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D座112室(德勝園區)。
法定代表人齊向東,董事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中興路10號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齊向東,董事長。
二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馬騁,北京市潤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熙君。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賽格科技園2棟東403號。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高新南一路飛亞達大廈5-10樓。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總經理。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荔。
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奇虎。
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14號兆維大廈4層東側單元。
法定代表人周鴻Ny,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熙君。
上訴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科技公司)、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際無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智軟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37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原審起訴稱: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系QQ軟件的權利人。QQ軟件包括了QQ2006、QQ2007、QQ2008、QQ2010正式版軟件(以下簡稱QQ2010軟件)。QQ軟件是目前國內用戶數量最多的即時通訊軟件。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是從事桌面客戶端軟件開發和運營的互聯網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具有競爭關系。
2010年9月27日,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發現網址為“www.360.cn”的網站(以下簡稱“360網”)向網絡用戶提供“360隱私保護器”V1.0Beta軟件(以下簡稱“360隱私保護器”)下載并在“360網”上出現很多不當的文章和言論,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具體而言,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實施了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一類是通過“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監測的結果將QQ2010軟件正常的文件掃描描述為侵犯了用戶隱私;第二類是通過“360網”發布明確針對QQ軟件的多篇文章內容,稱QQ軟件窺視用戶隱私由來已久,該言論虛構事實,構成詆毀商譽。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認為,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系關聯公司,其中奇虎科技公司系“360隱私保護器”的開發者和著作權人,也系“360網”的域名注冊人,奇智軟件公司系“360隱私保護器”的發行人,三際無限公司系“360網”的實際經營者。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共同實施了涉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連續三個月在“360網”、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以及《法制日報》和《中國知識產權報》第一版顯著位置向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00萬元。
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原審共同答辯稱:第一、“360隱私保護器”不存在不正當競爭的事實。奇智軟件公司開發的“360隱私保護器”只是為用戶提供了監測QQ軟件等產品在用戶計算機系統后臺運行情況的工具,并將該軟件產品運行后掃描或查看用戶計算機系統中安裝的軟件和文件信息的情況如實記錄下來,對其中可能涉及用戶隱私信息的情況向用戶進行提示?!?60隱私保護器”是否啟動使用以及對于監測結果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均可由用戶自行選擇和自主判斷?!?60隱私保護器”作為一款軟件,是中立的,并不會對某款軟件是否侵犯用戶隱私權做最終的判定。對于QQ軟件,“360隱私保護器”所做的提示也是“被QQ查看過的文件,有可能涉及您的隱私”?!?60隱私保護器”監測并反映出的結果,是客觀反映事實的,沒有“捏造事實、詆毀商譽”等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二、“360網”上發表的一系列文章,不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所訴稱侵權文章的主要內容是向用戶介紹“360隱私保護器”的功能、原理和運行結果。其中很多言論根本沒有涉及到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或QQ軟件。“360網”上發布的文章中列舉的QQ軟件查看用戶計算機系統中文件的情況、以及網絡用戶對QQ軟件涉嫌侵犯用戶隱私的投訴,均有事實依據,并非“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在文章的用語上,也無惡意詆毀、污蔑、誹謗等情節,因此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客觀上,QQ軟件是即時通訊軟件,而奇智軟件公司開發的“360隱私保護器”是安全軟件,兩者的功能、使用領域、用戶對象均不相同,不構成競爭關系;主觀上,奇智軟件公司開發“360隱私保護器”的目的只是為了保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360網”的官方博客、官方論壇、專題網頁等形式是向用戶介紹“360隱私保護器”的功能、原理、運行結果,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對奇虎科技公司和奇智軟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原審答辯稱:三際無限公司不是“360網”的注冊人以及實際運營人,且沒有證據證明三際無限公司系“360隱私保護器”的著作權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對三際無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除對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認證如下:
對騰訊科技公司向騰訊計算機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QQ軟件的工作原理及QQ軟件掃描用戶計算機上的文件的必要性和掃描對象,以說明QQ軟件不可能實施“窺探”用戶隱私的行為的網絡打印件,考慮到電子證據的不穩定狀態,在未公證保全的情況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定。
對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提交的(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5547、24160、24161、27197、27557、27199號公證書。對于公證書中通過“Process Monitor”軟件監測內容的證明力,因“Process Monitor”軟件并非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侵權軟件,且與本案起訴內容,即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通過“360隱私保護器”實施不正當競爭的內容缺乏對應性,不足以對原審訴稱內容形成抗辯,故該份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4160、24161號公證書的效力,因公證書記載所使用電腦為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提供的電腦,公證時僅對自帶電腦的封條有無拆封進行檢查,并未對該電腦中存儲的內容進行檢查,在此前提下在該電腦上進行的操作,無法保證客觀性,對該證據不予采納。(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7557號公證書的效力,因公證書中使用的QQ軟件來源于上述(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4161號公證書封存的光盤,在上述證據不被采納的前提下,對該軟件來源不予確認,該份證據客觀性無法保障,不予采納。(2010)京方圓內經字27199號公證書中使用的“360隱私保護器”,公證書未記載軟件來源,在來源不明的情況下,該份證據不予采納。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如下事實:
一、案件各方當事人情況及涉案權利狀況
(一)騰訊計算機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的設計、技術開發、銷售;數據庫及計算機網絡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信息服務業務等。
騰訊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經營范圍包括: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
QQ軟件系一款在我國信息網絡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時通訊軟件,具有較大數量的用戶群體。QQ軟件有不同版本,其中QQ2006、2007、2008和2010正式版的著作權人均系騰訊科技公司。QQ軟件一般是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礎上發布一個升級版本,例如QQ軟件2006版、2007版、2008版等。2008年10月12日,騰訊科技公司出具一份授權書,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對QQ軟件及各升級版本軟件進行運營并享有專有使用權(但不得排除騰訊科技公司行使著作權),同時同意騰訊計算機公司可依上述授權對任何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獨立以訴訟和非訴訟方式進行權利救濟。該授權沒有確定期限。2010年6月1日,騰訊科技公司將QQ2010軟件的運營和專有使用權許可給騰訊計算機公司,且未確定授權截止日期,同時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可對侵犯其上述授權的行為獨立以訴訟和非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二)三際無限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成立。奇智軟件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成立、奇虎科技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成立。
“360網”的域名“360.CN”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冊。涉案“360隱私保護器”由奇智軟件公司于2010年9月開發,通過“360網”發行?!?60網”由奇虎科技公司提供信息服務業務,但主辦單位登記為三際無限公司。
二、本案訴爭的侵權行為及相關事實
(一)有關“360隱私保護器”的相關事實
1、涉案的“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在將QQ2010軟件中的“QQ.exe”文件更名為“msn.exe”,運行“360隱私保護器”,不會提示任何監測結果。將即時通訊軟件MSN中的“messenger.exe”文件更名為“qq.exe”,將寫字板文件“notepad.exe”更名為“qq.exe”或者將QQ影音播放軟件中的“QQplayer.exe”文件更名為“QQ.exe”后,運行“360隱私保護器”均會有監測提示。
通過運行“360隱私保護器”監測QQ2010軟件的多次啟動和運行,“360隱私保護器”則出現如下的提示內容:“共有××個文件或目錄被QQ查看過,其中××項可能涉及您的隱私”,該提示以醒目的紅色標識顯示。每次監測的提示只是在查看文件的數量和可能涉及隱私項目的數量不同,但表述方式完全一致。其中“360隱私保護器”提示“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的項目文件均為EXE、OCX文件。
2、“360網”上公布有《360用戶隱私保護白皮書》。該白皮書中包括如下內容:(1)既然您選擇了使用360提供的安全服務,我們就承擔起一份責任,讓您清楚地知道,在您的電腦中,360安全軟件在工作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操作行為,360安全軟件為什么要進行這類操作,以及軟件的操作行為可能涉及到的各類電腦信息。(2)360將電腦中的信息分為三類:第一類系統信息,絕大多數情況下指微軟windows操作系統的信息;第二類軟件信息,即用戶下載或者購買的各種應用軟件信息;第三類個人信息,即通常意義上的隱私信息,個人信息指任何可以與某特定個人相關聯的信息,包括姓名、簽名、工號、社會保障號、電話號碼、保險單號碼、工作職銜、財務狀況、帳戶號等。(3)快速掃描模式下,云查殺只掃描系統關鍵位置下的文件,關鍵位置包括開始菜單的啟動組、注冊表的Run項、系統服務、驅動、內存進程和模塊、計劃任務等位置。掃描的文件包括PE文件和非PE文件,PE文件主要是指EXE、DLL、OCX、SYS等二進制的可執行文件;非PE文件主要是指VBS、VBE、JSE、BAT、CMD等腳本文件。全盤掃描時,云查殺只會掃描PE文件,不會掃描用戶的隱私數據文件。(4)可執行程序按功能可分為三種:系統自身程序、用戶安裝的軟件和木馬病毒,可執行程序只是為產品提供功能支持,本身不包含用戶的個人信息,即使是一個銀行軟件的可執行文件(如招商銀行專業版)也不會包含用戶的銀行帳號和密碼。
3、“360隱私保護器”頁面設置有如下表述:“本工具將監督并記錄其他軟件對您電腦內的隱私文件的‘窺視’”、“某些軟件除了運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還為了謀取利益‘窺視’您的隱私文件,可能導致您的隱私泄露”、“騰訊QQ運行后將自動監測”、“請您打開騰訊QQ,五分鐘后將看到監測結果…”。
(二)在“360網”上的宣傳內容
1、360安全中心發表有題目為《360安全衛士發布隱私保護器 專門曝光“窺私”軟件》一文。該文中表述:“如果你電腦里的一款聊天軟件,總在后臺悄悄掃描你的硬盤,窺視你的私人文件,你是否會產生一種如芒在背的寒意?如果這個軟件你還不得不用呢?”、“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戶投訴,稱某聊天軟件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偷窺用戶個人隱私文件和數據。經驗證,某些客戶端軟件,的確會在后臺密集掃描用戶硬盤,并悄悄查看與自身功能毫不相關的文件,如用戶瀏覽器、下載、視頻播放等文件”等內容。題目為《360安全衛士給全國網民的一封信:用戶隱私大過天》的文章,該文中表述:“‘360隱私保護器’監測到QQ掃描了大量與自身聊天功能不相關的電腦文件。我們認為:這種不正常的軟件行為極有可能導致隱私信息泄漏”、“用戶隱私大于天,任何妄圖欺騙用戶的企圖,都是逆天行道”。
2、“360網”中360論壇的360隱私保護器欄目中,有題目為《360隱私保護器發新版 增加監測MSN、騰訊TM、阿里旺旺功能》的文章。該文章中表述有:“9月27日,360隱私保護器的發布終于捅破了這層窗戶紙。該軟件的第一版針對網民投訴最多、用戶量最大的聊天軟件QQ進行監測,實時記錄QQ對用戶電腦隱私文件的‘窺視’行為”、“據悉,目前已有數百萬網民下載使用了360隱私保護器,結果令人觸目驚心。從網友們貼在論壇、微博等各處的截圖中可以看到,QQ通常在運行數分鐘后就會訪問用戶硬盤的千余個文件,其中與聊天服務完全無關的項目動輒達到一百項以上,包括大量用戶私人的圖片、文檔、網銀文件等隱私數據”。
3、“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小組的博客日志中表述:“這些截圖顯示,MSN在系統后臺并未掃描涉及用戶隱私的文件,而QQ和TM的結果讓人觸目驚心!”、“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戶投訴,稱某聊天軟件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偷窺用戶個人隱私文件和數據。沒錯,這,是事實”、“360隱私保護器把QQ.exe對文件對用戶電腦中文件的查看如實記錄下來,其中標注那些可能涉及用戶隱私的文件。打個比方:有個小偷去擠公交車,他從上車那一刻就有可能威脅到乘客的利益,但在車站及車內安裝的監視器能把小偷的所有動作及行為都完整的記錄下來。而360隱私保護器所起的作用就是監視器的作用”、“騰訊公司能否告訴廣大網民,目前爆出的大量QQ‘窺私’行為,哪些是別人干的?哪些是QQ自己干的?實際上,這些行為都是QQ自己干的”。
4、《用戶隱私大過天》討論專題網頁,該專題匯集了大量的文章:《QQ窺探用戶隱私由來已久》、《QQ侵犯用戶隱私》、《QQ承認窺探用戶隱私》、《QQ窺私目的》、《請慎重選擇QQ》、《多款軟件報QQ窺私》等。
5、開展 “誰在偷窺你的隱私文件-傳圖得iphone4”有獎曬圖活動。
另查,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并未明確其在本案中所主張400萬賠償損失訴訟請求的具體計算依據。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兩個。第一,三際無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第二,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主張的商業詆毀行為是否成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
三際無限公司提出“360網”的運營商為奇虎軟件公司,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的答辯。原審法院認為,雖然“360網”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冊、提供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但該網站的主辦單位系三際無限公司,故三際無限公司無法擺脫其營運該網站的干系。而“360隱私保護器”是在“360網”上發行,因此三際無限公司也應與奇虎科技公司一起承擔發行“360隱私保護器”的責任。綜上,對三際無限公司提出其為不適格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競爭行為和競爭關系。該法通過規范競爭行為來維護正當的市場競爭關系,從而達到保障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在市場活動中,以競爭目的而實施的獲得或破壞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系競爭行為,實施競爭行為中形成的關系是競爭關系。
本案中,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對QQ軟件享有權利。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可以對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主體提出主張:第一,該主體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第二,該主體實施了針對QQ軟件的競爭行為。
就競爭關系方面。第一,從主體的經營范圍看,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與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之間存在業務重合,擁有相同的市場利益,具有競爭關系。第二,從涉案產品的用戶群看,在本案中,“360隱私保護器”只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具有唯一針對性,因此 “360隱私保護器”是依附于QQ軟件運行,從而“360隱私保護器”的用戶群也是QQ軟件的用戶群。由于雙方的客戶群是同一,從而使得兩產品的經營者之間形成競爭關系。從上述兩點看出,無論是從經營范圍,還是涉案產品的用戶群上,雙方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就競爭行為方面。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對“360隱私保護器”開發、發行以及對QQ軟件的評價行為,會產生對“360隱私保護器”經營者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或降低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競爭優勢的后果,屬于競爭行為。
綜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權對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提起不正當競爭的訴訟。
在市場經濟中,鼓勵正當的市場競爭,這有助于實現經濟的良性發展。但在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競爭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本案中,“360隱私保護器”對QQ2010軟件的運行監測,這種監測本身法律雖無禁止,但由于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與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故當“360隱私保護器”對QQ軟件運行監測以及對監測結果進行表述和評價時,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準則,公正且客觀地表述和評價。
通過本案原審查明的事實 ,“360隱私保護器”在對QQ2010軟件監測時,對QQ2010軟件掃描計算機中可執行文件的行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的表述。對此,原審法院認為:(1)就“隱私”而言,從社會大眾對隱私的一般性理解來看,隱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開的個人事情或信息;(2)“360隱私保護器”對QQ2010軟件監測提示的可能涉及隱私的文件,均為可執行文件。事實上,涉案的這些可執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戶的隱私;(3)《360用戶隱私保護白皮書》中對“隱私”的界定中明確表述為:“可執行文件本身不會涉及用戶隱私”。綜上,“360隱私保護器”對QQ2010軟件監測結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的表述,與客觀事實不符,與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隱私認定標準不符。在這里盡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會使用戶產生一種不安全感,導致放棄使用或避免使用QQ2010軟件的結果,從而使“可能”變成是一種確定的結論,也必然造成軟件用戶在使用“360隱私保護器”后會對QQ2010軟件產生負面的認識和評價。
除上述“360隱私保護器”的監測提示外,在“360隱私保護器”界面用語和“360網”的360安全中心、360論壇、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小組博客日志、《用戶隱私大過天》專題網頁中還對QQ軟件進行了一定數量的評價和表述。這些評價和表述,使用了“窺視”、“為謀取利益窺視”、“窺視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為”、“逆天行道”、“投訴最多”、“QQ窺探用戶隱私由來已久”、“請慎重選擇QQ”等詞語和表述來評價QQ軟件。這些表述的前提,是上述“可能涉及您的隱私”表述的成立。但通過上面的論述,涉案對QQ2010軟件的使用不會涉及用戶的隱私。此外,上述評價的詞語和表述,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后果。尤其是,這些表述沒有任何的事實基礎,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商業準則,不符合維護市場正當合理競爭秩序的要求。上述行為的目的,在于損害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的競爭優勢。
“360隱私保護器”監測提示用語和界面用語以及“360網”上存在評價和表述,采取不屬實地表述事實、捏造事實的方式,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意圖,損害了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了商業詆毀。
本案侵權行為是“360隱私保護器”依附于“360網”產生,故無論作為“360隱私保護器”的權利人、發行商,還是“360網”的注冊商、運營商、主辦方都無法擺脫共同侵權的責任。因此,可以認定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承擔涉案不正當競爭的后果,并由此共同承擔停止侵權、公開消除影響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不適用于商業詆毀的行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的該項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并未明確所主張400萬賠償額的具體依據,故原審法院依據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范圍和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具體的賠償額。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發行使用涉案“360隱私保護器”V1.0Beta版軟件;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360網”(網址為www.360.cn)上刪除“360安全中心”、“360論壇”、“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小組博客日志”和《用戶隱私大過天》專題網頁中本案查明的涉案侵權內容;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360網”(網址為www.360.cn)的首頁以及《法制日報》上公開發表聲明,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給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在“360網”首頁上的聲明保留三十日,上述聲明的內容均須經原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執行,原審法院將依法公開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相關費用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四、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四十萬元;五、駁回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奇虎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裁定駁回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對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的起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原審判決認為“360網站的主辦單位系三際無限公司”,該表述中“主辦單位”并非法律語言,且無事實依據;三際無限公司認可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備案信息中仍為“360網”的“主辦單位”,但根據“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京ICP證080047號)”的記載,2010年7月15日起,“360網”的經營者已變更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誤認為備案信息會根據許可證信息自動更新,故未及時履行備案信息的申請變更手續;涉案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2010年9、10月份,該期間三際無限公司已不是“360網”的實際經營者,故三際無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答辯稱:2010年10月12日查詢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360網”的備案信息,所得唯一查詢結果顯示,該網“主辦單位”仍為三際無限公司,三際無限公司作為“主辦單位”,應當對“360網”的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請求駁回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同意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的意見。
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原審法院以證據存在瑕疵為由,對(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4160、24161、27557、27199號公證書不予采信,刻意回避了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關于QQ軟件存在不正當掃描行為的證明內容,造成原審查明的事實存在錯誤和遺漏。上述證據能夠證明QQ軟件存在掃描用戶本地磁盤及磁盤中文件的情況,“360隱私保護器”對這種掃描行為向用戶進行提示,是正當的,不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情況,故原審法院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4條、第20條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共同答辯稱:上訴人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指責QQ軟件有偷窺用戶隱私的行為,詆毀了被上訴人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同意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的意見。
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0)二中民初字第16807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2010年7月15日之前,三際無限公司是“360網”的經營者;2010年7月15日后,該網站的經營者變更為奇虎科技公司,因此三際無限公司不應當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同時證明該案僅判決奇虎科技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分別刊登72小時和24小時的聲明,原審判決三際無限公司連續30天刊登聲明,判罰過重。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均予以認可。二被上訴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可。鑒于各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該份證據的證明力,本院將結合其他相關證據綜合判斷。
本院經審理查明:
1、訴訟主體的相關事實。
2010年7月15日,北京市通訊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京ICP證080047號)記載:經營單位名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齊向東”,業務種類:“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服務項目:“除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內容”,網站名稱“奇虎網;360安全中心網”,網址:www.qihoo.com(www.qihoo.com.cn; www.qihoo.cn; www.qihoo.net; www.qihu.com);www.360.cn
(www.360safe.com);有效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30日。2010年10月12日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備案管理系統,相關查詢結果打印件顯示:網站名稱為“360安全中心網”,網站首頁地址為“www.360.cn”,主辦單位名稱為“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為“京ICP備06060858號-3”。中國萬網的查詢打印頁顯示:域名為“360.cn”的網站,注冊人公司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0)二中民初字第16807號民事判決書事實查明部分有“2010年7月15日之前,三際無限公司是名稱為360安全中心網的網站經營者,該網站的域名為:360.cn。2010年7月15日后,該網站的經營者變更為奇虎科技公司”的表述。
2、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主張的相關事實。
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在審理中確認,本案起訴的涉案軟件為“360隱私保護器V1.0 Bate版”,其提交的公證書涉及其中的3個小版本號:第23378號公證書涉及版本號為:“1.0.0.1001”;第23379號公證書涉及版本號為:“1.0.0.1003”;第25966號公證書涉及版本號為:“1.0.0.1008”。
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在原審過程中共提交了5份公證書。其中,(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378號公證書顯示:2010年9月28日,操作人員從域名為“qq.com”的網站下載“QQ2010SP2.exe”文件,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9月19日 19:29:30”。操作人員從“360網”網頁下方“合作伙伴”中點擊進入“多特軟件站”,并下載了含“360隱私保護器V1.0Beta.exe”的“360yisi.zip”文件,其中“360隱私保護器V1.0Beta.exe”的版本號為:“1.0.0.1001”。該文件的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9月27日 9:47:12”。安裝并運行“360隱私保護器”軟件,該軟件初始界面頂端顯示:“本工具將監督并記錄其他軟件對您電腦內的隱私文件的“窺視”;“某些軟件除了運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還為了謀取利益“窺視”您的隱私文件,可能導致您的隱私泄漏”;“騰訊QQ運行后將自動監測”。該軟件初始界面居中位置顯示:“請您打開騰訊QQ,5分鐘左右將看到監測結果...”。運行“360隱私保護器”和QQ軟件出現被查看文件列表,2分鐘后,列表“已查看的隱私位置”欄顯示“C:\\Windows\\system32\\Macromed\\Flash\\flash10k.ocx”,“查看時間”欄顯示“17:05:00”,并在列表末尾“行為說明”欄用紅色標記標識“騰訊QQ查看過Shockwave Flash 文件”,此時該列表上方顯示“共有582個文件或目錄被QQ查看過,其中2項可能涉及您的隱私”。隨后,將Messenger、Notepad文件更名為“QQ.exe”并運行,同時運行360隱私保護器均會有類似監測提示。
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認可版本號為“1.0.0.1001”的“360隱私保護器”軟件系通過對QQ.exe的進程名的辨別,來確定監測對象。
(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379號公證書顯示:2010年9月28日,操作人員從域名為“qq.com”的網站下載“QQ2010SP2.exe”文件,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9月19日 19:29:30”。從 “360網”下載360隱私保護器文件“360yinsibaohu.exe”,版本號為“1.0.0.1003”。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9月28日 0:47:28”。安裝并運行兩款軟件,1分鐘后顯示類似監測提示,提示仍為“flash10k.ocx”被掃查看,并重復4遍列于列表前四行,同時列表上方顯示“共有46個文件或目錄被QQ查看過,其中4項可能涉及您的隱私”。隨后,操作人員下載并安裝“QQ影音”并將“QQplayer.exe”文件更名為“QQ.exe”并運行,同時運行“360隱私保護器”也會有類似監測提示。隨后,操作人員將數字簽名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的Notepad文件更名為“QQ.exe”并運行,360隱私保護器也會有類似監測提示。
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認可版本號為“1.0.0.1003”的“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增加了被檢測軟件數字簽名的認證功能,對數字簽名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的“QQ.exe”軟件實施監測。
(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5966號公證書顯示:2010年10月08日,操作人員從域名為“qq.com”的網站下載“QQ2010SP2.exe”文件,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9月28日 15:58:52”。從 “360網”下載360隱私保護器文件“360yinsibaohu.exe”,版本號為“1.0.0.1008”。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10月4日 19:43:04”。安裝360隱私保護器并運行,初始界面與前兩個小版本有較大差別,加入了對騰訊TM、阿里旺旺、MSN另三款即時通訊軟件的監測選項頁;在初始界面右側顯示有:“個人電話、證據號碼、上網和聊天記錄等隱私泄露事件大多與某些軟件偷窺電腦信息有關,無數網民因此深受廣告騷擾、欺詐威脅”,“360隱私保護器會如實記錄某些軟件訪問用戶隱私信息的可疑行為,并對可能泄露您個人隱私的操作做標紅提醒”。對QQ軟件進行監測5分鐘后,360隱私保護器列表上方顯示“共有1024個文件或目錄被QQ查看過,其中112項可能涉及您的隱私”。
3、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主張的相關事實。
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原審提交了(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5547、24160、24161、27197、27557、27199號公證書,其形式真實性雙方均無爭議。
對于其中的(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4160、24161、27557、27199號公證書,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主張存在兩方面的瑕疵,不能證明其內容的客觀合法性:第一、(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4160、24161號公證書中,制作截屏錄像的過程是在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和三際無限公司自行攜帶的電腦中完成的,盡管公證人員對該電腦拆封及首次開機過程的畫面進行了公證記錄,但在操作前并未對電腦硬盤做清潔性檢查;第二、對于上述4份公證書制作過程中使用的部分“QQ軟件”安裝文件及“360隱私保護器”安裝文件,并非從相應的發行人官方網站下載,不能證明軟件的真實合法性。
對上述四份公證書,本院認證如下:鑒于其一,(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4160、24161號公證書中已經載明用于操作的電腦系未經開封的盒裝電腦,該電腦開機畫面亦顯示系首次啟動,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認定該電腦內的系統系原廠設置,該操作電腦平臺具有客觀合法性;其二,對于公證書制作過程中使用的部分“QQ軟件”安裝文件及“360隱私保護器”文件,盡管未從相應的官方網站下載,但對于“QQ軟件”安裝文件,操作人員均進行了數字簽名的驗證,簽名人均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對于(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7199號公證書中使用的涉案“360隱私保護器1.0Beta”(版本號為“1.0.0.1001”)的文件,經核對簽名人和時間戳,均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在(201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3378號公證書中使用的“360隱私保護器1.0Beta”文件相同;其三,各方均認可軟件數字簽名系通過國際第三方認證機構授權的密鑰方能制作,數字簽名信息中的簽名人即軟件的發行人,數字簽名的時間戳即為制作數字簽名時認證機構服務器上的時間。數字簽名及時間戳一經做出,便不得更改。數字簽名“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即表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數字簽名“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即表示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上述軟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因此,本院對上述四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其關聯性和證明力,本院將結合其他相關證據綜合判斷。
經查,(2010)京方圓內經字第25547號公證書及截屏錄像顯示:2010年9月28日,操作人員用公證處的電腦進行如下操作并制作了截屏錄像。操作人員從域名為“www.sysinternals.com”的網站下載了“Process Monitor”軟件,從“360網”下載“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從域名為“pc.qq.com”的網站下載了QQ2010正式版SP2。同時運行上述三款軟件,設置“Process Monitor”軟件的過濾條件“Process Name”為“QQ.exe”,“Operation”為“CreateFile”,“Process Monitor”軟件監控列表中顯示“QQ.exe”進程“CreateFile”了若干路徑或文件,其中“Result”欄顯示“Path Not Found”或“Success”。
(2010)京方圓內經字第24160、24161號公證書顯示:2010年10月13日,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的操作人員攜帶未拆封的筆記本電腦來到公證處,當場進行了電腦查封并開機后,開機畫面顯示“安裝程序正在為首次使用計算機做準備”電腦開機后,操作人員用公證處的電腦進行相關操作并制作了截屏錄像。
其中,(2010)京方圓內經字第24160號公證書及截屏錄像顯示:操作人員安裝了QQ2010SP2.exe軟件,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時間戳為“2010年9月28日 15:58:52”。安裝了“360隱私保護器1.1Beta”軟件,該文件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簽名時間為“2010年10月12日 22:24:38”。隨即同時運行兩款軟件,“360隱私保護器1.1Beta”軟件初始界面右側顯示:“個人電話、證據號碼、上網和聊天記錄等隱私泄露事件大多與某些軟件偷窺電腦信息有關,無數網民因此深受廣告騷擾、欺詐威脅”,“360隱私保護器會如實記錄某些軟件訪問用戶隱私信息的可疑行為,并對可能泄露您個人隱私的操作做標紅提醒”。運行若干分鐘后,監測列表中標紅若干程序路徑,列表上方顯示:“被QQ查看過,其中2087項可能涉及您的隱私”。
(2010)京方圓內經字第24161號公證書及截屏錄像顯示:操作人員從域名為“www.sysinternals.com”的網站下載了“Process Monitor”軟件,從域名為“qq.com”的網站下載了QQ2010正式版軟件,并同時安裝運行,設置“Process Monitor”的監測過濾條件“Process Name”為“QQ.exe”,“Path”為“lnk”后綴文件(快捷方式文件)。若干分鐘后,“Process Monitor”軟件監控列表中顯示“QQ.exe”進程“CreateFile”了若干后綴名為lnk的路徑或文件。
在制作(2010)京方圓內經字第27199號公證書過程中,操作人員安裝的“360隱私保護器1.0Beta”軟件版本號為:“1.0.0.1001”。該文件的數字簽名顯示:簽名人名稱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簽名時間(時間戳)為“2010年9月27日 9:47:12”。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問題為: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否具有競爭關系;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涉案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關于三際無限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問題。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2010年7月15日后,奇虎科技公司成為“360網”的經營者。但是,2010年10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中ICP/IP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中查詢到的“京ICP備06060858號-3”備案信息仍然顯示“360網”的“主辦單位”為三際無限公司。根據相關規定,如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應當及時申請變更。三際無限公司作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的“主辦單位”,在相關備案信息未予變更的情況下,應由其與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共同就“360網”的相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原審法院認定其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并無不當。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提出的原審判決使用‘主辦單位’一詞非法律語言,且無事實依據,三際無限公司不應作為本案適格主體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否具有競爭關系問題。
本案各方當事人均系網絡服務運營商,主要通過增值服務收費+廣告服務收費的模式,在網絡市場內進行經營。該類網絡服務運營商通過免費的基礎網絡服務鎖定用戶,并通過向部分用戶提供增值服務的方式在用戶市場獲取利潤;與此同時,該類網絡服務運營商又將免費網絡服務鎖定的用戶作為推介信息的對象,在廣告市場獲取利潤。
本案中,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的主營免費網絡服務市場是以QQ軟件為代表的即時通訊軟件和服務市場;而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的主營免費網絡服務市場是以360安全衛士軟件為代表的安全類軟件和服務市場,雙方免費網絡服務的主營市場具有一定的區別,但是,雙方為了更大程度和更廣范圍地鎖定用戶,趨向于各自拓展非主營的免費網絡服務市場,從而產生網絡服務范圍和用戶群體的交叉和重合。
同時,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與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運營商,拓展廣告服務市場、競爭廣告服務市場的優勢地位,是其共同的利益訴求。各自的競爭優勢主要取決于免費網絡服務市場中對用戶的鎖定程度和廣度,以及對現有用戶的數據挖掘和合理分類。本案中,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對“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發行以及針對QQ軟件的評價活動,會影響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網絡服務市場中對用戶的鎖定程度,從而影響雙方在廣告服務市場的競爭優勢和利益格局。
綜上,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與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在網絡服務范圍、用戶市場、廣告市場等網絡整體服務市場中具有競爭利益,二者具有競爭關系。
第三,關于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涉案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
本案中,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作為QQ軟件的著作權人,騰訊計算機公司作為QQ軟件和服務的運營商,對QQ軟件及其網絡運營享有合法權益。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分別是“360網”的經營者和“360隱私保護器”軟件的著作權人,應共同對“360隱私保護器”及“360網”的相關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指控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實施以下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通過“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對QQ2010軟件的監測結果中顯示“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等表述,引導用戶誤認為QQ軟件窺視用戶隱私;捏造和散布QQ軟件侵犯用戶隱私的虛假事實。
本院認為,“360隱私保護器”僅針對QQ軟件進行監測,并不是構成其行為不正當性的理由,安全類軟件中很多程序都是為解決單一問題或彌補單一漏洞而設計的。針對一款市場占有率較高的軟件提供相關的輔助性服務,只要該款軟件設計合理、表達恰當,且不存在違反誠實信用等公認商業道德的情況,都應為法律所允許?!?60隱私保護器”在對QQ軟件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評價和表述時,在初始界面、監測結果等處的顯示內容,是否如實反映了客觀情況,是否會造成用戶誤解并產生不適當的聯想,是判斷其行為正當性的關鍵。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在對QQ2010軟件掃描用戶計算機內文件進行監測時,使用了“本工具將監督并記錄其他軟件對您電腦內的隱私文件的‘窺視’”;“某些軟件除了運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還為了謀取利益‘窺視’您的隱私文件,可能導致您的隱私泄漏”;“360隱私保護器會如實記錄某些軟件訪問用戶隱私信息的可疑行為,并對可能泄露您個人隱私的操作做標紅提醒”;“個人電話、證據號碼、上網和聊天記錄等隱私泄露事件大多與某些軟件偷窺電腦信息有關,無數網民因此深受廣告騷擾、欺詐威脅”等描述。
隱私,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并不具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是指不愿為人所知的個人信息,通常會包括姓名、婚姻狀況、工作職銜、電話號碼、個人銀行帳號、聊天記錄等個人信息?!?60用戶隱私保護白皮書》中也將隱私信息界定為電話號碼、工作職銜、財務狀況、帳戶號等個人信息。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掃描的文件含有上述性質的個人信息。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關于QQ軟件確實存在掃描用戶電腦中可能含有個人信息的文件的現象的相關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在無事實依據的基礎上,“360隱私保護器”通過使用“個人電話、證據號碼、上網和聊天記錄等隱私泄露事件”等語言描述,并將相關信息的泄露與“廣告騷擾、欺詐威脅”等后果相聯系,引導用戶聯想到相關后果可能與“360隱私保護器”關于QQ軟件可能泄露用戶隱私的相關提示具有關聯關系,從而導致QQ軟件用戶對該軟件產生不合理懷疑,甚至負面評價。
因此,涉案“360隱私保護器”對相關監測結果的描述缺乏客觀公正性,足以誤導用戶產生不合理的聯想,對QQ軟件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帶來一定程度的貶損。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使用“360隱私保護器”對QQ軟件掃描結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隱私”等相關描述,損害了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及其“騰訊QQ”軟件產品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
除上述“360隱私保護器”的監測提示外,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在“360隱私保護器”界面用語和“360網”的360安全中心、360論壇、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小組博客日志、《用戶隱私大過天》專題網頁中還對QQ軟件進行了一定數量的評價和表述。這些評價和表述,使用了“窺視”、“為謀取利益窺視”、“窺視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為”、“逆天行道”、“投訴最多”、“QQ窺探用戶隱私由來已久”、“請慎重選擇QQ”等詞語和表述來評價QQ軟件。在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并未證明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掃描的文件含有用戶隱私的情況下,上述評價和表述缺乏事實基礎,并且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后果,違背誠實信用的公認商業道德,損害了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及其“騰訊QQ”軟件產品的商業信譽,亦構成商業詆毀。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關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情況,原審法院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4條、第20條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請求判令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際無限公司、原審被告奇智軟件公司承擔停止侵權、公開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消除影響的具體方式,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惡意程度、性質、持續時間、影響等因素予以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關于原審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判罰過重的相關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具體的賠償數額方面,鑒于被上訴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原審索賠數額過高,亦未明確其索賠數額的具體依據,故原審法院不予全額支持,依據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軟件公司、三際無限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范圍和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奇虎科技公司和上訴人三際無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38 800元,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共同負擔8800元(已交納),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0 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葛 紅
代理審判員 張 劍
代理審判員 楊 靜
二О一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員 沈 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