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592號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05號
【基本案情】 中國農業科學院鄭州果樹研究所(以下簡稱鄭州果樹研究所)為梨樹新品種“丹霞紅”的品種權人,鄭州市二七區百領水果種植園(以下簡稱百領水果種植園)未經許可將其購買的梨樹苗進行栽苗、出售,且經品種鑒定報告顯示編號為2-7的梨樹樣品與“丹霞紅”對照差異位點數為0。鄭州果樹研究所認為百領水果種植園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百領水果種植園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百領水果種植園在未經得鄭州果樹研究所許可的情況下,將其購買的梨樹苗進行栽苗并出售,且經品種鑒定報告顯示編號為2-7的梨樣品與“丹霞紅”對照差異位點數為0,其行為侵害了鄭州果樹研究所享有的涉案品種權,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判令百領水果種植園停止侵權并賠償鄭州果樹研究所經濟損失4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梨樹中部分是百領水果種植園購買“丹霞紅”品種苗木后,利用5年的梨樹作砧木嫁接而來,結合百領水果種植園多次銷售“丹霞紅”品種苗木的行為及其銷售數量,可以證明百領水果種植園存在繁殖“丹霞紅”品種的事實。百領水果種植園未證明所購入的“丹霞紅”苗木是經品種權人許可售出的,且其在本案中實施的不僅是銷售行為,還存在對購入的“丹霞紅”苗木進行進一步繁殖,并向他人銷售從而獲利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應當認定屬于侵權行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合法來源抗辯和權利用盡抗辯的審查認定具有指導意義。被訴侵權人應對其主張的合法來源、權利用盡等不侵權抗辯承擔舉證責任。對于此類抗辯應作嚴格審查。被訴侵權人銷售“丹霞紅”苗木的數量超出其購買數量,足以認定其存在繁殖行為,不能適用合法來源及權利用盡抗辯。品種權通過保護繁殖材料來保護品種權人利益,而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因此,與其他知識產權領域相比,植物新品種領域的權利用盡原則要受到更多限制,對于存在進一步繁殖后銷售的行為,不適用權利用盡抗辯,避免出現以權利用盡為名嚴重影響品種權人利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