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人:河北某某中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
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
案外人異議:
1、河北省故城縣法院2006年1月18日凍結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在工商銀行涿州市支行0409020009300057930帳戶及存款33萬元是毫無法律依據的錯誤行為。
2、河北故城縣人民法院(2006)故執字第3號民請裁定書認定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規避執行將財產轉移到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錯誤行為。
案外人請求:
請求盡快解封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在工商銀行涿州市支行0409020009300057930帳戶及存款33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月18日河北故城縣人民法院突然到河北涿州市工商銀行將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在工商銀行涿州市支行0409020009300057930帳戶及存款33萬元凍結,2006年1月19日工商銀行涿州支行告知案外人帳戶被河北故城縣人民法院凍結,案外人感到莫名其妙,因為根據有關執行法律規定法院凍結帳戶應該向被凍結帳戶人送達裁定書,案外人在未收到任何司法文書情況下帳戶被凍結,顯然執行法院在程序上首先違法。
案外人懷著忐忑心情到涿州市工商銀行詢問,銀行拿出份河北省故城縣法院(2006)故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案外人才明白原來是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欠河北某某中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款,河北故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有向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轉款行為,因而斷定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規避法院執行將財產轉移到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遂查封凍結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帳戶和存款。
2006年2月14日故城法院舉行聽證會,故城法院出示其調取的證據有:1、工商銀行涿州市支行打印2005年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銀行對帳單;2、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轉款憑證;3、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工商檔案。
故城法院認為其調取證據能說明如下問題:1、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2005年每月有相互轉款行為;2、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股東王國清與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股東闕善君在2003年至2004年有股權轉讓行為;3、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關聯公司盛飛公司在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時為其免費提供三年辦公場地使用。綜上所說,故城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為逃避執行向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轉移資金,遂凍結案外人在工商銀行涿州市支行0409020009300057930帳戶及存款33萬元。
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對故城法院出示證據質證意見和答辯理由如下。
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在聽證會上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真實性都不持異議,但法院認定被執行人向案外人轉移資產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一、故城法院查詢的銀行對帳單和轉款憑證證明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與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資金流向是雙向的,這完全符合通過銀行轉賬借款還款的事實以及財務特征。眾所周知,如果是惡意轉移資金,資金流向應該是單向的。
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在工商銀行涿州支行開設的040920029300006440賬戶是保證金帳戶,即購買某某房地產公司開發項目的按揭業主如果不能如期還貸,工商銀行涿州支行即可從該保證金帳戶直接扣款。根據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金帳戶要一月一查,從2004年開始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資金周轉特別困難,為了應付工商銀行涿州支行對保證金帳戶檢查,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即向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短期借款,即一月一借一月一還,一般銀行月底檢查時被執行人就從長清貿易公司借款30萬元應付檢查,檢查完后下月初被執行人就將借款還給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這樣保證了被執行人保證金帳戶檢查時能看到資金,又避免資金長期趴在銀行戶頭不得使用。無論是故城法院調取的對帳單、轉款憑證,還是案外人提供的轉賬支票存根聯、被執行人銀行進帳單,案外人會計報表等都印證資金流向就是如此的。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與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之間月借月還的行為并不違反我國任何法律的規定。這怎么可能是轉移資產呢?以2005年為例:1、2005年2月28日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借給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30萬元人民幣,轉款支票號為02833822,2005年4月21日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歸還該筆借款;2、2005年4月28日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借給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30萬元人民幣,轉款支票號為03024053,2005年5月8日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歸還該筆借款;3、2005年5月31日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借給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30萬元人民幣,轉款支票號為03024068,2005年6月23 日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歸還該筆借款;4、2005年6月29日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借給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30萬元人民幣,轉款支票號為03024029,2005年7月11日和7月12日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歸還該筆借款;5、2005年7月29日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借給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20萬元人民幣,轉款支票號為00115883,2005年9月1日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歸還該筆借款……。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借款還款的事實案外人和被執行人已經向故城縣法院提供了案外人向被執行人轉帳支票存根、被執行人銀行進帳單、被執行人借據,每筆借款都能相互印證。故城縣法院僅到銀行調取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向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轉款單向資金流動憑證是錯誤的。
二、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與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不但股東不同、法定代表人不同、經營范圍不同、經營地址、主要高管人員也不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兩家公司有著各自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也有著獨立的法人地位。
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股東為韓偉、闕善君,法定代表人為韓偉,經營地址為涿州市東城坊鎮大團柳村,經營范圍主要是廢舊鋼材回收利用。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股東為王國清、闕秀平,法定代表人為王國清,經營地址為范陽路74號,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以上事實有工商檔案資料為證。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不但股東不同,法定代表人不同,經營地址不同,經營范圍不同,主要高管人員也不存在交叉任職的情形。兩家公司有著各自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各自獨立的法人地位,兩家公司股東之間的密切關系并不影響公司之間獨立法律地位。
三、被執行人股東與案外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行為沒有違反我國任何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兩個公司之間獨立法人地位。
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股東王國清2003年5月8日以1530萬元價格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股東闕善君,2004年2月22日闕善君以1485萬元價格將其持有的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全部股權轉讓回王國清。被執行人股東與案外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行為沒有違反我國任何法律規定,有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工商備案登記等佐證。股權轉讓款收益是股東個人收益,股東沒有義務以其股權轉讓收益為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以其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故城縣法院據此凍結案外人存款沒有法律依據。
四、被執行人某某房地產公司沒有向案外人長清貿易公司免費提供三年辦公場地使用權的行為。退一萬步說,即使有這種行為也不影響兩個公司之間獨立法人地位。
故城縣法院調取的工商資料顯示是盛飛公司給長清貿易公司免費提供三年辦公場地,這一行為不僅與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無關,也與整個執行案無關,退一萬步說,即使是被執行人給長清貿易公司免費提供三年辦公場地,也不影響兩個公司之間獨立法人地位。這構不成故城縣法院凍結案外人存款的法律依據。
五、案外人是被執行人的債權人之一,案外人不僅為被執行人提供了一月一還的短期資金借款,還提供了流動資金貸款,案外人對被執行人尚有巨額債權,所謂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案外人轉移財產完全是無稽之談。
根據案外人不完全統計,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2004年至2005年底陸續向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借款累計847.27萬元,有借據、轉帳支票根、銀行進帳單、財務記帳憑證等為證,至今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只歸還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欠款324萬元,尚欠案外人523.27萬元。所謂被執行人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案外人轉移財產完全是無稽之談!
六、根據被執行人提供的情況,被執行人欠執行申請人的錢只有十幾萬元人民幣,故城縣法院凍結案外人33萬存款不僅沒有事實法律依據,而且與執行申請數額存在巨大差距。
綜上所說,河北省故城縣法院凍結案外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在工商銀行涿州市支行0409020009300057930帳戶及存款33萬元行為錯誤,河北省故城縣法院(2006)故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事實認定錯誤,應予以立即糾正,否則應承擔由此導致的國家賠償。
此致
河北省故城縣法院
異議人:涿州市長清貿易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證據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