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428號
一審: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68號
【基本案情】 廈門華泰五谷種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華泰公司)為玉米新品種“SBS902”的品種權人。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金佛寺鎮觀山口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觀山口村委會)在該村六社、七社組織生產“SBS902”玉米雜交種400余畝,該生產行為由酒泉三保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保種業公司)委托,親本由三保種業公司提供。廈門華泰公司認為三保種業公司為商業目的生產授權品種的行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種權,觀山口村委會明知三保種業公司實施侵權行為而為其掩護,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請判令三保種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觀山口村委會對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證處在保全證據過程中對附近耕作及路上遇到的農戶進行詢問時,農戶均陳述所在地屬于觀山口六組、七組,委托制種公司為三保種業公司。該陳述與廈門華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后期詢問的其他農戶,六組、七組組長及村委會主任的陳述相互吻合。三保種業公司亦認可其在觀山口村六組、七組制種的事實,僅辯稱在公證保全的地塊并未委托制種,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觀山口村實際委托制種情況,故判令三保種業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觀山口村委會對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保種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三保種業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其答辯所主張的事實,其二審提交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等證據,并未明確種植的具體地塊,無法證明三保種業公司實際生產品種及其所主張的實際生產面積,且缺乏付款和結算證據以及親本發放、種子收購花名冊等附件佐證,同時作為一審共同被告的觀山口村委會對于一審判決并未上訴,二審又不出庭應訴,三保種業公司在二審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本案基本事實。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中委托制種行為的侵權判定具有指導意義。不簽訂制種合同、選定代理人發放繁殖材料、通過間接方式給付制種費用等方式,是實踐中非法代繁行為所采取的普遍手段。這類侵權行為隱蔽,品種權人往往難以收集有效的直接證據,也難以追究真正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根據案件相關事實和證據,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對于一味否定侵權事實但不提供相關證據的當事人,推定侵權事實成立,是降低品種權人維權難度的關鍵。本案中,品種權人提交種子生產合同、公證書等初步證據以證明制種公司委托制種行為構成侵權,制種公司雖然否認但無法對涉嫌侵權品種種植地塊的制種情況進行說明,且未提供上述地塊的親本發放憑證及種子收購花名冊等予以佐證,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害品種權的行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