。利郎中國公司成立時間早于北京利郎公司成立時間,利郎中國公司在先取得了企業名稱權。利郎中國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均為香港利郎公司的獨資公司,三者具有關聯關系,且“利郎”二字均為三者的字號,因此利郎中國公司、利郎福建公司和香港利郎公司共享“利郎”字號的權益,故利郎福建公司對“利郎”字號的宣傳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及于利郎中國公司。“利郎”既為商標,亦為企業字號,因此對“利郎”商標的宣傳亦為對“利郎”字號的宣傳,“利郎”商標的知名度亦可認為是“利郎”字號的知名度。在利郎中國公司成立之前,利郎福建公司已對“利郎”商標及商品進行了大量的宣傳,“利郎”品牌已經在全國范圍內獲得了很大的知名度。在利郎中國公司成立之后,利郎中國公司即獲得了“利郎”商標的使用權,并繼而受讓了“利郎”商標,且對“利郎”商標和商品也在中央電視臺發布廣告進行宣傳。因此在北京利郎公司成立之前,“利郎”商標通過利郎福建公司和利郎中國公司的宣傳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因此利郎中國公司的字號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況下,作為同行業的競爭者,北京利郎公司在注冊企業名稱時,應當知道在同行業中已經存在了一個較高知名度的利郎中國公司,應當主動避免與利郎中國公司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但北京利郎公司卻仍然選擇與利郎中國公司字號完全相同的“利郎”二字作為自己的字號予以注冊使用,又不能對其選擇“利郎”二字做出合理解釋。因此北京利郎公司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對利郎中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盡管北京利郎公司的企業名稱也經過了工商注冊,但其選擇“利郎”二字屬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知名的字號的行為,故北京利郎公司以經過工商注冊為由提出不侵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在北京利郎公司成立后,利郎中國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繼續對“利郎”商標進行廣泛持續的宣傳,且獲得了更多的榮譽和更高的知名度。利郎中國公司獲得了“2006年度福建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企業國內市場占有率50強”、 “2006年度福建企業國內市場占有率300強”、“2007年度福建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企業國內市場占有率50強”、“中華名特優產品指定供貨單位”、“2007年度納稅超5000萬元企業”、“2008中國潛力企業”、“全國大型工業企業”等諸多榮譽。利郎中國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但北京利郎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企業名稱亦存在較高知名度的情況。在此情況下,北京利郎公司繼續使用其企業名稱就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北京利郎公司和利郎中國公司的商品來源以及兩者的關系存在混淆和誤認。從北京利郎公司網站上的留言來看,也已經實際產生了混淆和誤認。
綜上,北京利郎公司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對利郎中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變更字號、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對于具體賠償數額,利郎中國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實際遭受的經濟損失,亦未舉證證明北京利郎公司的實際獲利,且主張17.4萬元賠償數額的依據不足,故本院將根據利郎中國公司的知名度情況、北京利郎公司侵權行為的具體性質、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公證費和律師費屬于為本案支出的合理開支,本院將根據其合理性與必要性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企業名稱的手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利郎”二字;
二、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工商報》上履行刊登消除影響聲明的義務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公開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三、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利郎(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五萬元;
四、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利郎(中國)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二萬元;
五、駁回利郎(中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北京利郎領帶服飾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自柱
人民陪審員 張燕琴
人民陪審員 丁京莉
二OO九 年 六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趙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