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見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王**,被申請人惠**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執異1258號《執行裁定書》申請復議一案已經貴院立案受理,申請人委托北京市偉基律師事務所楊麗律師代理此案?,F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代理意見如下,請參考。
一、被申請人惠**未在有效期間內申請執行異議,其申請的執行異議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依《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而本案執行終結的日期是2019年1月28日,惠**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是2019年4月28日,系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后,因此該異議不應獲得法律支持。
二、被申請人與李**為夫妻,夫妻互為代理權并平等地享有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李**代惠**的簽名即應認定為惠**的簽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
依我國民法學、婚姻法學原理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于法定代理?;橐龇ǖ谑邨l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橐龇ㄋ痉ń忉專ㄒ唬┑谑邨l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span>
本案中,李**有權處理其與惠**的共同財產,包括共同債權和債務,如惠**認為沒有給李**授權,其責任也應當由李**承擔,而王**自始至終都與李**進行協商處理,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有代理權。
三、本案的民間借貸行為均為王**向李成龍的借款,只是惠**作為李**的妻子而管理其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王**向李**的借款通過惠**帳戶轉出。
從王**與李**的微信記錄中可以查明,自王**借款至還款的所有協商過程均與李**進行交涉,此過程沒有惠**的任何參與,只在借款轉賬時由惠**帳戶轉出,這一點恰好說明,李**有權處分或代惠**處分其共同財產,且王**有理由相信與李**協商即是與惠**協商。
四、王**與李**協商、履行還款的過程長達一年之久,如在此期間李**沒有將此事告知惠**,也是李**侵犯了惠**的權利與王**無關。
五、王**與李**協商還款數額為400萬元,是李**同意后并將《執行和解協議》通過微信發送給王**,王**有理由相信李**是在處分其與惠**的共同財產,并有理由相信李**完全有權代理惠**。同時惠**沒有證據證明李**未告知其《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
六、無論朝陽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是否記載了惠**向李**的授權,均不影響夫妻間法定代理關系的存在和效力,并不能否定《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本案涉及的《執行和解協議》為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朝陽區法院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申請人作為無過錯方不應當對朝陽區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瑕疵承擔責任,也不應當對李**處分與惠**的共同財產承擔責任。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裁判。
代理律師:楊麗 13718150390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