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河北涿州某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電話:13910190xxx
被申請人:萬某燕,女,1979年8月生,漢族,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贛東大道6x號
復議請求:
撤銷肅寧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2014年3月20日收到肅寧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駁回了申請人對肅寧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肅執字第317號所提異議,申請人認為駁回異議裁定不符合法律和事實,應予以撤銷,特向貴院申請復議:
一、廈門某信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某信公司”)向萬某燕轉讓債權是否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協議是否對申請人生效是本案的核心。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廈門某信公司和萬某燕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協議至今未對申請人生效。法院不能以申請人當前知情免除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協議在未對債務人履行法定通知義務之前,法院的任何查封扣押行為均屬于違法。江西臨川法院的查封違法,肅寧法院變更執行主體的裁定同樣違法,因為法院不能以執行裁定剝奪申請人所享有的實體抗辯權。
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是個事實問題,能夠查清,而且也比較容易查清。那廈門某信公司或萬某燕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根據不良債權轉讓相關規定,債權轉讓通知可以公告送達,也可以特快專遞送達,其前提是送達。
肅寧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認定:廈門某信公司2012年11月9日將其購買的對中國銀行肅寧支行不良債權轉讓給萬某燕,2013年5月15日廈門某信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向申請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2)臨執異字第259-2號認定:2012年11月9日廈門某信公司與萬某燕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肅寧縣昌貿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和河北某飛實業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給萬某燕。2012年7月10日廈門某信公司、萬某燕雙方聯合以特快專遞(編號:ES272208867CS)的形式向肅寧縣昌貿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和河北涿州某飛實業有限公司送達債權轉讓暨催收通知書,《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中國郵政官方網站國內特快專遞投遞結果顯示,肅寧縣昌貿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和河北涿州某飛實業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5月16日簽收。
江西撫州臨川法院對事實的認定錯誤,債權轉讓協議2012年11月9日簽訂,2012年7月10日就向申請人特快專遞了,即協議還沒有達成就送達了。快遞里面也許裝的是空氣,且該空氣快遞經過半年時間才送到。
江西撫州市臨川法院認定送達郵件編號為:ES272208867CS,申請人經向中國郵政11183電話查詢得知:ES272208867CS郵件是天津寄往河北廊坊永清縣的快遞,簽收人為馬娜敬,簽收時間為2012年7月13日(見證據三),跟申請人毫無關系。因郵件已經過了查詢時效,郵局不向申請人提供書面查詢單。撫州臨川法院敘述《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中國郵政官方網站國內特快專遞投遞結果顯示通知已經送達,完全是張冠李戴的虛假事實認定。ES272208867CS郵件無論從送達地點、簽收人、簽收時間來看都與申請人對不上號。
肅寧縣法院認定:2013年5月15日廈門某信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向申請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經查閱卷宗發現2013年5月15日郵件編號為EMS1049762045601,可是該郵件底單收件人簽名處為空白(見證據一),證明申請人并沒有收到該郵件。中國郵政郵件查詢結果顯示EMS1049762045601郵件2013年5月16日下午三點十分未妥投,三點四十五分顯示的投遞結果是郵局代收(見證據二)。申請人并未授權郵局代收信件。上述兩份證據充分證明廈門某信公司或被申請人萬某燕均未將債權轉讓通知送達給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是一個不可省卻的法定義務,是債務人所享有的實體抗辯權。執行裁定不能剝奪申請人所享有的實體抗辯權。
二、肅寧縣法院在《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中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法院裁定認定申請人簽收了債權轉讓通知,其據此認定申請人簽收了債權轉讓通知,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只字不提,對一個明明白白關鍵事實做將錯就錯的認定,將其應當獨立審查證據的法定義務拋到一邊,喪失了人民法院應當具備的糾錯功能。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2)臨執異字第259-2號是針對付開文申請強制執行萬某燕,將申請人列為第三人的執行案件,而肅寧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是萬某燕申請變更執行主體的執行案件,雖然兩個案件有一定聯系,都涉及審查債權轉讓通知問題,但是兩個法院應當獨立審查證據材料,對事實作出獨立判斷。申請人因客觀原因在臨川法院審查期間未能取得證據,而在肅寧法院審查期間則取得對己有利證據,肅寧法院不應該在新的證據面前將錯就錯對事實進行認定。
三、王某某法官是肅寧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3)肅執字第317號簽字執行員,申請了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后王某某法官又直接參與異議審查,即成為肅寧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簽字審判員,這實際上出現自己審查自己的問題,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綜上所述,肅寧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4)肅執異字第1號事實認定錯誤,異議審查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嚴重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2014年3月27日
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