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終1492號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初293號
【基本案情】 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天種業公司)為小麥品種“淮麥33”的被許可人,其代理人與公證人員兩次購買響水金滿倉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滿倉公司)銷售的“淮麥33”。明天種業公司認為金滿倉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金滿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金滿倉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是小麥商品糧,并未銷售小麥種子。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明天種業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金滿倉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且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年小麥商品糧價格,應當認定其銷售的是“淮麥33”小麥種子,故判決金滿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種子,賠償明天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金滿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金滿倉公司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亦承認銷售了被訴侵權種子,銷售的品種、單價、數量與兩份公證書記載的一致,金滿倉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種子價格明顯高于當年小麥商品糧的價格,一審法院認定其銷售的是“淮麥33”小麥種子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生產、銷售行為極為隱蔽,加之我國法律對于植物新品種的保護范圍僅包括繁殖材料而不包括收獲材料,對于既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也是收獲材料的被訴侵權植物體,被訴侵權方往往抗辯所涉植物體是收獲材料用作商品糧等消費品,試圖逃避侵權指控。本案即屬此類典型,人民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作出侵權判定時必須加大事實查明力度,充分利用經驗法則和專業常識,適時轉移證明責任。小麥作物具有雙重屬性,既是收獲材料又是繁殖材料。作為繁殖材料,小麥種子的純度、發芽率、含水量等方面的要求均高于普通的商品糧,種子的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會明顯高于商品糧。本案被訴侵權人否認銷售的是種子,主張銷售的是商品糧,但兩次購買價格明顯高于當年小麥商品糧的價格。在公證購買過程中,被訴侵權人的現場銷售人員將進入購買現場人員的手機全部收走,具有違反交易慣例的反常行為。綜合在案的相關證據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訴侵權人銷售的是侵權種子,不是商品糧,屬于侵害品種權的侵權行為。